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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记,本不该有如此窘境/杨涛

时间:2024-07-10 20:48: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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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记,本不该有如此窘境

杨涛


王克勤,曾被誉为2003年度中国记者八大风云人物,2002年度中国传媒杰出人物。可是,又有谁能想到,这位吒咤风云的人物正处于尴尬的境地,不仅物质上清贫,内心更经受着痛苦的煎熬。(《法制早报》11月11日)
王克勤目前所处的困境的确令人心酸,报上披露的几个细节可见一斑:一是今年10月上旬,记者拨打了王克勤的手机,与往常不同,传来的却是电信台小姐标准的普通话??“您所拨打的电话余额不足,无法接通”,原来王克勤的手机已因欠费而被停机,这样的状况持续了整整八天;二是王的儿子在兰州上学,为了让孩子全面发展,他们夫妻俩省吃俭用给儿子在少年宫报了一个绘画培训班。从他家到少年宫,坐公共汽车,车费是一元,如果跑到前面一站坐车,车费是五角。为了节省五角钱,儿子每天跑一站路搭车上课。有一次实在太累,在车上睡着了,结果被拉到终点站,他没有钱再坐车,只好跑步去少年宫,进教室几分钟就下课了。
一方面,王克勤任《中国经济时报》首席记者,被业界称之为“中国的林肯•斯蒂芬斯”(美国著名揭黑记者),曾有黑社会扬言出价五百万买他的人头,因此王也被传媒界誉为当代中国“身价”最高的记者,找他反映情况的群众络绎不绝;而另一方面,他为民众民生中奔走,多年下来自己却落到如此穷酸窘境。光荣与困苦,理想与现实交织在这位首席记者的身上。
为什么一个敢于揭黑,愿意毕生为民请命的记者会陷入这样的困境呢?究其原因,这也许跟王克勤的信念,与他的从事报道的特殊领域有着极大的关系,揭黑也好,曝光腐败也罢,都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也要投入大量的精力与费用。以2002年王克勤调查北京市出租车行业垄断问题为例,为调查这一黑幕,他半年的时间没有发表其他稿件,这意味着有半年的时间,他每月只拿1200元的基本工资。报社本身要运转,每天要大量的稿件,不可能半年等一篇稿件,不发稿只维持基本工资是合情合理。而且《中国经济时报》社经费并不宽裕,“报社现在很难保障我的出差经费,这点让我非常痛苦”,在这种情况下,报社也就很难为王克勤用半年的时间和心血写出这么一篇重量级的报道,而支持高出一般报道许多倍的报酬,让其能毫无后虑地为他的信念而工作。
这难道是每个从事揭黑、为民请命的记者的宿命吗?如果果真是这样,那就是我们社会、我们时代的悲哀。歌功颂德的新闻我们看的太多,我们的社会更需要这样敢于揭露丑恶、激污荡浊、为民请命的记者,我们的读者更喜欢读这样能为我们时代呐喊,用阳光来清洁世界的报道和文章。那么,如同王克勤这样的一位记者,他就不仅应当享有崇高的荣誉,也应当在物质上有确实的保障,让其能毫无后虑、义无反顾地为信念而工作。
其实,王克勤本不该有如此窘境。你想想,当年他揭开兰州证券黑幕盖子的报道面世、调查北京市出租车行业垄断问题的报道出台,引起了多少读者的反响,又有多少媒体转载其报道,如果每个转载媒体都向其支付报酬,我不敢说他现在是千万富翁、百万富翁,但至少应该衣食无忧。这种报酬的支付是最符合市场规律和经济学上投入与收入对等的原理,你一篇报道花费了一天的功夫,就在一家报纸上发表,受众也就有限,你的收入也就有限,而我一篇花费了半年时间、投入大量精力所作的深度报道,其他媒体也竞相转载,读者面也广泛的多,我理所当然应该获得转载的稿费,因为这是我所付出劳动而应当多得到的报酬。然而,这么简单的道理却并不为我们的法律所认可,“时事新闻”并不受《著作权法》所保护,而所谓“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依这个定义,王克勤写的那些揭黑的深度报道,也是“单纯事实消息”,并没有作者的主观创造,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然而,笔者认为,《著作权法》要促进新闻的传播,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不保护“时事新闻”的目的没错,可是不是该区分不同的情形,比如对那种不需要花费多少精力,在公众场合都能为人知晓的消息的报道,对其转载可以不支付稿酬,但这种需要长时间深入去揭露出来的不为人所知消息的报道,对其转载就应该支付稿酬。否则,投入与收入不成正比,就没有记者会愿意从事这样的深度报道,或者是投机取巧、泛泛而谈,最终损害的仍是公众的知情权。
然而,以中国媒体的现在的恶劣惯例,不要说“时事新闻”,就是明确受到《著作权法》的作品,对其转载也极少支付稿酬。相当多的媒体对于作品的转载,原则上不支付稿酬、支付稿酬为例外,只有在作者多次追问下,才并不情愿地支付稿酬。这就不难理解文摘报刊为什么如此盛行,一方面他们少了支付稿酬的费用,另一方面他们能选到人家的最好文章以吸引读者。
因而,笔者认为,要让王克勤这样揭黑、为民请命的记者不再陷入如此窘境,一方面,我们要设立类似见义勇为基金会之类的为记者提供物质保障的组织,让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帮助王克勤们;另一方面,我们的法律要尽快制订保护这种高投入、高风险的深度报道的著作权的规定,而我们的媒体也要确实履行支付转载稿酬的责任,以实际行动来支持记者揭黑、反腐败等正义斗争。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南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 产业化发展的补充通知》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平市延平区城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南平市延平区城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及居民在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建筑垃圾和其他危险废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以及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过程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不包括单位内部清扫收集和街道、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以及“门前三包”等费用。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专项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收集、中转、运输和消纳处置的成本,不足部分由南平市、延平区两级财政承担。
凡在南平市延平区城区范围内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和支持城市生活垃圾有用物资的回收和综合利用,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和减量化。
第七条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南平市延平区城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南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站具体负责日常征收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下列规定与相关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委托其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与南平市供排水公司确立供用水合同关系的用户,由市供排水公司负责代收,代收手续费由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征收额的5%%向市财政申报,南平市财政审核拨付;
(二)自备水源的单位或个人,由南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站负责征收;
(三)自收自运至垃圾处理厂的单位或个人,由垃圾处理厂负责计量,由南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站负责征收;
(四)外来暂住人口以及供水区外、自备水源的缴费对象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所在的村(居)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收手续费由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征收额的8%%向市财政申报,市财政审核拨付;
第十一条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与委托收费单位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代收协议,内容包括:
(一)委托部门和代收单位的名称;
(二)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期限;
(三)代收手续费用的标准;
(四)代收垃圾处理费上缴财政专户的程序;
(五)代催、代收欠费的义务;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居民户和外来暂住人员实行定额征收。
1.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常住人口(家庭独立租住的外来暂住人员视同常住人口)每户每月征收9元(其中:由供排水公司代征5元,由居委会代征4元用于袋装垃圾收集费用);集体宿舍、单身公寓以及其他外来暂住人员每人每月征收3元。
2.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常住人口(家庭独立租住的外来暂住人员视同常住人口)每户每月征收12元(其中:由供排水公司代征7元,由居委会代征5元用于袋装垃圾收集费用);集体宿舍、单身公寓以及其他外来暂住人员每人每月征收4元。
3.2016年1月起,常住人口(家庭独立租住的外来暂住人员视同常住人口)每户每月征收15元(其中:由供排水公司代征9元,由居委会代征6元用于袋装垃圾收集费用);集体宿舍、单身公寓以及其他外来暂住人员每人每月征收5元。
城市居民户月用水量少于1吨的,该用户生活垃圾处理费暂予以免征。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以及农贸市场从垃圾运输到处置环节的费用,按其用水量实行“水消费系数法”征收。
1.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和社会团体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0.37元;农贸市场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1.45元;商业企业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0.96元;其他企业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0.37元。
2.2013年1月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和社会团体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0.45元;农贸市场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1.90元;商业企业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1.15元;其他企业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0.45元。
(三)漂染、单一性经营的游泳场馆、洗车场、啤酒厂、纯净水加工厂等特殊用水群体从垃圾运输到处置环节的费用,按其生活垃圾实际产生量实行计量征收。
1.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每吨垃圾征收101.41元。
2.2013年1月起,每吨垃圾征收121.41元。
(四)工业企业按照上年年末在单位发放工资的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聘用人员)每人每月3元标准计征。
(五)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以及农贸市场垃圾处理费按处理环节不同收取:
1.自行清运垃圾至垃圾处理厂,每吨垃圾处理费按政府与垃圾处理厂签订的处理费标准征收;
2.委托清运至垃圾处理厂的,每吨垃圾除按政府与垃圾处理厂签订的处理费标准征收处理费外,加收61.41元的运输费。
第十三条 烈属、五保户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持民政部门有效证件予以免征。
城市消防、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生产用水予以免征。
用水量大,产生垃圾少的单位,可向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由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南平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 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交市财政,支出由南平市财政列入部门综合预算,专项用于支付垃圾收集、中转运输和消纳处置设施的改造、建设、运营管理费用等。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侮辱、殴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或阻挠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受委托代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持有专用票据、收费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南政〔2002〕综248号)同时废止。


南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0〕135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六盘水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90〕环管字第359号)、《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环通〔2008〕1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是指使用汽油、柴油、天然气等燃料,以点燃式或压燃式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协同环保部门对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辖区内新车注册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执行国III排放标准。
  第五条 本市辖区内的加油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供应符合国III标准的车用成品油。
  第六条 对机动车污染排放实行环保合格标志制度。经具备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车辆,由市级环保部门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外地车辆在我市城市道路行驶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志管理规定。
  第七条 机动车定期检验要按照首先通过排气污染检测,然后到指定地点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再到公安部门检验或交通部门办理许可证的顺序进行。凡经检测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检测机构不能出具排气污染检测合格证明,环保部门不予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部门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许可证,车辆不得在本市辖区内行驶。
  第八条 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机动车辆销售的单位所销售的机动车辆,必须附有生产单位提供的污染物排放合格证明资料。禁止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
  第九条 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机动车辆发动机和排气系统维修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在维修发动机和排气系统时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内容,并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责任。维修的机动车辆经过排气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实行社会化,由省环保部门依法委托的检测机构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必须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应无偿向环保部门提供检测数据,配合监督管理工作。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对机动车检测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可依法对下列机动车辆进行排气污染抽检:(一)机动车辆销售单位待销售的机动车辆;(二)在本市辖区内停放的在用机动车辆。
  在本市辖区内停放的在用机动车辆的抽检行为,公安、交通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经抽检合格的机动车辆,由环保部门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经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辆,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二条 由公安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在本市辖区内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车辆(黑烟车)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辆,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三条 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不定期进行,抽检不得收取检测费用,道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第十四条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由公安部门依法将其交由有资质的报废车回收企业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进口、销售或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料。鼓励、支持生产和使用优质、清洁燃料。
  质监、工商部门应协同环保部门定期对本市辖区内车用燃料的生产和销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系统,对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数据管理中心联网,对社会检测机构实行视频监控,各检测机构必须将检测数据实时传输到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
  第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主动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于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影响或事故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六盘水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试行)》(市府发〔200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