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总结佘祥林冤案,为何不提刑讯逼供?/毛立新

时间:2024-06-26 08:44: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总结佘祥林冤案,为何不提刑讯逼供?

毛立新

据新华社电,在7月19日召开的“湖北省政法工作座谈会”上,荆门市政法委首次公开总结了佘祥林“杀妻”冤案教训,并表示将举一反三查找执法突出问题,使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得到提升。 (见潇湘晨报7月20日)在总结材料里,荆门市政法委认为佘案的发生,尽管有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客观因素,但更多的是执法办案中的诸多主观原因:首先是主观臆断,有罪推定;其次是监督乏力,制约不够;再次是执法主体素质不高。总结没有回避冤案产生的主观因素,内容可谓相当全面,剖析也比较深刻到位。
但令笔者不解的是,对制造冤案的元凶——刑讯逼供,在报道中却没有提及。笔者猜测,也许荆门市政法委的总结材料里是有的,报道中给忽略了。但即便有这种可能,至少有一点也是十分明确的:刑讯逼供问题,在总结材料里,并没有被列为重要问题,没有被摆上突出的位置。但实际上,佘祥林冤案之所以产生,固然有诸多环节的问题,但关键的一环仍在于刑讯逼供和诱供指供的存在。因为,在佘案中,受害人张在玉根本没有死,佘祥林当然也没有实施作案,照理说根本不可能出现与现场完全一致的“有罪供述”,也不可能出现证据与案件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吻合的结果。是什么使然?是赤裸裸的刑讯逼供和指供诱供。连续10天11夜的严刑拷问,不竭余力的指供、诱供,最终使佘祥林作出了有罪供述,并指认了作案现场,至此“铁证如山”,冤案由此铸成。
为什么不把刑讯逼供问题重点摆出来?笔者无从猜测,或许是无意间的忽略,或许是某种有意的淡化。如果是前者,说明对刑讯逼供的严重危害尚没有正确认识;如果是后者,则不排除有关部门有心避重就轻、避实击虚、开脱责任。不管如何,二者都不是正确的态度,都于彻底杜绝刑讯逼供、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十分不利。依笔者之见,对佘祥林冤案而言,要“查找执法突出问题,深入细致挖根源,强化措施抓整改”,是万万不可漏掉刑讯逼供的。否则,所谓“总结教训”、“举一反三”,就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完整性,甚至其诚意也值得质疑,更无助于达到提高政法队伍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的目的。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芜湖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芜政[200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芜湖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一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管理防空地下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规划,结合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统筹安排,同步发展,全面提高人防建设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称市人防主管部门)是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主管部门。
计划、建设、公安消防、财政、物价、规划、房管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其建设标准如下:
(一) 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的民用建筑,按底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 新建9层以下(含9层)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七条 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原因不宜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主客部门统一规划,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民防空建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参加对该建筑项目的评审,并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持有《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
第十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列入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工程概(预)算。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一并设计。设计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资质等级的建筑单位承担。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防空地下室施工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和标准,确需改变的,应报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人防主管部门参与,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同步整体验收。
第十五条 单位自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单位使用、维护和管理,战时服从市人的防主管部门统一调度,作为防空袭等战时活动场所。利用防空地下室工程易地建设费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市人防主管部门统一使用、维护和管理或者交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使用和维护,人防主管部门对工程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市人防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无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挪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1992年3月31日发布的《芜湖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暂理暂行办法》和1992年7月24日发布的《芜湖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济政办发〔2006〕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济南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03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5〕28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对本办法组织实施,并根据工作安排制定考核细则和工作方案。
  第四条 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求真务实、以考促管的原则,坚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与责任制考核相结合,宣传教育与督导检查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五条 责任目标考核分为3个层面:一是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二是对直接监管部门的考核;三是对非直接监管部门的考核。
  第六条 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内容:
  (一)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政务督查考核情况,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食品安全工作所需经费保障情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和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等情况。
  (二)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办法和措施,农村食品安全流通网、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建设等情况。(三)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情况: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情况,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传递、报送、发布等情况。(四)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情况。
  (五)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情况,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和应急反应能力建设情况。
  (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
  (七)指标完成情况。
  第七条 对直接监管部门的考核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情况。(二)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有效落实环节监管措施,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情况。
  (三)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按照《济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济政办字〔2006〕59号)要求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传递、报送和规范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情况。
  (五)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情况。
  (六)市政府部署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完成情况。
  (七)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第八条 对非直接监管部门的考核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情况。
  (二)落实工作措施,制定支持食品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支持、配合、协调、督导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工作,认真完成市政府部署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情况。
  (三)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第九条 对各县(市)区政府考核分为自查和现场考核两个阶段,现场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听取汇报。全面了解被考核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开展和各项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查看资料。查阅被考核县(市)区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文件、规划方案、计划总结、监管记录及其他档案材料。
  (三)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部分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企业,畜禽屠宰场,农(集)贸市场,集体食堂等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四)查访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农(集)贸市场、食品摊点、小作坊等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区域和环节进行暗查暗访,全面了解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及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条 对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以各部门自查为主,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可根据工作安排组织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报告,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同时提交本年度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资料。
  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在各县(市)区政府、各成员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于次年1月20日前,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及格四个等级。年度综合考核总分≥90分者为优秀,≥80分者为良好,≥70分者为一般,<70分者为不及格。
  第十三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成员单位的年度考核分数确定考核等级,并于次年2月15日前形成全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报告,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 对年度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为不及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在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