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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除夕上班遭遇车祸 梁素佳工伤维权获赔偿/娄本清

时间:2024-07-16 03:19: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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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除夕上班遭遇车祸 梁素佳工伤维权获赔偿

作者:娄本清 出自:www.gongshang120.com


农民工进工厂,不亦乐乎

梁素佳,女,1982年生,汉族,系山东省邹平县韩店镇开河村村民(此村在邹平县城4公里,在邹平县城的北边)。梁素佳自从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一家人世代为农,家中共有五口人:她自己外,还有父亲、母亲、弟弟、妹妹。虽说生活不算富裕,但日子总算过得去。国家盼兴旺,家庭盼富裕。梁素佳不念书了,家人便四处打听给她找活干,后来经过亲戚介绍,到邹平县棉纺厂上班,一家人不说有多高兴了。梁素佳本人,农村姑娘当上一个纺织工人,不知有多么高兴。2001年6月22日早上7点,由其父亲梁慎军陪同到单位报到。单位分管生产的副厂长将她分配到后纺车间上班。为了预防下雨阴天有个落脚的地方,在交纳床位押金后,厂方安排了集体宿舍。梁素佳非常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工作特别积极,总是提前上班,不迟到、不早退。虽然如此,厂里一直没有把她当成正式工人,不与她签定劳动合同,没有给她上劳动保险。每天都是在家居住,上下班骑自行车。

上班途中出车祸,家境陷入困境
一晃就是四年。2004年1月18日,正是阴历腊月二十八,到处洋溢者过大年的气氛,厂里分了福利。梁素佳这天上早班,下午3点下班,骑着自行车带着年货回家。第二天,即2004年1月19日早上5点就起床,吃过早饭,天还黑。同村的同事韩宁来叫,她们二人骑着自行车上班,走到石油公司南边,韩宁不慎将手套掉到地上,此时梁素佳并不知道,就继续行进。当韩宁停车捡起手套准备走时,忽然听到前方北转盘处有碎玻璃声(时间大约6:20左右),随即看到有人被车撞倒。由于当时天不太亮,韩宁并未看清楚人。因为急于赶时间上班,没有停车。当韩宁到达单位门口时,没有看到梁素佳。韩宁想她在前头走,此时肯定到了车库放下自行车,就到外面卖饭的小摊找,发现没人,便推车往回返。当到北转盘时,就已看到交警、医院的急救车已经到了,并看到地上躺着的正是梁素佳。随即,医生就将梁素佳抬到车上。
住进邹平县人民医院后,梁素佳被诊断为脑挫裂伤,硬膜外血仲,枕骨骨折,SAH,并做了开颅手术。2004年2月7日出院。2004年4月23日至2004年5月5日第二次住院治疗,共住院32天。花去医疗、住院费用22228.50元。

诚信律师帮助,漫漫索赔路
为了住院,家里算是发愁了。梁慎军夫妇将家里的所有积蓄拿了出来,又变卖了家当,还是不够。就向单位求助。单位答复说,“梁素佳的受伤不是在工厂里面造成的,与厂方无关。看在各方面的面子上,可以到保险公司报销3000.00元。”这样,报销后,梁素佳的家属多次催促、协商,厂长硬是不管。便到当地各家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在未果的情况下,来到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找到娄本清律师。娄律师听完案情介绍后,认为:虽然肇事车辆逃跑,但是可以通过工伤途径获得用人单位的赔偿。协商不成,就“公”了。律师见家属为律师费发愁,又担心厂方势力强大,但是不“打官司”,又没有办法。处于二难境地。当即决定风险代理。于是,走上了漫漫的索赔路。

“住所之争,六波五折”
娄律师接受委托后,于2004年2月13日向邹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的同志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刚刚施行,此案有两个宿舍,恐难认定为工伤。于是,为了证明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娄律师在家属梁素佳的配合下,到工厂,开河村党支部、村委会,梁素佳的街坊、邻居,多次调查取证,大量的证据足以证明梁素佳基本上不在厂里安排的宿舍居住,其住所应当是开河村的家中。律师认为,单位宿舍应是临时宿舍、集体宿舍,是下雨、阴天时临时的落脚地,不应成为住所。何况,梁素佳只是一个二十几岁的小姑娘,没有自己独立的住所,她的户籍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只能是开河村父母所在的家中。再者,厂方无权要求职工在八小时之外不能回家。单位的观点是,单位安排的宿舍应是梁素佳的住所,并拿出单位炮制的所谓《宿舍管理规定》证明,上班途中应是从宿舍到车间的路途。双方观点针锋相对。在职工方强有力的证据与律师观点的坚持下,邹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二00四年四月九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梁素佳在2004年1月19日所受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为工伤。
2004年5月,单位向邹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邹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对住所问题“拿不准”,遂裁定中止审理,逐级上报请示。复议机关的这种行为,很容易的被职工方认为串通一气,推延时间,以此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因此,职工家属多次找到律师,商量对策。律师打电话到滨州市、山东省法制办公室,均答复:等着。政府的公正与效率,在此时已经荡然无存,满脑子里只有“官官相护”、“有钱能使鬼推磨”等词句。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半月以后,打电话咨询省法制办公室,说是已经口头答复到市里。终于见到曙光,又问市法制办公室,答复说,已经告诉县法制办公室。于是,到县法制办公室。答复说,主任已经拿着这个案子到青岛参加会议,回来后再研究。这样,直到2004年8月16日,邹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才下达了邹复决字[2004]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所作的工伤认定结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应当支持。申请人所提供的内部规定不影响该案实体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2004)邹劳工伤认字008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10天后,单位又到邹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庭审,邹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维持。15天后,邹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仲裁,经调解单位提出仅支付2万元。调解不成,邹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邹劳仲案字[2005]第03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诉人邹平县第三棉纺厂支付给申诉人住院医疗、医院费用22228.50元,;住院伙食补助金192元,住院护理费276.16元,停工留薪期待遇81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008元,伤残就业补助金12510元,鉴定费250元,共计59064.66元。
2、被诉人邹平县第三棉纺厂为申诉人补交自200年6月至2005年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中单位应承担的部分(标准依法定社会保险机构核算为准)。
3、驳回申诉人梁素佳要求被诉人支付其他费用的请求。
4、双方终止劳动关系。
仲裁费500元,申诉人承担100元,被诉人承担400元,申诉人已垫付仲裁费400元,由被诉人执行本案时直接给付申诉人400元。
单位又与15天后,到邹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调解结案。单位一次性赔偿梁素佳工伤费用三万四千元。单位三天后履行了该协议。这样曲折离奇的梁素佳工伤索赔案历经一年半时间,终于落下了帷幕。

工伤索赔启示录
综观整个过程,可谓六波五折。回想起来,是一个艰难的胜仗。这个胜仗来之不易。试想:如果当初梁素佳一家人因为自己是农民,老实巴交,自卑自怜,没有“公了”的勇气,此案只能不了了之(实际上,有大量的农民工工伤案件就是不了了之的);如果在工伤认定时,没有律师帮助多方取证,据理力争,,索赔之仗就不会有任何结果;如果在行政复议阶段,畏惧强权,就会败下阵来;如果在行政诉讼阶段不能与劳动部门一道坚持争议、坚持自己的观点,就会无功而返;如果在劳动仲裁阶段,不能强调自己的权益,也就只能获赔2万元;如果在民事诉讼阶段,不能坚持合理数额,也就前功尽弃;还有在细节上的很多“如果……..”。现实的结果是:工伤职工获得了34000元的赔偿。事隔半年后,当娄律师又去梁素佳家里回访时,梁素佳伤情恢复得很好,已经到当地其他企业上班,继续干她的纺织工人。
通过本案,可以有这样几个启示:
1、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工伤。
2、职工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公了”是明知之举。
3、律师在工伤维权中起着主导作用。有律师在,有我们的劳动律师团队,不要怕,也没有什么可怕的。
4、权利是为坚持正义的人准备的。在索赔中,坚持你的权益,你的权益就有可能实现。
5、人间自有公道在。坚持正义,必定胜利。

联系:loubenqing@tom.com
loubenqing@163.com
网站:loubenqing88888.wangzhan8.com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查处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查处规定的通知




安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查处规定》已经2012年6月8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定西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查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及时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定西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或者未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或者违背审批、许可的范围而进行的建设行为所产生的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其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建(构)筑物以及其它建造设施。
违法建设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建设的;
  (四)擅自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利用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改变成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或者临时建筑逾期不拆除的;
  (六)旧城改造中规划明确应予以拆除的建筑而未拆除的;
  (七)利用越权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八)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违法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整治情况,协调处理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源头控制,快速处置,协作配合,实施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纳入各所属相关部门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建立问责机制。
  第六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是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 确定本辖区范围内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 督促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
  (三) 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予以核实,发现违反许可规定的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国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用地手续进行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和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
住建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施工资质施工和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消防部门负责查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和消防间距不足、占用消防通道以及采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建筑材料的违法建设行为。
工商、文化、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负责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或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行政审批。
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电话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用地审批手续、规划许可证件及其它有效证明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的行为。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协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巡查片区的执法人员作好违法建设的巡查、控制工作,发现新建、抢建行为的要积极做好思想动员,劝导其停止违法建设并限期自行拆除,对拒不配合的,要协助查处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工作责任追究。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城市建设与管理、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及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七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要做好信息发现报送工作,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和执法文书的送达工作,当事人不在场、拒不接受调查或不签收执法文书的,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应予以协助,做好工作。
第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要按照“部门联动、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共同参与”的城市管理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和协作,对违法建设及时进行处置。
  第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巡查制度,并对下列区域实行重点巡查:
  (一)主次干道、公共绿地、重要景观地带;
  (二)党政机关和部队驻地、大专院校及市、区重点工程项目周边;
  (三)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周边;
  (四)市、区政府确定的其它区域。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的巡查工作要形成协作机制,落实责任人员,及时沟通信息,提高巡查控管效率。负有违法建设巡查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责任区域和时段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二) 发现违法建设应及时制止,工作人员应采取摄像、照相或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
  (三) 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发现违法建设的,应立即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四) 发现堆有建筑材料的要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
  第十一条 要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为举报人保密,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对于群众举报的违法建设行为,查处部门应及时到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违法建设的查处部门之间发生执法管辖不明的,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区政府法制办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区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 各配合单位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时发现违法行为同时涉及其他部门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函告其他部门联合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对城市规划区内有开发意向或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区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一切改变房屋性质或改建、扩建行为。
  第十五条 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应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制止。
当事人在自行拆除期限内,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和相关巡查单位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落实拆除义务。
  第十六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法建设查处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十八条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拟定工作方案,对违法建设室内的物品要进行登记,并由有关职能部门和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签的,违法建设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代表签字见证,并依法办理现场公证。
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需要价值评估的,由发改部门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需要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对干扰、妨碍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遇到的法律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将他们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一个股东,由其独立经营该公司,该转让是否有效?转载后的公司的资格如何认定?

张生贵


张生贵律师(13240422999)解答:当事人以股权转让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一人而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也持该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