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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李钢

时间:2024-05-10 05:23: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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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安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李钢


  何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其定义为:“在特定的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作出作为的权力”。罗豪才先生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王名扬先生认为:“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作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和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
  笔者认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条件,有选择地进行处置的权力。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权限,也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诚如k.c戴维斯所言:自由裁量权像斧子一样,当正确使用时是件工具,它也可能成为伤害或谋杀的凶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易滥用,这是千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指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违背了公平、理性等法律原则,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自由裁量权极易被滥用,这是由其特点所决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选择性和任意性的特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相对自由地决定作为或不作为。同时,法律关于行政自由裁量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这就会产生许多自由的空间,行政机关在这些自由空间里的行为表面上看是合法的,因为它没有超过法律的原则性规定。
  公安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秉承法律精神和公平正义的原则,以一般的逻辑思维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事实进行分析、判断、认定,从而选择性地实施公安交通管理执法活动的权力。由于法律规定存在条文性、稳定性、原则性等局限,有限的立法资源无法列举完美,罗列穷尽,立法技术也无法办到,一部法律无法穷尽规制领域复杂多变的具体情况,更不能期望它的自动实施,它必须由执法者这一媒介去将“死”的法律条文与“活”的社情联系起来,这就决定了执法者必须得有一定自由应变的权利,应运而生的就是自由裁量权;它的存在是必然的,是法律授权的,它对于贯彻实施法律精神和规定,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促进执法的公平、公正、合理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但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依法合理地行使会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可是一旦使用不当,则会使任意执法、执法犯法、规避法律等违法违纪行为更为大行其道,有恃无恐;任何权力都可能滋生腐败,公安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亦不例外。要建立依法、公正、文明执法的公安交通管理队伍,促进和谐交通工程建设进程,如何规范和监督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公安交通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认定。如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这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认定,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在程度上是否达到违法,客观上是否具有服从的条件等要件的认定便具有很大的弹性。2、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如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和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两种违法行为,在认定上具有相当大的相似性和可转换性,而法律规定的处罚严重程度却迥然不同,前者不需扣分,后者需要扣6分。3、不同处罚种类的选择。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上提供了警告、罚款、暂扣证件、暂扣车辆、吊销证件、拘留等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执法中对轻重不同的处罚种类的选择上拥有了很大空间。4、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选择。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处罚幅度上规定有“5元-50元”、“20元-200元”、“200元-500元”、“500元-2000元”、“200元-2000元”、“拘留15天以下”、“暂扣3-6个月”等幅度大小不一的区间,容易出现处罚的轻重不一,畸轻或畸重,造成执法的不公。5、处理时间的选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限只作了最长期限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都具有一定的形式合法性,但在处理时间长短、处理速度快慢的选择上却容易滋生故意刁难、消极作为、公报私仇等现象。6、作为与否的选择。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必须检查处理所有违法车辆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路面民警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以警力不足、另有重要任务、分身乏术、没有留意等理由选择不作为。
  自由裁量权一直都是我们的管理层非常重视而又难以规制的问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已成为影响依法、公正、公平、合理执法的顽症,严重损害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形象和执法威信,导致了徇私腐败现象的泛滥。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有:1、不利于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和稳定。因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警察一旦滥用自由裁量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就会很大,反复无常,畸轻畸重,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起交通参与人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抵触情绪,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警察的管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逆向增多,导致道路交通秩序的恶性发展。2、助长特权思想,导致不良社会现象的出现。由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警察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或多或少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这样法律法规对自由裁量权的条件、幅度等规定的越宽,某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警察越觉得自己手中的权力“宝贵”,从而在某些不正当目的的利诱下,将“公权”私权化,处事武断、蛮横、随意,执法偏离公正、公平的轨道,为所欲为,给群众留下极坏的印象。3、滋生腐败,影响执法威信。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当前公安交通管理领域腐败得不到有效遏制,很大程度上与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有关,个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警察通过其享有的优势条件采用貌似合法的手段捞取非法利益,投机钻营,个别人甚至执法犯法追求金钱享乐,造成了腐败,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
  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主要体现为显失公平,畸轻畸重,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前后不一,相同情况不同处罚,不同情况相同处罚,罚态度款,罚情绪款,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严重违背了依法、公平、公正的执法原则。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1、个人执法能力。部分交通民警业务学习不够,业务能力较差,在违法行为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常有偏差,使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成为乱执法、错误执法的工具。2、具有不正当目的。在实践中,由于个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从本部门、本地区的局部利益出发,以及从考虑处罚相对人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经济状况等因素出发,从自身好恶出发,对类似的事实、情节、后果往往作出不一致的具体处理结果。更有甚者,个别民警由于受利益关系多元化和分配方式多样化的影响,其自身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和变形,其为人民服务的执法宗旨发生动摇,根据受贿钱财的多寡,敲诈勒索的不同程度,对相同的事实、情节作出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处理意见,明目张胆地滥用自由裁量权、践踏国家法律。 为了实现个人在金钱、权力等方面的不正当目的,个别民警绞尽脑汁、煞费苦心地去进行法律规避,进行人情执法、权钱交易执法,满足其以权力换金钱的丑恶目的。3、情绪执法。执法观念不端正,没有牢固树立严格依法、公正执法的思想,执法不严谨,受个人生活情绪、生活压力等影响,罚情绪款。4、特权思想。部分民警特权思想严重,常以路老大自居,认为辖区就是自己的地盘,从自己的地盘过就得唯唯诺诺,必恭必敬,眼里容不得半点沙,一旦当事人予以辩解或者言语过激,便会被扣以不配合、抗拒执法的罪名,落得一个重罚;又或者故意找茬,说你有违法行为你就有违法行为,总之是罚定了,路老大思想表露无遗。
  综上所述,规范和监督公安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已是刻不容缓,但它也是一个长期的工程,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对民警的宗旨意识教育。通过对党章、中央反腐败、反特权思想精神、先进典范事迹等的学习,强化民警的执法为民意识,牢固树立依法、公平、公正执法的执法理念,进一步明确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一切公安交通管理工作都应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障人民安全出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切工作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做遵纪守法的楷模,开展法纪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引进激励机制,激发交通民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抵制各种落后、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

(二)提高民警的执法综合素质。创新学习的方法,拓宽培训的渠道,切实加强民警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民警的业务技能,提升民警的执法能力;同时加强民警对相关法律知识和社会、自然科学知识的学习,拓宽民警的知识面,尤其要注重加强民警的法学理论和逻辑判断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增强民警的综合素质,塑造良好执法形象。

(三)完善执法程序,推进阳光执法。程序是保障执法实践依法、公平、公正的关键环节,我们要建立健全公安交通管理执法项目、内容和程序公开制度,让执法工作一目了然,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压缩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空间,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发生;引进证据收集制度,增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举证责任,弥补作为弱势群体的交通参与者的举证困难处境,提高民警的证据意识;建立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认定清单制度,对所认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作出的处罚一律要给予详细的性质、情节认定和适用法律条文、自由裁量情节等记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被处罚当事人各执一份,作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

(四)加强监督,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主动配合社会各界及广大媒体的监督报道,自觉接受行政监察部门、内部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网络,推进透明执法;健全和强化对民警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错误、显失公平、任意执法、挟私报复的要依法给予严厉处理,要完善停岗培训、调离岗位、辞退、开除措施,畅通出入关,坚决将不适合从事公安交通管理岗位的人员清理出队伍,对徇私枉法、贪污腐败的违法分子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印发单霁翔同志在全国文物系统支援地震灾区文物抢救保护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和在2008年全国文物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印发单霁翔同志在全国文物系统支援地震灾区文物抢救保护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和在2008年全国文物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文物政发〔200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单霁翔同志在全国文物系统支援地震灾区文物抢救保护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和在2008年全国文物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七月三日




保护文化遗产
支援地震灾区 重建美好家园

——全国文物系统支援地震灾区
文物抢救保护工作会议报告
单霁翔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5.12汶川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在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同时,也对众多珍贵的文化遗产和博物馆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破坏。此次全国文物局长座谈会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地震灾区的文物抢救保护工作。

  截至到目前为止,国家文物局共收到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山西、湖北7省(市)文物行政部门关于文物受损情况的报告,共有169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2处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5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受到不同程度损害,包括292件珍贵文物在内的近三千件馆藏文物受损。

  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对灾区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5月22日视察北川县时做出了要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保护好羌族文化遗产的重要指示。李长春、刘云山、刘延东等中央领导同志先后考察了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深入都江堰等文化遗产地,亲切看望并慰问灾区文物系统干部职工,实地了解灾情,听取文化遗产受损情况汇报,并就文物系统抗震救灾工作做出重要指示。

  2008年6月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26号国务院令,公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条例中有7处涉及文化遗产保护,将文物的保护修复、地震遗址博物馆的建设等纳入到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以及恢复重建的实施等整个灾后恢复重建的全过程。用法律保障了灾后文物保护工作更加科学、更加有序、更加规范,再一次体现了我国政府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我们做好灾后文物保护工作树立了强大的信心。

  地震发生后,国家文物局迅速启动应急机制,成立抗震救灾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和灾后文物保护协调小组,研究部署文物系统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局领导多次赶赴灾区直接指挥协调文物保护工作,看望慰问灾区文物系统干部职工。同时,组织多个专家组前往灾区实地考察评估,研究并提出灾后文物抢救维修保护的指导性意见。

  为了使上级部门领导及广大群众及时了解关注文物受灾情况,国家文物局先后上报了6期文物要情,发布了25期抗震救灾通报。积极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沟通,在争取设立紧急抢险专项经费3000万元之外,又对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作提出了资金总额、来源和资金分担方式的建议,进行了项目评估和经费预算,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经费落实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为了落实温总理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关于震后重建的统一部署,国家文物局已会同四川省人民政府等部门,组织各有关方面专家完成了《地震遗址博物馆项目建议书》,《5.12地震遗址博物馆研究报告》,并开始对重点地震遗址、遗迹进行全面地调查、评估,已初步确定重点保护的具体对象和相关要求。

  按照温家宝总理关于文物保护要制订单独规划的要求,国家文物局协调四川省文物局编制完成并上报了《四川省“5.12”汶川大地震文化遗产抢救保护规划大纲》,甘肃省也完成了《甘肃省灾后恢复重建文物保护专项规划》。

  全国文物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积极向灾区人民捐款捐物,伸出援助之手;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12家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以及部分文物系统科研机构发出倡议,向灾区文物单位开展科技援助;首批83家国家一级博物馆集体倡议,帮助灾区博物馆修复文物、恢复展览,确保博物馆尽快开馆;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博单位也纷纷打来电话,表示全力支持国家文物局的安排,做好文化遗产抗震救灾和支援灾区工作。一些外国政府及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组织、专家纷纷致函慰问,表达了提供资金、技术专业人员等方面支持的意愿。

  四川、重庆、甘肃、陕西等震区各省市文物部门在地震发生后,反应迅速,第一时间启动紧急预案、召开现场会议,开展文物抢救工作和自救工作,并及时将文物受灾情况报告国家文物局。古建维修、文物保护、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专家赶赴受灾现场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检查报告、应急措施及灾后文物抢救维修保护的指导性意见。

  都江堰市文物局迅速将文物转移到安全区域。甘肃麦积山石窟对石窟内塑像进行了临时性支护。大多数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都开放了所管理的空地和广场,为当地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成都金沙遗址博物馆5月19日1天就接待了约20000人。在积极开展抗震加固、抢险的同时,受灾各地的文博单位竭尽全力保障正常工作的开展,武侯祠、杜甫草堂、金沙遗址博物馆等单位在5.18博物馆日期间,重新向公众开放。

  灾区文物系统的工作人员冒着频繁余震的威胁以及失去亲人的巨大悲痛,顽强地奋战在抢救保护文物的第一线,涌现出像北川羌族自治县的羌族民俗博物馆馆长高泽友(羌族)同志等一批无私奉献保护文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当前,抗震救灾工作已经进入新的阶段,为落实中央关于灾后重建及对口支援会议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作为“国家灾后重建规划组”的成员单位,国家文物局成立了“灾后文物重建规划协调小组”,组织、协调受灾地区文物博物馆恢复重建工作。

  下面我就下一阶段工作安排谈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将灾后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

  文化遗产与当今社会的关联程度越来越密切,被视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战略资源。保护文化遗产,是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选择。文化遗产保护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任务,被纳入国家重建规划,向全世界表明了中国政府履行国际公约、保护好文化遗产的决心与力量。

  灾后文化遗产保护,是满足灾区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情感需求、鼓舞重建家园信心的重要举措,是共同守护精神家园、传承中华文明的一次全民动员。全国文博战线的干部职工要认真领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在视察灾区时对文化遗产保护修复工作做出的重要指示精神,不辜负全社会对我们所寄予的高度期望,举全力做好灾后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

  二、灾后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的指导原则

  灾后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要在国务院颁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以及受灾省区文化遗产抢救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的原则,做到质量与效率、眼前与长远的协调统一。要充分尊重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的科学规律,要考虑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认真吸取此次灾区馆藏文物保护工作的经验教训,确保工程质量,提高防震、抗震要求。

  三、受灾地区文物部门当前的工作重点

  (一)受灾地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认真编制《灾后文物抢救保护修复规划》,及时上报所在省人民政府,纳入《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同时要按照我局制定的文物受灾情况评估参考标准,组织全面评估、掌握文物受损情况,提出保护抢救项目,并督促受灾市县人民政府将灾后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地方重建规划。

  (二)受灾地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要在受损文物周边设置警戒线和说明牌,划定现场保护范围,防止文物建筑构件遗失,避免因文物建筑垮塌或构件掉落威胁人身安全;对受损特别严重,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文物建筑或石窟寺石刻等,应立即采取临时性支护措施;结构稳定但屋面损毁严重的文物建筑,应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

  做好文物受灾现场原址清理、散落构件收集、保管和相关资料的收录、整理工作;尽快开展勘察设计,确定抢救保护项目,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对于险情极其严重的文物建筑,要按照抢救第一的原则,抓紧组织实施排险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三)受灾地区博物馆要将展厅和文物库房安全工作纳入地震灾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卫工作的总体部署;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昼夜看护,做好余震和次生灾害的防范工作;对易损文物要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协调,对因受灾而不具备保管条件或受次生灾害威胁的馆藏文物,要及时转移安置到安全区域的文物库房,同时做好登记工作。

  (四)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灾区的文物行政部门应配合其它相关部门做好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的认定及范围划定工作,收集各类具有纪念意义的资料和实物。

  (五)认真吸取此次灾区馆藏文物保护工作的经验教训,重点加强地区中心文物库房建设,完善馆藏文物保管标准,确保馆藏文物安全。

  四、积极开展文物系统对口支援

  (一)“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全国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讲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对口支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口支援灾区的指示精神,急灾区之所急、想灾区之所想、办灾区之所需,解灾区之所难,紧急组织动员,将对口支援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切实抓出实效。目前,湖北、山东、浙江、河南、故宫博物院等省区及单位已主动与受灾地区或本省对口支援工作统管部门联系,初步确定了对口支援项目。

  (二)受灾省份要尽量为对口支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摸清灾区文物博物馆实际受损情况,及时与当地政府沟通,根据灾后重建规划,区分轻重缓急,明确需要援助的项目,并纳入本省受援项目计划。对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提出的援助意愿,我们表示欢迎和感谢,并应做好接受国外援助的项目储备工作。对于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将统一组织力量做好抢救保护工作。

  (三)对口支援省要做好以下工作:

  1.各省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口支援工作,要及早确定支援项目,明确工作任务和步骤,制定对口支援方案,及时上报我局。要积极向省政府对口支援工作统管部门汇报,将已确定的援建项目以及国家文物局的相关要求纳入本省对口支援统一规划,以便落实地方资金;

  2.各级文物部门以及博物馆和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可移动文物设计、修复资质的单位、国家文物局科研基地,要根据自身条件,积极与受灾省份相应文物行政部门联系,尽快认定支援项目,要从落实项目,落实承担队伍,落实项目负责人,落实技术,落实经费等方面入手,与支援项目所在地负责部门形成良好对接协作机制,明确灾区重建对口支援任务,确保对口支援工作落到实处。

  3.灾后重建工作异常艰巨,任务繁重,对口支援省区要加强领导、加强协调,精心规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积极主动想办法,多方筹集资金,尽可能争取各级政府和社会资金的支持。项目开始实施后,要选派精兵强将充实第一线,加强现场的指挥协调工作。各施工监理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各援助省份要将对口支援的进展情况定期报送国家文物局。

  对口支援地震灾区文化遗产保护抢救工作,是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我们要以对国家、民族、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要求贯彻到灾后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中,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也是重建家园,工作成果必须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



在2008年全国文物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

单霁翔

(2008年6月21日)



同志们:

  在全国文物系统全力以赴开展灾区文化遗产抢救保护之际,我们召开2008年全国文物局长座谈会,回顾半年情况、部署新的工作。

  2008年是落实十七大部署的第一年,是深化改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也是大事多、要事多、敏感事多的一年。

  这半年来,我们忠于职守、勇挑重担,顽强抗击雨雪冰冻和地震等自然灾害。特别是5•12汶川地震发生后,我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动员全国文物系统力量,科学筹划、全力投入抗震救灾工作。文化遗产保护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任务被纳入《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地震遗址博物馆论证工作有序进行,世界文化遗产都江堰古建筑群抢救维修工程将于6月30日正式开工,全国文物系统对口支援工作逐步开展,文物系统抗震救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这半年来,法规制度建设卓有成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公布实施,《博物馆条例(草案稿)》已上报国务院,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文物执法专项督察工作初见成效,督办文物行政违法案件21起。《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在部分省(市)试行;

  这半年来,三峡工程考古工作可望于近期完成全部发掘任务。召开全国大遗址保护工作现场会。丝绸之路(新疆段)、西安片区和洛阳片区、大运河等重点大遗址保护和展示重点项目继续推进。西藏三大工程文物建筑主体维修工程已经基本结束。应县木塔现状加固、监测工作正式展开。晋东南早期建筑保护工程的试点和实施工作稳步推进。涉台文物保护前期工作总体进展顺利;

  这半年来,世界遗产工作有序开展。长城资源调查和保护工程紧张进行,山海关长城工程已完成总量的90%以上。开展福建土楼、嵩山历史建筑群世界遗产申报工作,推进与中亚五国联合开展丝绸之路沙漠线路联合申遗工作;编制大运河保护与申遗规划。召开世界遗产申报工作交流会、大运河保护与申遗工作会议暨大运河保护规划编制研讨会、丝绸之路跨国申报世界遗产第四轮国际协商会、世界遗产保护杭州论坛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亚太地区会议,并取得积极成果;

  这半年来,博物馆评估定级工作全面启动,“5•18国际博物馆日”期间,83家博物馆被公布为首批国家一级博物馆。文物追索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年初在有关部门和我驻丹麦使馆的积极配合下,成功追索了非法流失到丹麦的156件中国文物,联合有关部门举办“成功追索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展”。首批9项文物保护行业标准业已颁布,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进展顺利,部分研究成果已成功转化;

  这半年来,宣传工作深入开展。我们大力表彰抗震救灾先进典型,弘扬新时期文物工作者的精神风貌。围绕文物普查和免费开放等重点工作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国家文物局组织中央媒体进行文物系统抗震救灾宣传,新华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媒体进行了集中深度报道。今年“文化遗产日”期间,各地开展各种主题活动,大力营造“文化遗产人人保护,保护成果人人共享”生动局面;

  这半年来,我们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探索中国特色文化遗产事业的道路,深入开展调研工作。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开展贯彻十七大精神的专题调研,出版了调研报告集;依托专业机构,开展中长期调研,委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编写首部文化遗产蓝皮书《中国文化遗产事业发展报告(2008)》;围绕重点工作,开展对策性调研。一些调研报告已形成制度性、政策性成果。各地文物部门围绕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深入探讨研究,初步取得了一批调研成果,努力在全国文物系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十七大的热潮。

  一、关于2008年上半年工作

  (一)关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情况

  今年以来,全国文物系统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既定的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

  ——第一阶段工作基本完成。各地基本实现了机构、人员、资金、设备、培训五到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成立了普查领导小组,90%以上的市、县成立了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有的省份根据政府换届情况及时调整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全国一线普查队员达到21572人,一大批业务过硬、年富力强的专业人员充实到普查第一线。2008年普查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总数约3.86亿元,其中,中央安排5,882万元,地方安排32,700万元。各地普遍配发了普查设备,开展了省、地、县三级培训。截至3月末,全国参加普查培训人员已达6.96万人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与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文物普查通知或管理办法,通过推荐专家、落实普查经费、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提供技术等形式参与普查工作。今年5月,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第二次会议,有力推动了普查工作。

  ——全国文物系统全力推动。各级文物部门把文物普查作为文物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组建专门机构、成立专家组、开展督察督导、完善信息报送等方式,建立健全普查管理机制,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今年以来,部分省级文物部门召开了本地区普查工作会议,国家文物局组织召开了普查试点情况座谈会和西部六省区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分析形势、推动工作,并专门下发通知,将20世纪遗产作为文物普查重点内容。

  ——社会参与热情日益高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学、西北大学、贵州大学等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强化与文物部门合作,积极支持参与文物普查工作;一些社会团体和个人与各级普查机构达成合作协议,提供宣传、经费、技术等方面的支持;面向社会的志愿者招聘活动得到群众的积极响应,一大批志愿者加入文物普查队伍,社会参与呈现出生动活泼的喜人局面。

  ——科技支撑作用成效显著。数据采集专用软件、数据报送与接收专用软件成功开发,遥感、航拍、网络、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得到运用,普查的时效性、准确性和科学性明显提高,一些技术难题逐步得到破解。

  ——宣传动员工作卓有成效。国家文物局组织中央新闻媒体走进普查第一线,委托中国文物报社举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摄影图片展”;各地区也通过举办展览、开通热线、散发宣传品等方式,普及文物普查知识,引起了较好反响。

  ——第二阶段工作顺利启动。今年以来,各地普查工作渐次转入实地调查阶段。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的实地文物调查工作已经启动,并取得一些初步成果。截至一季度末,全国共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33,281处,复查24,293处。浙江、北京、天津等省市县级行政区域实地调查启动率达到了100%,河北、陕西部分市县已率先完成田野工作。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普查工作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体现在:

  ——实地调查启动率偏低。截至一季度末,全国仅有5个省市启动率达到80%以上,有15省份的启动率尚不足50%,有的地方启动率甚至为零;全国县级行政区域启动率仅达39%。地区间工作进展不平衡,中西部与东部地区有不少差距。

  ——经费落实情况尚有缺口。据统计,将2008年度文物普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地级行政区域列入率为61.56%;县级行政区域列入率仅为43.43%,个别省份省级财政未能安排普查经费。西部地区普查经费缺口普遍较大。

  此外,今年以来,南方部分省份雨雪冰冻灾害、四川汶川地震和最近的南方洪涝灾害等自然灾害,对普查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增大了工作难度。

  (二)关于博物馆免费开放工作情况

  在中央领导同志的亲切关怀下,经过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的统筹谋划和精心组织,年初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向社会免费开放工作的通知》,召开免费开放工作会议,开展免费开放工作调研。目前,免费开放工作正按既定计划稳步推进。

  ——试点工作有序开展。2008年全国确定列入免费开放试点的博物馆有500余家。截至目前,除西藏、海南外,其余29个省份已有450余家试点博物馆相继向社会免费开放,另有200多家未列入试点范畴的博物馆主动免费开放。

  ——观众人数大幅增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免费开放博物馆的观众人数已突破2300万人次,是去年同期的2倍多。有的免费开放博物馆观众人数甚至增长了十倍之多。

  ——社会效益明显提高。免费开放得到社会的积极评价,使更多地公众走进博物馆,加快了博物馆融入社区、融入校园、融入社会的步伐。

  ——各项措施得力有效。各博物馆通过制定免费开放管理办法,公布服务项目,明确参观要求等,引导观众有序参观。各博物馆根据接待能力和实际情况,采取每日参观人数总量控制、免费不免票、分时段领票、适当限流等措施,规范服务行为,完善应急机制,妥善应对观众激增等问题。

  ——展示水平有所提升。各地博物馆加强策划,积极探索展示艺术和表现手法,适当调整基本陈列,不断推出优秀的展览。不少博物馆通过加强文化产品的研发,提高服务公众的能力,满足观众需求。

  ——内部管理不断完善。各地博物馆不断创新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博物馆的运行效率。不少博物馆调整内部结构,引进社会专业机构,发挥志愿者作用,加快博物馆事业社会化步伐。

  我们也要看到,免费开放对博物馆的管理、展示和服务提出了更大挑战。已免费开放博物馆的经验告诉我们,免费开放后会带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原本存在的问题、矛盾将进一步凸显。

  ——博物馆管理压力增大。一些博物馆基础设施薄弱,藏品的保护、展示和管理难以满足免费开放的需求;少数观众的行为不文明;安全隐患相对增加,安全保卫任务加重。

  ——展示水平亟待提高。免费开放后广大群众对文化产品的要求更高了,部分博物馆管理方式粗放,优秀陈列展览匮乏;博物馆的管理标准亟待制定,体制机制改革有待深化,博物馆队伍的素质需进一步提高。

  ——经费投入尚未到位。由于一些地方对博物馆免费开放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未达到财政部的要求,存在不充分、不准确等问题,加之今年以来连续发生的几场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对补助经费的及时投入产生了影响。

 
  (三)关于文物系统迎奥运工作情况
 
  为迎接奥运,北京、天津、上海、青岛、沈阳、秦皇岛等奥运举办城市的文物部门制定迎奥运文物保护计划,加大了文物保护和修缮力度,对文物开放单位的周边环境进行了有效整治。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各类安全设施,提高突发事件反应能力。组建专门的安全检查小组,定期对文物、博物馆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改造服务设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4月下旬至5月下旬,国家文物局召开“迎奥运文物安全工作会议”,会同公安部对奥运举办城市进行了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文物、博物馆单位完善技防、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积极支持和协调各有关文博单位加强文物资源的整合共享,全力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确保各项迎奥运展览活动圆满成功。《奇迹天工——中国古代发明创造文物展》、《世界瑰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礼品特展》等筹备工作顺利进行。

  同志们,越是形势好的时候,越要保持清醒头脑。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与实际期待还有不少差距,前进中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最近,中央领导同志就文物系统抗震救灾工作、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批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要认清肩负的重大责任和使命,扎扎实实抓好贯彻落实,不断开创文化遗产事业的新局面。

  二、关于2008年下半年工作安排

  下半年全国文物系统的首要任务是开展地震灾区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昨天我们已就这项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现就今年下半年工作,我强调几点。

  ——进一步推进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提请国务院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组成进行调整,并拟请示国务院于近期再次召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会议。督促各级普查机构全面启动实地调查,除四川等部分受自然灾害影响特别严重地区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到第四季度要确保县域实地调查启动率达到80%。严格做好质量控制工作,落实普查质量控制省级责任制。协调落实普查经费。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加强普查宣传,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

  ——深化博物馆免费开放试点工作。召开博物馆免费开放试点工作座谈会和年终总结会,制定明年全国博物馆免费开放的总体工作方案。开展博物馆进校园、进社区试点,探索博物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新举措。开展专题调研,起草免费开放博物馆机制体制创新的指导意见。启动中小博物馆发展战略规划研制,提升基层博物馆的展示服务水平和社会教育功能。

  ——加强文物法规制度建设。重点推动《博物馆条例》、《文物认定标准和办法》、《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制订工作;出台一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继续开展文物执法督察,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继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重点违法案件,开展专项督察。

  ——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继续开展第七批国保单位申报遴选工作。落实《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完善工程方案审批程序。推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范和标准尽快出台。开展西藏三大工程主体建筑验收工作,做好九大工程方案审批工作;进一步加强涉台文物保护;做好晋东南早期建筑保护工程管理制度和维修方案的审批工作。组织柬埔寨吴哥一期工程的验收,做好二期工程的前期准备。

  ——抓好考古和大遗址保护工作。参与三峡四期移民工程验收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做好南水北调、川气东送、西气东输二线、京沪高速铁路等国家大型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南海Ⅰ号”沉船考古、保护工作和西沙群岛水下文物普查工作。积极推进大遗址保护工作。

  ——加强世界遗产工作。完成明长城资源调查工作,确保年底向社会公布明长城相关数据;做好32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各项准备工作,争取福建土楼申报世界遗产成功。

  ——继续对博物馆实施全行业的管理和指导。继续开展博物馆质量认证,启动全国二、三级博物馆评估工作。组织《博物馆陈列展示设计资格资质管理办法》课题的验收,审定颁布《博物馆陈列展展览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并启动第一批资质认证工作。指导中国博物馆学会做好2010年国际博协大会的筹备工作。会同中宣部等召开革命文物工作座谈会。

  ——规范社会文物管理。加紧制定《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备案管理办法》,争取在今年内出台。完成《民间收藏文物鉴定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完成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核查工作。制定追索工作预案,建立多部门快速反应、密切协作的追索工作机制。推动流失文物数据库建立。

  ——进一步发挥科技的引领支撑作用。开展《灾后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综合信息平台》、《可移动文物保护综合管理平台》的研发工作;开展“指南针计划”、“中国数字博物馆”试点工作等。

  同志们,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广大文物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已基本完成了上半年的工作任务,取得了抗震救灾斗争的阶段性成果。下半年文化遗产工作的任务依然繁重。我们要坚定信心、把握主动,齐心协力、奋发有为,为全面完成全年既定的目标和任务而奋斗!

  谢谢大家!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莆政办〔201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莆田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全面建立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为及时有效缓解城乡困难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城乡困难家庭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时,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一种临时性救助基本制度。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

(二)及时、高效、适度、公正;

(三)实行属地管理、分级救助;  

(四)救助水平与筹资规模相适应。



第二章 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现阶段我市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常住居民,主要包括: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收入在低保标准1-2倍范围内的低保边缘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遭遇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不含自费择校生)。

(四)因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在进行灾害专项资金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出现暂时较大困难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赌博吸毒且不悔改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收入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临时救助的标准

第八条 临时救助标准,应当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合理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级分类救助。

第九条 临时救助实行市、县两级救助,按照逐级救助的程序进行。各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临时救助,救助对象经县级临时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市民政局可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实施再次救助。  

第十条 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一个家庭)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同一机关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县级、市级一次性救助金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具体救助金额由管理机关按照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标准和最高限额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章 临时救助的程序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按照家庭申请、村(居)委会审查,乡、镇(街道)审核,民政部门审批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城乡困难家庭申请临时救助,由本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二)受理。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书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审查。申请人要填写《莆田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

(三)审核。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村(居)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将申报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并将申报材料退回所在村(居)委会。

(四)审批和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街道)审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确定救助金额并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并将申报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必要时可以进行核查。

对在县级临时救助后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对象,由本人(户主)提出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后,可向市民政局申请再救助。市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救助对象临时生活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种类等因素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确定救助金额并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并将申报材料退回县级民政部门。市民政局必要时可以进行核查。

(五)对突发性灾难导致无法维持生活等特殊困难家庭,应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县级或市级民政部门可直接受理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重病患者家庭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原件、复印件,新农合或医保部门出具的医疗费用总额收据及补助、报销凭证原件、复印件。

(三)遭受灾害的需提供乡、镇(街道)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需提供子女学籍或相关证明。

  (五)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每年由市、县两级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两级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临时救助启动基金,县(区、管委会)启动基金要根据实际财力状况,按本户籍人口每人不低于0.2元的标准筹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临时救助筹资标准和救助水平。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每年上半年之前应将临时救助资金拨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相应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收支业务。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以提供现金救助为主要方式,也可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开户账号。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临时救助资金应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冒领款物,两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专项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临时救助的具体操作办法,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