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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3:58: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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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政[2007]3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七日



许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美化城市环境,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东城区、经济开发区、许昌县城区、市环城公路、市区各出入市口)、许昌至长葛快速通道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建(构)筑物(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广告牌、灯箱、霓虹灯广告牌、电子显示牌(屏)、路名牌、站牌、门头(店面)招牌、标牌、画廊、实物模型等载体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彩旗、布幅、彩汽球、气模、遮阳伞等载体发布的广告;

(三)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

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重要地段、主要道路大型户外广告设置项目的评审、决策。

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委员会负责技术论证,并对重要地段和主要道路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呈报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进行查处;

(四)接受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投诉。

魏都区、许昌县、东城区、经济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管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主体资格和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交通、公安、物价、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建筑及环境相协调,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真实、健康、合法,书写规范;

(二)设计、制作和安装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三)定期维修、保养,做到安全、整洁、美观。

第八条 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破坏自然环境、损毁城市公共绿化用地、损害市容市貌、危害公共安全、妨碍生产或生活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构)筑物控制地带以内;

(五)其它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的区域。

第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由安全鉴定机构或设计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并出具书面证明。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并达到安全要求。设置者应确保户外广告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 设置审批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经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在重要地段和主要道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需经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一条 利用道路、桥梁、广场、绿地等设置大型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通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设置单位或个人,实行有偿出让。具体拍卖办法,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申请人设置户外广告,应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设置者的身份证明;

(三)设置场地使用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彩色效果图及平面位置图;

(五)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提交设计单位或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涉及占用市政、园林绿化、公路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查户外广告申请人的设置申请,符合设置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更改、空置。确需改变审批内容的,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时间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于期满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登记。

通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依照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审批手续即行失效。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如需转让的,设置人应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

(一)图案模糊的;

(二)文字不清的;

(三)灯光显示不全的;

(四)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形等影响市容市貌的。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采用霓虹灯、泛光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设置夜景灯饰,并按照规定时间启闭。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20日,逾期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性广告填充版面。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10日内应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因城市建设管理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广告设置单位限期拆除,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因社会或公共利益需要利用户外广告设施临时发布公益广告的,设置单位应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的要求发布规定内容,相关费用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负有户外广告审核、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广告经营或者接受广告经营单位的挂靠。

第二十五条 未经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第三十二条规定,每处处以1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实施国家药品编码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国家药品编码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9]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确保公众用药安全,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批准上市的药品实行编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药品编码的适用范围
  国家药品编码,是指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由计算机使用的表示特定信息的编码标识。国家药品编码以数字或数字与字母组合形式表现。
  国家药品编码适用于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各个领域以及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信息化建设、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二、国家药品编码的管理
  国家局成立国家药品编码编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局信息中心。办公室负责国家药品编码以下日常管理工作:
  (一)落实国家药品编码工作原则和有关规定。
  (二)拟定国家药品编码编制规则、技术标准与方案、使用制度。
  (三)组织实施国家药品编码的编制、使用、修订、维护等工作。
  (四)承担药品编码的赋码、系统运行和管理等工作。

  三、国家药品编码的编制
  国家药品编码包括本位码、监管码和分类码。本位码由药品国别码、药品类别码、药品本体码、校验码依次连接而成。《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编制规则》见附件。监管码与分类码的编制、管理规则另行制定。
  国家药品编码遵循科学性、实用性、规范性、完整性与可操作性的原则,同时兼顾扩展性与可维护性。

  四、国家药品编码发布及变更
  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由国家局统一编制赋码,药品在生产上市注册申请获得审批通过的同时获得国家药品编码,在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过程中使用。
  药品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进行相应变更,行政相对人有义务配合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更新国家药品编码相关信息;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注销时,国家药品编码同时被注销。药品编码变更、注销后,原有国家药品编码不得再被使用。国家药品编码及变更信息在国家局政府网站上统一发布。
  在国家药品编码的基础上,对药品生产、经营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和药品分类管理。监管码、分类码的发布和变更方式另行制定。

  五、相关要求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配合国家局做好国家药品编码管理工作,严格监管,确保国家药品编码的有效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擅自转让国家药品编码。


  附件: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编制规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编制规则

  一、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共14位,由药品国别码、药品类别码,药品本体码和校验码依次连接组成,不留空格,其结构如下:
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WS01/images/1245128340323.jpg



  二、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国别码为“86”,代表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所有药品;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类别码为“9”,代表药品;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本体码的前5位为药品企业标识,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遵循一照一证的原则,按照流水的方式编制;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本体码的后5位为药品产品标识,是指前5位确定的企业所拥有的所有药品产品。药品产品标识根据药品批准文号,依据药品名称、剂型、规格,遵循一物一码的原则,按照流水的方式编制。

  三、国家药品本体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维护管理机构统一编制赋码。

  四、校验码是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中的最后一个字符,通过特定的数学公式来检验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中前13位数字的正确性,计算方法按照“GB 18937”执行。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做好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支出项目调整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现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生产自救费的处理
已经提取尚未借出和借出已收回的生产自救费,一律并回基金。
对于按规定借出尚未收回的生产自救费,包括没有按比例提取,直接从基金中借出的生产自救费,转入“暂付款”科目,增设“以前年度借出生产自救费”明细科目反映,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借款合同清理回收。收回资金的70%并入基金,其余部分作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
专项事业经费,用于人员培训和购置计算机设备。确实无法收回的,可比照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财预字〔1998〕86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转业训练费的处理
结余的转业训练费并回基金。
按规定使用转业训练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用于职业培训的,转给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部门使用的,转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的固定资产,由职业培训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继续用于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

三、关于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要列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实际发生额,从基金中直接列支,不能按比例预先提取,不得在基金之外设立专项资金。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实际效果和有关凭证,向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或失业人员支付两项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关于调剂基金支持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在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正常发放和留足必要的后备资金的同时,要继续加大向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拨付基金的力度,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要注意解决好中央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不足的问题。对于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中央企业,要制定拨付资金计划并会同企
业制定逐步补缴计划,边拨付资金边清理欠费。
五、清理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帐户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以1998年度失业保险基金决算为依据,对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帐户进行全面清理。
按规定借出尚未收回的生产自救费,要查验借款合同,并与借款单位核对无误。对于按规定使用转业训练费形成的固定资产,要进行逐一清查,做到产权清晰,帐实相符。在此基础上,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尚未收回或纠正的挤占挪用、违纪违规动用的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要查验有关原始凭证、处理决定等资料,与帐簿记录核对相符后,结转到“暂付款”科目反映,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清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格履行有关程序,避免资产流失。经过清理,不再保留“借出生产自救款”、“生产自救周转金”、“转业训练费”、“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基金”等帐户。单独设立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银行帐户的,要同时取消银行帐号。
清理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帐户的工作要在1999年9月20日以前完成,各地要在1999年9月30日前将工作情况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



199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