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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印发《2011年文化市场司工作要点》的函

时间:2024-05-20 14:36: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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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印发《2011年文化市场司工作要点》的函

文化部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印发《2011年文化市场司工作要点》的函


  根据文化部下发的《2011年文化工作要点》,结合文化市场工作实际,拟定了《2011年文化市场司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


2011年文化市场司工作要点
  2011年,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以提高综合队伍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为重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加强规范与促进发展并举,建设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环境。
  一、完成综合执法改革任务,探索建立协作机制
  (一)在年底前基本完成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任务,加快落实各项改革后续措施;
  (二)推动建立中央层面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三)召开全国省级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座谈会。
  二、加强法规建设,完善规章制度
  (四)发布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规定》;
  (五)起草《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手机娱乐管理办法》;
  (六)制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文书归档管理规定》。
  三、加强演出、娱乐、艺术品、网络文化等市场管理
  (七)研究简化文化部涉外营业性演出特别是外籍华人、边境城市涉外演出审批程序,试行演出审批电子政务;
  (八)调研起草有关政策文件,加强对音乐节等大型演出活动的监管;开展网络演出试点工作;
  (九)会同相关部委研究调整游戏游艺机市场管理政策;联合工信部制定游戏游艺机产品标准;
  (十)开展艺术品经营单位经营活动备案统计工作,推进艺术品市场诚信建设;
  (十一)进一步推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工作;
  (十二)重点整治网吧市场,稳步推进网吧连锁工作;
  (十三)开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核查;推进“网络游戏适龄提示工程”和“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的实施;
  (十四)召开第三次中韩游戏合作协调机制会议、开展防治网络游戏沉迷调研、探讨合作开发严肃游戏;
  (十五)筹备成立全国网吧行业协会;发布演出、艺术品、游戏(电子游戏、网络游戏、手机游戏)、网络音乐、网吧等市场年度发展报告。
  四、实施“文化市场监管能力提升工程”
  (十六)建立综合执法队伍人员和执法机构数据库;编撰培训教材,组建培训师资库,建设培训基地;贯彻落实《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装备配备工作的指导意见》;
  (十七)组织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师资培训,执法案例分析会;统筹协调各省培训资源,试点异地交流培训;开展文化市场统计、营业性演出审批、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等培训;
  (十八)制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标识和执法证件;
  (十九)按季度发布《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要点》;
  (二十)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系统,推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执法数据和执法信息报送系统;完成全国网络文化市场计算机监管平台终验工作;开通12318文化市场举报网站,建立完善以12318为标志的文化市场举报监督咨询服务体系;
  (二十一)召开全国农村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经验交流会;
  (二十二)组织开展文化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为建党90周年创造和谐社会文化环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信息、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专项行动;
  (二十三)组织2011年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开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案卷评比;评选2011年文化市场十大案件,对重大案件办案有功集体及个人的奖励,查处一批有影响、有力度的大案要案;
  五、探索建立文化市场政策评估、反馈机制
  (二十四)完善政策出台决策过程,规范文化市场出台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探索建立文化市场政策评估、反馈机制,增强文化市场政策制定的操作性和实效性。




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已经2006年5月23日鞍山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谷春立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法制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速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论证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以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依据法定职责有权直接决定的下列事项: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成立新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

(三)成立负责有关建设项目的临时性机构;

(四)确定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

(五)处置重大或重要国有资产;

(六)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经济合同;

(七)市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时涉及法律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工作应当在决策程序前进行。具体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启动合法性论证程序,由承办单位按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报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或秘书长决定,也可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或秘书长直接决定。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工作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实事求是、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论证,并出具合法性论证意见。

第七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对于拟提报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通知市政府法制部门参加前期有关调研、论证工作。

第八条 对市政府领导决定进行合法性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一)关于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重大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重大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做法;

(四)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进行合法性论证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于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论证,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论证意见并报市政府。市政府领导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

市政府领导批准启动合法性论证程序后,承办单位按本规定第八条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论证:

(一)是否与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一致;

(二)是否与我市现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接;

(三)是否存在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问题;

(四)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论证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二)收集有关资料;

(三)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媒体、市政府网站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根据需要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组专家参与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经过合法性论证后,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合法性论证意见,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并通报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经过合法性论证后,符合法律规定和原则的,承办单位按程序及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者报市政府有关领导直接决定。

重大决策事项经过合法性论证后,违反法律规定和原则的,承办单位原则上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者报市政府有关领导直接决定;特殊情况,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者报市政府有关领导直接决定的,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有关领导客观反映市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合法性论证意见,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工作所需费用,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专项预算,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对于涉密的重大决策事项,参与合法性论证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论证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合法性论证事项的内容。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办单位或者市政府法制部门违反本规定,导致市政府决策失误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对相应的行政首长实施问责。

第十七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科学界定本部门和单位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的合法性论证程序和规范化决策机制。

第十八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在决策权限范围内作出重大决策的,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论证。对于以部门和单位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接受备案审查。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7〕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地区建设局制定的《哈密地区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哈密地区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地区建设局 2007年4月)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地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保障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哈密区域内发包建设工程,使用农民工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地区各级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区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
地、县(市)发改、工商、国土资源、金融部门和各专业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必须落实建设资金,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列入投资计划,并持有经发改、财政部门审查出具的已落实建设资金的批准文件;
(二)当年竣工的工程,到位资金达到工程总造价的70%;跨年竣工的工程,到位资金达到当年计划完成工程量造价的50%,并有合法有效的资金证明。
第五条 为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切实履行合同,加强对劳务工人及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及时结算劳务工人工资,按合同约定时间为购房户办理房产证,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施工企业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比例为:本地企业交纳工程合同总造价的3%,外地企业交纳工程合同总造价的5%(最高额度为80万元),待工程验收完毕,所有手续完结后予以退还。
第六条  县(市)清欠部门在指定银行设立建设工程人工费支付专户。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存入人工费支付专户中的资金应当确保工人工资发放。工程项目开工前,存入人工费支付专户的资金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5%。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所有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与农民工个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调一致原则,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和违反劳动合同责任,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合同由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本人签订。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就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使用本企业自有工人的,劳动合同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与工人签订。
第九条 所有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执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用人单位新招用农民工或与农民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于工程项目开工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劳动用工备案管理部门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及时通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医疗保险和参加工伤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情况等。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根据备案工人名单,到指定银行为每位已备案农民工申请办理工资卡,农民工本人凭卡按月领取工资。
用工企业每月根据完成工程量制作农民工工资表,经施工总承包企业汇总、建设单位盖章后,到开户银行办理人工费划转农民工工资个人帐户支付业务,并报县(市)清欠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承包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用工时间不满一个月的,用工结束后应及时结付。禁止采用先行发放生活费、工程结算后再付工资的方式使用农民工。
第十一条  经农民工协商同意,可推荐代表与用工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全体农民工讨论通过。
集体劳动合同签订后,用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将集体劳动合同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
第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文本,加强对使用农民工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及时严肃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和用工不备案等危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劳动争议机构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
第十四条 地、县(市)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每月25日至30日,统一对所属工程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联合专项执法检查。凡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或支付工程款总额不足已完工程量总造价80%的,一律责令暂停施工,达到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工程项目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用工企业非不可抗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依据地区有关规定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从哈密建筑市场清除。
第十六条 各施工企业要在承建工程的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向农民工公示本办法主要内容,并公布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七条 各县(市)清欠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人工费支付专户的管理,制定工作细则,建立工作台帐,每月5日前将上月收支明细表报地区清欠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地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规定〉的通知》(哈行办发〔2003〕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