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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9:03: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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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

198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要求把更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准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法律成为调节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要求重视和加强经济司法工作。为贯彻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精神,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对当前进一步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的收案范围
1984年3月,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的收案范围主要是:(1)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包括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经营户、专业户、农村社员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涉外的和涉港澳的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案件;(3)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4)法人之间或以法人为一方当事人,在生产、流通领域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5)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决定,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济行政案件;(6)法律和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人之间或以法人为一方当事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1984年11月,我院在《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中,规定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包括:国内企业、组织、公民之间,中国企业、组织、公民同外国企业、组织、公民之间,外国企业、组织、公民之间,依法应当由我国法院管辖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海上货物运输,海上打捞、救助,共同海损等十八种海事、海商案件。
1985年5月,我院在《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对应当由人民法院审理的七类专利纠纷案件,作了具体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上规定,及时受理上列各类经济纠纷案件。
二、认真研究新情况、妥善处理新问题
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深入实施,经济生活中新的事物层出不穷,经济纠纷案件也成倍增长,而且种类增多,情况错综复杂,有许多是我们不熟悉的,法律也还没有规定。为了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法院要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周密系统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
1.行政案件大量起诉到法院。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绝大部分行政案件首先应由主管的行政部门处理。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不服的,凡法律和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即受理;法律和法规没有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没有作出新的或补充的规定前,仍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的原则办理。
2.许多企业内部的经济纠纷要求法院受理。这类纠纷原则上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处理。工资、福利、奖金等方面的纠纷,因各单位情况不同,而且变化很多,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比较适宜。企业内部的承包合同纠纷,大部分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绝大多数可以由当地基层组织、有关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用调解办法解决。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争水、争田边地角等类纠纷,时间性很强,应及时由有关方面用调解办法解决,以利生产并防止矛盾激化。
以上各点,望各级人民法院密切注意情况的发展和处理的效果,随时总结经验,提出更好的办法报告我院。此外,还有一些这里没有讲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各级人民法院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处理办法。
三、严格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立法,包括经济立法,有了很大的进展。从1979年到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四十五个重要法律,其中有二十个是关于经济的重要法律;还通过了四十七个重要的决议和决定。1979年至今年10月底,国务院制定了四百二十二个行政法规,其中有三百一十七个是关于经济的行政法规。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今后一个时期内,国务院还将制定更多的经济和行政的法规。
对所有上列法律和法规,各级人民法院的全体审判工作人员,都应认真学习,深入研究,正确运用,提高办案质量,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我国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些地方性法规,人民法院在审理属于当地的经济纠纷案件时,可作为一种依据,认真研究,正确运用。如果发现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应向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
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洲、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对这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民法院在审理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当地的经济纠纷案件时,可作为一种依据,认真研究,正确运用。
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应当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着重进行调解”的原则;应当总结调解工作的经验,进一步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要做到是非分明,责任清楚,合法、自愿;不应久调不决;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四、深入到群众中去解决经济纠纷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要注意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不要单纯等案上门、就案办案、关门办案和孤立办案;要发扬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走出机关,深入到厂、矿、企事业单位中去,到农村中去,到群众中去,主动提供司法服务。人民法院要通过办理经济纠纷案件,特别要抓住典型案件,就案讲法,对基层干部和群众进行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基层干部和群众在经济活动中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样的经济合同是有效的,什么样的经济合同是无效的,什么是假合同;知道应当怎样订立经济合同。有不少地方的人民法院采取这种办法,办理一案,教育了一片,解决了一系列问题,大大地减少了经济合同纠纷,使许多基层干部和群众学会了自己依法调处经济纠纷。这种经验应当普遍推广。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既要做好审判工作,又要做好群众工作;既当审判员,又当法制宣传员。
五、经济审判人员必须纪律严明
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对审判人员加强共产主义理想和纪律的教育,抵制和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抵制和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抵制和反对金钱至上、个人至上思想的影响。人民审判员是国家执法人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用自己的一言一行维护法律的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人民审判员务必做到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刚正不阿,铁面无私。人民审判员在审理经济案件和其他一切案件中,都必须纪律严明,奉公守法。绝对不容许执法犯法。不允许走后门,吃请受礼,占便宜;更不准收受贿赂。法院和法院干部不准经商,严禁法院干部参与倒买倒卖的非法活动或在一些经济单位中入股分红。任何违法乱纪、徇私枉法、徇情舞弊的行为,一经查明,必定严惩。各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现的行贿受贿、徇私枉法、非法经商、投机倒把等不法行为,必须认真查明,严肃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容许姑息纵容,不了了之。有关情况应及时报告我院。
六、加强审判力量、改善办案条件
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经济审判庭的力量。必须增加人员的,要在现有编制内合理调整,收案少的庭应当支援收案多的庭。当前最重要的问题是大力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提高他们的政治水平、经济理论与政策水平和法律专业水平。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举办一些专业的训练班,也可以选派干部进行专业培训。同时,经济审判人员要深入到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中去,进行调查研究,学习和熟悉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以及改革中的实际经验。尤其要注意分析和总结典型案件,总结审判经验,提高业务水平。
经济纠纷案件一般都比较复杂,涉及的面很广。许多案件要到许多单位和许多地方去调查取证,所需费用往往很多。各级人民法院办案经费普遍不足,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更为突出。以至有些案件因经费不足,办到中途,办不下去;有的基层人民法院因经费不足,不得不被迫宣告停止收案。为了解决办案经费问题,我院会同财政部于1985年8月31日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业务经费困难问题的通知》,各级法院应对办案经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实际需要的规律,提出实事求是的预算,提请有关部门解决。
以上通知,在执行中有何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关于统一规范旅游质监执法标志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关于统一规范旅游质监执法标志的通知

旅办发〔2013〕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大力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提升旅游质监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水平,树立旅游质监执法队伍良好形象,便于社会各界监督,拟在全国范围统一规范旅游质监执法标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使用“中国旅游质监执法标志”
  全国各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统一使用“中国旅游质监执法标志”(见附件3第1页)。该标志是旅游质监执法工作的专用特定标志,可用于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对公众服务场所、会议会标、宣传活动、执法车体、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的胸牌及其他与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有关的设施设备、办公用品等。
  二、统一旅游质监执法人员胸牌和编码
  全国各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使用样式一致的胸牌(见附件3第6页),在开展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时佩戴于左胸。旅游质监执法人员佩戴胸牌时,着装应当整洁、严肃、规范,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着装提出规范要求。对上述旅游质监执法人员进行统一编码管理,各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编码使用办法及编码规则(暂行)》做好编码、审核及备案等工作。
  三、统一旅游质监执法车辆标志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应尽可能配备专用的执法车辆,并根据工作需要,选择执勤用车喷涂统一的标志。在执法车辆车身从车尾向车头方向统一喷涂“中国旅游质监执法”中英文字样和“中国旅游质监执法标志”。“中国旅游质监执法”中文字样和英文字样上下整齐排列(见附件3第7页)。2007年我局为各地配备的旅游执法监察工作用车,重新喷涂时,应符合上述要求。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旅游质监执法标志统一工作
  维护旅游者权益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是贯穿《旅游法》始终的核心问题,是旅游行业监督管理的重心和重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以统一旅游质监执法标志为契机,大力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提升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队伍规范化水平,树立良好形象,为贯彻落实《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快速有效处理旅游纠纷等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正确使用旅游质监执法标志
  “中国旅游质监执法标志识别系统”包括“中国旅游质监执法标志”及其推广设计,其著作权为国家旅游局所有,供各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旅游质监执法人员开展质监执法工作时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使用“中国旅游质监执法标志”及其推广设计,可根据工作需要同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随意更改构图、颜色和文字等。各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可从“中国旅游诚信网”自行下载“中国旅游质监执法标志识别系统”。
  (三)认真做好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编码管理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要严格执行《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编码使用办法及编码规则(暂行)》,做好编码管理。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编码管理是加强旅游质监执法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后续一系列的管理方式、管理机制能否到位。各省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负责汇总本省(区、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的信息,于7月15日前将信息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本报送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
  纸质材料包括:本省(区、市)旅游质监执法人员信息汇总审核报告、《旅游质监执法人员名单及编码备案表》。(寄送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邮编100740)
  电子文本包括: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照片电子版、行政执法证照片电子版、《旅游质监执法人员名单及编码备案表》电子版。其中,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照片、行政执法证照片均需为JPG格式,人员照片以“姓名—人员编码”命名,行政执法证照片以“姓名—行政执法证号”命名。(报送至电子邮箱:cdong@cnta.gov.cn)
  
  联系人:段国强 (010—65201304)
      董 超 (010—65201340)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3年6月18日



附件: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编码使用办法及编码规则(暂行)
http://www.cnta.gov.cn/files/lin/2013/fj06181.docx
附件:旅游质监执法人员名单及编码备案表
http://www.cnta.gov.cn/files/lin/2013/fj06182.docx
附件:中国旅游质监执法标志识别系统
http://www.cnta.gov.cn/files/lin/2013/130520.rar
“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辨析

郭旺生


  招聘条件和录用条件的差异之处在于:
  1、前提不同。招聘条件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就可以了,但录用条件必须用人单位和员工都确认才可以。
  2、适用阶段不同。招聘条件一般适用于招聘阶段,录用条件只适用于试用期阶段。
  3、内容不同。招聘条件可以相对简单,以吸引更多的求职者到用人单位面试。录用条件则应尽量严密、完善,并主要注重对能力的考核,要更具可操作性。
  4、法律性质不同。招聘条件仅在于设定招收、录用员工的初步资格。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员工的最终标准,如果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辞退。
  我的理解是:录用条件是公司招员工回来试用的条件,比较客观;而转正条件就是试用期即将届满,由公司根据录用条件的要求对员工进行综合考评,比较主观。符合录用条件不一定能转正,符合录用条件是能够转正的前提。
  但是,这样的区分仅有理论上的意义,不管录用条件还是转正条件,都是衡量员工的表现是否符合公司要求的一个标准。


郭旺生律师联系方式:邮箱:dffy1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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