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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5-13 09:34: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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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第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七)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各地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管理,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关于大力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的通知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关于大力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的通知

中粮协[2004]第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粮食行业协会,各放心粮油生产企业: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总体部署,坚持把“放心粮油工程”继续深入开展下去,进一步提高放心粮油的市场占有率和普及程度。在继续推进城市放心粮油的市场占有率和普及程度的同时,要重点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保障农民粮油食品安全,为加快实现农村小康生活水平贡献力量。争取在3年内,使放心粮油在农村市场的占有率达到50%左右。现根据放心粮油进农村工作动员会的精神,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树立为“三农”服务的观念。粮油产销企业的负责人和全体员工,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服务第一”的观点,提高产品质量,争取有更多企业的产品进入放心粮油行列。放心粮油的产销企业,特别是地处县城以下和已经参与粮油产业化经营的企业,要以实际行动响应《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的倡议书》,从保障农民身体健康的高度出发,关注农村,服务农民,多生产一些适合农村市场需要、安全价廉的放心粮油,千方百计开拓农村市场,提高农村市场占有率。
(二)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宣传活动。在元旦、春节两大节日之际,全国联动,形成宣传声势。在此期间,由省级协会统一组织,以县为单位,以放心粮油生产企业为骨干,采取集中和分散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在较大集镇等农民集中的地方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展销放心粮油,并与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联合,对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等产品公开曝光。宣传现场可开展群众评议,散发宣传资料,现场咨询,媒体现场跟踪采访报道等活动。在各乡村,利用广播、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分散宣传。宣传内容主要是粮油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和劣质粮油对健康的影响和危害,增加农民的粮油食品科学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放心粮油的生产过程及质量情况,使放心粮油的安全性和质量为越来越多的农民所认可,增强农民的信任度。各省市粮食行业协会也可选择适当地点搞启动仪式,带动全省宣传活动。
为配合放心粮油进农村宣传活动,中粮协于10月下旬在《粮油市场报》出一期《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专刊。同时宣布第4批放心粮油名单。并发布活动信息,交流经验,促进活动的开展。拟在11月中旬通报各省宣传活动方案;明年1月中旬通报进展情况;在活动结束后通报总体情况和效果。请各地安时把宣传活动开展情况报来。
(四)大力推广提高放心粮油在农村市场占有率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实践证明,“两代一换”、连锁配送、增设农村网点等以及在此基础上采取龙头企业+生产基地+订单收购的粮食产业化经营的模式,确实是保障农民粮油食品安全的重要途径。值得各地借鉴。没有完成调研农村粮油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农村“两代一换”、连锁经营情况的地方,要抓紧完成,以便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加以创新,特别是南方主食大米的地方,更要针对性地创出一条适合当地情况的路子,为提高保障农村粮油食品安全,加快实现小康生活水平贡献力量。
(五)加强领导。保障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各地协会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拿出实实在在的措施,扎扎实实地去抓。并争取工商、质检、卫生、消协等部门的密切配合,有计划地组织粮油企业开展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省协会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方案,请于11月5日前报我会秘书处。
联系人:唐 炜 邓小锐
电 话:010-66094273 传 真:010-66094274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城[2003]12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园林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现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文件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的管理,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总规)的编制和报批,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的编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位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其风景名胜区总规应当纳入城市规划。

  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行政区的风景名胜区总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应当由具备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规前应当先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应确定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主要内容。

  规划纲要编制完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对规划纲要进行现场调查和复核,提出审查意见。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规划纲要进行修改完善。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的报批文件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基础资料汇编四个部分。

  第九条 规划文本是实施风景名胜区总规的行动指南和

  规范,应以法规条文方式书写, 直接表述风景名胜区总规的

  规划结论, 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应当作出强制性规定,对

  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作出引导和控制性规定。

  规划文本条文内容应明确简练,利于执行,体现规划内容的指导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 规划文本一般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一)总则; 

  (二)风景名胜区范围与性质;

  (三)风景资源评价结论;

  (四)规划目标与发展规模: 

  (五)功能分区与规划布局;

  (六)保护培育规划;

  (七)风景游赏规划;

  (八)典型景观规划;

  (九)游览设施规划;

  (十)道路交通规划;

  (十一)基础工程规划;

  (十二)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十三)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十四)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十五)近期保护与发展规划;

  (十六)实施规划的措施建议;

  (十七)附则。

  第十一条 总则应包括规划编制目的、依据、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期限以及涉及本规划的其他相关规定。

  规划分期一般为十五至二十年。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第十二条 确定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应当保持自然景物、人文景物的完整性和地域分布的连续性,有利于资源和生态的保护和利用,兼顾与行政区划的协调,并应明确详细的四至界限,利于设立界标。

  第十三条 风景资源评价一般阐述资源分类和风景资源价值重要性等方面的评价结论。 

  第十四条 规划目标一般应包括风景资源的保护目标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发展目标。

  发展规模要以确定环境、生态、人口合理容量为基础,制定发展的控制规模。

  第十五条 功能分区应明确规定用地布局,采用分级方式规定不同分区用地可开发利用的强弱程度,体现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不同程度的要求。

  根据不同分区用地可开发利用的强度规定,要统筹兼顾,协调安排,综合划定各级景区、各类保护区、服务基地区、居民区和其他需要的功能区,并对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基础工程、服务设施等制定科学合理的总体布局。

  第十六条 保护培育规划应确定分类和分级保护地区,分别规定相应的保护培育规定和措施要求。

  在保护培育规划中,要将分类和分级保护规划中确定的重点保护地区(如重要的自然景观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史迹保护区),划为核心景区,确定其范围界限,并对其保护措施和管理要求作出强制性的规定。

  保护培育规划中应根据实际需要注意对当地历史文化、民族文化、传统习俗等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提出规定。

  第十七条 风景游赏规划应提出景区的景观特征和游赏主题,并提出游赏景点以及游赏路线、游程、解说等内容的组织安排。

  第十八条 游览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规模合理,设置符合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的要求,并应严格限定在核心景区以及其他实施严格保护区域以外的地区。 

  第十九条 基础工程规划一般包括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能源、邮电通讯、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火、防洪、防灾等专项规划。

  第二十条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主要对涉及的旅游城镇、社区、居民村(点)和管理服务基地提出发展、控制或搬迁的调控要求。

  第二十一条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应提出适合本风景名胜区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途径,对不利于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生产项目提出限制和调整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居民社会调控、经济发展引导等若干专项规划,可以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类型、规模、资源特点、社会及区域条件和规划需求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编制。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应按照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规划布局的要求和安排,按用地分类和使用性质,进行用地的综合平衡和协调配置。 

  第二十四条 近期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对5年近期规划期内的保护和建设项目作出合理的安排,并提出初步的项目投资预算。

  第二十五条 实施规划的措施建议可包括规划公布、法制建设、实施保障政策、机构与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附则一般包括规划解释权限单位、实施日期、规划实施监督部门等。

  第二十七条 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详细说明,是对规划内容的分析研究和对规划结论的论证阐述。

  规划说明书应在规划文本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有关现状分析和说明。

  第二十八条 规划说明书可以对规划编制过程、规划中需要把握的重大问题等作前言或后记予以说明。

  编制的规划属于新一轮修编的,应当在说明书前言或后记中说明对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的评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对修编规划背景、重大调整内容等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规划说明书应阐述风景名胜区地理位置、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发展概况与现状等基本情况,对风景名胜区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对策进行分析与说明,并对照规划文本中的条文内容,对相应内容的现状条件、存在问题等作出分析或说明,对规划确定的原则、目标、规定、结论、措施等内容进行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条 在风景名胜资源评价的说明中,对现状基础资料充分研究和风景名胜资源内涵与特有价值的充分揭示,是编制规划的基本依据和重要基础工作。

  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的内容包括资源调查、环境质量调查、开发利用条件调查、风景名胜区评价依据等。

  第三十一条 规划纲要、规划中涉及的有关主要专题研究成果、重大问题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评审意见、有关审批文件等,可以作为附件汇编于规划说明书中。

  第三十二条 规划图纸应当准确表示规划内容所处的地域或空间位置,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清晰、准确,与规划文本内容相符。现状图、规划图应当分别表示。

  所有规划图纸应图例一致,并应与其它相关的规定图例保持一致。

  规划图纸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应符合规划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基础资料汇编主要是整理汇编规划工作中涉及或使用的各相关基础资料、数据统计、参考资料、论证依据等内容。

  基础资料汇编一般涉及区域状况、历史沿革、自然与环境资源条件、资源保护与利用状况、人文活动、经济条件、人工设施与基础工程条件、土地利用以及其它资料。

  第三十四条 基础资料汇编中的文字资料、数据、附图等要准确清晰、简明扼要,统计数据要反映近期状况、准确有效,并可文字叙述与图、表相结合。

  第三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编制完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并邀请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为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审定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风景名胜区性质、范围、布局等重大内容进行调整或者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调整或者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文件格式

  附件: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文件格式

  (一)规划文本要求A4版,装订成册。封面内容包括规划项目名称、注明“规划文本”、规划期限、规划编制单位(含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上报日期。

  (二)规划说明书可采用A4版或A3版,装订成册。封面内容注明“规划说明书”,其他内容同规划文本。

  (三)规划图纸可采用A4版或A3版,与规划文本合订成册。规划图纸为A3版的,图纸可以折叠并与规划文本装订成A4版规格,也可以单独装订图册。

  规划图纸要标明项目名称、图名、图例、风玫瑰、比例尺、规划期限、规划日期、编制单位等内容。

  (四)基础资料汇编可采用A4版或A3版。封面内容注明“基础资料汇编”,其他内容同规划文本。

  (五)在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的扉页,应当注明项目名称、委托方、承担方(编制单位)、编制单位企(事)业法人代码、规划设计证书级别及编号、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姓名等,并加盖编制单位成果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