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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8:00: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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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近年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在全国各地农村深入开展,对保障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看到,有的地方村民委员会选举竞争行为不规范、贿选现象严重,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影响了村民的参与热情;有的地方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正有序,保障村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推动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

村民委员会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形式之一。当前,我国农村正在发生新的变革,农村社会结构快速变动,社会利益格局和农民思想观念深刻变化。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不断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进一步完善选举各项程序,做深做细做实选举各个环节工作,有利于保障村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调动亿万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解决目前选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践进一步推向深入。

二、切实加强村民委员会选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加强选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凡举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地方,省、市、县、乡各级都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保证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推动选举工作有组织、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要积极指导依法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加强选举教育和培训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农民群众中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激发他们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热情,了解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基本程序,珍惜民主权利,真正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县级党委和政府要重点做好对县乡两级负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党政干部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牢固掌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断提高指导选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乡级党委和政府要重点做好对包村干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熟悉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方法步骤,不断提高实际操作的规范化水平。凡不掌握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县乡干部以及在选举培训中不合格的县乡干部,不得派到村里指导选举工作。

加强选举方案制定工作。县乡两级要围绕组建村民委员会选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选举教育和培训、选举工作各个阶段的基本要求、选举工作进展安排等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区社会结构变化、人口流动、基层干部群众思想状况等社情民意,增强选举方案的指导性和针对性。加强与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联络沟通,妥善解决他们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问题。重点关注村情复杂、干群矛盾突出以及历次选举中问题较多的村,并制定工作预案,加强工作力量,加大指导力度。未经县(市、区)委批准,无故取消或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要依法追究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加强村级财务审计工作。乡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对现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做好村级财务清理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审计工作。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集体财产管理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和管理情况、土地补偿分配和使用情况、村级债权债务情况,以及农民群众反映集中、强烈要求审计的其他内容,要列入审计范围,并及时将审计结果公之于众。

三、依法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程序。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必须依法推选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任意指定、撤换。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讨论同意,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规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地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引导村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鼓励农村致富能手、复转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竞争。提倡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但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提倡把更多女性村民特别是村妇代会主任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规范候选人的竞争行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积极主动、客观公正地向村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有条件的地方,提倡组织候选人同村民见面,介绍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禁止候选人或候选人指使的人私下拉票。要加强对候选人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的审核把关工作,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不得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内容,不得有侵犯其他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有对竞争对手进行人身攻击的内容。要引导候选人着力围绕发展经济、完善管理、改进服务提出方案和措施,防止出现为当选进行个人捐助村内公益事业财物比拼加码的现象。对候选人承诺捐助村集体的资金或物资,不应由候选人在选举前或选举后私自决定分配方案,而应交由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规范投票行为。全面设立秘密划票处,普遍实行秘密写票制度,保障村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选举意愿。严格规范委托投票,限定选民接受委托投票的人次,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确有必要使用流动票箱的,其对象和人数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切实维护选举大会的现场秩序,禁止任何人实施向选民展示钱物等扰乱选举现场秩序、影响选民投票意向的行为。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四、扎实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后续工作

扎实做好新老村民委员会交接工作。新老村民委员会的交接工作,由乡级政府负责主持,村党组织参与。原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已经完成选举的地方,要认真检查验收。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移交的,乡级党委和政府、村党组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要耐心做好落选人员思想工作,引导他们积极支持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开展工作。选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统计、汇总、上报选举结果,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

扎实做好新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培训工作。选举结束后,各地区应根据当地实际,制订规划,广泛培训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组织他们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法律法规和实用技术,增强村民委员会成员坚持党的领导的信念,增强正确执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增强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本领。

扎实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工作。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选举期间竞职承诺的监督,防止其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理顺村级各类组织的关系,抓好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深入开展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凡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和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为村民服务职责或拒不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党组织和乡(镇)党委、政府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扎实做好村民委员会成员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妥善解决村干部的报酬和养老保险等问题,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按规定渠道,切实解决村民委员会的活动场所问题,及时拨付工作运行经费;乡级政府需要委托村民委员会承办的事项,应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妥善解决。对于一心为民、工作成绩突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及时给予宣传表彰。
五、坚决查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

坚决制止和查处贿选行为。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贿选的界限,加强监督,加大查处力度。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对选举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终止其资格。对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农村党员干部,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农村党员和国家公务员有参与或者怂恿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分别给予党纪或者政纪处分。对假借选举之名,打着宗教旗号从事非法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六、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

健全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县级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乡级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村党组织要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地方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要切实保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统筹协调村级党组织选举工作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加强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抓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各级纪检监察、宣传、信访、公安、司法、综合治理、妇联等部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积极参与、配合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领导和指导工作不力、敷衍应付、处置不当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县乡两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和工作电话,提供咨询服务。对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来信来访,要及时调查研究,妥善答复,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如果属实或基本属实的,要及时纠正解决;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要本着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进行完善;对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的,要尽快说明情况,争取群众的认可;对群众听信谣传、上当受骗的,要及时予以揭露,澄清事实,消除群众误解。县乡村三级都要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全面掌握选举动态,及时上报选举引发的重大事件。在选情复杂的地方,县乡两级要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加大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监督力度。要充分发挥党委、人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同时结合实际,发挥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对选举全过程的监督作用。要积极探索舆论监督以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选举监督员等形式,加强社会力量对选举工作的监督。

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大力宣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宣传选举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正面引导的强大声势。县乡村三级都要把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贯穿于选举工作全过程,把依法办事贯穿于选举实践全过程,把为什么举行村民委员会选举、应该选举什么样的人进村民委员会、什么样的选举行为为法律法规所允许等问题,通过多种方式清清楚楚地告诉广大村民,引导他们行使好自己的民主权利,引导候选人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正确对待自己、其他候选人和村民,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促进理性公平竞争,努力形成和谐选举的良好局面。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本通知精神尽快传达贯彻到农村干部群众中,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央。



关于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顺利实施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顺利实施的通知
1996年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各级检察院要抓紧抓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顺利实施,保持检察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为此,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理解法律,长期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和“从重从严”两个方针,坚持“严打”斗争。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从重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是我们长期一贯坚持的两个重要方针,是我们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经验总结。实践证明这两个方针是正确的,有效的,无论是当前还是今后,都必须长期坚持。对此,各级检察院要认识明确,毫不动摇。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执法工作中要切实贯彻这两个方针,同时要加强执法监督,确保这两个方针的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和补充规定了有利于打击犯罪的条款,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这两个方针不动摇,决不能出现对犯罪打击不力的现象。同时,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不变;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不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都要在年内抓几件、十几件典型的大案要案,特别是窝案串案,从立案、侦
查、起诉各个环节抓紧抓实,抓出新的成效。
二、要熟悉新法,抓紧规范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涉及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在执法转变过程中,检察机关既要严格执行现行法律,又要做好执行新法的准备,保证顺当过渡,紧密衔接。从现在起,就要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来规范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改变一些不适应法律新规定的习惯做法。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出庭以及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法律监督工作,在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要注意同新法规定相衔接。新法规定严于现行规定的,目前就可以执行;有的修改补充规定,虽然目前不能执行,也要注意探索经验,逐步向执行新法过渡。当前特别要重视规范侦查工作;严格批捕工作;改进起诉工作;加强出庭公诉工作;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规范执法监督工作。
三、要狠抓结案工作。要抓紧消化处理“严打”集中统一行动中拘捕的案犯。按照中央的要求,凡需要处以刑罚的,要争取在10月底以前将案件都起诉到法院。对依法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要分类排队,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依法妥善处理小案。要力争在年内把已立案侦查的案件都基本办结,小案不能跨年。对贪污受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判处刑罚的,应及时起诉到法院。要慎重适用免予起诉,不能用免诉作为突击处理案件的手段,依法该起诉的起诉,该撤案的撤案。新立案件要考虑法律修改所带来的变化。要抓紧办结错案赔偿案件。
四、要加强领导。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是当前涉及检察工作全局的一件大事。现在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施行不到4个月了,时间紧迫,任务很重,各级检察院必须加强领导,做好新旧法过渡时期的各项工作。一是各级检察长要直接抓,认真抓;二是要抓扎实,把准备工作做充分。要加强协调,及时解决业务工作和准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的问题自身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报告党委和上级检察院。


关于加强临时出国团、组或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临时出国团、组或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有效地纠正我省少数临时出国团、组和人员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临时出国团、组或人员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现根据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临时出国团、组的组团和人员审批原则
1、派遣临时出国团、组必须贯彻“少、小、精”的原则。要按照出访任务明确、有实质性的内容和人员懂行的要求组织团、组。
2、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或非主管该项业务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借故参加临时出国团、组出访;凡由专业人员可以完成的出国任务,领导干部虽分管该项业务,一般也不得随团出访。
3、同一任务省内已派团、组或人员出访、考察的,不得重复组织团、组或派人员出国。
同一地区、同一部门或单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主要负责人不得同一团、组出访。

对列入国家暂停进口的设备、国内已引进有类似的设备和只进口单机设备的项目,不得出国考察。
4、由各市、地、州派遣出国团、组或人员的请示报告,组织团、组或派遣人员的单位应同当地外事部门会签后上报。
中央有关部门下达给其驻川单位的出国任务批件,人员派出单位须抄告当地外事部门;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出国的团、组或人员其行政和党的关系在市、地、州的,由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归口审批办理部门将出国任务批件抄送出国人员所在地外事部门。
5、各级党委授权的出国人员政治审查部门和政审批准机关,要按照中办发 (82)26号和川组发 (84)27号文件精神,对拟派出国的人员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要克服对出国人员只重业务条件而忽视政治表现的倾向。
6、审批部门或归口审批办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出国人员的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坚持原则,一律不予批准。对已经批准出国,但在出发前发现不合规定的,原审批机关应坚决予以纠正。属个别人的问题,个别纠正;问题较多的,则调案重批。
7、派遣出国团、组,要严格控制团、组人数和出访时间。专业性小组一般不超三人;综合性考察组一般不超过五人;友好访部团、组一般不超过六人。只出访一个国家一般不超过十天;出访两个国家一般不超过十四天;出访国家超过两个的,一般不超过二十天;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天

8、各部门、各单位拟派出的出国人员,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前,一般不得向被派者本人透露,也不得提前办理制装等有关出国事项,更不得由本人催办审批手续。
9、出国人员应由单位选派,经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个人不得承诺外方的邀请,也不得暗示外方邀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同外方商定出访事宜。
引进单位不得以外方是否承诺出国访问、考察作为选择“窗口公司”的条件。同外方签订各类合同,如需列入由对方付费出国访问、考察或培训人员的条款时,事先应征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出国团、组或人员的审批机关同意。
二、关于临时出国团、组或人员的管理问题
1、负有选派出国人员任务的单位,在人员出国前,要集中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外事纪律教育。有关地区和单位的外事部门,要主动为出访人员讲解出国注意事项。跨地区、跨部门组成的临时出国团、组,由组织团、组的单位负责落实教育任务。对出国进行
短期技术考察、从事讲学活动、接受培训或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专家、教授、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应由派出单位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干部或主管部门的负责人,逐个谈话,鼓励他们努力完成任务,模范地执行外事纪律,为国争光。
2、临时出国团、组的团、组长,要加强团、组人员的管理工作。如遇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研究处理。
有三个以上党员的临时出国团、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负责团、组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完成出国任务。
3、临时出国的团、组或人员抵达目的地后,须及时与我驻外机构取得联系,汇报出访任务、邀请单位和日程安排等,自觉接受领导和管理。
4、临时出国的团、组或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出国任务批件所规定的出访任务、国家 (地区)、时间和路线进行活动。出发前,对出访或考察项目的分布地点、完成培训任务的具体计划以及出访路线、时差、车次或航班等情况,应作调查研究。以选择最佳路线,做出合理安排,减少失? 蟆? 临时出国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顺访国家或地区。凡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改变回国路线的,应事先向国内主管部门请示,转报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因突发的特殊原因来不及向国内请示的,要征得我驻外使领馆或派驻机构同意,并出具有效证明。
临时出国人员往返路途、经停国家或地区所需时间,均计算在批准的总天数内。

5、凡赴港、澳地区或出国往返须经港、澳出入境者,应按报批程序经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征得港、澳工委同意,并由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前往。任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预先买好途经港、澳的机票;也不得在国外通过外商或港、澳商人办理前往港、澳地区的签证。
6、临时出国人员不得利用出国之机,背着组织同外国人和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 (以下简称“四种人”)拉关系,为自己或亲属谋取私利。
7、临时出国人员出入境时,应严格执行海关有关规定,对所携带的行李物品和外汇,要如实申报,不得隐匿作假。超过免税物品品种和限量者,应按规定纳税。
8、护照为临时出国人员重要身份证件,持照人应妥为保存,不得损毁、涂改;也不准转借他人凭照去购买物品。从持照人进入入境口岸算起,在三十天内须将护照交回颁发机关。
9、临时出国团、组回国后,必须在半个月内写出总结报告,并对出国人员在出访考察中的表现作出鉴定。总结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抄报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个人鉴定由团、组长签字后分送出国人员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其中表现特别好的或违反外事纪律的,要抄报省外事工作
领导小组。属地区性的团、组,总结报告应抄送市、地、州外事部门。不按要求报送总结、鉴定材料或对出国人员违反外事纪律未进行处理的单位,不再审批其新的出国计划。
三、关于临时出国团、组或人员的安全保密问题
1、临时出国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有关文件、资料、盖有公章的信件、工作证和记有内部情况的笔记本时,应严格执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后可通过外交部信使传递或申办临时信使证,指定专人将信使袋带往我驻外使领馆拆封、保管。严禁自行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出国。
临时出国人员不得携带机密文件、资料外出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及出入公共场所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2、凡向国际科学技术会议提交的学术论文,不应涉及国家机密,关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必须涉及机密内容的 (如重大发明、科研项目等需要显示我科技水平和成就的),应作技术处理。应对方要求而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 (包括对外报价资料)、重要谈判讲话内容、发言提纲
等,也不能涉及国家机密。出国访问考察所得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情报,只能作为内部交流,不得公开发表,资料的来源不得对外泄露;国外已经公开发表的,不受此限。
3、临时出国人员在对外活动中,不得把内部秘密向外国人、华侨等“四种人”泄露,也不可将尚未公开的事项随便讲出。如对外活动需研究重要对策,应选择在保密的地方进行。
4、临时出国团、组或人员在国外 (境外)发回的内部函件和密电,必须通过我驻外使领馆或驻港、澳机构办理。禁止在对方的邮电部门办理。来往电报严禁密电、明电混用。用电话、电传联络或向亲友发回私人信件,不得涉及国家机密,也不得涉及第三国的机密。
5、临时出国人员不准出入色情娱乐场所和赌博场所,不准看淫秽录相和淫秽电影,不准购买或携带黄色书刊和黄色录相、录音带。
6、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在境外期间需要个人行动时,必须向团、组长说明去向和返回时间,得到批准后方能外出。外出时要随身携带护照等证件,以备检查。未经我驻外使领馆或我驻港澳机构同意,不得离团单独在外留宿。由于语言障碍和地理环境不熟,团、组人员尤其是文艺、体
育团、组人员及初次出国人员外出时,最好两人以上同行。
7、临时出国人员要随时提高警惕,如遇不怀好意的人进行策反、挑拨、拉拢、威胁、利诱时,应进行有理、有节的斗争,并在事后及时告诉团、组领导向我驻外使领馆或驻港、澳机构报告。发现其他可疑情况或意外事件,亦应及时报告。
四、关于临时出国团、组或人员的财经制度问题
1、临时出国团、组或人员,应本着“双增双节”、勤俭办外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定,精打细算,自觉节约外汇开支,不要讲排场、摆阔气。
2、凡申请组派临时出国团、组或人员的单位,出国经费必须落实 (包括外汇额度、用汇指标和配套人民币),并写出正式申请报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逐级报批。
各级党、政机关干部的出国用汇,均由非贸易外汇开支,不得使用贸易外汇、留成外汇及其他现汇。如党、政机关干部确需随同企、事业单位组派的团、组出国活动时,其出国费用在该干部所在单位的党、政干部出国用汇中列支,企、事业单位不得为其承担费用 (包括外汇和人民币? ? 3、在国外或港、澳地区从事劳务输出、承包项目、推销产品,举办各类展览、展销,进行文艺演出、体育表演等所获得的收入,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用或购买未列入计划内的物品;不准以任何形式套汇购买任何用品。携带出国备用的外汇,未动用部分回国后全部交还。
4、参加科技性国际学术会议人数较少 (如一、二人)的出国人员,其食宿由召开学术会议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统一安排的,可按会议统一安排的食宿标准掌握,按实报销。
5、短期出国讲学 (在国外工作不满一学年)的教师,出国期间国内工资照发;国外费用按月包干发给教师本人使用。包干费用标准按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86)教外综字08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聘方所付工资及各种补贴均作为教师的工资收入计算。
6、出国实习人员 (除留学人员、访问学者外,所有各部门的其他各类实习人员,培训人员,研修人员,以及参加各种训练班、讲习班的人员等,统称为出国实习人员),其费用由我方支付的,时间超过两个月者,按临时出国人员伙食费预算标准的百分之四十包干;其国外时间在两? 鲈乱阅谡撸缰葱谢锸撤寻砂旆ㄈ酚欣咽保砂戳偈背龉嗽被锸撤言に惚曜颊莆眨当ㄊ迪F浞延糜啥苑礁旱#⒁韵纸鸹蛑毙问教峁┪曳阶约赫莆帐褂谜撸喟瓷鲜鲈蛑葱小=谟嗖糠钟θ可辖皇⊥饣愎芾砭郑坏门沧魉谩H魏瘟偈背龉嗽保坏眯魑饣锸车
氖称烦龉? 7、临时出国人员的服装补助费、国外零用费、旅费,按财政部、外交部 (84)财外字第6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临时出国人员的国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按财政部、外交部 (87)财外字第600号 (川财行 (87)2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临时出国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 (系指市内交通费、必要的小费和公用的邮电费等项开支)要在预算标准内掌握开支,不得按预算标准包干 (包括按天数或按餐数包干)发给个人或者全额报销。各项费用不得相互挪用,单项不得超支。

临时出国人员凡在我驻外机构食宿者,按其有关收费标准开支,按实报销;由飞机上提供膳食或者房费中包含餐费的,不得再报销伙食费。
临时出国人员个人洗衣、理发、抽烟及个人其他费用均不得在公杂费中列支。住宿费回扣、公款存款利息收入,应全部上交省外汇管理局。
临时出国人员境内往返期间,可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报销途中和住勤补助费,不得报销用餐费。
临时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要有团、组负责人或派遣单位领导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支出明细表或明细帐目,凭单据报销;对不能取得单据的,须凭支出证明报销。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日期、品名、用途及金额,并应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对支出数额较大的还应由团
、组长或派遣单位领导签字。
由对方负担一切费用的,我方人员不得将国内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透露给接待单位,更不准暗示对方节省费用为自己购买物品。
由对方资助而将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发给出国人员自已掌握,所发标准超过财政部规定的,超过部分应上缴;有结余的,回国后一律上交省外汇管理局。
8、临时出国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多报、重报出国费用,更不得向外方索取假发票回国报销。
9、国外接待部门、国际组织或个人赠发给出国人员的零用费、节假日补助费、途中补助费、旅游参观费、书报文化费、劳务收入和其他一切收入,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全部上缴,不得挪作他用。如果系亲友 (不含在涉外活动中结识的外国朋友和华侨等“四种人”)赠送的外汇,入? 呈庇ο蚝9厣瓯?(出国团、组人员在入境前还应向团、组领导报告),回单位后经有关领导审查并出具证明,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
10、严禁出国人员索汇、套汇、私下买卖外汇。
11、属出国人员个人所有的外汇,须及时调回国内 (境内),不得存放国外 (境外)。
12、临时出国团、组在外期间一般不举行答谢宴会。如情况特殊需要举行时,出国前应编造经费预算,报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13、临时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将所用经费单据交组织团、组的单位或派遣单位财务部门审查盖章,十五日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核销,三十日内向财务部门结清帐务。
五、关于临时出国团、组或人员收赠礼品问题
1、出国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或个人索要礼品;不得暗示或以托对方代购物品为名变相索取礼品。
未经许可,出国人员不得接受外国人、华侨等“四种人”委托带进或带出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们带进和带出物品。出国人员携带馈赠国外或港、澳地区亲友的物品,应严格执行海关的有关规定。
2、出国人员在对方赠礼而难以谢绝时,可以收下,但一般不回赠礼品,或酌情回赠少量有意义的纪念品。如确有必要向访问国或地区的接待人员、服务人员赠送礼品时,其费用按国发 (1984)4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掌握。
3、临时出国团、组或人员收到对方向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应专人登记,妥为保管。回国后,赠送给单位的礼品一律交公;赠送给个人的礼品,按国内价格单价超过十五元的,由组织团、组的单位或派遣单位上交主管部门 (省级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上交省府办公厅;党群部门上? 皇∥旃鞯乜刹握照庖辉虬炖恚坏ゼ墼谑逶韵碌男±衿罚拧⒆槌せ蚺汕驳ノ簧蠖ê螅纱砀鋈恕6杂ι辖坏睦衿罚乇鹗歉呒断哑罚淳鞴懿棵磐猓ノ徊坏米孕辛粲煤痛怼? 4、临时出国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华侨等“四种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劝募。严禁借“捐献”之名套汇逃税,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
六、关于临时出国团、组或人员的奖惩问题
1、出国管理工作是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和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搞好。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出国或干挠正常的出国审批、管理工作;不得对坚持原则揭发其错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者,
无论涉及到谁,都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对在出国问题上能坚持原则,敢于揭发某些错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上级应予支持、鼓励,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2、各级出国人员审批机关要严格履行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因领导机关把关不严而出现严重问题者,要追究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责任。审批、经办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要从严查处。
3、财政 (财务)、外汇管理部门对临时出国人员用汇及各项开支标准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出国人员因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而违反规定的开支,财会部门一律不予核销,其超支部分折成人民币从出国人员的工资中分期扣还。套取外汇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条例严肃? 怼T诠馑玫牟徽笔杖胗θ可辖弧K椒帧⑴灿糜ι辖坏耐饣愎郝蛩饺宋锲返模锲啡客私唬煌私晃锲酚欣训模垂谑谐〖鄹翊砀救耍凰何锲酚没阒校群ι辖徊糠郑趾鋈怂胁糠郑ㄖ噶阌梅选⒆杂赏饣悖┑模私皇痹蚪鋈怂胁糠职垂彝饣闩萍壅鄢扇

嗣癖遥痈梦锲饭谑谐〖鄹褡苁锌鄢K锌钕睿宦缮辖皇⊥饣愎芾砭帧>荒苋梦ゼ偷娜嗽诰蒙险嫉奖阋恕? 4、临时出国团、组要实行团、组长责任制。如因团、组长官僚主义、不负责任,因而导致团、组人员发生违反外事、财经纪律或失泄密等其他严重问题,除追究违纪者本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团、组长的责任。
5、临时出国人员如违反外事纪律,做出有失国格、人格,有损民族尊严的事,或盗窃、出卖党和国家机密,特别是为一已私利给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者,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若中央有新的规定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川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




198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