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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06 12:11: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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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修改为:“省、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政府主管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上述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进行管理。
被委托的组织可以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规划工作,推广维修新技术,贯彻新技术标准;组织维修技术信息的交流工作;
(三)负责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技术标准规范、工时定额、收费标准、结算凭证的拟定和监督执行;
(四)负责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质量管理工作,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五)组织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以及职工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六)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统计资料,做好资料分析工作。”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物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997年12月31日
智猪博弈与知识产权创新

王瑜


  猪圈里有两头猪,一头大猪、一头小猪。猪圈的一头有猪食槽,另一头安装着控制猪食供应的踏板,踩一下踏板会有十棵白菜掉进猪食槽,但是踩踏板后再跑到另一头去吃就会付出二棵白菜的成本。小猪先去踩踏板,可是等它跑到食槽九棵被大猪抢吃了,只吃到一棵白菜,小猪扣除两棵菜的成本,它的收益是负一。小猪和大猪一起去踩踏板,一同往猪食槽跑大猪吃掉七棵,小猪吃到了三棵,扣除成本,小猪的收益是一,当大猪去踩踏板,小猪守在食槽抢到了四棵白菜,这时小猪的成本为零,净收益为四。于是这头聪明的小猪选择了“搭便车”策略,也就是舒舒服服地等在食槽边。这是博弈论中著名的“智猪博弈”,下面我们用“智猪博弈”来分析我们的创新思路,获得食物的踏板可以看作是知识产权创新,而掉在食槽中的食物则是创新的收益。与大型跨国公司相比我们是小猪,而跨国公司是大猪,我们与大型跨国公司竞争,要想生存必须拿出智慧来。

一、创新需要新思维

  创新对于维持和发展公司现有业务是必不可少的,对于开发新业务也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企业乃至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不进行创新的公司必然灭亡,这个道理在我国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明白。但是创新并不容易,如何创新我们的方针并不明确,我们对创新的看法和观点早已经过时,我们需要对创新本身采取更为创新的态度。建国之初我国百废待兴,工业基础极为薄弱,又遭受国外的经济封锁,我们的工业发展只有从模仿开始,奉行的是“拿来主义”,直接模仿他人的专利技术,自己节省了开发的费用,就像“智猪博弈”中的小猪一样过着不劳而获的日子。但是现在我们加入了WTO,要遵守国际规则,单纯的模仿是不允许。改革开放后,我们开始引进技术,即和“大猪”协商“咱们合作吧”,但是实际效果并不好,大家有目共睹的是我国曾经实施的“以市场换技术”的政策,国外的企业在国内获得了大量的收益,但是我们并没有得到多少技术,反而在技术上始终受制于国外厂家。在与国外企业的合资中,国外的品牌触角深入到我国每一个市场的角落,我们原先知名的品牌却销声匿迹了。现在我国政府提倡自主知识产权,要求企业要赶紧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也就是自己掌握食物的踏板。我们一味追求百分百的自主知识产权,显然又陷入了一个误区,我们看到了“智猪博弈”中的小猪如果自己去踩食物踏板的话,反而要饿死。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科研院所开发一个专利技术需要资金三千多万元,如此高昂的费用是“小猪”们承受不起的,显然完全的自力更生也不是好主意。
  “世界是平的”,我国的企业和跨国大型公司同处一个竞争层面,我们没有任何特殊的保护,在与跨国大型公司的竞争中,我国企业与跨国大型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处于力量根本不对等的竞争中。大量的数据让我们胆战心惊,在很多高精尖领域跨国公司早以跑马圈地,做好专利的排布,占据了食物的踏板,具有远见卓识的专家们对此忧虑重重,也有人在抱怨踏板被跨国公司霸占了。拿来主义行不通,市场也换不来技术,自力更生代价太沉重,而抱怨更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智猪博弈”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在充分尊重规则的现代社会无论是强者还是弱者都有自己的生存之道,强者不一定过得很好,弱者也不一定过得很差,而生存与成长依靠的是智慧而不单志气和勇力,因此在知识产权创新上我们也需要新的思维。

二、开放式创新

  所谓开放式创新,就是要从什么都靠自己的封闭式创新,走向利用外部资源的开放式创新。提起开放式创新让人想到开源软件对于创新的开放,笔者认为开放式创新,首先是创新思维的开放。自主创新不等于自己创新,技术上的开发环境已不同于以前,进一步的技术融合和全球化的影响,研发资源开始分散,创新模式已由传统的封闭式模式向新的开放式模式进行转变。
  在技术日益复杂化、交叉化趋势的共同作用下,单一产品上集中的功能越来越多。比如说手机,以前只能接打电话,而现在它有更多的功能,能够拍照、发信息、看电视、下载各种信息等。在产品功能方面增多的要求,也就意味着研发需要不断的投入,如果仅靠自己去开发一款产品或技术的话,可能要花很长时间,高昂的成本,并且面临失败的高风险。企业开发产品要进行技术上的融合,就不能仅仅靠自己,而要更多地利用外部资源。技术上融合的要求使得开放式创新应运而生,当今世界技术融合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利用内部研发的杠杆作用撬动和分享外部价值,这样对于企业可以获得自主创新同样的结果。目前很多企业考虑技术融合,有一部分技术自己做,一部分外包给其他公司做,或者在全球范围内找到其他企业展开合作。在这样一个走向开放创新的过程当中,越来越多的公司在研发方面进行合作,尤其是在高技术产业领域,开放式创新正在成为主要的创新方式,一起分享资源,从而把研发成果更快地实现。
  很多著名的企业都是利用开放式创新的途径获得了成功。半导体行业英特尔公司1968年成立以来几乎主要依靠外部研究,直到1989年才开始制定正式的先进研发战略。英特尔开放式创新的方法,是在创新过程中应用外部资源。英特尔的研发战略由四项构成:大学研究赞助、大学周边的开放式合作研究实验室、公司内部研究项目以及公司收购。英特尔公司内部在从事技术开发前,还是首先评估一下可以从企业外部获得哪些相关、有价值的知识技术。宝洁公司2000年只有10%的创新来自外部,过去一直依赖内部8600多位科学家开发新产品,该公司新研发计划则要求在5年内把来源于企业外部创意的指标提高至50%,并为此设置了外部创新主管职位和53个技术侦测小组,专门负责搜索外部的可能创新源与新产品技术。美国高科技公司非常重视从大学获得基础研究前沿思想和研发专利,与大学实验室合作开发关键技术和前沿设想,并与大学分享研究成果。

三、集成式创新

  集成式创新是指创新主体将创新要素(技术、战略、知识、组织等)主动进行优化、整合,以最合理的结构形式结合在一起,形成具有功能倍增性和适应进化性的有机整体。技术集成创新在集成多项技术基础上的创新,产生了技术上的突破,是在已有技术的基础上另辟技术路径,不存在受制于既定技术的“技术轨道”和“技术范式”问题,技术集成创新能使组织确立在该领域中的技术优势地。我国大飞机项目走的就是以自主创新为主,集成创新为辅的路子,开展广泛国际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
  集成的方式很多。通过引进不同的技术来源,进行相应组合,实现集成创新。太阳微系统公司目前是工作站市场的领先高技术企业,其创业构想来源于将大学实验室的研发成果商品化。SUN公司工作站微处理器来自斯坦福大学的研究成果,操作系统则来源于加州大学柏克利分校开发的UNIX系统,图形界面软件系统来源于麻省理工学院实验室开发的X-window。通过这种“拿来主义”的组合创新策略,SUN公司比IBM、HP等公司在工作站的研发资源投入要少得多,却获得了更强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并购也是技术集成的方法之一,透过技术转移与企业购并等手段,有选择的从外部取得所需的可用技术和战略方向技术,减少自主研发投入风险和提前占领市场优势。思科公司约30%的发展来源于通过并购获得技术,并对技术进行集成,提高了效率与进入新市场反应速度。通过技术集成思科公司本身并没有投入很多的研发人力与资源设备,但在新技术开发与新产品上市的速度和新技术发展方向上,远远领先主要竞争对手。

四、交换式创新

  戴尔公司以新的销售模式迅速成为电脑行业的龙头老大,但是其本身并没有电脑的生产技术,因此需要向IBM公司支付每台4%的专利费。以戴尔公司的实力想在电脑制造方面取得突破性技术,可以与IBM公司进行竞争,恐怕猴年马月也实现不了这个宏伟的理想。但是戴尔公司另辟蹊径,开发了四组专利共计四十余件专利,并以此四十余项专利和拥有专利以万计的IBM公司达成交叉许可协议,戴尔公司不需向IBM支付专利费用,以戴尔公司的销量,节省4%的专利费,每年等于多赚取了几十亿美元。因而戴尔区区四十余项专利实现了近两百亿的价值,戴尔和IMB的交叉许可通俗地说就是交换式创新,也即是以技术互换形式取得对方技术的许可使用权。交叉许可和技术互换往往是以较低、甚至免费的方式进行的。
  交换式创新减少了双方的研究开发和技术购买成本,加快了产品创新进程,大大加强了双方的市场竞争力。实证研究表明,交换式创新对于加快技术开发速度和提高技术开发能力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例如,从液化石油气制芳烃的CYELAR技术,是有英国石油公司与环球油品公司联合开发的,烯烃异构化工工艺是英国石油与美国莫比尔公司联合开发的,氧化法制高纯苯酚工艺是英国石油与凯洛格公司和赫思里斯公司联合开发的等等。

  微软与尼康签订了一份专利交叉许可协议,以进一步推动双方现在和将来的产品线的开发,协议的内容包括尼康生产的数码相机以及双方公司生产和销售的大量消费电子产品。我国的企业也通过交叉许可方式交换到所需要的技术。德国柯诺木业集团中国区总部宣布:基于平等互惠原则,德国柯诺木业集团旗下莱茵阳光地板和常州德威木业集团就专利交叉许可已经达成相互授权使用协议,可以交叉使用对方的(柯诺)低甲醛E0专利或(德威)V型槽专利。通过以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交叉许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可以排除知识产权发展障碍,使交叉许可协议的双方都获得了企业所需要的技术、市场发展自由权,这样可以更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战略价值,创造更大的竞争优势,也创造了知识产权交叉许可的“双赢”机会收益,形成企业间知识产权资源的战略合作。现在企业间相互的技术交换已经发成“技术联盟”,企业各自对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采取交叉许可、技术互换、共享资源等方式进行合作,从而形成新的技术资源、获得新的、在独自经营和开发的情况下不可能获得的知识产权,以最大可能的内部化形成了对外部市场的强大的竞争力。

  当今的世界,创新不能再完全依靠公司自身力量和依靠自身研发机构,期待自己开发出突破性技术,实现市场高销售额获得高额的边际利润后,再投入到科研中推动进一步的突破,这样一种理想中的封闭式创新思维已经不适应这个快速变化的时代。我国属于后起的发展中国家,我们没有必要怨天尤人,也无所畏惧,我们只要做聪明的“小猪”,充分利用“游戏规则”,利用我们的智慧,打破传统的思维定式,寻找新的创新模式,在创新道路上一定能找到自己生存和快速成长之路。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


  (2005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八条。
二、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山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封山育林区采挖或者移植林木。需要采挖或者移植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一)申请采挖或者移植的林木权属清楚;
“(二)采挖或者移植后对森林无明显破坏;
“(三)具备符合规定的更新方案;
“(四)具备符合规定的水土保持方案;
“(五)本年度申请采挖或者移植林木的全部数量未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三、删除第三十一条。
四、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在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内,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本年节余需要结转下年使用的,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一)本年度未出现滥伐林木行为;
“(二)具备符合规定的更新造林计划。”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2003年10月30 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经营管理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林业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对基层林业生产经营实施组织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国家加快林业发展的基本方针,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增加对林业建设投入,加大力度重点发展公益林业,推动生态建设,提高林业科技水平,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植树造林,加强森林保护和管理,保证森林资源稳定增长。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的利用方向和生产经营目的,将林业区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实行分类经营、管理。
公益林业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收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商品林业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扶持。
第六条 鼓励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林业建设,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造林绿化、保护森林资源和林业科学研究及推广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有权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 林地林权管理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国有的土地上自然生长的森林、林木,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单位和个人营造的林木,其所有权属于营造单位和个人。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和自然生长的森林、林木,其所有权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营造的森林、林木,其所有权属于承包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在国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使用单位的,归国家所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另有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按照协议或者合同的约定确定所有权。
  (四)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合作营造的林木,为合作各方共有。
(五)农村村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上种植的林木,其所有权属于个人。
第十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依照前款规定实施流转的,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森林、林木、林地,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书,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权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林权证书是该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本区、县范围内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处理;跨区、县的,由市人民政府处理;与外省、市之间的争议,由市人民政府与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协商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处理。
  申请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确权资料。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变动有争议的林地,或者在有争议的林地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林业发展规划,确定森林覆盖率目标,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进行造林绿化。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五条 在宜林荒山、河渠沿岸、海岸沿线、湖泊水库周围、公路铁路两侧和其他水土易流失的地区,应当分别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沿海防护林、护路林等公益林。
第十六条 造林绿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负责制:
  (一)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造林。
  (二)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学校和其他单位管理范围内适宜造林的土地,由该单位负责造林。
  (三)农村村民使用的自留山,由农村村民负责造林。
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承包造林的,应当签订合同。违反合同的,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公益林建设必须遵守全面质量管理规定和技术规程,规范管理制度,对造林规划和设计、种苗准备、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主要工序实施全过程管理,重点工程还应当推行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确保造林质量与成效。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植树造林加强指导和监督,组织检查验收,核实造林和成林面积。对未完成植树造林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责令限期完成。
实行造林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森林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森林资源清查制度。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森林清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和监测体系,掌握森林资源变化情况。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每五年组织一次全市森林资源清查工作。
  第二十条 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撤销、合并、改变隶属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用、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临时占用公益林林地面积五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二十公顷以上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公益林林地面积不足五公顷,其他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不足二十公顷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公益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不足二公顷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应当归还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到期不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征用、占用林地应当支付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当支付的人员安置补助费,依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占用林地的补偿,按照用地单位与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五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督促有林的单位订立护林公约。
  国有林场和有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护林员,并落实管护责任制。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检查森林火灾隐患,维护林业管理秩序;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提请当地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护林联防组织,负责联防区的护林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森林防火实行行政首长区域负责制。
  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法制建设和林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林政队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森林公安机关。
  林政管理机构、森林公安机关和森林植物检疫站,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森林、林木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其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病虫害,应当及时进行防治,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除治;发生危险性检疫病虫害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发生疫情的地区设立临时性森林病虫害检疫检查站,防止疫情蔓延。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森林植物的补充检疫对象,并负责对森林植物进行检疫。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封山育林区域内砍柴、放牧。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山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封山育林区采挖或者移植林木。需要采挖或者移植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一)申请采挖或者移植的林木权属清楚;
(二)采挖或者移植后对森林无明显破坏;
(三)具备符合规定的更新方案;
(四)具备符合规定的水土保持方案;
(五) 本年度申请采挖或者移植林木的全部数量未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第二十九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明。
  运输森林植物及其林产品(包括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苗木、林木种子、繁殖材料和木材等),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凭木材运输证明和检疫证书办理承运、邮寄手续。林业执法人员可以进入车站、港口、机场、货场进行检查。
第六章 采伐管理
  第三十条 森林和林木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实行限额采伐。
国家批准的本市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到区、县人民政府和铁路、公路、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人工商品林实行不同于其他林木的采伐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人工商品林按照合理经营、持续利用的原则,由经营者依法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采伐量,安排采伐限额。
达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规模的人工商品林经营者,可以单独编制年采伐限额。
第三十二条 在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内,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本年节余需要结转下年使用的,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一)本年度未出现滥伐林木行为;
(二)具备符合规定的更新造林计划。
第三十三条 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限额不得用于采伐其他林木,但其他林木的采伐限额可以用于采伐人工商品林。
  第三十四条 采伐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证采伐。农村村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主管部门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必须使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林木采伐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制度。对公益林必须加强保护,严格管理,其采伐实行分级审批,具体权限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人工商品林,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林木经营者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依法审批。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木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分别由铁路、公路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一级河道护堤、护岸林木的更新采伐,属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委托进行审批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委托要求,并接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铁路、公路、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接受委托的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林木的更新采伐进行审批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和所在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人工商品林的采伐不得影响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对采伐后容易发生水土流失或者造成生态破坏的,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或者生态保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林木采伐实行伐前勘察核实、伐中监督采伐、伐后验收更新。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采伐限额管理、采伐审批和采伐许可证发放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八条 公益林业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予以优先安排。
商品林的营造和管理费用,以经营者的投入为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予以扶持、指导。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家对林业实行的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扶持政策,金融机构和林业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贷款期限,政府视情况实行财政贴息。林业经营者可以依法以林木抵押申请贷款。
第四十条 依法征收的育林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全部返还林业生产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 建立森林生态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森林资源、林木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森林火灾消防、森林病虫害防治、林业执法和森林资源的清查、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处罚,由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挖或者移植林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护林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穿着公务制服,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林区的范围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