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承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22:41: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承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承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人民政府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承办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伊春市人民政府
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承办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受理事项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政府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进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公室受市长委托,办理市长专线电话(电子信箱)受理事项,负责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受理事项的日常办理工作。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单位,作为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理工作网络成员单位,负责办理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公室交办的受理事项。
第四条 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受理事项办理工作的运行机制: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公室按照市政府的决策、指令,对办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各网络成员单位为执行处置部门;形成统一调度、配合协调、反应快速、高效运行的联动机制。
第五条 办理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受理事项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服务第一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原则;
(四)依法行政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五)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六条 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受理事项包括:
(一)对政府工作及政府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管理、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市政府有关政策及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对直接影响群众生活和工作的有关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属于需要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七条 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及网络成员单位对下列来电来信,不予受理:
(一)反映主体不明确,内容不具体,无法核实的;
(二)未留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三)属于民事、经济等个人问题,与政府职责无关的;
(四)不属政府管理职权范围的;
(五)已进入仲裁、司法程序的;
(六)已定性且实行终结处理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做好省长信访电话(省长电子信箱)办公室以电话、发函、立案等方式交办的事项;
(二)负责做好群众来电来信记录、整理、分类、转办、协调、督查、反馈和归档工作,对可以答复来话人的事项及时答复;
(三)负责对每天接、处来电来信情况进行统计归类,并将处置情况汇总定期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四)负责对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网络成员单位工作的指导、协调、督办、检查、考核;
(五)负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定期编发《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通报》,为市政府领导处理专线电话、电子信件当好参谋助手;
(六)负责处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网络成员单位职责:
(一)负责承办并完成市政府及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公室交办转办的事项。对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交办转办件,要按批转意见进行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把办理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公室。
(二)负责受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解决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应由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负责处理的问题。
(三)定期向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来电来信受理。
(一)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公室及网络成员单位接听人员接听电话态度要谦和、热情,使用规范用语,应答语言要简练、准确,树立良好的受话形象。
(二)来电来信接听接收人员须详细、准确地记录来电来信人的姓名、来电来信时间、联系地址、联系方法、反映的主要问题等。记录力求简明扼要、表意准确、文字通顺。对内容较为复杂的,可请来电来信人传真或寄送补充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对受理的来电来信进行分析、核实,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置:
(一)属于政策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并简明记录答复处理情况。来电来信人需要书面回答的,应给予书面答复。
(二)属于某地区或某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形成办理意见,应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迅速转交责任单位承办,并督促检查事项办理情况。
(三)属于比较紧急或重要的问题,填写《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呈报单》,呈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阅批,并按市领导批办意见转交责任单位承办。
(四)属于带有倾向性、苗头性,对局部或全局具有一定影响的重要问题,根据来信来电内容形成《情况专报》分别报市长、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批示,转交责任部门承办。
(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公室或网络成员单位要直接派人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跟踪督办协调。
(一)凡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公室交办事项均列为政府督办事项。市长专线办公室通过电话交办的一般事项,承办单位必须在交办之日起3日内办结;市长电子信箱办公室通过“网上信访系统”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必须在交办之日起10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
(二)凡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公室通过《转办函》或其他书面形式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必须在《转办函》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要提前说明原因,以书面形式随时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三)紧急事项、特殊情况,承办单位应特事特办,立即处理,并随时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反馈与公布。为增加办理工作的透明度,区别不同情况,对办理结果予以反馈或公布:
(一)市政府领导批示的问题,办结后应立即向领导反馈办理结果。
(二)群众普遍关心或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向全市通报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理工作情况。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领导负责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领导为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协助主要领导做好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日常工作专人负责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要成立县(市)区局长专线(县(市)区局长电子信箱)办公室,设立专门机构,机构规格应适当高配,同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做好专线电话(电子信箱)日常受理办理工作,并配齐配全办公所需设备;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作为承办责任部门,要指定一名政治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强的中层干部负责与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公室的衔接协调,做好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办理工作制度。各网络成员单位要依据本规则,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推进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十七条 保密制度。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公室及各网络成员单位,在办理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受理、交办件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涉及国家机密或党政部门的政策精神及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坚决不说,对解决群众反映问题不利或无关的话坚决不讲,对来电来信人要求工作单位或姓名保密的,一定要尊重来电来信人的意愿,避免产生副作用。特别对揭发、控告电话来信,更要为反映人保密,防止出现打击报复事件。
第十八条 回访制度。各网络成员单位对办结的市长专线电话(电子信箱)交办事项要对来电来信人回访,征求意见,连同办理结果一并报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公室。
第十九条 通报制度。每月办理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工作情况,要通过简报和媒体公开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实施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实施办法
建设银行



根据财政部和人事部《关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6〕33号)精神,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此实施办法所称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包括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及从事会计岗位工作的经济、工程等其他系列的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专业技术职务:
(一)对本行或辖属行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知情不举,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为本行或辖属行处违反财经纪律的活动出谋划策,通同作弊,情节严重的。
(三)阻挠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检查,拒绝、隐匿、谎报或不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情节严重的。
(四)缺乏职业道德和基本业务素质,对单位帐目混乱或其他严重违纪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第三条 负责会计工作秩序整顿检查的部门及在会计人员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中发现会计人员有上述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之一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系统内考核评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理
1.属于系统内检查、考核中发现的,应由检查、考核部门会同同级会计部门、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会计部门、人事部门核实后,报本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聘书颁发部门处理。
2.属于系统外检查、考核中发现的,收到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会计人员的处理意见后,系统内接收单位应及时送本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聘书颁发部门处理。
(二)系统外考核评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理
1.属于系统内检查、考核中发现的,应由检查、考核部门会同同级会计部门、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一式两份,报上级会计部门、人事部门核实后,一份报颁发聘书部门,一份报颁发资格证书部门。
2.属于系统外检查、考核中发现的,由检查、考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各地方财政、人事部门处理。
3.本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颁发部门收到检查、考核部门或地方财政、人事部门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理意见后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四条 对系统内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会计人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由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聘书颁发部门收回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消专业技术资格;并注销其专业技术职务及会计证或临时上岗证书和资格证书的有关登记注册材料;由核
发会计证的机构收回其会计证或临时上岗证。
第五条 因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被解除专业技术职务并取消专业技术职务的会计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也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资格考试。
第六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总行负责解释。


(财会字〔1996〕33号 1996年10月25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中“凡属会计人员对违法违纪活动知情不举或通同作弊的,除追究责任外,要取消其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规定,现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任单位解除其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并由发证机构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消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核发会计证的机构同时收回其会计证。

(一)对本单位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听之任之,知情不举,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为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活动出谋划策,通同作弊,情节严重的。
(三)阻挠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拒绝、隐匿、谎报或不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情节严重的。
(四)缺乏职业道德和基本业务素质,对单位帐目混乱或严重违纪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二、负责会计工作秩序整顿检查的部门发现会计人员有上述情形,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各地区、各部门财政(财务)、人事(干部)部门批准,由人事部门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销其有关登记注册材料。中央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整
顿会计工作秩序中发现所属单位会计人员有上述情形的,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三、各单位在会计人员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中发现并核实属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况的,其解除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事项的程序按本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办理。
四、因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被解除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并取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也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和资格考试。
五、各地区、各部门财政(财务)、人事(干部)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送财政部、人事部备案。



1996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深圳颖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深圳颖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由你局推荐的深圳颖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研制的“SJ-SK9928加油机税控装置”,已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的加油机税控装置税控功能安全性能检测,经金税工程税控加油机专家小组鉴定合格,现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书》,编号为“税控准字00A011”。

深圳颖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研制的税控装置属最后一批发证的A类产品,因产品的企业冠名权问题而未能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中予以公布。目前该企业冠名权问题已经解决,特予补充通知。



200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