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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鼓励外经贸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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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鼓励外经贸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山市鼓励外经贸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府〔2008〕3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鼓励外经贸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山市鼓励外经贸发展
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镇区和企业扩大进出口贸易的积极性,提高外贸经营的质量和水平,优化贸易结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市外经贸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办法
对年度扩大进出口成绩显著的镇区和企业给予奖励,设完成调控目标基本奖、扩大出口优秀奖、鼓励企业一般贸易扩大进口奖、鼓励镇区吸引外资奖。
(一)完成调控目标基本奖。
对年度出口完成市下达调控目标的镇区,给予30万元奖金奖励,并授予奖牌;未能完成市下达出口调控目标的镇区,不予奖励。
本奖项由市外经贸局根据海关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二)扩大出口优秀奖。
对年度出口完成市下达调控目标的非一级财政体制镇区,按其2007年度出口退税镇区负担部分的25%以及2008年度出口退税与2007年度相比新增部分中镇区负担的75%给予奖励;其他非一级财政体制镇区,按其2008年度出口退税镇区负担部分的20%以及2008年度出口退税与2007年度相比新增部分中镇区负担的40%给予奖励。
本奖项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和市国税局根据海关统计数据及各镇区退税情况进行联合评定。
(三)鼓励企业一般贸易扩大进口奖。
对年度一般贸易扩大进口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奖金奖励,并授予奖牌。企业进口实现正增长,按以下四个档次进行奖励:
1.特殊贡献奖:年度一般贸易进口额1亿美元(含本数)以上的,给予40万元奖金奖励。
2.突出贡献奖:年度一般贸易进口额5000万美元(含本数)至1亿美元的,给予30万元奖金奖励。
3.先进奖:年度一般贸易进口额3000万美元(含本数)至5000万美元的,给予20万元奖金奖励。
4.鼓励奖:年度一般贸易进口额1000万美元(含本数)至3000万美元的,给予10万元奖金奖励。
本奖项由市外经贸局根据海关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四)鼓励镇区吸引外资奖。
对合同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与实际吸引外商投资不倒挂且实现正增长、完成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预期指标的镇区给予奖金奖励,并授予奖牌。按以下档次进行奖励:
1.吸引外资突出贡献奖: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额1亿美元(含本数)以上,且完成任务的112%(含本数)以上的,给予18万元奖金奖励。
2.吸引外资先进奖: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额4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且完成任务的112%(含本数)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金奖励。
3.吸引外资鼓励奖: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额25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且完成任务的112%(含本数)以上的,或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额15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且完成任务的200%(含本数)以上的,给予6万元奖金奖励。
以上三档奖项由市外经贸局、统计局根据相关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4.吸引外资超额完成任务奖:对合同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与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不倒挂且实现正增长、完成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预期指标的镇区外经办,按其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超额部分给予超额完成任务奖励。奖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方案由市外经贸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
   二、有关任务目标的制定
(一)各镇区2008年出口调控目标,按该镇区2007年调控目标增长10%制定。
(二)各镇区2008年实际利用外资任务,由外经贸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总目标,参照2007年镇区完成实际利用外资的情况分解。
三、奖励资金的使用
(一)完成调控目标基本奖、鼓励镇区吸引外资奖。获得该奖的镇区可以灵活使用该项奖金。
(二)扩大出口优秀奖。该奖项为奖励性的财政转移支付,专项用于获奖镇区的出口退税工作。
(三)鼓励企业一般贸易扩大进口奖。由企业自由支配该项奖金。
(四)吸引外资超额完成任务奖。获得该奖的镇区外经办可以灵活使用该项奖金。
四、奖励程序及年限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09年2月15日前向市外经贸局申报,由市外经贸局核准。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原则上于2009年2月底前核定上述奖励的具体授奖情况,向市政府专项报批,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划拨奖金。
本办法从2008年度开始实施,试行一年。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文化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 信


文化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 信息产业部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市发(2000)42号



全国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暨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从讲政治的高度迅速召开会议,认真传达电视电治会议精神,成立专项治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地文化、经贸、公安、外经贸、信息产业、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积极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重新审核标准,组织大规模的宣传舆论、调查摸底和集中执法工作,一批违法违规经营场所依法受到严惩;新闻舆论机构浩大的宣传声势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使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社会监督和抵制违法电子游戏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
但是,专项治理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经营现象仍然比较普遍,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问题仍然比较严重,打着“电脑培训”、“网吧”等名义非法从事电脑游戏经营活动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治理。在加大对城市非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治理力度的同时,也出现了经营者将违法违规机具向地下转移、向郊区转移、向农村转移的不良势头,非法电子游戏经营活动更加隐蔽和分散。一些地方对于非法电子游戏的危害性依然认识不足,部门之间配合不够默契,影响了专项治理工作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国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扎扎实实地做好下一阶段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狠抓落实,从严执法,务求实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学习领会国办发〔2000〕44号文件和6月30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非法电子游戏经营活动的危害,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快工作进程,加大执法力度,保障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一)严格按照国办发〔2000〕44号文件规定,狠抓贯彻落实。今后一律停止审批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一律取缔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依法严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违反国办发〔2000〕4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要坚决关停,决不能出现以罚代关代停的现象;从严制定重新审核标准并切实实施,不得在现有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中审批增添或变更新的任何类型的电子游戏设备,也不能搞以提高规模或档次等各种名义的集中归市经营;坚决停止面向国内的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生产和销售活动;最大限度地压减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总量,直至彻底解决电子游戏的危害问题。
(二)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为主题,继续加强舆论监督和宣传动员工作,进一步表明政府部门坚决治理非法电子游戏经营活动的信心和决心。大张旗鼓地宣传非法电子游戏的危害,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引导中小学生自觉远离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抵制非法电子游戏经营活动。通过组织公开销毁赌博机具、宣传治理成果和典型案例等形式震慑违法经营者,从而形成强大的宣传舆论攻势。
(三)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既要明确各自职责,实行管理部门责任追究制度,又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文化部门是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发挥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主管部门的作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协调、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治安管理和消防检查,依法严惩赌博、制贩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信息产业部门要坚决查处和取缔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场所(包括“电脑屋”、“网吧”、“网络咖啡屋”等)中的电脑游戏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文化、公安部门做好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坚决取缔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也要依照各自的职责把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落到实处。
(四)专项治理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抓住关键,抓住重点,对于重点地区、重点问题,要重点对待、重点治理,抓严抓实、抓出成效。要在继续加大城市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力度的同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深入基层,经常巡查,强化对社区、厂矿以及郊区、农村的检查治理;层层公布举报电话,做到有举报有回复;发动街道、居委会和乡镇、村委会等基层单位参与专项治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把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基层,落到实处,使违法违规的电子游戏经营活动无处藏身。
(五)堵疏并重,整建结合,积极研究、论证、引导已被关停经营场所改变经营项目,积极倡导适合广大群众消费水平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为社会各界尤其是老年人和青少年提供丰富多采的文化娱乐项目,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二、保证治理质量,迎接检查验收
(一)检查验收工作的方式方法。
检查验收工作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全国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将根据各地自查、抽查以及了解的有关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综合评定。
1.10月份,全国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将派出联合检查验收小组对全国电子游戏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工作的方法是听取汇报、明查暗访、召开社会各界人员参加的检查验收工作座谈会等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总分为100分:其中听取汇报占30分,明查暗访占30分,座谈会评定占40分。8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检查验收结果将向全国公布,对于合格的进行表彰,对不合格的将提出公开批评,并督其继续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直至检查验收合格。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9月底前向全国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上报本地自查、评定情况,其中包括书面总结报告、明查暗访情况(包括检查场所数量、场所名称、经营及违法违规情况等)和召开社会各界人员参加的检查验收工作座谈会的有关情况(包括社会各界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评价、会议记录、与会人员名单等)。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市参照以上方式方法办理。
(二)检查验收工作的标准及要求。
1.听取汇报的内容(总分30分,24分以上为合格,18-23分为基本合格)
(1)领导重视和部门分工合作情况(3分);
(2)制定和实施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情况(3分);
(3)制定和实施重新审核标准情况(6分);
(4)实际压减数量和比例(6分);
(5)集中检查治理行动的次数、规模和成效(3分);
(6)公布举报电话及其受理情况(3分);
(7)宣传工作方案及其实际执行效果(3分);
(8)编发简报和填写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工作(3分)。
2.明查暗访的内容(总分30分,21分以上为合格,16-20分为基本合格)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4分);
(2)在中小学周边200米以内的(3分);
(3)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4分);
(4)违反国家消防安全规定的(4分);
(5)转包经营的(3分);
(6)以“电脑屋”、“网吧”等名义从事电脑游戏经营活动的(4分);
(7)设备具有退币、退弹珠、退奖券、荧屏计分和其他中奖方式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具的(4分);
(8)电子游戏项目内容违法的(4分);
3.参加检查验收工作座谈会议题(总分40分,30分以上为合格,20-29分为基本合格)
(1)对于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重视程度的了解和评价(10分);
(2)对于当地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情况的了解和评价(5分);
(3)对于通过专项治理后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状况的了解和评价(20分);
(4)对于群众举报受理查处情况的了解和评价(5分);
4.验收标准的有关要求。
(1)听取汇报最重要的是了解其按照国办发〔2000〕4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进行关停及制定重新审核标准和实施后压减场所的数量情况是否符合大力压减的原则。实际取缔和通过重新审核工作后的场所数量应是指对原有证照齐全的场所总量进行压缩的比例,对本来应该取缔的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场所,不能列入实际压缩比例中计算。
(2)明查暗访的场所数量应为压缩后总体数量的2-5%。所列8项违法违规现象,发现一款要扣除一款的分数。
(3)参加座谈会人员应是熟悉专项治理工作,并关心青少年成长的教师、家长、学生、记者、共青团代表、居委会代表、村委会代表等。各地还应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莅临座谈会指导。
(4)在总体综合评定中,单项评定一项不合格的,总体评定即为不合格。单项评定2项为基本合格的,总体评定也只能为基本合格。
目前,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本着对人民负责、对下一代负责的原则,坚决贯彻中央和国务院的工作部署,严格执法,务求实效,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推向深入,真正解决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突出问题,实现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状况的根本好转,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2000年8月24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09〕128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步伐,促进中医药事业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8〕9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牢固树立“特色立业、人才强业、科技兴业、优势固业”的理念,大力扶持中医药发展,推进中医药继承创新,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健康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鼓励中西医相互借鉴、互相补充、协调发展;坚持继承与创新,将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作为中医药工作的着力点,推进中医药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进一步强化政府在政策、规划、投入等方面的责任,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中医药事业。
  (三)主要目标。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推动我市中医药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服务功能不断健全,特色优势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学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明显提高,科研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中医药人才队伍结构逐步优化,人员素质进一步增强;传统医学文化得到充分保护,中医药文化进一步弘扬,力争使我市中医药整体实力继续位居全省前列。
  二、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
  (四)优化中医药机构布局。将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发展总体规划,合理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继续抓好政府主办的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建设,形成以市、辖市(区)中医院为主体,以综合医院中医科室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室为重要力量,以中医诊所、门诊部为补充,涵盖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功能的中医药服务体系。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五)加快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和内涵建设。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达标建设,所在地政府应给予支持, 促使其完善基础设施,配齐基本设备,提高综合诊疗能力和水平。2009年常州市中医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竣工并投入使用。坚持中医医院以中医为主的办院方向,加强中医医院内涵建设,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各级中医医院均须通过等级复核评价。将中医药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加强各级中医医院急诊科和感染性疾病科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水平。
  (六)加强综合医院中医科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按标准设立中医科、中药房,并设置一定比例的中医病床,所有综合医院在2013年底前均要达到国家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引导各级综合医院重视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工作,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积极开展综合医院示范中医科创建工作,建成3个以上省、市级示范中医科。
  (七)强化基层中医药服务。推进中医药服务和科学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科室建设,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要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齐中医药人员和设施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1名中级职称的中医人员,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药服务覆盖率要达到100%。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开展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示范区创建工作,建成省级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个、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1个。
  (八)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充分发挥中医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开展中医“治未病”试点工作,建成10个左右省、市级中医“治未病”中心和服务点,推动中医医院、综合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把预防保健与临床服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中医文化等有机结合起来,探索建立以预防、保健、养生、康复为主要内容的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三、实施“名院、名科、名医”战略
  (九)创建中医“名院”。以现有条件较好的中医医院为基础,通过改善基本条件、加强内涵建设、吸引高层次人才,形成一批服务功能健全、临床疗效显著、社会影响广泛、中医特色突出的现代化综合性中医医院,并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开展全国示范中医院和国家级重点中医院创建工作,强化我市中医药的医疗优势。常州市中医医院要按期完成国家级重点中医院建设任务。
  (十)培育中医“名科”。加强中医重点临床专科、中医示范专科、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建设,开展市级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复评工作,引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突出中医专科特色优势,着力培育一批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疗效显著的中医名科,在全市形成中医药优势明显的专科群,切实提高中医药服务整体水平。通过5年的建设,使每个辖市(区)中医医院都有省级中医重点专科,市级中医医院有国家级中医重点专科。建成国家级中医重点临床专科2个、全国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2个、全国农村医疗机构针灸理疗康复特色专科1个,新增省级中医重点专科不少于3个。
  (十一)培养选拔“名中医”。制定实施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计划,实施国家和省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开展多层次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培养一批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领军人才。完善名中医培养和评选制度,制定常州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每5年评选一次市级名中医。对在中医药领域科研、教学、成果转化、疑难病症诊治等方面取得杰出成就的人才,由所在单位和部门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名中医、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四、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
  (十二)切实做好中医药继承工作。以孟河医派和明代王肯堂医家为重点,加强历代医家及其学术思想、技术方法、诊疗经验的整理研究。依托现有中医医疗机构设立一批名中医工作室,系统整理研究当代名中医医药学术思想、临证经验和技术专长。对传统制药技术和老药工经验进行挖掘整理,形成规范,传承推广。注重加强中医药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
  (十三)加快中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加强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扶持常州市孟河医学研究所建设与发展,开展省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重点研究室(实验室)创建工作。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临床诊疗技术、疗效评价等的深入研究,加强中药新药以及中医诊疗仪器、设备的研制。加强中医优势病种的临床研究,形成一批成熟的诊疗方案和技术方法,争取在证候、病因病机等方面有所突破,并指导临床实践。鼓励临床疗效显著的名方、验方向制剂、新药转化。加大对中医药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增加中医药科技经费投入。市、辖市(区)中医医院要按不少于业务收入的1%提取科研经费,用于中医药科研创新。
  五、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抓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组织不同层次的中医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继续深入开展“中医青苗培养工程”,完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开展学习《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学》“四大经典”等活动,推动经典处方应用于临床实践;加强中医辨证思维方法的培训,增强中医医生运用整体观念和辨证论治方法诊疗疾病的能力。鼓励在继承的基础上,吸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丰富并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和服务水平。鼓励西医学习中医,培养一批中西医结合人才。
  (十五)提高基层中医药队伍素质。鼓励和引导执业中医师到农村从事中医药服务。鼓励基层中医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以及符合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带徒培训。依托市、辖市(区)中医医院对乡村和社区医生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适宜技术培训,扩大中医药服务的覆盖面。
  六、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
  (十六)促进中药产业可持续发展,加快中药产业现代化进程。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建设中药资源监测和信息网络,切实加强对中药资源的有效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支持野生药材家种家养,扶持中药材规模化种植。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加强体制和机制创新,加快产业升级,培育现代中药企业,加强中药材研究,形成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现代中药科技产业。加强名医名方开发及名优中成药的二次开发,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与中药企业合作研究开发中药新药,加强中药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十七)加强中药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中药质量标准,提高中药饮片质量。加大中药监督抽验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等违法犯罪行为。改善中药材、中药饮片贮存保管条件,规范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确保中药质量安全。加强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的管理,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制剂。
  七、弘扬中医药文化
  (十八)大力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保护,做好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促进孟河医派传承人培养,争取将孟河医派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进中医机构文化建设,弘扬行业传统职业道德。各中医医院要成为弘扬和传播中医药文化的重要阵地,要在办院理念、医院管理、人才培养、行为形象、诊疗活动和建筑风格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医药特色,充分利用庭院、大厅、走廊、候诊区、诊室等区域全面展示中医药文化,形成浓厚的中医药文化氛围。建设国家级中医院中医药文化示范单位和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十九)切实加强中医药科普宣传与对外交流。广泛开展中医药科学知识宣传推广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中医药的宣传力度,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中医药科普宣传队伍建设,大力普及中医药科学知识,提高社会认知度。充分利用我市中医药资源,积极开展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传播中医药文化,推广中医药技术。鼓励有条件的中医机构依法到境外开展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活动,吸引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进行中医药研究与开发,推动我市中医药事业走向世界。
  八、努力为中医药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十)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中医药工作政策,依法切实履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职责;把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促进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地要建立健全中医药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完善工作制度,研究解决中医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十一)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各地要按照公共财政体制要求,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确保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逐年增加,财政性经费原则上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落实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制定实施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补助办法。完善相关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各级财政要继续将中医经费实行预算单列,合理安排中医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重点学科和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要逐步增加市级中医专项经费。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加强中医药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十二)完善中医药事业管理体制。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深化中医药事业体制机制改革,增强中医药事业发展活力。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中医管理职能,辖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有专职中医管理人员。严格执行中医医疗机构、人员、技术准入标准和中医药相关管理标准,规范中医药行政审批和执业行为,提高中医药行业依法行政水平。重点打击非法行医、制售假药劣药、制作发布虚假中医药广告等行为。
  (二十三)健全扶持中医药发展的政策。研究落实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根据行业特点,适当提高中医及民族医诊疗技术服务价格。在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将更多有利于参保人员临床应用、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中医药诊疗项目和中药品种(包括中药饮片、单味颗粒剂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继续将市、辖市(区)中医医院列为定点医疗机构,逐步提高使用中药饮片和中医诊疗技术费用的补偿比例,鼓励使用中医药。根据中医药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自制临床需要的中药制剂,按规定合理调配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资源。设立市振兴中医贡献奖,表彰奖励为我市中医事业发展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推行中医药科研课题立项、科技成果评审同行评议制度。

二○○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