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24 17:28: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高检发释字〔2009〕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1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九年—月七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9年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是否构成犯罪的请示》(甘检发研〔2008〕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施行以后,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关于乳化炸药(塑膜、小药卷)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乳化炸药(塑膜、小药卷)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0〕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乳化炸药》(GB18095-2000)等相关标准规定:工业炸药内包装可采用药卷、中包或衬袋包装等形式。目前,乳化炸药生产企业习惯对塑膜小药卷乳化炸药采用中包包装的形式。鉴于乳化炸药本身防水抗潮性能好,采用塑膜包装的药卷本身具有较强的抗压防变形能力,经充分调查研究,拟取消中包作内包装,以提高小药卷乳化炸药包装效率。
  同时,对取消中包的乳化炸药塑膜小药卷在包装方面提出以下要求:生产企业取消中包包装后,应提高包装箱质量,增强包装箱防潮性能和抗压强度,同时在箱上标注箱内药卷的支数,并放置一定数量的包装袋以方便炸药的发放。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近亲属有无权利上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近亲属有无权利上诉问题的批复

1954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10月4日东法审字第5106号报告阅悉。
关于刑事判决后,被告本人并无不服,但其近亲属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应否受理的问题,同意你院意见,仍按上诉案件受理。
此复

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被告近亲属有无权利上诉的请示 东法审字第510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的上诉案件,有不少是一审判决后,被告本人对判决并无不服,而被告的近亲属(父、母、子、女、妻等)却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过去,这类案件我们是当作上诉案件处理的。惟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十条,仅规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刑事被告的近亲属能否提起上诉,未作规定。我们的意见,法院组织法对于上诉问题,仅能作一般的规定。按照司法部与你院草拟的刑事诉讼条例草稿的第九十一条规定,被告近亲属有上诉权,按照我们过去经验,也允许被告近亲属有上诉权为妥。所以此次案件我们拟按上诉案件受理。
是否有当,请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