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6〕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淄博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全面完成我市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全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的对象是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属及以上重点用能工业企业。
第四条 对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要求、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基本要求包括节能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建设、法规政策的执行、执法工作、舆论宣传、责任制的落实、建立考核机制等内容。
主要考核指标包括万元GDP能耗(吨标煤燉万元)、万元GDP电耗(千瓦时/万元)、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吨标煤/万元)、万元GDP取水量(立方米/万元)、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取水量(立方米/万元)、新建工程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量占当年竣工工程总量的比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量占既有建筑总量的比例共7项指标。
第五条 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考核内容包括基本要求和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基本要求包括节能机构建设情况、法规执行情况、节能绩效考核情况、建立能源管理制度情况、能源统计情况、采取节能措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情况、节能宣传情况、节能培训情况、接受政府监督管理情况等内容。
主要考核指标包括节约能源量和主要产品单位能耗2项指标。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节能降耗考核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经贸委、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和市质监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负责对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属及以上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考核。对市属以下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考核,由区县、高新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同时将考核结果报市节能降耗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节能降耗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认定。
第七条 对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考核,每年组织一次,于次年一季度对上年度进行考核。
第八条 考核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7项定量指标和考核重点用能企业的2项定量指标以统计部门报表数据为依据。定量指标的考核得分由市节能降耗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
第九条 对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考核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个别访谈、抽查企业等形式进行;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考核,除采取以上形式外,还要采取查阅台账、实地考察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评价意见。
第十条 考核程序包括考核准备、现场考核、总结评价、情况通报等环节。
第十一条 考核采用累计计分制,综合评价按累计分计算,800分以上(含800分)且完成主要考核指标为合格,低于80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列入对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核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完成节能降耗指标并对节能降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区县政府领导干部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节能降耗指标任务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辖区重大能源浪费或对节能违法行为处理不力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市政府对考核合格且完成主要考核指标的市属及以上重点用能工业企业颁发节能先进单位奖牌,并对前10名给予奖励。排名1-3名的企业奖励其法定代表人人民币5万元;排名4-10名的企业奖励其法定代表人人民币3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当年内不得申报淄博市工业百强企业、市级以上技术中心。
第十四条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区县属单位及市属以下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节能降耗目标考核表
http://www.zibo.gov.cn/UploadFiles/2006122791749370.xls
2.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降耗目标考核表
http://www.zibo.gov.cn/UploadFiles/2006122791840513.xls
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进行2000年度检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进行2000年度检查的通知
2000年12月18日 证监机构字[2000]291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加强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拟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进行2000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1.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
2.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年检所需报送材料
(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需报送材料
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度检查申请表(附表一)(附软盘―Excel格式)。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情况,重大事项变动情况,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政府部门奖惩情况,参加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组织及有关活动的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依法经营、依法运作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证券公司可免于报送)。
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从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受奖励或处罚的证明材料。
7.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管理部门对申请年检机构重大事项变更批准文件复印件。
8.五篇代表本公司业务水平的研究咨询报告。
(二)证券投资咨询人员需由所在机构代为报送材料
1.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年度检查申请表(附表二)(附软盘―Excel格式);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接受专业培训的证明;
5.受奖励或处罚的证明材料;
6.本年度自外单位调入人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与所在单位签定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由所在单位代办的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三、年检有关规定
(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咨询人员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年检报告或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暂缓年检,限其在两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后年检。
1.因机构变更、咨询人员流动等原因,丧失获得证券咨询业务资格必备条件;
2.报告期内多次对应报事项漏报、迟报;
3.中国证监会据合理原因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正在接受执法机关、行政监管机关涉案调查的机构与执业人员暂缓年检,待结案后再进行年检。被中国证监会暂停业务资格的机构与执业人员暂缓年检,暂停期满再进行年检。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投资咨询机构,不予通过年检:
1.资不抵债的;
2.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后连续六个月未开业或未正常开展业务的;
3.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虚假、有重大隐瞒、遗漏材料的;
4.拒绝或阻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检查的;
5.报告期本机构因违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受证券监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6.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7.被暂缓年检机构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年检的;
8.报告期不履行报告义务的;
9.中国证监会据合理原因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不予通过年检:
1.丧失执业能力或执业条件的;
2.报告期受过刑事处罚的;
3.报告期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两次以上的;
4.证券从业资格申报资料或年检资料虚假或有重大隐瞒、遗漏的;
5.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后连续六个月未从业的;
6.中国证监会据合理原因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作要求
(一)参加年检机构需将本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年检申报材料于4月30日前一式两份、装订成册报送至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资格证书正本所载事项变更,需换发正本的,将证书原件报中国证监会。
(二)派出机构应自收到年检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提出初检意见,将一份申报材料报我会复检,一份由派出机构留存。
(三)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于5月31日前完成初检工作,并将本辖区初检工作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中国证监会在通过年度检查的机构的从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和人员执业证书原件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公告年检结果。
各派出机构要对年检工作高度重视,重点检查参检机构及人员执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检查制度》的情况,初检结束后,要对本辖区初检工作进行总结。同时,派出机构需对自身在报告期执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检查制度》的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与初检工作报告一并报送证监会。
同时,各派出机构要督促辖区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执业人员应接受该委员会组织的业务培训。从2001年年检起,我会将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加入自律组织和执业咨询人员接受持续教育的情况列为年检的考核条件之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9年发布的《关于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人员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