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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时间:2024-07-04 17:13: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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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


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信息技术是当今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电子信息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支柱产业,对于促进社会就业、拉动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和维护国家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确保电子信息产业稳定发展,加快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特制定本规划,作为电子信息产业综合性应对措施的行动方案。规划期为2009—2011年。《规划》的主要内容是:

  一、电子信息产业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实现了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产业规模、产业结构、技术水平得到大幅提升。2001—2007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28%,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约6.3万亿元,工业增加值约1.5万亿元,占GDP比重约5%,对当年GDP增长的贡献超过0.8个百分点,出口额达5218亿美元,占全国外贸出口总额的36.5%。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基地,在通信、高性能计算机、数字电视等领域也取得一系列重大技术突破。但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下半年以来,电子信息产品出口增速不断下滑,销售收入增速大幅下降,重点领域和骨干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利用外资额明显减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同时,我国电子信息产业深层次问题仍很突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强技术创新,促进电子信息产业持续稳定发展,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主线,坚持改革开放,强化自主创新,加快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以优化环境巩固规模优势,以重大工程带动技术突破,以新的应用推动产业发展。稳定出口,拓展内需,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保持电子信息产业平稳较快增长;集聚资源,重点突破,提高关键技术和核心产业的自主发展能力;以用促业、融合发展,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在发展中保稳定,在稳定中谋转型,加快调整电子信息产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和区域结构,实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当前与谋划长远相结合。针对当前外部市场需求急剧下降、全球电子信息产业深度调整的形势,采取积极措施,保持产业的稳定增长。同时,着眼长远发展,集中优势资源,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模式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完善体制机制,改善投融资环境,培育骨干企业,扶持中小创新型企业,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国家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增强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软件等核心产业的自主发展能力。

  坚持自主创新与国际合作相结合。加快自主创新步伐,以系统应用为牵引,加速技术自主开发。同时,继续加大力度吸引国际电子信息制造业和服务业向我国转移,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拓展企业海外发展空间,提高电子信息产业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三)规划目标。

  促增长、保稳定取得显著成效。未来三年,电子信息产业销售收入保持稳定增长,产业发展对GDP增长的贡献不低于0.7个百分点,三年新增就业岗位超过150万个,其中新增吸纳大学生就业近100万人。保持外贸出口稳定。新型电子信息产品和相关服务培育成为消费热点,信息技术应用有效带动传统产业改造,信息化与工业化进一步融合。

  调结构、谋转型取得明显进展。骨干企业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自主品牌市场影响力大幅提高。软件和信息服务收入在电子信息产业中的比重从12%提高到15%。稳步推进电子信息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延长产业链,促进国内产业升级。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特色鲜明的产业聚集区。产业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核心技术有所突破,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数字广播电视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带动形成一批新的增长点,产业发展模式转型取得明显进展。
  三、产业调整和振兴的主要任务

  今后三年,电子信息产业要围绕九个重点领域,完成确保骨干产业稳定增长、战略性核心产业实现突破、通过新应用带动新增长三大任务。

  (一)确保计算机、电子元器件、视听产品等骨干产业稳定增长。

  完善产业体系,保持出口稳定,拓展城乡市场,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发挥产业集聚优势,实现计算机、电子元器件、视听产品等骨干产业平稳发展。

  增强计算机产业竞争力。加快提高产品研发和工业设计能力,积极发展笔记本电脑、高端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工业控制计算机等重点产品,构建以设计为核心、以制造为基础,关键部件配套能力较强的计算机产业体系。大力开拓个人计算机消费市场,积极拓展行业应用市场,推广基于自主设计CPU的低成本计算机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打印机、税控收款机等产品。支持骨干企业“走出去”,进一步开拓全球特别是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市场。

  加快电子元器件产品升级。充分发挥整机需求的导向作用,围绕国内整机配套调整元器件产品结构,提高片式元器件、新型电力电子器件、高频频率器件、半导体照明、混合集成电路、新型锂离子电池、薄膜太阳能电池和新型印刷电路板等产品的研发生产能力,初步形成完整配套、相互支撑的电子元器件产业体系。加快发展无污染、环保型基础元器件和关键材料,提高产品性能和可靠性,提高电子元器件和基础材料的回收利用水平,降低物流和管理成本,进一步提高出口产品竞争力,保持国际市场份额。

  推进视听产业数字化转型。支持彩电企业与芯片设计、显示模组企业的纵向整合,促进整机企业的强强联合,加大创新投入,提高国际竞争力。加快4C(计算机、通信、消费电子、内容)融合,促进数字家庭产品和新型消费电子产品大发展。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模拟电视向数字电视过渡,推动全国有线、地面、卫星互为补充的数字化广播电视网络建设,丰富数字节目资源,推动高清节目播出,促进数字电视普及,带动数字演播室设备、发射设备、卫星接收设备的升级换代,加快电影数字化进程,实现视听产业链的整体升级。

  (二)突破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软件等核心产业的关键技术。

  抓住全球产业竞争格局加快调整的机遇,立足自主创新,强化国际合作,统筹资源、环保、市场、技术、人才等各种要素,合理布局重大项目建设,实现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软件等核心产业关键技术的突破。

  完善集成电路产业体系。支持骨干制造企业整合优势资源,加大创新投入,推进工艺升级。继续引导和支持国际芯片制造企业加大在我国投资力度,增设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完善集成电路设计支撑服务体系,促进产业集聚。引导芯片设计企业与整机制造企业加强合作,依靠整机升级扩大国内有效需求。支持设计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支持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设与科技重大专项攻关相结合,推动高端通用芯片的设计开发和产业化,实现部分专用设备的产业化应用,形成较为先进完整的集成电路产业链。

  突破新型显示产业发展瓶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面板生产为重点,完善新型显示产业体系。国家安排引导资金和企业资本市场筹资相结合,拓宽融资渠道,增强企业创新发展能力。成熟技术的产业化与前瞻性技术研究开发并举,逐步掌握显示产业发展主动权。充分利用全球产业资源,重点加强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努力在新型显示面板生产、整机模组一体化设计、玻璃基板制造等领域实现关键技术突破。

  提高软件产业自主发展能力。依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着力提高国产基础软件的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中文处理软件(含少数民族语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工业软件等重要应用软件和嵌入式软件技术、产品研发,实现关键领域重要软件的自主可控,促进基础软件与CPU的互动发展。加强国产软件和行业解决方案的推广应用,推动软件产业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发展。鼓励大型骨干企业整合优势资源,增强企业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引导中小软件企业向产业基地集聚和联合发展,提高软件行业国际合作水平。

  (三)在通信设备、信息服务、信息技术应用等领域培育新的增长点。

  加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动业务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强化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领域的运用,积极采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新应用带动新增长。

  加速通信设备制造业大发展。以新一代网络建设为契机,加强设备制造企业与电信运营商的互动,推进产品和服务的融合创新,以规模应用促进通信设备制造业发展。加快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下一代互联网和宽带光纤接入网建设,开发适应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特点和移动互联网需求的新业务、新应用,带动系统和终端产品的升级换代。支持IPTV(网络电视)、手机电视等新兴服务业发展。建立内容、终端、传输、运营企业相互促进、共赢发展的新体系。

  加快培育信息服务新模式新业态。把握软件服务化趋势,促进信息服务业务和模式创新,综合利用公共信息资源,进一步开发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信息服务业务。积极承接全球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引导公共服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外包数据处理、信息技术运行维护等非核心业务,建立基于信息技术和网络的服务外包体系。提高信息服务业支撑服务能力,初步形成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满足产业国际化发展要求的公共服务体系。

  加强信息技术融合应用。以研发设计、流程控制、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为突破口,推进信息技术与传统工业结合,提高工业自动化、智能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加速行业解决方案的开发和推广,组织开展行业应用试点示范工程,支持RFID(电子标签)、汽车电子、机床电子、医疗电子、工业控制及检测等产品和系统的开发和标准制定。支持信息技术企业与传统工业企业开展多层次的合作,进一步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结合国家改善民生相关工程的实施,加强信息技术在教育、医疗、社保、交通等领域应用。提高信息技术服务“三农”水平,加速推进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发展壮大涉农电子产品和信息服务产业。

  四、政策措施

  (一)落实扩大内需措施。

  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以及家电下乡、其他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进一步拓展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空间,引导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下一代互联网、数字广播电视网络、宽带光纤接入网络和数字化影院建设,拉动国内相关产业发展。完善普遍服务机制,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加强农村电信和广播电视覆盖,加速实现“村村通”。支持国内光伏发电市场发展和LED(发光二极管)节能照明产品推广。建立国家资金支持的重大工程配套保障协调机制,带动电子信息产品以及相关服务发展,引导国内企业互相配套。

  (二)加大国家投入。

  国家新增投资向电子信息产业倾斜,加大引导资金投入,实施集成电路升级、新型显示和彩电工业转型、TD-SCDMA第三代移动通信产业新跨越、数字电视电影推广、计算机提升和下一代互联网应用、软件及信息服务培育等六项重大工程,支持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鼓励地方对专项支持的关键领域和重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源投向电子信息产业领域。加大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投入。

  (三)加强政策扶持。

  继续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明确的政策,抓紧研究进一步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并适当延长液晶等新型显示器件优惠政策。落实数字电视产业政策,推进“三网融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根据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认定目录和标准。研究出台光伏发电和半导体照明推广应用的鼓励政策。

  (四)完善投融资环境。

  落实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加大对电子信息产业的信贷支持。引导地方政府加大投入,有效发挥信用担保体系功能,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电子信息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服务。依托产业基地、企业孵化器等产业集聚区,扩大电子信息中小企业集合发债试点。对符合条件的电子信息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产品更新换代的外汇资金需求,通过进出口银行提供优惠利率进口信贷方式给予支持。积极发展风险创业投资,大力支持海外归国人才在国内创业发展。落实优惠条件,降低商检和物流费用,支持国外企业稳定在我国的生产规模,扩大投资。加强产业基地公共基础设施和支撑服务体系建设,优化产业集聚区发展环境。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和功能优势,加大打击走私力度,促进电子信息产品研发、维修、配送及服务外包业务的发展。

  (五)支持优势企业并购重组。

  在集成电路、软件、通信、新型显示器件等重点领域,鼓励优势企业整合国内资源,支持企业“走出去”兼并或参股信息技术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鼓励金融机构对电子信息企业重组给予支持。

  (六)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

  继续保持并适当加大部分电子信息产品出口退税力度,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电子信息产品出口的积极作用,强化出口信贷对中小电子信息企业的支持。落实科技兴贸规划。采取综合措施为企业拓展新兴市场创造条件,支持企业“走出去”设立研发、生产基地,建立境外营销网络。拓展与国外政府、企业间的合作,大力推动TD-SCDMA等标准技术在海外市场的拓展和商用。落实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动软件外包企业加快发展。

  (七)强化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加快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加强移动通信、笔记本电脑、软件、新型显示器件等领域创新能力建设,完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电子元器件、系统整机、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组成各种形式的产业联盟,促进联合协同创新。大力推进TD-SCDMA、地面数字电视、手机电视、数字音视频编解码、中文办公文档格式、WAPI(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数字设备信息资源共享等标准产业化进程,加强RFID、数字版权管理、数字家庭产品等关键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工作,加快制定工业软件、信息安全、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和规范。加强对电子信息产品和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将集成电路升级等六项重大工程所需高端人才引进列入国家引进高层次海外人才的相关计划,提高国内研发水平。

  五、规划实施

  各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9〕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1月23日十届7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市环卫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以下简称“市区”)建筑垃圾的排放、消纳、回填、清运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市区建筑垃圾排放,实行有计划的统一排放管理。管理部门应当本着“方便排卸、就近就地、急者先排”的原则,安排、协调好排放工作。
  第四条 惠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惠城区和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惠阳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公路、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房管、公用事业、园林等部门,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居委会或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协助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辖区或住宅小区内居民装修房屋、修缮炉灶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辖区建筑垃圾排放和行政管理措施。
  (二)定期公布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专业信息。
  (三)统一印制辖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申请登记表格和环境卫生责任书。
  (四)核发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五)统一调剂和作出建筑垃圾的排放和回填计划,与建筑垃圾排放单位或个人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按市、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
  (六)管理固定或临时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七)对辖区的无主建筑垃圾,按属地管理原则,协同有关部门督促责任区单位及时清运。
  (八)开展建筑垃圾清运、消纳的有偿服务工作。
  第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具体缴费标准由市、区物价部门核准。
  第七条需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排放前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计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图纸等资料到所在地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排放手续。经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派员现场核实建筑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消纳场地,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后方可按规定排放。
  第八条 建筑垃圾的排放量以立方米为计算单位,不满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具体以拆迁挖掘、修缮施工预算和图纸资料为计算依据。
  第九条 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受纳前持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计算建筑垃圾消纳量的图纸等资料到所在地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受纳手续。
  第十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时,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应当委托经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
  第十二条 居民房屋装饰装修、修缮炉灶所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需要排放的,应按照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场地排放,或者委托经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建筑垃圾倒在生活垃圾桶池、河涌、沟渠、道路、绿化带、内街空旷地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堆放建筑垃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物料的,应按临时占道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取得《临时占道许可证》后方可临时占用。
  第十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需变更已批准的处置计划或延长处置时间的,应将调整的处置计划报经原审批的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重新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经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验并取得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后方可营运。
  无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的车辆不得运输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的运输时间、路线到指定的场地排卸。
  第十八条 接受建筑垃圾排放、消纳、运输任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排放、消纳、运输任务再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采取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运输车辆车轮带土、不封盖、超载、车厢破损等引起扬撒遗漏建筑垃圾污染道路和周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并自觉接受市、区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警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车辆准运证,不得转借、出让、涂改和伪造。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的场地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报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同意后,有计划地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损坏。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的场地,应按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受纳建筑垃圾,定期进行清理,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卫生。
  第二十四条 自有消纳建筑垃圾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如不在同一红线范围内自行消纳而需运往同一单位的另一红线内地块进行消纳的,应报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临时受纳许可证方可进行,并搞好场地环境卫生和接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进入消纳场地后,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按指定的地点排卸。
  第二十六条 施工场地与车辆出入口,应铺设长20米~30米,宽3米~6米的硬底通道,并在通道上设有车辆清洗设备,车辆驶离工地前有专人冲洗干净。禁止场地车辆带土行驶,污染道路和周围环境。
  第二十七条 单位自有场地或征用的低洼地、废水塘、滩涂等需回填建筑垃圾的,应向所在地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并组织回填。建筑垃圾的回填量可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八条 对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或对违反本办法行为进行检举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公正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工程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排放、消纳、回填、清运等处置活动的管理。
  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是指经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定点,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管理的大型余泥渣土填埋场。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是指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选用和审定或监督可进行回填的建设单位自有场地。
  第三十二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惠府〔1997〕5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报表及填报说明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报表及填报说明的通知

2002年4月27日 财金函〔200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有关金融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2〕32号)的规定,我部统一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报表及填报说明(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或投资实体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须按财金〔2002〕32号文的要求如实提供原始资料,并按以下规定填写有关报表:
  1.办理占有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申报表2)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3)。
  2.办理变动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申报表5)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6)。若仅为企业名称、住所或法人代表变更,只须填报申报表4。
  3.办理年检登记须填报:《 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表》(申报表7)。
  4.办理注销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申报表8)、《注销企业国有资本及享有权益处置表》(申报表9)。
  企业在申办以上产权登记时,若有资产担保或司法冻结事项发生,还须填报《企业资产担保事项备案表》(申报表10)或《企业资产司法冻结备案表》(申报表11)。
  以上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1)及其填报说明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申报表2)及其填报说明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3)及其填报说明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4)及其填报说明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申报表5)及其填报说明
     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6)及其填报说明
     七、__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表(申报表7)及其填报说明
     八、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申报表8)及其填报说明
     九、注销企业国有资本及享有权益处置表(申报表9)及其填报说明
     十、企业资产担保事项备案表(申报表10)及其填报说明
     十一、企业资产司法冻结备案表(申报表11)及其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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