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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充《中国汽车工业年鉴》编委和联络员队伍并做好2010年版《中国汽车工业年鉴》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1:35: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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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充《中国汽车工业年鉴》编委和联络员队伍并做好2010年版《中国汽车工业年鉴》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扩充《中国汽车工业年鉴》编委和联络员队伍并做好2010年版《中国汽车工业年鉴》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装函[201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汽车企业(集团):

  《中国汽车工业年鉴》是全面记述我国汽车工业各方面发展的权威资料,自1983年创刊以来,一直接受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全国汽车工业企业的年度调查工作,为政府部门了解行业发展情况、制定汽车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等提供了大量翔实、准确的数据和资料。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国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的年度调查等工作,编好《中国汽车工业年鉴》,为政府部门制定汽车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工作提供更好的服务。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主要企业(集团)设立《中国汽车工业年鉴》编委和联络员,扩充《中国汽车工业年鉴》编委和联络员队伍,进一步做好全国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的年度调查等工作。同时,将这一工作制度化,自2010年开始,各编委和联络员单位每年均应按要求认真做好《中国汽车工业年鉴》的有关工作。《中国汽车工业年鉴》的有关工作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承担。

  现将“扩充《中国汽车工业年鉴》编委和联络员队伍并做好2010年版《中国汽车工业年鉴》有关工作的相关事项”印发给你们。该工作是一项重要的行业工作,各单位应给予充分重视,收函后尽快落实编委和联络员,并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2010年版《中国汽车工业年鉴》的有关工作。

  附件1 扩充《中国汽车工业年鉴》编委和联络员队伍并做好2010年版《中国汽车工业年鉴》有关工作的相关事项.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147543.files/n13146969.doc
  附件2 主要汽车企业.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147543.files/n13146971.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1991年11月4日,财政部

根据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现将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级次问题
按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的类型和经营范围确定预算级次如下:
(一)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即海上石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海上石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海上石油外资企业和海上石油外国企业的缴纳的“所得税”(包括其发展陆上业务和进行石油制品生产缴纳的“所得税”)属于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一般企业(除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外,下同)即一般外资企业和一般外国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于地方预算收入(实行总额分成体制地区,应纳入分成总额,下同),上缴地方财政。
(三)一般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除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外,下同)缴纳的“所得税”,其预算级次,从今年起,按隶属关系重新划分如下:
1.由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含事业单位,下同)单独与外商合营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2.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共同与外商合营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按各自投资比例(或规定的分成比例)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为简化手续,此项收入平时暂作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地方应分成的部分,年终通过结算由中央财政返还。
3.地方所属企业单独与外商合营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
鉴于年度预算执行中改变这两项收入的级次,会增加调库等诸多事务,所以今年暂缓执行。此项规定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财政结算问题
(一)一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收入按隶属关系重新划分预算级次后,相应减少地方财政收入部分,按1990年决算数返还,年终单独结算。具体办法:在1992年度决算时,请地方财政部门提供1990年度“一般合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中央部门所属企业与外商合资的一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缴纳此项税款的实际入库数及交款书影印件,经我部工交司商有关司局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按财政体制计算返还。以后年度以此为基数结算返还。
(二)一般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重新划分预算级次后,相应减少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即与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合作的外方投资者缴纳的“所得税”,按1990年决算数返还,年终单独结算。具体办法比照一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结算办法办理。
(三)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共同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地方应分成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提供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共同与外商合营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名单及其缴纳的“所得税”数额(并附影印的“缴款书”)和投资比例(或规定的分成比例),经我部工交司商有关司局审核后,由中央财政返还地方财政。
三、关于预算科目问题
在“1991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工商税收类”中增设第16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一个“款”级科目,“款”下设置:第1项“海上石油合资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2项“一般合资企业所得税”,一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3项“海上石油合作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中外合作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4项“一般合作企业所得税”,一般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5项“海上石油外资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外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6项“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一般外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7项“海上石油外国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外国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8项“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一般外国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
上述第1、第3、第5、第7等四个“项”级科目为中央预算收入科目,第6、第8两个“项”级科目为地方预算收入科目,第2、第4两个“项”级科目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共用科目。
四、关于缴库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缴库手续,由国家税务局和海洋石油税务局比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缴库手续办理。
以上规定,除重新划分一般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所得税”收入的预算级次的规定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余均从1991年7月1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货物运输合同连带责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货物运输合同连带责任问题的复函
1992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法经上(1992)11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带责任是债务方为二人以上的一种债的关系,而货物运输合同虽有三方当事人: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围绕运输合同的标的运输行为而产生的,表现为在运输过程的不同阶段上,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不发生运输行为,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因此,在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之间债的关系中,承运人是单一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一、二审将托运人与承运人作为货物运输合同诉讼的共同被告,二审判决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
本案承运人违反铁路运输规章关于集装箱货物由托运人确定重量,承运人抽查的规定,在货物运单上确定货物重量,因此应对货物短少负违约责任。但由于已查明货物短少系托运人私自掏箱所致,根据《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