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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时间:2024-07-09 10:37: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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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公告2012年第45号




  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Ⅲ阶段排放限值的第79批、第Ⅳ阶段排放限值的第55批和第Ⅴ阶段排放限值的第10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79批)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55批)
     3.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五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10批)
     4.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5.公告变更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207/t20120731_234135.htm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教高〔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事厅、科技厅、国资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紧密配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全面实施,切实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为我国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现就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总体要求。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多方面的积极性;统筹协调招生、培养、就业、使用等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培养质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基本原则。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要坚持统筹规划,加快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积极扩大培养规模,大力开展继续教育,切实解决国家重点领域的人才紧缺问题,着眼长远需要,研究建立和健全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长效机制。



  3.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精神,当前要优先支持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地质、矿业、石油天然气、核工业、软件、微电子、动漫、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公益、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领域以及新兴产业的紧缺人才培养。



  二、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任务



  4.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主动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根据相关产业和行业对专门人才的实际需求,在拓宽专业口径的基础上,在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努力扩大紧缺专业的人才培养规模,优化人才培养结构,为产业部门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5.加快人才培养体制和机制的改革,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教育。鼓励高等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建设重点领域学科和专业,按照企业对人才的要求实行“订单式”培养。聘请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参与制订人才培养目标、进行课程设置、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加大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工科在校学生要到企业去进行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时间不少于6个月。建立“双师型”教师队伍,积极邀请企业专家兼课,派教师到企业学习。高等学校在开展高职高专、本科、研究生培养的同时,还可以通过转专业培养、工程硕士培养等多种形式加快培养紧缺人才。



  6.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大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和跨国公司合作培养人才的力度,探索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国家紧缺人才的有效途径。由国家留学基金支持,优先选派国家紧缺专业的学生到国外大学或企业学习。大力引进国家紧缺专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提高国内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吸引国外优秀专家学者来华授课或共同开展研究。研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积极推进教学改革。



  7.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建设需求的大批高素质人才。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切实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高等教育全过程,增强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行业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



  8.充分发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导向作用,引导和鼓励学生学习国家最需要紧缺的专业、毕业后主动到艰苦行业和基层单位就业。在分配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时,对于以农林水气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等学校予以适当倾斜。高等学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气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9.加强国家重点领域学科和专业建设。加大重点领域学科和专业建设经费的投入,在“985工程”、“211工程”、“质量工程”、“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以及相关专项建设中,要向国家重点领域的学科和专业倾斜,给予重点支持,为紧缺人才培养提供坚实的基础。



  三、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积极参与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



  10.行业主管部门要与教育部共同制订本行业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方案,并纳入本行业的发展规划,给予专门支持。要推动所属行业企业建立规范有效的人才激励和使用机制,为紧缺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以吸引和稳定紧缺人才。要定期组织调查了解本行业国家重点领域人才需求状况,了解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使用情况和评价意见。



  11.企业要积极参与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国家鼓励企业出资支持重点领域学科和专业建设、设立奖学金或助学金。对于企业或个人支持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各项经费,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的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国家鼓励企业积极接受高校学生实习,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的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应为高校学生实习提供便利条件,选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指导。



  12.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积极开展紧缺人才继续教育。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本行业国家重点领域的紧缺人才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应作为考核评价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对承担继续教育任务的高等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给予必要支持。国家鼓励企业联合高等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的继续教育,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教育和培训经费,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相关领域紧缺人才的继续教育。



  四、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加大对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



  13.建立“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部际联席会议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人事部、国资委等部门组成,协调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相关工作,研究制定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扶持政策。



  14.建立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供需信息发布平台。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行业的企业,每年向信息发布平台提供本年度招聘紧缺人才和接受高校学生实习的信息,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高等学校每年向信息发布平台提供本校国家重点领域相关学科和专业情况、应届毕业生和派遣高校学生实习信息,由该信息发布平台向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双向发布。



  15.各地要大力支持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及时制订本地区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高等学校培养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的协调和领导,加大对国家重点领域学科和专业建设的支持力度,保证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的质量。



教 育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人 事 部

科 技 部

国 资 委

二○○七年八月六日


宜春市工业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暂行管理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2〕27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工业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工业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宜春市工业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合理利用和管理宜春市工业区(以下称工业区)土地,进一步吸引外来投资,加速工业区的发展,根据《宜春市工业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宜府发[2002] 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业区用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用地申请
外商(含本市以外的国内客商,下同)在工业区投资项目用地,须提交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等技术文件,以及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银行资信、法人身份证、项目进区协议等资料,向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
二、用地安排
管委会接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申请后,根据工业区规划、功能分区及产业归类的情况,按照项目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选址和用地位置,并与外商签订用地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
1、用地面积:一般按项目实际需要或投资规模的资金额比例确定安排用地面积。
2、用地方式:一般采用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具体由管委会与外商协商确定。
3、开工时间:一般项目在协议签订后二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
4、项目投资的进资方式与时限:根据入区投资项目合同约定的进资方式,以项目的实际建设周期为基础,确定进资时限。一般项目完成进资时间不得超过开工后的12个月。
5、土地用途:主要明确外商使用工业区土地的具体用途,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6、违约处置:已签订用地协议的外商投资项目未能按协议进资开工建设的,管委会有权收回其土地并另作处置;项目虽开工建设,但因投资方资金未到位致使项目无法按期竣工,超过6个月以上者,管委会有权无偿收回其土地并处置其地面建筑物及构筑物,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由违约方负责。项目用地如遇管委会作出规划性调整而影响投资者使用的,管委会应及时作出相应用地安排,并补偿投资者在土地使用上已经实际发生的投资损失。
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管委会根据外商取得土地的方式以及国家有关土地使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发给外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1、申请划拨方式用地的项目,应在项目建成或项目资金到位后,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并据此计算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然后根据投资额按宜府发[2002] 8号文件的规定,核定应无偿划拨土地的面积。超过划拨面积的部分,可以由外商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一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市政府按一事一议方式批准的特例项目,按市政府批准意见办理。
2、申请租赁方式用地的项目,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签订租赁土地协议,确定土地租赁价格(每月每平方米价一般不高于0.5元人民币)及支付租赁费的时间与方式。待项目建成后,由管委会将土地使用证发给项目业主。
3、申请出让方式用地的项目,一般按照受让方的付款方式,分别情况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一次性付清土地款的,在收款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给土地使用证;分期付款的,一般在其付清全部土地款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给土地使用证。特殊情况,投资外商确需利用土地融资的,经市政府或管委会批准,可在其未付清土地款的情况下,先办给外商土地使用证,但管委会与外商应签订相应协议,约定土地款清结期限、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四、土地使用监督
所有取得使用权的项目用地,其规划建设面积必须达到江西省建设厅赣建规[2002] 8号文件(《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规定的控制指标(见附件)。凡规划建设面积未达到要求的,管委会可按差额部分每年每平方米6元人民币的标准加征闲置土地使用费。
五、特殊情况用地安排
根据市政府优惠政策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及留学归国人员创业项目,可按实际需要无偿划拨土地。享受此项政策优惠的项目,须向管委会提供以下资料,经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划拨:
1、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2、省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证明文件;
3、要求进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
六、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前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依照原约定履行。具体施行解释权归市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附件: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新区)。


宜春市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