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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6 08:52: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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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3号

《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周伯华

二00六年三月一日

第一条 为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客观、准确、及时掌握污染源动态排放状况,防止污染事故发生,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包括水、大气、噪声污染源自动监控。

自动监控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规划,组建全省统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

市州、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实施方案,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一)拥有向大气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额定蒸发量在20吨以上的燃煤锅炉的;

(二)拥有有组织向大气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量相当于额定蒸发量在20吨以上燃煤锅炉的工业炉窑和固体废物焚烧炉的;

(三)日排放含有二类污染物的废水1000吨以上的;

(四)日排放含有一类污染物或者病毒、病菌的废水100吨以上的;

(五)其他拥有影响公共利益,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须重点监管的污染源的。

第六条 纳入自动监控建设规划的污染源,排污者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标准、技术要求,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

安装大气自动监控设备,采样探头附近应当按照规定预留永久性的规范对比采样孔或取样口。

排污者未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自动监控建设规划规定的期限,完成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本办法实施前产生的污染源,排污者应当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第八条 鼓励排污者选择使用进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线监测仪器设备名录的自动监控设备。

排污者应当将安装技术方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者,必须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自动监控数据传输通信协议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数据的采集、上传进行处理,并负责数据传输接口与监控网络端口的对接,保证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网络有效地联网运行。

仪器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和标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财政部门从排污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运营和示范区(项目)的建设,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以新带老项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负责筹集。

本办法施行前产生的污染源,其自动监控设备建设资金由排污者筹集;筹集确有困难的,对不足部分,排污者可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后,排污者应当立即将该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远程监控数据管理平台联网,并试运行30日。在试运行期满后的30日内,排污者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以新带老项目的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验收,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一并验收。

本办法施行前产生的污染源,其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验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排污者申请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验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自动监控设备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表、项目总结、项目资金决算书、设备验收对比测试报告;

(二)设备试运行30日的自动监测汇总打印数据,自动监控设备调试、校准、检测等技术资料;

(三)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四)符合验收技术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委托社会化运营管理单位管理自动监控设备的合同。

第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或调试校验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设定系统密码。

第十五条 经验收(校验)合格后的自动监控设备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管理和排污收费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并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对比监测校验。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对比监测校验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出现异常时,排污者或社会化运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需停运、拆除、部件更换、重新运行,应当在7日前报经有管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停运或闲置2个月后重新启动,须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由环境监测机构重新进行校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检修、部件更换后,须进行人工标定。

因不可抗力和突发性原因致使自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或导致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和设备情况。

第十八条 排污者必须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营管理委托给依法取得运营管理资质证书的社会化运营单位维护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运营费用由财政安排。

第十九条 排污者与社会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签订运营管理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担负社会化运营管理的单位,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供排污者选择。

  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和社会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障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拆除、更换、闲置自动监控设备。

排污者必须保障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房屋、水、电、气等条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施行前的排污者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或者不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

  (三)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设备,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建设自动监控设备,并逾期不改的,十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社会化运营管理单位违反环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自动监控运营管理资质。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卢森堡大公国政府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文化合作协定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卢森堡大公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卢森堡大公国政府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文化合作协定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11月25日)
  根据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签订并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起生效的两国文化合作协定,两国政府文化代表团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北京举行会议。
  双方回顾了迄今为止文化协定的执行情况,认为有可能进行更好的合作,特制订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计划如下:

         第一章 教育、科技人员交流培养

  第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个四人的教育或科技学者代表团,为期一周。中方的科技学者代表团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所属的高等院校人员组成。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中方每年向卢方提供二名进行学习或研究的奖学金名额,为期一学年。其人选由卢方决定。
  卢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一名进行学习或研究的奖学金名额,为期十二个月。其人选由中方决定。

  第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卢方向中方提供一名在高等管理学科领域内短期进修的名额,为期两年。专业为:管理信息、贸易及银行;在科技学科领域内,卢方向中方提供一名进修名额,为期三年。专业为:工业信息。
  此外,卢方每年还向中方提供一个在企业、银行、医疗、农业、生态学等方面的学校、科研机构内短期进修的名额,为期一年。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公立研究机构建立对口联系。
  双方希望加强卢森堡地球动力研究所和中国国家地震局之间业已存在的合作关系。就此,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卢方希望向中方提供一名为期一年的奖学金名额供中国专家在卢森堡地球动力研究所进修。卢方希望中方专家在卢森堡共同从事有关地球动力学的研究。如果需要延长该专家在卢森堡的停留期限,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五条 双方鼓励在教育、科技领域内的资料和出版物的交换。

             第二章 文化艺术

  第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派一带乐队的皮影剧团访卢。

  第二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派一由十至十五人组成的民乐小组访卢,为期一周。

  第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在卢森堡举办一个中国民间美术展览及制作表演,随展人员六人,访问时间七至十天。

  第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卢方在华举办一个当代艺术展。

  第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在卢举办一个陕西省秦始皇陵发掘图片、资料展览。

  第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派一个由三人组成的中国文艺家(包括戏剧、电影等方面的艺术家)代表团访卢,为期一周。

  第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二名图书馆专业人员,为期一周。双方鼓励图书和出版物的交换。

  第八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二名作家到对方国家访问,访问时间二周。

  第九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卢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一个夏季奖学金名额,供中国学生赴卢森堡音乐学院进修音乐。

  第十条 一九九五年,卢森堡市将被定为为欧洲文化城市,届时,卢方希望中方能在一项面向国际创作活动的计划中参加一个或几个文化活动。中方对此将予以积极考虑。

           第三章 广播、电影、电视

  第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电影资料,并支持放映对方国家的电影。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之间进行友好合作,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机构另行商定。

  第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在卢举办一次电影周,并派一个三人组成的代表团参加电影周活动;中方希望接待卢方一个由三人组成的电影代表团来华访问。

              第四章 体育

  第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体育方面的交流,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机构进行磋商。

  第二条 卢方建议接受一名中国专家赴卢进修体育干部的培训,为期一周。

              第五章 其他

  第一条 通则及本执行计划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交流及互访费用实施办法见附件。

  第二条 双方的任何一方如希望在本计划内增加新项目,可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六章 下次会议的时间与地点

  双方代表团将于一九九四年第四季度在卢森堡市召开会议,制定两国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文化合作计划。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署,共两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卢森堡大公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乔治·桑特尔
     (签字)            (签字)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鉴于《安徽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已被《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代替,决定废止《安徽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