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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10:17: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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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办〔2010〕1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信用

贷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做好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2010〕4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联合市人民政府金融办、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在示范区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
  第三条 试点工作的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扶持、风险共担、持续经营、多方共赢。

  第二章 试点企业、试点银行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示范区企业可申请成为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单位:
  (一)在示范区内注册、纳税,产业类型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导向,企业技术含量高或者发展前景好的成长性企业。
  (二)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下,且最近一个年度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或者金融机构相对应信用评定级别以上。其中:
  1.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企业,同时要求最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达到5%或者净利润增长率达到10%;
  2.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同时要求最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者净利润增长率达到15%。
  第五条 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参与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试点银行应当与管委会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示范区提供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试点银行应当改进企业授信管理,建立信用贷款快速审批通道,为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提供快捷、优惠的信用贷款服务。试点银行应当在企业贷款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有关信息。
  第七条 试点银行必须坚持独立审贷的原则,根据信贷授信管理的基本要求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需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自主确定信用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水平。
  第八条 鼓励试点银行加强与保险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的联系,探索运用贷款保险、信贷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的方式对试点企业给予支持。
  第九条 试点银行应当按季度及时将对试点企业的信贷支持情况和信贷资产质量向有关部门和示范区企业信用促进会反馈。
  第十条 参与企业信用贷款的试点企业、试点银行和信用评级机构名单,由管委会通过政务网(www.wehdz.gov.cn)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管委会积极支持示范区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
  (一)对参与信用评级的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企业补贴50%的信用评级费用。
  (二)对按期还本付息的试点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贷款贴息奖励,对单个企业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60万元。
  (三)信用贷款出现风险,试点银行经全力催收,仍然无法收回,进入银行核销程序后,管委会相应承担试点银行本金部分最终损失的30%;
  经信用增级后发放的信用贷款出现风险,经试点银行全力催收,仍然无法收回,进入银行核销程序后,管委会在承担试点银行本金部分最终损失的30%基础上,信用增级每增加一级,承担试点银行本金部分最终损失的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对试点银行单笔信用贷款补偿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申办流程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信用贷款申办流程:
  (一)试点企业信用贷款应当向试点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企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信用促进会推荐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结果证明材料;
  3.试点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试点银行在企业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对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贷款申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试点企业信用评级费用补贴申办流程:
  (一)试点企业信用评级费用补贴由企业向企业信用促进会提出申请。试点企业应当在信用评级后1个季度内向企业信用促进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企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信用评级结果证明材料;
  3.企业信用评级费用单据;
  4.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信用促进会按季度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管委会申请信用评级费用补贴资金。
  (三)管委会按季度对企业信用促进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信用评级费用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信用促进会,由企业信用促进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信用贷款奖励申办流程:
  (一)试点企业信用贷款奖励由企业向企业信用促进会提出申请。企业应当在按期还本付息后半年内向企业信用促进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企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信用评级结果证明材料;
  3.企业信用贷款奖励申请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企业按期还本付息的证明材料;
  5.企业信用贷款利率明细表;
  6.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信用促进会按季度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管委会申请奖励资金。
  (三)管委会按季度对企业信用促进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信用促进会,由企业信用促进会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十五条 信用贷款损失的补偿流程。试点银行在信用贷款出现风险时,经全力催收,仍然无法收回,进入银行核销程序后,可向管委会申请办理信用贷款风险补偿。
  (一)试点银行应当在有效诉讼时效内采取一切必要的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逾期信用贷款进行催收。在采取一切措施和手段后仍无力追回损失并能提供有力证据后提交下列材料:
  1.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
  2.信用贷款追偿情况说明及无法追回损失的证据;
  3.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管委会审核试点银行申请材料符合条件后,将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拨付给试点银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试点银行、信用中介机构在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业务中弄虚作假的,责令其退回相应补贴资金和奖励,取消其试点单位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2004年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评估分析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2004年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评估分析的通知


(2005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5〕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宗教局、地震局、气象局、信访局、海洋局:

为了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年度评估分析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请你们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汇总2004年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涉及社会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并对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分析。

一、评估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汇总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情况,并与2003年情况进行比较。

(二)分析与评估。

1.总结分析。侧重对2004年度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情况、特点、原因、规律进行总结分析,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

2.工作评估。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对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1)组织体系: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等组织体系建设情况;

(2)运行机制:包括预测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和信息发布等机制运行情况;

(3)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财力、物资、人员转移安置、医疗卫生和交通运输保障、通信等应急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

(4)监督管理:包括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责任追究与奖惩情况。

(三)结论和建议。

对2004年度应急管理工作作出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二、有关要求

(一)情况汇总要力求全面、准确,有关数据的统计方法要规范、细致,避免重复和疏漏。

(二)对2004年度应急管理工作的评估分析要实事求是,既要总结经验,又要找准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三)评估分析报告稿要简明扼要,篇幅不要过长。

(四)请于1月24日前,将评估分析报告通过国务院值班信息管理系统,报国务院办公厅。


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开拓了一个开阔、迅捷的平台,带给人们的生活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网民的权益也伴生性地受到来自互联网的侵害。对于这些侵害行为许多现有法律根本未曾涉及,这对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一、网络侵权的侵权情形

互联网,是科技发展的产物,也是信息时代的标志。尽管是一个虚拟的空间,给予了网民自由的交流空间。在反腐机制尚未健全、腐败行为屡禁不止的背景下,甚至起到了监督、反腐的作用。然而,因为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和互联网道德失范,互联网往往充斥着自私的报复、造谣、辱骂和骚扰,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权利。从司法实践来看,网络侵权案件主要包括侵犯人身权和侵犯知识产权两大类,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黑客敲诈勒索等侵犯财产权的侵权表现形式也在不断出现。

(一)侵犯肖像权的情形

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我国对于肖像权的保护范围是比较狭窄的,我国《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都把“以营利为目的”作为构成肖像侵权的一个必要条件,这使得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不够彻底。

实际上“网络侵权”事件大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所以很难被认定为构成肖像侵权。实际上,肖像权作为人格权,评定是否侵权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对于作为人格权的肖像权而言,如果未经许可,擅自以侮辱、歪曲、丑化及其他非正当方式使用他人的肖像的,通常可以构成对肖像人格权的侵害。当然,出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需要而未经许可使用肖像的,一般也不宜认定为侵犯肖像权。

(二)侵犯名誉权的情形

名誉权,是指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网络侵权中,一旦某人或者某件是得到网民持续关注,许多网民采取侮辱、诽谤、披露隐私等方式来评价当事者,名誉侵权更多地表现在论坛中网民的议论和评价过程中,这种评价远远超出了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合理界限,构成了对当事者的名誉伤害。判断侵犯名誉权中最重要的标准就是是否歪曲或捏造事实,从而导致被当事者的社会评价降低或名誉受损,如果仅是语言有些偏激,并无捏造事实的情节,则不构成名誉侵权。

(三)侵犯隐私权的情形

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在网络上,未经当事人的同意,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他人隐私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私人领域的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尽管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还直接,但通过网络侵犯隐私权的情况已经不鲜。除了在网络上将他人在现实生活中的隐私公开构成侵犯隐私权外,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涉足网络虚拟的私人空间,如侵入他人账户、电子邮箱、系统程序等,也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

(四)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权。

网民使用网络,主要目的就是获取、发布和传播信息,上传、下载、搜索、链接信息。也有一些网民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商标标识,导致误认的。该行为可能都构成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意义上的侵权,从何产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不正当竞争也是知识产权侵权常见的,360和腾讯互掐后则更加显现。如利用域名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网络广告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利用网络侵害竞争对手商誉,通过网络侵犯他人商业机密,或者使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网络攻击,采取不正当的技术措施影响对方软件的正常下载、安装和运行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网络侵权的特点

网络作为一种新技术产物,在其中发生的侵权案件又有着不同于传统侵权案件的显著特点:

1、侵权主体广,侵权客体杂

互联网是一个虚拟世界,任何人都可以匿名或者以任意的称谓参与网络活动。侵权主体既包括发布者、也包括转发、复制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维权人通常很难找到实施侵权行为背后的人。

网络侵权主体广泛,客体也多样。网络侵权具有简单易行特点,如公布他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复制他人作品、公布他人肖像、利用软件侵害他人财产等,不但直接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还间接地侵犯名誉权,甚至可能发展到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财产权、个人生活安宁等合法权益。

2、取证困难大,责任确定难

网络侵权中,互联网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决定了要确定侵权人十分困难,网民往往掩饰真实身份,也不知悉正在和自己交流的人的真实身份。一旦网络上实施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难以及时查明,更谈不上如何让其承担责任。而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民事取证的程序,网络维权举步维艰。

网络侵权是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新型案件,既无类似案件的审判经验可供参考,也无比较法上的资料可供借鉴,我国法律中也没有直接具体的规定,并且言论自由与侵犯权利之间的界限模糊,因而也直接适用法律条文,加上网络匿名加剧了调查取证的困难,这些使得对侵权责任的认定比较困难。

3、侵权危害大,损失挽回难

从范围上讲,网络是全球性的,没有物理上的地域、国家边界,侵权后果理论上可以扩散到网络覆盖的任何地方,这个范围是传统侵权案件无法相比的。从速度上看,网络是以数字信息快速交换和传播为重要特征的,侵权后果也随着信息的交换传播而迅速扩散。侵权后果一旦发生,危害极大,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挽回成本高昂并且十分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