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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5-18 07:01: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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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意见

发改运行[2013]1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吉林省能源局,交通运输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夏季是我国用电高峰时期,负荷需求高,保障难度大,需要从增加有效供应和强化需求侧管理两方面入手,统筹做好各项工作。为确保今年电力迎峰度夏形势平稳,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特制定本意见。
一、准确把握今年迎峰度夏面临的形势和总体工作要求
今年以来,受需求放缓影响,除天然气外,煤电油运供需均较为宽松。预计迎峰度夏期间,全国电力需求增速将有所回升,大部分地区供需基本平衡,个别地区高峰时段平衡偏紧,西南水电消纳压力较大;气温、来水方面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空调负荷可能增加较多。
今年迎峰度夏的总体工作要求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工作、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把居民生活等重点用电摆在突出位置全力予以保障,积极消纳清洁能源,提高供电可靠水平,加强电力安全生产,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坚持深化改革,推动建立保障电力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确保电力迎峰度夏形势平稳。
二、尽力消纳清洁能源,缓解窝电矛盾
(一)加强运行调节。经济运行部门应科学制定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大力实施差别电量计划和替代发电。水电富余地区应进一步拉大丰枯电价价差,挖掘用电潜力,加大替代发电力度,扩大替代区域。电力企业应提高科学调度水平,优化运行方式,强化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加强与水利、气象部门的沟通配合,密切监测水情,合理安排腾库拦蓄,优化流域梯级发电。
(二)提高送电能力。电网企业应加快大型水电送出线路施工建设,力争尽早投运溪洛渡、糯扎渡水电送广东线路,溪洛渡水电送浙江线路应加快工期,确保明年汛期能发挥作用,今年通过现有线路转送电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加快云南、四川、蒙西和东北、西北等地的外送电通道建设。弃风严重地区应科学规划风电发展,暂停新上项目,积极探索风电消纳新途径。
(三)强化创新挖潜。有关方面应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落实并完善新能源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研究制定水火互济补偿政策,建立完善跨省区送电监管机制,加强对跨省跨区送电的指导和协调。
三、努力消除配电网瓶颈环节,提高供电可靠水平
(一)抓好配电设施落地。各地应将电网建设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预留电网建设用地,为企业征地拆迁、建设施工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二)抓好配电网改造。电网企业应提高城乡配电网投入水平,加快迎峰度夏工程建设进度,力争6月底前完成;查找薄弱环节,重点解决低压台区变压器和线路过载问题。
(三)抓好居民一户一表改造。电网企业应全力避免新增合表用电现象,加快现有合表用户的一户一表改造。
(四)抓好代建配电资产回购。对以前由用户出资形成的配电网资产,电网企业应尽快予以回购。
(五)抓好优质服务。电网企业应加强配电网运行管理和负荷预测,严格计划停电管理,尽可能减少临时停电;对新增合理用电需求,主动与用户沟通协商,优化作业程序,缩短接电时间;加强对服务热线反映信息的分析,有针对性的改进服务。
(六)抓好管理创新。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配电设施建设、改造,可通过由电网企业保障投资方合理收益等方式,吸引社会投资,缓解配网矛盾。
四、强化各环节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一)开展安全检查。深刻吸取吉林德惠宝源丰禽业公司火灾特别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教训,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
(二)加强风险管控。超前制定控制策略,加快标准和系统建设,提高驾驭大电网的能力。
(三)排查治理隐患。彻底排查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完善重大隐患排查公示、挂牌督办长效机制,重大隐患要限期整改。
(四)加强设备管理。加快老旧设备更新改造,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妥善安排设备检修和机组脱硝改造,稳定电煤库存水平,全力避免非计划停运,确保核电运行安全。
(五)强化设施保护。有关各方落实施工管理程序和安全责任,防止吊车碰线等外力破坏事件,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集中地区建立公开通报制度。
(六)提升应急能力。各地应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和演练电力应急预案。电力企业应继续加强应急能力建设,积极研究和推广适用技术,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完善信息报告披露制度,全面提高事故处置、应急抢修和恢复供电的能力。
五、加强电煤衔接,努力保障电力生产供应
(一)推进中长期合同。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2013年电煤合同履行检查活动,研究推进中长期合同的鼓励政策,重点保障中长期合同的资源和运力,优先协调有关矛盾和问题;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评价制度,推动第三方机构建立电煤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促进提高中长期合同兑现率。
(二)挖掘运能潜力。交通运输部门和铁路总公司应优化运输结构,加强电煤运输组织协调。
六、坚持有保有限,确保居民用电安全可靠
(一)常态化开展有序用电。各地应继续制定、完善不同负荷水平下的有序用电方案;强化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妥善处理一般用电和重点用电之间的关系,全力保障居民生活用电,不得发生与民争电。
(二)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社区群众进行监督,把保障老百姓生活用电落到实处。
七、加强需求侧管理,提升电力综合管理水平
(一)强化供需平衡。注重发挥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的作用,促进错避峰用电,平衡供需缺口,避免拉闸限电;充分发挥峰谷、丰枯、尖峰电价等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移峰填谷和节约用电;尝试开展需求响应,通过技术手段和市场化方式削减高峰负荷。
(二)促进结构调整。有关各方应积极保证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和产品有市场、附加值高、效益明显的企业用电安全可靠,严格限制违规建成或在建项目用电,限制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用电。
(三)建立工作手段。积极推进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加快建立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发展电能服务业,扎实做好城市综合试点工作。
八、建立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
(一)做好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工作。认真落实电价改革的相关措施,简化销售电价分类,扩大工商业用电同价实施范围,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和水电、核电上网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全国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等因素,不断完善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等阶梯价格制度。
(二)探索发输售用电直接交易和售电侧电力体制改革试点。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电力技术经济规律,按照《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20号)要求,在售电侧逐步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大用户直购电为主体等多种方式,培育售电侧市场,加快形成独立的输配电价机制,形成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格局,构建政府监管下的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当前要在坚持明确输配电价、足额缴纳相关基金和附加、严格执行环保和电价政策的前提下,进一步做好大用户直供试点,开展电力用户与发、输、售电企业直接交易。支持电力富余特别是夏季水电可能大量弃水的地区先行尝试;支持风电、太阳能发电、分布式发电等通过直接交易多出力、多发电。
(三)完善电力运行调节机制。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的作用,不断完善调节机制和手段,统筹做好保障协调工作。加强发电生产运行管理考核,促使保持合理电煤库存,合理安排备用容量,提高火电机组负荷率,及时解决运行中的各种矛盾。建立健全停电管理考核机制,切实促进安全可靠供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6月8日



关于上报2010年度退税工作总结报表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上报2010年度退税工作总结报表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驻川监〔2010〕150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财驻川监字[2004]22号)有关要求,现就2010年度一般增值税退税工作总结、报表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财政局应将2010年度审核办理增值税退税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实际退税金额与当地国库对账后,分企业填报《2010年度财政局审核办理一般增值税收入退库报表》(附件1)。工作总结及报表的纸质和电子版请于2011年1月7日前一并上报我办,上报邮箱地址为:419980700@qq.com。

二、为了做好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和国库对账工作,各财政局今年一般增值税退税申请受理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1日,并在12月6日前上报四川省财政厅复审;四川省财政厅应在12月10日前对已受理退税申请复审完毕,并报送我办审批。各财政局在收到我办下发的退税批复后,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开具收入退还书,确保在今年12月底以前能够退库。

今年未受理的退税申请,一律待企业年终清算缴税后再受理其退税申请。

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有关要求,各财政局应对再生资源企业申请退税所申明的有关内容,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进行核实。对经核实后符合申请退税条件的企业,才能受理其退税申请。

四、本通知相关表格请登陆http://sc.mof.gov.cn/下载。

附件:2010年度财政局审核办理一般增值税收入退库报表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下载: 退税总结附表格式2010.11.xls
http://sc.mof.gov.cn/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1011/P020101122382560095120.xls


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深入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联合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


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深入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联合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农市发(20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厅(局
、委、办)、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
检疫局、供销合作社: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精神,现将深入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联合行动(简称“农资打假联合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入开展农资打假联合行动,对于维护农资生产、流通秩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证农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去年10月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发〔2000〕32号)和全国第一次打假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行动,采取有力措施,查处了一批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端掉了一批制售假劣农资窝点,整治了一批农资产品市场,处理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对保证农资产品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整个农资产品的质量状况和市场秩序看,假冒伪劣问题仍很突出,制假售假行为屡禁不止,执法监督力量薄弱,打击力度小,舆论监督声势弱,地方保护主义在一定范围还比较突出。
对此,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落实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各项部署的高度,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开展农资打假联合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农资打假联合行动作为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不懈地抓好,切实抓出明显成效。
二、集中力量,突出重点
这次农资打假联合行动,重点围绕七类产品和五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
七类农资产品是:假冒伪劣种子(包括种畜禽、水产苗种、热作种苗、牧草种子)、化肥(主要是复混肥)、农药(包括鼠药、卫生杀虫剂等)、兽药、饲料(包括鱼粉)、农机及零配件和渔机渔具。
五种违法违规行为是:未取得或冒用他人产品登记证(或推广许可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审定证书、质量合格证而违法进行农资生产、销售的行为;无产品标识或产品标识不全的行为;生产经营劣质和失效变质农资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假冒他人商标、产品名称、包装、装潢,伪造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涂改伪造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限的行为;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对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要重点整治。
三、明确分工,联合行动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农资打假联合行动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经农业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合作总社和高检、高法、经贸委、监察部等九部门商议,决定联合成立农资打假联合行动部际协调小组(简称“部际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全国农资打假联合行动。各省(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本省(区、市)的农资打假联合行动。农业系统涉及多个厅(局、委、办)时,由农业(农林、农牧)厅(局)或农委牵头。
在农资打假联合行动中,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质检和供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部门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合行动,形成合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资打假联合行动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协调工作,其他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各管理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加强沟通。各级公安部门要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及时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对重要案件,公安、监察(纪检)等部门要提前介入。
在农资打假联合行动中,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大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农资打假联合行动所需办案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加强督查,严格执法
深入开展农资打假联合行动,要严格执法。凡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要及时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绝不允许成为地方保护、行业垄断、谋求部门利益和制假售假的“保护伞”。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要做到“五不放过”,即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对在农资打假联合行动中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导致制假售假局面长期得不到扭转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部际协调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各省(区、市)的工作进行检查。
五、打防结合,健全机制
农资打假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集中打击、整治之后,要着手建立经常性的打假防假机制。一是加快完善农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是严格农资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杜绝制假、贩假的源头和渠道,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和农业生产领域。要落实农资产品质量和打假责任制。三是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经常性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积极推行农资产品质量信誉卡、质保责任书、经营承诺和“三包服务”等质量保证制度。四是建立健全农资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加大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在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监控农资质量。要进一步完善农资投诉和举报网络。五是要将农资打假列入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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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 位 |业务对口司(局、庭、室)| 联 系 电 话 |
|--------|------------|-----------------|
|农 业 部 |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64193156 6419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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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 |消费者权益保护司 |68032233转1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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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 |监督司 |82025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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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总社 |农业生产资料局 |68418353 |
|--------|------------|-----------------|
|公 安 部 |治安管理局 |65203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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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 |经济运行局 |63192775 |
|--------|------------|-----------------|
|监 察 部 |执法监察室 |62117659 |
|--------|------------|-----------------|
|最高检察院 |侦查监督厅 |65209697 |
|--------|------------|-----------------|
|最 高 法 院 |刑二庭 |65299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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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