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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监管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14:34: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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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监管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监管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的工作部署,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新形势,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水平,现就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做好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是适应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迫切需要。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指出,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管,把监管的重点放到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大的危害的领域上来。这对我们做好新形势下的消费维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特别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转后,各级工商部门要把更多的精力转到强化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上来,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是顺应群众期盼、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各级工商部门要突出消费者关注度高、消费纠纷多发的重点领域,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及时化解消费纠纷,优化消费市场环境,确保广大消费者安全、放心消费,以消费维权工作的实际成效转变工作作风,践行党的宗旨,进一步夯实群众信赖支持工商工作的根基。
(三)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是建立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的重要保障。各级工商部门要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深入开展消费教育引导,积极倡导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环保的消费模式,提振消费信心,提升消费者科学合理的消费能力,将消费教育引导成果转化为扩大内需和驱动发展的重要动力,进一步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明确重点任务,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总局决定从现在起到2015年年底之前,在全国范围内突出家用电子电器、服装鞋帽、装饰装修材料、交通工具、有关服务等五大类重点商品和服务,集中开展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
(一)突出家用电子电器类商品,集中解决商品质量、售后服务和维修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家用电子电器类商品一直高居消费者诉求之首,部分家用电子电器类商品依然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一些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或者不合格商品以及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退换等合理要求故意拖延、无理拒绝,逃避“三包”责任等问题较为突出。各级工商部门要以家用电器、通讯器材、电脑等商品为重点,集中解决商品质量参差不齐、售后服务无保障、维修服务质量差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标注等违法行为,切实提升家用电子电器类商品质量和消费环境。
(二)突出服装鞋帽类商品,集中解决标识标注不规范、质量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服装鞋帽是大众日常消费品,服装鞋帽特别是儿童服装等用品的质量备受社会关注。从消费者诉求的情况看,服装鞋帽和儿童用品的主要问题是:鞋子开裂掉色、服装起球开线、洗涤后褪色变形、标签与实际不符、儿童用品质量不过关等。各级工商部门要以服装鞋帽、儿童服装、儿童用品等商品为重点,集中解决标识标注不规范、质量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切实解决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依法保护儿童消费安全。
(三)突出装饰装修材料类商品,集中解决消费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装饰装修已经成为广大消费者改善居住环境的首要之选,但一些劣质装饰装修材料存在安全隐患,甲醛、重金属超标严重,有的甚至含有放射性物质,污染居住环境,给消费者人身健康带来了严重危害。各级工商部门要以人造板及其制品、木器涂料、内墙涂料、胶粘剂、陶瓷地砖等装饰装修材料和家具等商品为重点,集中解决违反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的质量安全性问题,依法保障装饰装修材料的消费安全。
(四)突出交通工具类商品,集中解决对道路交通安全和消费者人身安全存在隐患的突出问题。使用质量合格的交通工具,是消费者安全出行的重要保证。电动自行车超速超重,汽车配件假冒伪劣所引起的交通事故不断发生,给消费者人身安全造成了巨大伤害。各级工商部门要以汽车灯具、刹车片、制动软管、车内装饰材料等汽车配件和电动自行车等商品为重点,集中解决不符合安全标准、没有产品合格证等突出问题,严厉查处非法销售已明令淘汰的燃油助力车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五)突出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集中解决虚假宣传、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等问题。随着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服务领域消费诉求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虚假宣传、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尤为突出。各级工商部门要以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为重点,综合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集中解决虚假宣传、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经营者义务等违法行为,依法规范服务领域经营行为,积极促进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地要围绕五大类重点商品和服务,针对当地突出的问题,研究确定具体的整治重点和时间、方法、步骤,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创新监管方式,不断提升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效能
各地要紧紧围绕五大类重点商品和服务,在总结消费维权监管执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切实做好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
(一)强化12315中心解决消费纠纷的效能,充分发挥12315在市场监管和服务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级工商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受理渠道,提高诉求解决质量。要对12315中心的电话接通率、诉求办结率、消费者满意率、举报查实率、申诉转案率等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加强对申诉和举报违法线索的筛查和依法处理,进一步提高解决消费诉求的效能。要不断强化12315数据综合分析能力。总局、省局要建立和完善12315数据分析中心,研究建立12315消费者诉求分析模型,特别是要针对五大类重点商品和服务进行锁定式量化分析,动态分析诉求热点和消费市场秩序状况,为评价监管执法成效、确定市场监管重点和服务经济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二)强化商品质量跟踪监测,集中力量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案件。各地工商部门要针对五大类重点商品和服务,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集中消费的大型市场以及专卖店、总代理、批发市场为重点场所,集中监测经费,增加监测批次,突出安全指标,认真组织开展商品质量定向性、连续性的跟踪监测。要强化监测结果的利用,对不合格商品,依法监督经营者及时退市;对问题较多的重点商品,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对违法行为线索要进行梳理和排查,依法严厉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假冒商标等违法行为。要加强案件督查协办和区域执法协作,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总局将适时选择重点商品和典型案件,在全国统一组织开展2-3次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提升案件查办工作的威慑力和影响力。
(三)强化分类监管和信息化监管,切实提升市场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工作的效能和水平。各级工商部门要依托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强化对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者的信用分类监管,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经营者,有针对性地加强日常监管和抽查,有效提高监管效能。要探索重点商品分类监管,科学划分商品监管等级,逐步实现由被动监管到主动监管、由普遍监管到重点监管的转变。要强化信息化手段在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工作中的运用,建立健全从总局到基层工商所五级贯通的消费维权信息化网络体系,建立商品质量监测数据库、侵害消费者权益大要案件库,积极推进商品质量信息和监管执法信息的共享和应用,推动监管执法电子化管理,全面提高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的现代化和科学化水平。
(四)强化消费维权社会监督体系建设,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消费维权的良好环境。各级工商部门要继续扩大12315“五进”工作覆盖面和加强规范化建设,强化经营者自律意识,切实把消费纠纷和解在企业,引导经营者依法自觉履行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要不断强化与行业组织的协作机制,突出重点领域,指导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处理消费者投诉、解决消费纠纷的机制,推动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优势互补。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会同消协组织继续推动“一会两站”全覆盖,方便消费者就近咨询投诉、解决消费纠纷,切实推动城乡消费维权服务均等化,将“一会两站”建设作为服务群众的重要渠道。消费者协会是根据国家法律授权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社会组织,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各级消协组织要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监督检查和反映、查询、建议的职能,积极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对重点消费领域的整治行动,综合运用消费调查、试验体验、社会评议等手段,坚决制止行业潜规则和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扎实有效地开展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活动。中国消费者报社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围绕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关注的消费领域的热点难点,进一步加大宣传报导工作力度,真正在消费维权、引导合理消费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各级工商部门要将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机构分工协作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尽快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考核目标,分步骤、分阶段地组织好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与消费者协会、行业组织的沟通协作,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形成消费维权工作合力。
(三)加强督查指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级工商部门,特别是省级工商局要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基层的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以点带面推动工作。要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深入基层一线了解监管执法的薄弱环节和实际困难,有针对性地加以研究解决。总局将把五大类重点商品和服务监管执法作为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督查重点,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社会宣传,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各级工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与主流媒体和总局“两报一刊”的合作,进一步做好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宣传报道。要注重正面宣传监管执法工作的新措施、新成果,宣传消费维权的先进人物和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大12315宣传推广力度,扩大知晓度和影响力。要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20周年,集中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成果,全面展示工商部门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舆论氛围。



工商总局
2013年9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合作协议

中国农业部 乌兹别克斯坦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92年3月13日 生效日期1992年3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二日签定的经济、贸易协定的实现,基于在农业领域发展双边合作和相互关系的共同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建立和发展平等互利关系的同时,将鼓励两国从事农业领域活动的国营、集体和个体企业、专业学校、科研机构、学会和其他组织进行直接联系。

  第二条 双方在遵循各自国家法律、法令和共同承认的国际准则及规章的同时,将为两国对外经济合作主体在从事各自的业务活动中提供必要的保证;在实施农工综合体领域的合作项目时,以优惠和互利的条件促进投资并协助他们获得贷款。

  第三条 双方同意将根据两国农业中棉花生产的发展方向,研究和探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合作种植棉花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确定在下列领域推广先进经验和最新科技成果:
  --具有优良农艺技术性状、早熟、抗黄萎病、抗旱和抗盐碱的棉花优良品种的育种;提高土壤肥力和栽培技术的研究;推广棉花病虫害的生物防治方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推广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专家研制的、经过精确计算的、适用于地面灌溉的自动控制系统。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引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培育的有开发前景的棉花品种及与棉花轮作的作物;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引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培育的品种,相互交换有优良农艺技术性状的、有发展前景的棉花品种和品系。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推广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棉花和其他作物的塑料薄膜覆盖栽培技术,以及推广适合乌兹别克斯坦小型农场使用的小型农业机械和配套机具。
  --共同采取综合措施,以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棉花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并对所生产的棉花出具品质证明。
  --考察中国组织小型企业加工棉花纤维及副产品,生产日用消费品和其他商品的经验。

  第四条 双方商定在畜牧、家禽、养蚕、蔬菜栽培、果树、瓜类作物、草药、蜂蜜产品和与之相应产品的生产及加工方面进行经济、科技合作。
  中方将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协助乌兹别克斯坦掌握水稻生产的先进方法。

  第五条 双方将努力发展小型合资企业和合作经营农场,这类合资企业及合营农场的优先领域如下:
  --皮棉和副产品(短绒、僵棉桃、棉绒)加工,棉纱、棉布及制成品的生产。
  --果蔬和瓜类的栽培、加工、运输与贮存;罐头制品、无酒精饮料、儿童食品和其他产品的生产。
  --蜂蜜和其他蜂产品(蜂毒、蜂胶、蜂蜡)的生产和小包装分装。
  --建立和合作经营小型糖厂。
  --原皮加工、日用消费品、家用电器、服装和其他轻工业品的生产。
  --无法解舒的废蚕茧加工、缫丝生产,并用此制作成品。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产中国小型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
  --生产建筑构件、陶瓷板、水泥、砖、卫生技术设备、纸张,用棉秸制作木质刨花板。

  第六条 双方同意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直接进口中国农产品和商品进行具体商谈。

  第七条 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行合作,在有关的专业学校、农场和其他组织中培训农业和经营销售业务的专业干部。专业学校的教员、学员、领导干部及专家的交流将在对等互惠的条件下进行。

  第八条 为执行本协议,双方每年将商签必要的工作议定书和工作计划。该议定书(或工作计划)应明确具体措施、执行机构、执行期限、双方交换专家人数以及各自所承担的义务。
  双方将就执行本协议的情况及今后合作前景进行定期磋商,并互换有关情报。

  第九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期满前六个月未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议于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三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乌兹别克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
   代     表          代     表
     刘忠一           拉希姆·拉德扎勃夫
     (签字)             (签字)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民政部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3号公布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政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民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民政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民政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依法处理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成立民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机制、信访督办工作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强化对信访工作的考核,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落实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任务,承办日常信访工作。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指导下开展信访工作。


  信访接待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信访活动。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内设机构应当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宜。对本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办理结果。


  第九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有关信访事项的咨询服务;


  (三)向本级民政部门有关内设机构、下级民政部门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四)承办上级民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


  (五)督促检查、协调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指导下级民政部门的信访工作;


  (八)向本级民政部门和上一级民政部门定期报送信访情况分析统计报告。


  第十条 民政信访工作人员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信访人,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二)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五)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重视对信访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


  民政信访工作人员享受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岗位津贴。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本部门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二)本部门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三)与民政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四)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


  (五)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建立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对信访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可以约访信访人,并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定期下访,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民政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提高信访工作信息化水平,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迅速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可以邀请相关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等参与信访工作。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七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登记号、登记人、信访人姓名、性别、住址、收到信访事项的日期、信访事项摘要、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民政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作职能确定。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级民政部门工作职能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机构;


  (二)信访事项涉及下级民政部门的,应当转下级民政部门办理。对其中的重要信访事项,可以向下级民政部门进行交办,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


  (三)属于本级民政部门所属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或者交办相关单位办理;


  (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五)依法不属于民政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提出。


   第十九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能够当场受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重复信访、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信访事项处理预案。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其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作出信访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以下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信访事项已经解决并且信访人接受办理结果,经信访人签字同意,可以视同书面答复;


  (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可以对代表人作出答复;


  (三)咨询及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级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信访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申请复查或者复核。


  收到复查或者复核请求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或者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作出后,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或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条 下级民政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民政部门应当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反馈重要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五)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六)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意见和建议的机构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督办意见和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下级民政部门及其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督办意见和建议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民政部门可以依法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接待场所发现信访人不遵守信访秩序,在信访过程中采取过激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对拒不听从劝阻,可能导致事态扩大的,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信访工作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归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3日民政部发布的《民政信访工作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