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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核电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制度等三个实施细则文件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23:59: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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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核电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制度等三个实施细则文件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核电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制度等三个实施细则文件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2]387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核电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制度等三个实施细则文件的通知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核电技术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清华大学、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各课题承担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核电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相关规定和《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我局组织编写了项目(课题)验收、监督评估和进展报告等三个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制度(试行)
2.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展报告管理制度(试行)
3.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监督、检查和评估管理制度(试行)



国家能源局
2012年11月27日


附件1: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
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制度
(试行)
总 则
   为加强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简称核电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保证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11〕314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能源〔2011〕26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核电专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核电专项包括三部分,分别是大型先进压水堆核电站(简称压水堆)、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简称高温堆)和大型商用乏燃料后处理厂科研(简称后处理科研)。下文中“分项”即指上述三个部分。
   核电专项项目(课题)验收以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等为主要依据。
   核电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
   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重大专项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
   核电专项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本制度适用于核电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
组织管理及职责
   国家能源局在核电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核电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
   牵头实施单位负责协助国家能源局组织分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国家核电技术公司是压水堆牵头实施单位,高温堆牵头实施单位包括清华大学核研院、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和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单位,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是后处理科研牵头实施单位。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负责申请和接受验收。
   核电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分为预验收和正式验收(或称验收)两个阶段,预验收为正式验收做准备。未通过预验收的项目(课题),不能进行正式验收。牵头实施单位负责分项项目(课题)预验收,国家能源局负责正式验收。
   项目(课题)的验收可通过组织验收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项目(课题)验收专家组分为任务验收专家组和财务验收专家组。
   (一)任务验收专家组应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等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9人,组长由1名技术专家担任。对于具有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要至少有1名用户代表参加。
   (二)财务验收专家组应由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组成,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5人,组长由1名财务专家担任。
   实行回避制度。原则上,被验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的方式和内容
   任务验收主要采取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会议审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对于有测试要求或有推广应用、示范要求的项目(课题),采用现场测试、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验收。项目(课题)验收专家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试。
   对于成果已经得到应用的项目(课题),要根据用户报告或在充分听取用户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
   财务验收采取现场验收、非现场验收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
   (一)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深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现场,查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现场听取有关汇报等,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
   (二)非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非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咨询等形式进行财务验收,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
   对于同一类型、具有上下游关系或具有很强相关性的项目(课题),要以“项目群”或“课题群”的方式同步组织验收。
   对于具有应用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要按照“下家考核上家、系统考核部件、应用考核技术、市场考核产品”等成果评价方式进行评价。
   任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课题)合同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合同规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知识产权任务目标完成、保护及应用情况等);项目(课题)对重大专项总体目标发挥作用情况;档案归档情况;成果水平及其应用情况,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情况等。
   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国家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情况等。
   (二)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的到位和落实情况,以及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要求对任务承担单位资金拨付情况等。
   (三)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主要包括:按照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设立特设账户及单独核算相关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等。
   (四)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主要包括: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及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情况,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五)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合同任务约定和项目(课题)进展执行预算的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情况,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
   (六)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账、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开放共享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发现有《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八种情况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后再进行财务验收。
    财务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依据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指标及相应评价标准和分值,形成财务验收综合得分,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验收程序
    凡经批准列入核电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项目(课题)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任务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应在任务合同到期前至少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经牵头实施单位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审核延期申请,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并报三部门备案。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牵头实施单位根据分项项目(课题)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安排情况,提出年度分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时间安排的建议,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审核牵头实施单位关于验收工作时间安排的建议,汇总制订专项验收年度工作计划,报三部门备案。
    根据验收工作计划,牵头实施单位组织项目(课题)预验收,形成项目(课题)预验收结论。
    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在项目(课题)预验收阶段,已由财政部确定的具有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原则上可在项目(课题)验收阶段直接使用。如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通过预验收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在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的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提交项目(课题)验收申请书(格式参见附件1),同时需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预验收结论书。
财务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由财政部确定的具有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格式参见附件2)。
   主要包括项目(课题)概况、实施情况、成果应用及其经济社会效益、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填写主要研究人员表,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表,主要成果一览表,成果信息表,建设的生产线、中试线、平台基地、示范点(工程)一览表。提供产品(成果)的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课题)合同书、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格式参见附件3)。
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项目(课题)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公章。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对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课题),参与单位应在责任单位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相关验收材料的准备工作。
    国家能源局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具备验收条件的,结合验收工作计划,与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商定具体验收的日程安排,发出组织验收的通知,同时抄送三部门。对于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通知项目(课题)责任单位限期补充或修改验收材料。
   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观看演示、现场测试、实地考察、听取汇报的基础上,认真审查和质询。
   (一)任务验收专家独立填写《核电专项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评议表》(格式参见附件4),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核电专项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专家组意见》(格式参见附件5)。
   (二)财务验收专家独立填写《核电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评议表》(格式参见附件6),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核电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格式参见附件7)。
    国家能源局根据任务和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形成验收结论,填写《核电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格式参见附件8),报领导小组后,向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下达验收结论书。
    涉密项目(课题)的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项目(课题)验收时,档案的验收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验收结论和后续工作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任务验收专家对任务进行评议并赋予分值,验收结果由全体专家集体研究确定。分值作为重要参考。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按不通过任务验收处理:
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擅自修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财务验收专家对财务进行评议并赋予分值,项目(课题)综合得分总分值为100分,综合得分高于80分(包括80分)为“通过验收”;综合得分低于80分为“不通过验收”,其中综合得分高于60分(包括60分)且低于80分的项目(课题)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九条执行。
    项目(课题)综合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任务验收与财务验收二者的意见均为“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综合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二者之一的意见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综合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课题)资金如有结余的,应按照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处理。同时,应当编制财务验收报告(格式参见附件9)和项目(课题)决算,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未通过任务验收的项目(课题),应在接到验收结论书后的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财务验收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于接到验收结论书一个月内,按照财务验收结论的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国家能源局。整改到位的通过财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不通过财务验收。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课题)验收的文件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汇总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审核后报科技部。档案归档范围和要求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项目(课题)验收结束后,国家能源局及时形成《核电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总结报告》,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连同各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报三部门。
相关责任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或再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课题),国家能源局会同科技部等部门将不再受理其项目(课题)负责人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请,并在5年内不再受理责任单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报。
    对在项目(课题)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中止或取消其项目(课题)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继续承担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和相关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将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参加项目(课题)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被验收项目(课题)成果的,一经查实,将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给国家、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附 则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组织验收所需经费,在其项目(课题)经费的间接费中列支。国家能源局组织验收所需经费,在国家能源局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开支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执行。
    牵头实施单位应结合分项特点,制定分项项目(课题)预验收实施细则,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本制度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核电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申请书》
   2.《核电专项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
   3.《核电专项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
   4.《核电专项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评议表》
   5.《核电专项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专家组意见》
   6.《核电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评议表》
   7.《核电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
   8.《核电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
   9.《核电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报告》
附件1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
项目(课题)验收申请书
重大专项名称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
项目(课题)名称
项目(课题)编号 密 级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
项目(课题)起止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申请验收时间 申请验收地点
申请验收方式
项目(课题)负责人 联系电话
E-mail 传 真
参与单位


提供验收的成果形式


提交的验收文件清单


责任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责任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具有上下游关系或具有相关性的项目(课题)清单
序号 项目(课题)编号 项目(课题)名称 责任单位名称


重大专项成果的用户单位清单
序号 成果名称 用户单位名称 地址及联系方式



附件2
  密级: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



   重大专项名称: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
   项目(课题)编号:
   项目(课题)名称: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 (盖章)
   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名)
   项目(课题)负 责人: (签名)
   项目(课题)起止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二O 年 月核电专项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信息表
重大专项名称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
项目(课题)编号 密级 01公开 02秘密 03机密 04绝密
项目(课题)名称
起止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事业型研究单位; □其他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国有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
□合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港澳台投资企业; □其他企业
单位主管(所属)部门 隶属关系 □中央□地方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单位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全称)
银行特设帐号
单位所属地区 省(直辖市/自治区) 地区(市/自治州/盟) 县市(区/旗)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相关责任人 项目(课题)
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工作单位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项目(课题)
联系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财务部门
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执行情况 01.按计划进行 02.提前完成 03.延期完成
完成情况 01.达到预期指标 02.超过预期指标 03.未达到预期指标
如果延期完成,
原因为 01技术变化;02计划性调整;03技术性障碍;04设备材料推迟交付;05协作关系影响;06经费未到位;07市场变化;08技术骨干变动;09管理不善;10立题不当;11不可抗拒因素;12 其他原因

项目(课题)
参与单位情况 参与单位数: 个。
其中:事业单位 个;企 业 个;其他机构 个
参加研究
工作人员 总 数 人 其中,女性 人
其中:高级职称 人 初级职称 人
中级职称 人 其他人员 人
其中:博士学历 人 硕士学历 人
学士学历 人 其他学历 人
 投入研究的工作量: 人月
人才引进  留学归国人员: 人;聘用国外专家: 人
 其中,“千人计划”引进人才: 人
培养人才 取得博士学位 人 取得硕士学位 人
项目(课题)成果统计 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装置等 项
申请国内专利 项,其中申请发明专利 项
申请国外专利 项,其中申请发明专利 项
获得国内专利授权 项,其中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 项
获得国外授权专利 项,其中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 项
研制技术标准:国际标准 项,国家标准 项,行业标准 项,企业标准 项
完成技术标准:国际标准 项,国家标准 项,行业标准 项,企业标准 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项; 植物新品种证书 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项; 新药证书 项;
其它成果1 (请注明 ) 项;
其它成果2 (请注明 ) 项;
其它成果3 (请注明 ) 项;
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数 获得国外有关科技奖项数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获得省部级科技奖项数
成果通过应用产生的直接效益
新增产值 万元 出口额 万美元
净利润额 万元 实交税金总额 万元
中央财政支持方式    前补助,金额为 万元;
  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不预拨启动经费),金额为 万元;
  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预拨启动经费),金额为 万元;
项目(课题)经费到位与支出情况
批复的项目(课题)总经费 万元 项目(课题)经费支出 万元
经费到位情况 合 计 万元 经费支出情况 合 计 万元
中央财政资金 万元 中央财政资金 万元
地方财政资金 万元 地方财政资金 万元
单位自筹资金 万元 单位自筹资金 万元
其他 万元 其他 万元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
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提纲
   
   一、项目(课题)概况
   说明项目(课题)目标、任务及考核指标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项目(课题)实施情况
   1.项目(课题)目标、任务总体完成情况。采用列表对比的方式,详细阐述各项目标、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知识产权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未完成任务目标的,应当予以说明;
   2.项目(课题)对专项目标完成的作用情况。详细说明项目(课题)与专项总体目标的关系,项目(课题)实施突破的关键技术和取得的成果对重大专项目标实现的实质性贡献和发挥的作用;
   3.主要成果产出情况。对比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技术、经济指标,说明项目(课题)突破的关键核心技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产品;
   4.人才队伍和创新基地建设情况。说明创新人才凝聚、引进、培养和使用以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科技创新平台、产业化基地建设等情况,以及取得效果。
   三、成果应用及其经济社会效益
   1.成果应用及其产业化情况。包括新产品的产业化应用情况,建成的试验基地、中试线、生产线等;
   2.在国家重大工程、重点项目中的应用情况;
   3.对提升单位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的作用;
   4.成果应用所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四、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
   1.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
   3.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
   4.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
   5.预算执行情况;
   6.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五、组织管理情况
   1.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及其对项目(课题)实施的保障作用;
   2.产学研用相结合情况;
   3.相关项目(课题)之间的衔接集成情况等。
   六、存在问题及建议
表2-1
项目(课题)主要参加人员表

项目(课题)编号:       
项目(课题)名称:
填表说明:
1.固定研究人员需填写此表。
2.职称分类:A.正高级 B.副高级 C.中级 D.初级 E.其他
3.是否有工资性收入:Y.是 N.否
4.人员分类代码:A.项目(课题)负责人 B.项目(课题)骨干 C.其他研究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军官证、护照) 工作单位 技术职称 投入的工作时间
(人月) 是否有工资性收入 人员分类
(1) (2) (3) (4) (5) (6) (7)
















固定研究人员合计 / /
流动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合计 / /
总计 / /

表2-2:
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表

项目(课题)编号:       
项目(课题)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资金类型及年度 收入 支出
合计 研究经费 中间试验(制)费 其他经费
总计
中央财政资金合计
20××年小计 /
其中:基本建设投入 /
20××年小计 /
其中:基本建设投入 /
…… /
地方财政资金合计
20××年小计 /
20××年小计 /
…… /
单位自筹资金合计
20××年小计 /
20××年小计 /
…… /
其他资金合计
20××年小计 /
20××年小计 /
…… /

表2-3
项目(课题)成果信息表
(属于本项目/课题的每一项拟分别进行登记的成果均应填写此表)
成果名称 序号
所属重大专项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
所属项目(课题)编号 密级 □公开□秘密□机密□绝密
所属项目(课题)
主要完成单位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第一完成人 联系电话 E-mail
成果形式 01新产品;02新材料;03新工艺;04新装置;05计算机软件;06新品种;0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08新药证书;09其他
成果密级 01公开 02秘密 03机密 04绝密
成果通过应用产生的直接效益 新增产值 万元 出口额 万美元
净利润额 万元 实交税金额 万元
获奖类别 01国家最高科技奖;02国家自然科学奖;03国家技术发明奖;04国家科技进步奖;05国际科技合作奖;06国外有关科技奖;07省部级科技奖 获奖级别 01特等
02一等
03三等
04其他
申请发明专利数 发明专利授权数 申请国外专利数 国外专利授权数

序号 申请或授权的专利名称 申请号或批准号 申请/批准国别



成果简介:(不超过400字)





成果推广应用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附:成果应用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主要是成果应用产生直接效益,包括新增产
值、出口额、净利润额、实交税金总额等。表2-4
项目(课题)所获主要成果一览表
重大专项名称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
项目(课题)编号
项目(课题)名称
项目(课题)
起止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项目(课题)
责任单位
成果情况
序号 成果名称 成果的推广应用情况 主要完成单位 备注


成果获奖情况
序号 成果名称 获奖类型 获奖年度 主要完成单位 备注


知识产权(含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获得情况
序号 申请或授权专利等名称 申请号或批准号 申请/批准国别 主要完成单位 备注


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发布情况
序号 技术标准的名称 标准类型(国际/国家/行业) 阶段(研究制定或发布) 主要完成单位 备注



附:成果证明材料
1.取得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转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或受理文件、技术标准备案文件等(复印件);
2.研制产品(或样机)的图片及数据;
3.有关产品(成果)的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以及用户使用报告等(复印件)。
表2-5
   项目(课题)建设的生产线、中试线、平台基地、示范点(工程)一览表
序号 试验基地、中试线平台基地、示范点(工程)的名称 地点 规模、任务 应用情况 所属单位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附:生产线、中试线、平台基地、示范点(工程)的图片及数据。
附件3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
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

专项名称: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
立项年度:
项目(课题)编号:
项目(课题)名称: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盖章)
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盖章)
项目(课题)负责人:(盖章)
责任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盖章)

项目(课题)起止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承 诺 书



本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的编制是在认真阅读理
解《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财务规章制
度基础上,按程序和规定编制的。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部门负
责人、本项目(课题)负责人保证报告各项内容真实、客观,并承
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项目(课题)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编制说明
   
   一、项目(课题)基本情况
   (一)承担单位基本情况
   简要说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主管部门情况。如果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研究期间发生合并或撤销等机构变化的情况也要说明。
   (二)立项基本情况
   简述立项申请、批准情况。批复项目(课题)总预算 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万元,地方财政资金 万元,单位自筹资金 万元,其他资金 万元。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任务分配情况:XXX单位的主要任务是……
   二、项目(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说明
   (一)任务研究内容及考核指标
   项目(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是:
   项目(课题)的考核指标是:
   (二)项目(课题)任务完成情况
   项目(课题)任务完成进度、质量,自实施以来取得的成就(比如获得的专利、发表的论文等)
   三、项目(课题)收支情况
   (一)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
   1. 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落实情况,若没有及时足额到位,需详细说明原因。
   2. 如项目(课题)预算进行了调整,说明调整理由和调整方式等。
   (二)项目(课题)支出情况
   对项目(课题)支出情况汇总表和支出明细表中各支出内容进行说明。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项目(课题)资金结余情况(责任单位申请财务验收截至日期)
   项目(课题)资金结余原因阐述。
   五、项目(课题)经费对外拨付情况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实际发生的课题研究经费外拨情况进行说明,若外拨单位非预算内单位,需详细说明原因。
   六、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
   资金管理的制度建设情况、项目核算及资金管理情况等。
   管理中存在问题:
   相关建议:
   七、责任单位财务部门意见


附件4
核电专项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评议表
重大专项名称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
项目(课题)编号 项目(课题)名称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 项目(课题)负责人
项目(课题)起止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一、评分表
评议内容 评议等级 打分
1.研究内容
(10分) A.全部或超额完成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9-10分)
B.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7-8分)
C.主要内容没完成(6分及以下)
2.任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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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

(1996年5月15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声明如下:
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对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各群岛及岛屿的主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


目录
第一部分 用语和范围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第五条 正常基线
第六条 礁石
第七条 直线基线
第八条 内水
第九条 河口
第十条 海湾
第十一条 港口
第十二条 泊船处
第十三条 低潮高地
第十四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第十五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第十六条 海图和地理座标表
第三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
A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
第十七条 无害通过权
第十八条 通过的意义
第十九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
第二十条 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
第二十一条 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第二十二条 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第二十三条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
第二十四条 沿海国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沿海国的保护权
第二十六条 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
B分节 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第二十七条 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 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
C分节 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第二十九条 军舰的定义
第三十条 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
第三十一条 船旗国对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
第四节 毗连区
第三十三条 毗连区
第三部分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构成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
第三十五条 本部分的范围
第三十六条 穿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公海航道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第二节 过境通行
第三十七条 本节的范围
第三十八条 过境通行权
第三十九条 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
第四十条 研究和测量活动
第四十一条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第四十二条 海峡沿岸国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
第四十三条 助航和安全设备及其他改进办法以及污染的防止、减少和控制
第四十四条 海峡沿岸国的义务
第三节 无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无害通过
第四部分 群岛国
第四十六条 用语
第四十七条 群岛基线
第四十八条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测算
第四十九条 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第五十条 内水界限的划定
第五十一条 现有协定、传统捕鱼权利和现有海底电缆
第五十二条 无害通过权
第五十三条 群岛海道通过权
第五十四条 船舶和飞机在通过时的义务、研究和测量活动、群岛国的义务以及群岛国关于群岛海道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第五部分 专属经济区
第五十五条 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
第五十六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第五十七条 专属经济区的宽度
第五十八条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九条 解决关于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管辖权利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
第六十条 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第六十一条 生物资源的养护
第六十二条 生物资源的利用
第六十三条 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或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而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内的种群
第六十四条 高度回游鱼种
第六十五条 海洋哺乳动物
第六十六条 溯河产卵种群
第六十七条 降河产卵鱼种
第六十八条 定居种
第六十九条 内陆国的权利
第七十条 地理不利国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的不适用
第七十二条 权利转让的限制
第七十三条 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
第七十四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
第七十五条 海图和地理座标表
第六部分 大陆架
第七十六条 大陆架的定义
第七十七条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第七十八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
第七十九条 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和管道
第八十条 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第八十一条 大陆架上的钻探
第八十二条 对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
第八十三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
第八十四条 海图和地理座标表
第八十五条 开凿隧道
第七部分 公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本部分规定的适用
第八十七条 公海自由
第八十八条 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
第八十九条 对公海主权主张的无效
第九十条 航行权
第九十一条 船舶的国籍
第九十二条 船舶的地位
第九十三条 悬挂联合国、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旗帜的船舶
第九十四条 船旗国的义务
第九十五条 公海上军舰的豁免权
第九十六条 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的豁免权
第九十七条 关于碰撞事项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豁权
第九十八条 救助的义务
第九十九条 贩运奴隶的禁止
第一○○条 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
第一○一条 海盗行为的定义
第一○二条 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而从事的海盗行为
第一○三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的定义
第一○四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国籍的保留或丧失
第一○五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
第一○六条 无足够理由扣押的赔偿责任
第一○七条 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有权进行扣押的船舶和飞机
第一○八条 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非法贩运
第一○九条 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第一一○条 登临权
第一一一条 紧追权
第一一二条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第一一三条 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
第一一四条 海底电缆或管道的所有人对另一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
第一一五条 因避免损害海底电缆或管道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
第二节 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第一一六条 公海上捕鱼的权利
第一一七条 各国为其国民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措施的义务
第一一八条 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
第一一九条 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
第一二○条 海洋哺乳动物
第八部分 岛屿制度
第一二一条 岛屿制度
第九部分 闭海或半闭海
第一二二条 定义
第一二三条 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
第十部分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第一二四条 用语
第一二五条 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第一二六条 最惠国条款的不适用
第一二七条 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
第一二八条 自由区和其他海关便利
第一二九条 合作建造和改进运输工具
第一三○条 避免或消除过境运输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的措施
第一三一条 海港内的同等待遇
第一三二条 更大的过境便利的给予
第十一部分 “区域”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三三条 用语
第一三四条 本部分的范围
第一三五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支配“区域”的原则
第一三六条 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第一三七条 “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
第一三八条 国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
第一三九条 确保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四○条 全人类的利益
第一四一条 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
第一四二条 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第一四三条 海洋科学研究
第一四四条 技术的转让
第一四五条 海洋环境的保护
第一四六条 人命的保护
第一四七条 “区域”内活动与海洋环境中的活动的相互适应
第一四八条 发展中国家对“区域”内活动的参加
第一四九条 考古和历史文物
第三节 “区域”内资源的开发
第一五○条 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政策
第一五一条 生产政策
第一五二条 管理局权力和职务的行使
第一五三条 勘探和开发制度
第一五四条 定期审查
第一五五条 审查会议
第四节 管理局
A分节 一般规定
第一五六条 设立管理局
第一五七条 管理局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第一五八条 管理局的机关
B分节 大会
第一五九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
第一六○条 权力和职务
C分节 理事会
第一六一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
第一六二条 权力和职务
第一六三条 理事会的机关
第一六四条 经济规划委员会
第一六五条 法律和技术委员会
D分节 秘书处
第一六六条 秘书处
第一六七条 管理局的工作人员
第一六八条 秘书处的国际性
第一六九条 同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商和合作
E分节 企业部
第一七○条 企业部
F分节 管理局财政安排
第一七一条 管理局的资金
第一七二条 管理局的年度预算
第一七三条 管理局的开支
第一七四条 管理局的借款权
第一七五条 年度审计
G分节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
第一七六条 法律地位
第一七七条 特权和豁免
第一七八条 法律程序的豁免
第一七九条 对搜查和任何其他形式扣押的豁免
第一八○条 限制、管制、控制和暂时冻结的免除
第一八一条 管理局的档案和公务通讯
第一八二条 若干与管理局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第一八三条 税捐和关税的免除
H分节 成员国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
第一八四条 表决权的暂停行使
第一八五条 成员特权和权利的暂停行使
第五节 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
第一八六条 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
第一八七条 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
第一八八条 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或海底争端分庭专案分庭或提交有拘束力的商业仲裁
第一八九条 在管理局所作决定方面管辖权的限制
第一九○条 担保缔约国的参加程序和出庭
第一九一条 咨询意见
第十二部分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九二条 一般义务
第一九三条 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第一九四条 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
第一九五条 不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
第一九六条 技术的使用或外来的或新的物种的引进
第二节 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
第一九七条 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的合作
第一九八条 即将发生的损害或实际损害的通知
第一九九条 对污染的应急计划
第二○○条 研究、研究方案及情报和资料的交换
第二○一条 规章的科学标准
第三节 技术援助
第二○二条 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和技术援助
第二○三条 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第四节 监测和环境评价
第二○四条 对污染危险或影响的监测
第二○五条 报告的发表
第二○六条 对各种活动的可能影响的评价
第五节 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
第二○七条 陆地来源的污染
第二○八条 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
第二○九条 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
第二一○条 倾倒造成的污染
第二一一条 来自船只的污染
第二一二条 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
第六节 执行
第二一三条 关于陆地来源的污染的执行
第二一四条 关于来自海底活动的污染的执行
第二一五条 关于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的执行
第二一六条 关于倾倒造成污染的执行
第二一七条 船旗国的执行
第二一八条 港口国的执行
第二一九条 关于船只适航条件的避免污染措施
第二二○条 沿海国的执行
第二二一条 避免海难引起污染的措施
第二二二条 对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的执行
第七节 保障办法
第二二三条 便利司法程序的措施
第二二四条 执行权力的行使
第二二五条 行使执行权力时避免不良后果的义务
第二二六条 调查外国船只
第二二七条 对外国船只的无歧视
第二二八条 提起司法程序的暂停和限制
第二二九条 民事诉讼程序的提起
第二三○条 罚款和对被告的公认权利的尊重
第二三一条 对船旗国和其他有关国家的通知
第二三二条 各国因执行措施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二三三条 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保障
第八节 冰封区域
第二三四条 冰封区域
第九节 责任
第二三五条 责任
第十节 主权豁免
第二三六条 主权豁免
第十一节 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第二三七条 关于保扩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部分 海洋科学研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三八条 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
第二三九条 海洋科学研究的促进
第二四○条 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一般原则
第二四一条 不承认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为任何权利主张的法律根据
第二节 国际合作
第二四二条 国际合作的促进
第二四三条 有利条件的创造
第二四四条 情报和知识的公布和传播
第三节 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
第二四五条 领海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第二四六条 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
第二四七条 国际组织进行或主持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
第二四八条 向沿海国提供资料的义务
第二四九条 遵守某些条件的义务
第二五○条 关于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的通知
第二五一条 一般准则和方针
第二五二条 默示同意
第二五三条 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暂停或停止
第二五四条 邻近的内阱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
第二五五条 便利海洋科学研究和协助研究船的措施
第二五六条 “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第二五七条 在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水体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第四节 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和装备
第二五八条 部署和使用
第二五九条 法律地位
第二六○条 安全地带
第二六一条 对国际航路的不干扰
第二六二条 识别标志和警告信号
第五节 责任
第二六三条 责任
第六节 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
第二六四条 争端的解决
第二六五条 临时措施
第十四部分 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六六条 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的促进
第二六七条 合法利益的保护
第二六八条 基本目标
第二六九条 实现基本目标的措施
第二节 国际合作
第二七○条 国际合作的方式和方法
第二七一条 方针、准则和标准
第二七二条 国际方案的协调
第二七三条 与各国际组织和管理局的合作
第二七四条 管理局的目标
第三节 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
第二七五条 国家中心的设立
第二七六条 区域性中心的设立
第二七七条 区域性中心的职务
第四节 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第二七八条 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第十五部分 争端的解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七九条 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
第二八○条 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
第二八一条 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
第二八二条 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规定的义务
第二八三条 交换意见的义务
第二八四条 调解
第二八五条 本节对依据第十一部分提交的争端的适用
第二节 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第二八六条 本节规定的程序的适用
第二八七条 程序的选择
第二八八条 管辖权
第二八九条 专家
第二九○条 临时措施
第二九一条 使用程序的机会
第二九二条 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
第二九三条 适用的法律
第二九四条 初步程序
第二九五条 用尽当地补救办法
第二九六条 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
第三节 适用第二节的限制和例外
第二九七条 适用第二节的限制
第二九八条 适用第二节的任择性例外
第二九九条 争端各方议定程序的权利
第十六部分 一般规定
第三○○条 诚意和滥用权利
第三○一条 海洋的和平使用
第三○二条 泄露资料
第三○三条 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
第三○四条 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部分 最后条款
第三○五条 签字
第三○六条 批准和正式确认
第三○七条 加入
第三○八条 生效
第三○九条 保留和例外
第三一○条 声明和说明
第三一一条 同其他公约和国际协定的关系
第三一二条 修正
第三一三条 以简化程序进行修正
第三一四条 对本公约专门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规定的修正案
第三一五条 修正案的签字、批准、加入和有效文本
第三一六条 修正案的生效
第三一七条 退出
第三一八条 附件的地位
第三一九条 保管者
第三二○条 有效文本
附件一、高度回游鱼类
附件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附件三、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第一条 矿物的所有权
第二条 探矿
第三条 勘探和开发
第四条 申请者的资格
第五条 技术转让
第六条 工作计划的核准
第七条 生产许可的申请者的选择
第八条 区域的保留
第九条 保留区域内的活动
第十条 申请者中的优惠和优先
第十一条 联合安排
第十二条 企业部进行的活动
第十三条 合同的财政条款
第十四条 资料的转让
第十五条 训练方案
第十六条 勘探和开发的专属权利
第十七条 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
第十八条 罚则
第十九条 合同的修改
第二十条 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第二十一条 适用的法律
第二十二条 责任
附件四、企业部章程
第一条 宗旨
第二条 同管理局的关系
第三条 责任的限制
第四条 组成
第五条 董事会
第六条 董事会的权力和职务
第七条 企业部总干事和工作人员
第八条 所在地
第九条 报告和财务报表
第十条 净收入的分配
第十一条 财政
第十二条 业务
第十三条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
附件五、调解
第一节 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一节的调解程序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
第二条 调解员名单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程序
第五条 和睦解决
第六条 委员会的职务
第七条 报告
第八条 程序的终止
第九条 费用和开支
第十条 争端各方关于改变程序的权利
第二节 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三节提交的强制调解程序
第十一条 程序的提起
第十二条 不答复或不接受调解
第十三条 权限
第十四条 第一节的适用
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第一条 一般规定
第一节 法庭的组织
第二条 组成
第三条 法官
第四条 提名和选举
第五条 任期
第六条 出缺
第七条 不适合的活动
第八条 关于法官参与特定案件的条件
第九条 不再适合必需的条件的后果
第十条 特权和豁免
第十一条 法官的郑重宣告
第十二条 庭长、副庭长和书记官长
第十三条 法定人数
第十四条 海底争端分庭
第十五条 特别分庭
第十六条 法庭的规则
第十七条 法官的国籍
第十八条 法官的报酬
第十九条 法庭的开支
第二节 权限
第二十条 向法庭申诉的机会
第二十一条 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其他协定范围内争端的提交
第二十三条 可适用的法律
第三节 程序
第二十四条 程序的提起
第二十五条 临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讯
第二十七条 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八条 不到案
第二十九条 过半数决定
第三十条 判决书
第三十一条 参加的请求
第三十二条 对解释或适用案件的参加权利
第三十三条 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
第三十四条 费用
第四节 海底争端分庭
第三十五条 组成
第三十六条 专案分庭
第三十七条 申诉机会
第三十八条 可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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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建设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建设管理办法》(第36号)


《荆州市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 市长应代明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荆州市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的建设和管理,减少城市道路的重复开挖,改善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城市规划、道路、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的供电、 通信、广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路灯、交通管理等设施而设置的各类管线杆线,以及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的各类管线杆线。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建设单位从事各类管线杆线的新、改、扩建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各类管线杆线建设的审批及综合协调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划及市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各类管线杆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类管线杆线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并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各类管线杆线的建设单位应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由其纳入城市道路新、改、扩建施工计划,一次定位,同步实施。

第六条 建设和利用地下管网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其建设和经营单位应依法获得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凡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其地下管网设施的配套建设,由依法获得市政府批准的建设单位承担,并与相关的城市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凡新、改、扩建城市道路,需新建设的各类管线应当入地埋设,并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第九条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不得新建设地上管线或架空线。确需建设的,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已完成地下管网设施配套建设的城市道路,原有的各类架空线必须按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要求逐步转入地下埋设,并统一纳入地下管网设施的经营管理范畴。地下管网设施经营单位应当为各网络商提供开放、公平的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原有架空线暂无条件进行入地埋设的,原线路架设单位应按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以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对必须保留的强电电杆不得附挂任何其它非强电线路。

第十条 凡已建成的地下管网设施应当充分利用,对长期闲置不用的地下管网设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规划要求,协商产权单位,按照地下资源共享和有偿使用的原则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和其它附属设施应当美观、坚固、耐用,符合城市规划与市容市貌管理要求,并能满足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需要。凡因缺损等原因影响交通、行人安全、市容环境的,有关产权单位应及时补缺或修复。

第十二条 地下管网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所设计的图纸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施工应由监理人员进行全过程的监理。

第十三条 各类管线杆线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6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全套的工程资料。

第十四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各类管线杆线的新、改、扩建活动的,由市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 凡违反国家有关设计、施工管理规定,擅自进行各类管线杆线的设计、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