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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防盲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3:44: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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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防盲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防盲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为在全国更好地开展眼病防治工作,卫生部成立了“全国防盲指导组”,并于1984年12月6日至8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会议。会上就指导组的任务、全国防盲规划要点、开展宣教、培训工作等如何开创防盲工作新局面问题进行了讨论。
建国以来,我国的眼病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防盲工作又有了新的发展。如黑龙江省、天津市已完成了眼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基本摸清了眼病流行情况及致盲的主要因素。还有不少省、市也开展了防盲试点,并逐渐扩大。但由于我国地广人多,经济
发展和医疗卫生条件等不同,这项工作开展还不普遍,一些地区对眼病流行情况尚不清楚。
随着人民生活、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眼健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据一些地区流调资料分析、推算全国约有盲人400—500万。失明的原因也有了很大变化,由于老年性眼病如白内障、青光眼等引起的失明已上升为第一、二位,先天性眼病、眼外伤、动脉硬化、糖尿病等引起的
失明也相对增加。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防盲工作。
要求各地:
1.加强对防盲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防治组织。
2.适当解决一点防治经费,提供开展防治工作的基本条件。
3.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防盲工作规划。
4.加强防盲人员培训,不断壮大防治队伍,并妥善解决防盲专业人员的不断出现的新问题。

附件一:1985——1990年全国防盲工作规划要点(试行)
建国以来在预防为主的卫生方针指引下,在各级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眼科工作者在防治沙眼和防盲治盲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卫生部曾于1958、1960年先后在哈尔滨、芜湖召开了全国防治沙眼现场会议,有力的推动了全国防沙防盲工作的开展,使沙眼患病率和盲人率有了
明显的下降,十年动乱期间这一工作受到了严重的干扰和破坏,粉碎四人帮以后防盲工作有所恢复,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又有了新的发展。1979年在第二届全国眼科学术会议期间决定统一采用世界卫生颁布的盲目标准,1981年中华眼科学会沙眼和防盲协作组在广州开会提出
加强防盲治盲工作。1982、1984年世界卫生组织与我国合作,先后在北京、北戴河举办了眼科流行病学和公共卫生讲习班。1984年中华眼科全国会议上决定将沙眼和防盲协作组改名为防盲协作组,这些都为全国防盲指导组的成立和制定全国防盲工作规划创造了条件。
目前我国城乡经济建设已跨入新的历史时期,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迅速发展,不但生活对人们视力的要求日益提高,而且全面开展眼保健工作的社会和经济基础也逐渐具备,因此,在我国全面地、有计划地进行防盲工作,并使之成为整个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保
障人民健康、促进四化建设,是摆在全国卫生工作者特别是眼科工作者面前的迫切而光荣的任务。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地理气候条件和人民风俗习惯差别很大,经济发展和卫生状况极不平衡,眼病和盲目的流行情况有很大差别,根据最近二年来采用统一标准后各地流调资料分析,盲人率最高的为安徽(0.69%)、最低的为黑龙江(0.21%),平均为0.34%,推
算全国约有盲人为400—500万人。虽然较其他发展中国家(0.6—5%)低,但与发达国家相比(0.2%以下)仍有差距,还必须花费很大力气,力争在眼科保健方面赶上国际先进水平。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文化水平的提高,医疗卫生设施的普及和积极开展防治眼病的效果,我国失明原因已经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因为沙眼、角膜软化症等传染性和营养不良性疾病所引起的失明,已由解放初期的第一、二位降到第三、四位。而老年性眼病,如白内障、青光
眼等引起的失明则上升为第一、二位,成为主要致盲眼病。因为先天性遗传性眼病、眼外伤、动脉硬化、糖尿病等引起的也相对增加。随着国民经济和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人民平均寿命的延长,结合人口政策的有效贯彻,我国人口的年龄结构将进一步向老年化发展,这样因老年性眼病
而失明的人数将会大量增加,如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可以预言到下一个世纪,眼科保健和防盲工作将面临不利的被动局面,因此必须调动各种积极因素,搞好全国的防盲治盲工作。
任务:1990年以前,全国各个地区普遍有计划的开展防盲治盲工作,争取到本世纪末将我国盲人率降低到0.3%以下。
措施:
1.切实将防盲治盲工作纳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议事日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制订各地的防盲规划,并在人力和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2.各地应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盲指导组,加强对防盲工作的指导,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1988年以前对本地区的眼病流行情况、盲人率、致盲原因、人力资源、眼科医疗设施等情况进行一次调查,为制订本省和修订全国工作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并为绘制中国盲人分布地图提供资料。
4.大力培训眼科医务人员,逐步建立省、市、县的三级防治网。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应形成一个适应防盲工作需要的中心。县一级到1990年要普遍建立眼科专科,并配备有裂隙灯、角膜显微镜,能开展常见内外眼病(包括白内障、青光眼)的防治工作,成为县的防盲工作
技术指导中心。有条件的省应在中心乡医院建立眼科或五官科,并逐步培训大队医生,加强基层眼病的防治工作。
5.在进行流调和培训医务人员的同时,应利用医疗小分队、防盲医疗队等形式,积极对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白内障、青光眼、眼睑内翻进行治疗工作,以迅速降低盲人率。在沙眼患病率较高和沙眼程度较重的地方,应积极开展沙眼的治疗和预防工作,以降低沙眼患病率和减少因此而
来的盲人。
6.积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普及防盲治盲知识,达到有病早治、无病早防的目的。同时也可以唤起整个社会的重视,使防盲工作能得到各有关方面的重视和支持。
7.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经常研究本地区防盲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随时检查和总结经验教训,做出评价,以便修订计划和改进工作。
8.在适当时机,在进行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召开全国防盲工作经验交流会议。对开展防盲工作做出优异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开展工作不力的地区要给予批评,并限期做好工作。
9.要求各地将防盲工作规划和防盲指导组成人员名单在1985年底以前报卫生部卫生防疫司,抄送全国防盲指导组办公室。

附件二:全国防盲指导组章程
为加强全国防盲治盲工作的指导,充分调动眼科工作者及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搞好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协作,保证全国防盲工作规划的实现,开创眼病防治工作的新局面,在卫生部的领导下,成立全国防盲指导组。
性质:全国防盲指导组是在卫生部领导下的,由卫生部有关行政领导参加、由卫生部根据需要聘请的若干热心眼病防治工作,具有防盲治盲经验和业务指导能力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以开展好全国防盲工作为目的的专业性组织。
组织:全国防盲指导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二人、秘书一人、会计一人。办公室设在北京市眼科研究所。各地可成立相应的组织。
任务:
1.在卫生部的领导下,制订全国防盲工作规划;协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各地的防盲工作规划,组织和推动防盲工作的开展;
2.经常研究全国防盲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组织各地协作,指导并监督防盲规划的实施;
3.统一全国防盲工作中各种检查和诊断标准,统一防盲的分类方法;
4.与全国眼科学会防盲学组充分合作,不断总结防盲治盲经验,通过资料交流、出版刊物和召开区域性或全国性会议交流防盲工作经验;
5.组织编写和出版适用于基层防盲工作的资料和对群众进行防盲教育的宣传品;
6.利用各种形式开办眼科流行病学学习班、防盲学习班等,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区的防盲骨干;
7.受卫生部的委托,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盲工作进行检查或评比;
8.对卫生部进行对外技术交流及合作项目提出建议;
9.每1—2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全国防盲工作进展情况和制订年度的工作计划;
10.随着防盲工作的发展和形势的需要,在必要时通过全组会议讨论通过,对章程进行修订。



1984年12月31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及考试实施意见

建设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及考试实施意见


建办人教[2001]4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各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区总后营房部,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建人教[2001]162号),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以下简称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和考试工作,现就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和考试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打好基础

  为做好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建设部成立了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统一指导协调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的培训、考试和资格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质量监督分会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参照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组成方式成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专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以加强对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认真落实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素质监督工程师的培训工作由建设部按华北、东北、西北、华东、西南、中南等六地区分别指定一个培训点。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考试委员会组织实施。培训工作统一使用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的考试大纲培训教材。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培训教材为:《工程质量监督概论》、《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工程结构设计基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建筑工程试验与检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及《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1-2000)专业应用指南棗建设工程施工》。其他专业工程除采用《工程质量监督概论》和《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两本通用教材外,可按照本专业的要求另加若干专业教材。

  建设部拟于2002年2月下旬举办师资培训班。各地应组织指定培训机构的教师参加师资培训班。参加培训的师资应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经过培训的教师方可担任质量监督工程师的授课教师。师资培训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做好报告工作,严格考试制度

  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考试报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专业部门考试委员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报名资格初审,然后报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进行审查。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考试报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专业部门考试委员会进行报名资格审查。

  质量监督工程师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和阅卷的方式。

  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考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质量监督分会组织实施。考试组织工作由部指定的东北、华北、西北、中南、华东、西南六个地区的培训点承担。

  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考试组织和阅卷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专业部门的考试委员会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专业部门的考试委员会名单、章程以及所负责的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考试实施意见报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四、考试时间和发证工作

  2002年和2003年每年组织一次考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2004年起每两年组织一次考试。

  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按照地区和专业统一编号,统一发放。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由建设部验印;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专业部门验印,并报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九日


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 委员:金德均 建设部总工程师

副主任委员:王素卿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

      李竹成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副司长

      徐 波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

      顾 聪 铁道部建设司副司长

      李新军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副司长

      张克华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工程部司副司长

委   员:吴慧娟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施工质量技术处处长

      陶建明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专业人才与培训处处长

      邵长利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施工质量技术处调研员

      张兴野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专业人才与培训处调研员

      赵宏彦 建设部工程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施工质量技术处助理调研员

      吴松勤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监督分会会长

      麻京生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高级工程师

      骆 涛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市场监管处副处长

      徐 扬 国家电力总公司电源建设部处长

      周 国 中石化质量监督总站处长

      袁沭如 化工质量监督总站副站长

      乌力吉国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规划部处长

      刘天宇 煤炭质量监督总站负责人

      韩定久 航天集团发展计划中高经工程师

      郑力波 兵器工业集团公司计划部高级工程师

      沈 波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秘书长

      张玉平 北京市建委副总兼质监总站站长

      於崇根 上海市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总工程师

      张中一 天津市建委副总工

      李世永 辽宁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站长

      李玉林 陕西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总工程师

      周祖怀 重庆市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站长

      张广奎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质量处处长

秘 书 长:邵长利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施工质量技术处

事秘 书长:张兴野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专业人才与培训处

秘书处成员:赵宏彦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施工质量技术处

      何任飞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专业人才与培训处

      杨玉江 中国建筑业协会质量监督分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9月12日《关于应以商标注册人的鉴定作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认定的最终依据的请示》(浙工商标〔1997〕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则应以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



1997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