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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市直属机关选调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6-17 01:22: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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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市直属机关选调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 等


齐齐哈尔市市直属机关选调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
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 齐齐哈尔市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确保优秀人才进入机关,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机关工作效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直机关(含派出机构)空编单位调入工作人员(不包括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和工勤人员,下同),在坚持从市直机关调整为主的前提下,有的经过批准可以从基层和企事业单位选调。
凡满编的市直机关,为调整干部结构,也可本着先出后进的原则从基层和企事业单位选调。
从市外调入本系统的专业干部,也要从严掌握。符合规定的只能安排在所属基层单位。
第三条 从基层和企事业单位选调工作人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经过考试考核,择优选调。
第四条 凡年龄男在四十五周岁以下,女在四十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实践(从事技术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要具有专业对口的中级上以技术职称)的职工,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条件,经原单位同意,均可参加市直属机关选调工作人员考试。
第五条 凡需从基层和企事业单位选调工作人员的市直属机关,应在编制总额内,由市编制委员会有控制的先行下达增调人员指标,然后由选调单位提出方案按其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选调。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各单位的选调方案进行汇总分类,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考试考核有关事宜,一般可半年进行一次选调考试,特殊情况也可随时进行小型的选调考试。
第七条 选调考试采用笔试、口试以及其它方式,全面测验报考者的知识水平和适应岗位要求的基本能力。
第八条 经考试后,按成绩高低排出选调候选人名单,张榜公布。选调单位对候选人按拟任职务的条件进行全面考核,从符合条件者中依次选调。
第九条 通过考试考核被选调到机关工作的人员,试用期为半年,暂不办理调动手续,工资由选调单位按现任岗位的国家工资标准开发。
试用期满合格者,可正式办理调入手续;不合格者退回原单位,原单位要负责给予安排。
第十条 选调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日常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临时考评机构,负责考试考核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选调考试除按有关规定收取应试者的报名费外,其它所需费用由各选调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选调工作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增加透明度。如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编制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按工作分工负责解释。



1988年11月14日

舟山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4号


《舟山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30日起施行。
市长:郭剑彪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舟山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鼓励、支持企业争创和发展名牌产品,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我市经济增长质量和经济整体素质,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舟山市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舟山名牌产品(包括工业、渔农业、服务业名牌产品, 下同)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舟山市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由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组成,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舟山名牌产品是指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
第四条 舟山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并实行总量控制、优中择优,以市场认定和质量评价为主的原则;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 培育和发展舟山名牌产品的重点应放在我市的主导产业、传统支柱产业、重点骨干企业的整机产品和最终产品,高科技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环保型产品和出口创汇的产品;种植类、养殖类和农副土特产类产品;对促进旅游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服务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舟山名牌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工业、渔农业、服务业产业政策的发展方向;
(二)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有依法注册的国内商标;
(三)产品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在市内行业中处于优先位置,在国内外市场有较好的声誉;
(四)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
(五)稳定批量生产两年以上,达到合理经济规模。工业产品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渔农业产品的种养殖规模在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服务业经营业绩显著,并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具地方特色的、稀有的产品优先考虑。
第七条 申报舟山名牌产品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工业企业具有先进的生产装备和技术,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并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渔农业企业拥有相对稳定的种养殖基地,生产技术先进,严格按有关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了标准化管理。
(四)服务业规模在市内领先,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五)经济效益较好,产量、产值、利税等各项经济指标居全市同类产品前茅。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舟山名牌产品:
(一)企业注册地址不在舟山市内的;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尚未获得相应证件(书)的;
(三)近两年内,有被各级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
(五)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请认定舟山名牌产品的企业,必须填写《舟山名牌产品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渔农业产品须经当地渔农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条 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按名牌产品条件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意推荐的,签署意见并盖章,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认定办;定海区暂由区经贸局审定上报,市级企业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上报认定办。
第十一条 认定办确定初选企业(名单)后,组织技术专家小组对产品作出检定认可,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考核,再提交认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认定。
第十二条 经认定委员会最终审定的舟山名牌产品,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鼓励和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必要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争创和发展名牌产品,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被认定的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授予“舟山名牌产品”奖牌,并颁发证书。名牌产品的企业可在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舟山名牌产品”字样或标志(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但要注明获得舟山名牌产品的年份。
第十五条 舟山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 从舟山名牌产品中择优推荐申报浙江名牌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已获省、国家级名牌的产品,经企业申报可确认为舟山名牌产品。
第十七条 享受各级政府、部门对名牌产品的扶持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舟山名牌产品有效期满,企业可自愿申请复评。逾期不申请作为自然失效(放弃)。
第十九条 认定办要加强对名牌产品企业的跟踪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 未获得舟山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不得冒用舟山名牌产品标志;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舟山名牌产品标志。
第二十一条 凡发现本章第二十条行为之一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报名牌产品,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二十三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若发现产品质量下降,用户(消费者)意见较多,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认定委员会先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舟山名牌产品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及奖牌,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参与名牌产品审查认定工作的人员,必须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认定。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30日起施行。原《舟山名牌产品认定推荐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受前几年生猪价格过低、去年以来饲养成本上升和部分地区发生猪蓝耳病疫情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生猪生产出现下滑,造成近几个月猪肉供应偏紧,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生猪生产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猪肉是大多数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抓好生猪生产,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对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切实搞好市场供应的同时,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调动养殖户(场)的养猪积极性,从根本上解决生猪生产、流通、消费和市场调控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现就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和稳定市场供应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扶持力度

  发展生产是稳定市场供应的基础,要立足国内,采取综合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生猪生产尽快恢复,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

  (一)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制度。为了保护能繁母猪生产能力,国家按每头50元的补贴标准,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补贴。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尽快将中央财政下拨和地方配套的补贴资金发放到能繁母猪饲养者手中。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二)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为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的风险,鼓励能繁母猪生产,国家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保费由政府负担80%,养殖户(场)负担20%。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差别补助。各地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能繁母猪保险业务,鼓励养殖户(场)投保,防范疫病等风险。今后要在总结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生猪保险,并建立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

  (三)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各地要增加投入,加快原良种猪场建设,提高良种覆盖率。国家对重点原良种猪场、扩繁场、省级生猪改良繁育中心给予适当支持。在生猪主产区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促进生猪品种改良。国家对购买良种猪精液给予补助。

  (四)建立对生猪调出大县(农场)的奖励政策。为充分调动地方发展规模化生猪生产的积极性,国家对生猪调出大县(农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要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和贷款风险、保费的补助等方面。

  (五)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实行标准化规模饲养是生猪生产的发展方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鼓励大型标准化生猪养殖场的建设,引导农民建立养殖小区,降低养殖成本,改善防疫条件,提高生猪生产能力。国家对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的粪污处理和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六)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要鼓励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多种方式,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地方财政要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的补助。

  二、建立和完善生猪的公共防疫服务体系

  (一)强化生猪防疫。要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控制生猪疫情。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对不同地区给予差别补助。对注射疫苗等其他防疫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各地要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养殖户(场)补助。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加强疫情监测和疫苗生产供应。要严格疫情的监测与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的发展趋势。要扩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苗的生产,满足防疫需要。要把种猪和母猪作为免疫重点,组织好疫苗的调拨,优先保证疫情较重地区的疫苗供应。要加强对疫苗生产、供应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使用安全。

三、加强市场调节和监管工作

  (一)做好主要副食品供应工作。由于生猪生产恢复需要一段时间,做好今年下半年生猪等副食品供应工作任务相当艰巨。各地要完善稳定猪肉供应的应急预案,切实保障猪肉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同时,要抓好牛羊肉以及生产周期短、替代性强的禽肉和禽蛋等副食品生产,满足市场需要。为保障今年下半年特别是中秋、国庆“两节”猪肉供应,猪肉主销区省、直辖市及沿海大中城市要将地方储备充实到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消费量。充实储备工作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负责组织。加强猪肉产销区衔接合作,健全应急调运机制,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降低运输成本。引导大中城市居民食用冷鲜(冻)猪肉,科学消费,促进猪肉冷链物流的发展。

  (二)加强猪肉及其制品的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要进一步落实各项监管措施,防止注水肉、病死猪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清理整顿生猪屠宰、销售过程中的各项收费,取缔非法收费,减轻经营企业(户)的不合理负担。

  四、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和大中专院校学生的生活

  各地要根据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情况,采取适当提高低保标准、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确保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降低。要保障大中专院校食堂肉类供应,采取定点直供、适当补贴等措施,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必要的补助。

   五、完善猪肉储备体系

  建立健全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猪肉储备制度。中央储备主要满足应对突发事件和救灾的需要;地方储备主要用于局部应急和保证节日市场供应。要发挥储备的蓄水池作用,完善储备调节功能,在市场供大于求、猪价过低时,要增加储备数量,缓解农民“卖猪难”的矛盾;在市场供不应求、猪价过高时,要增加投放。

  六、改进生猪等畜禽产品生产消费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要组织各地调查总队开展以生猪为主的主要畜禽生产抽样调查,直接上报汇总,分季定产,减少统计误差;在城市、农村住户调查中要增加相应的畜禽品种,提供更全面的住户消费量和消费价格信息。农业部要加强生猪生产信息的分析和预警。商务部要完善生猪屠宰量和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量的调查统计。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加强对生猪等副食品的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统计工作。

  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科学、准确、及时地发布有关信息,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准确报道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供应、价格和质量安全情况,正确分析猪肉价格上涨的原因,大力宣传政府扶持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妥善安排低收入居民生活和稳定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力度等措施。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报道,引导社会各方面客观看待猪肉价格上涨的影响,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要加强正面报道,主动引导舆论,防止不当炒作,努力形成和谐健康的舆论氛围。

  八、加强对生猪生产供应工作的领导

  发展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主要责任在地方人民政府。各地区要提高对生猪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各项要求,抓紧实施促进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妥善解决生猪生产基地建设、品种改良、母猪猪群保护、疫病防治、保险体系建设、贷款担保、屠宰加工、市场供应、质量价格监管、储备制度、应急机制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尽快促进生猪生产的恢复。各城市要在郊区县建立大型生猪养殖场,保持必要的养猪规模和猪肉自给率。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和限制生猪饲养。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商务、工商、质检、统计、银监、保监等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根据本意见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尽快将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指导地方切实抓好生猪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8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告国务院。


国 务 院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