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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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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1999年9月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以及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赔偿费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
第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的确认、应予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确认以及有关赔偿程序、赔偿费用标准的计算等,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每年确定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当年实际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预备费中解决;当年节余的国家赔偿费用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第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需要返还财产的,依照下列规定返还:
(一)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
(二)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返还。
第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申请返还已经上交财政的财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向同级财政机关提供下列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
(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
(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赔偿决定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者依法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
(六)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有关凭据;
(七)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 财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义务机关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开出国家赔偿费用拨款通知单、返还财产通知单或者收入退库通知单,并于通知单开出之日起五日内给予拨款或者返还财产。
第十条 财政机关审核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时,发现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或者超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第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时,赔偿请求人应当出具收据或者其他凭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将收据或者其他凭证的副本报送同级财政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后三十日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同级财政机关监督,向责任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其标准是:
(一)故意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国家赔偿的,追偿费最高为本人12个月的工资收入;
(二)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追偿费最高为本人6个月的工资收入。
追偿费应当一次性缴付;对缴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一年内分期缴付。
第十三条 经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属于财政机关已经核拨的,应当根据追偿的情况按照相应的数额上缴同级财政机关。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机关应当加强本级和下级财政机关国家赔偿费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家赔偿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赔偿及其费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机关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
(一)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追偿赔偿费用的;
(四)违反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可以通过扣拨该国家机关经费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对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和国家机关有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9年9月2日
国企改制分流方案 职代会有审议通过权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张喜亮

最近有些地方提出了国企改制分流的时间表,甚至限期彻底完成国有企业的改制。针对这样一些过激的做法,也有的一些学者提出改制国企尤其是变卖的方式快速实现国企私有制,是严重违宪行为。笔者也认为国企改制不应当一刀切,更不能简单变卖国有资产;那种非国有企业越少越少越好的观点是极其错误。从党和政府的文件来看,尤其是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国家是采取鼓励措施的,但是,是否改制关键要看企业的具体情况。国家对于那种变卖国有资产的行径也是坚决反对的。那么,国有企业改制以及采取哪种形式改制,必须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国企改制分流,职代会说了算。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几部委与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规定:“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由此可见,国有企业改制分流其决定权在该企业的职工(通过职代会行使)。

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提出,城市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国营企业。在国营企业的改革的过程中,很多人都把国营企业的改革决定权误解成为是政府即国家。有些学者提出,国营企业产权不明晰是国营企业的要害。于是就在国营企业的产权问题上大做文章。其实就我国的国营企业的产权问题,实际上是很清楚的。在计划经济时代,国营企业即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就是说,国营企业的资产所有权是全国人民,而国家是代表人民对企业进行经营。所以企业的产权问题的最终决定权在全国人民,而国营企业的职工是该企业的主人,有权参与企业资产的管理和企业经营决策。但是,有人却籍口宪法业已将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依照宪法,职工不再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力了,因为职工没有对国有资产即“国有”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了,国有资产是属于国家的而不是职工的了。这是一个偷换概念的错误逻辑。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宪法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最大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确巩固和发展。’”从宪法的这个条款之修改看,只是对“国营经济”换了一种表述方式即表述为“国有经济”,没有根本和本质的变化;宪法修正案强调“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就是国营经济。此宪法修正案第八条规定:“宪法第十六条:‘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从这条的修改我们清楚地看到,“国营企业”表述为“国有企业”,但是,职工及职代会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全没有变化。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仍然肯定宪法的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从宪法的规定我们清楚地知道:第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的改革必须由全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做出决定;第二,“国营企业”表述为“国有企业”,丝毫不影响职工以及职工代表大会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职工仍然是国有企业的主人,对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仍然具有所有权。国有企业即国营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方案必须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否则,就是严重违宪行为。正是有鉴于此,国务院各部委有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文件都明确规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讨论、审议和审议通过;没有经过职代会审议及审议通过的,不能改制。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2〕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延安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全面提高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预案是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为预防和处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工作计划或行动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是规划、组织、指导、检查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包括预案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宣传、培训等环节。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全市各级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划,指导、检查应急预案编制、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并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与经费保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种类和内容

  

  第七条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县区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六类。

  (一)市级总体应急预案是我市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总体阐述延安市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机构及相应的职责和应急行动的总体思路。

  (二)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种或某几种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行动方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是在总体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某种特定危险的特点,对应急的形势、组织机构、应急活动等进行更具体的阐述,具有比较强的针对性。

  (三)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市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行动方案,由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当地政府备案,针对性更强。

  (四)县区应急预案是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等。

  (五)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指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学校及各类企事业单位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指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时,主办单位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的紧急行动方案。

  第八条 应急预案内容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与措施、应急保障措施、恢复与重建措施、监督管理、附则、附件等。

  (一)总则。包括风险隐患分析、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突发事件应对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的组成及其职责等。

  (三)预防与监测预警。包括监控、排查风险隐患等应急准备措施、突发事件的预警分级标准、预警信息发布或解除程序等。

  (四)处置程序与措施。包括信息报告与发布、应急预案启动、分级响应、先期处置、分级应急和应急结束的程序与措施等。

  (五)应急保障措施。包括资金、物资、技术、通信、治安、应急队伍、社会动员、交通和医疗卫生救援保障等。

  (六)恢复与重建措施。包括善后处置、调查评估、恢复与重建、信息发布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学习、宣传、培训、演练及责任、奖惩等管理内容。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解释、预案生效时间等。

  (九)附件。包括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应急处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和相关应急预案名录等。

  第九条 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其不同功能和作用,科学确定内容,做到切合实际、重点突出、易于操作、科学实用。

  (一)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突出原则性、指导性,着重对突发事件分类分级、工作原则、预案体系、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等内容做出原则规定。

  (二)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对突发事件的类型级别、处置机构、应对方式、措施、程序等做出明确、具体规定。

  (三)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其职能,落实岗位责任,明确应对突发事件职责权限、工作任务和应对措施。

  (四)基层单位应急预案应当着重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先期处置的具体程序和措施,力求做到简明扼要、好记管用。

  (五)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当针对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预先对相关应急机构的职责、任务和预防性措施做出安排,防患于未然。

  

第三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遵行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等应急管理的工作原则。

  (二)可行性原则。认真进行风险评估,全面分析应急资源需求与现状,力求应急措施明确具体,符合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便于操作。

  (三)简便性原则。内容完整,格式规范,重点突出,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表述准确,简便易行。

  (四)协调性原则。加强与应急预案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确保上下级应急预案之间和同一层面应急预案之间的衔接协调,增强应急预案体系的协调性。

  第十一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一)成立应急预案编写小组;

  (二)开展风险分析研判;

  (三)进行应急能力评估;

  (四)组织起草;

  (五)评审;

  (六)审批;

  (七)发布。

  第十二条 市级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

  (一)市应急办负责组织起草;

  (二)征求各县区及相关部门和市应急管理专家组意见;

  (三)组织专家评审;

  (四)市应急办将总体应急预案连同专家评审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并报市政府办公室核审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

  (一)由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商责任部门负责起草;

  (二)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相关单位的意见;

  (三)起草单位会同市应急办组织专家评审;

  (四)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

  (一)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二)起草单位组织评审;

  (三)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对应应急预案的编发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基层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和单位负责起草、组织评审、征求意见,报其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起草。由市委、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市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办理。由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编制简本或操作手册。

  

第四章 应急预案发布与备案

  

  第十九条 市级总体应急预案以市政府文件印发。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市级部门应急预案以本部门文件印发。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印发。

  第二十条 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本级应急办备案。基层单位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应急办备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均需于举办活动3天前报送上一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报送应急预案应以书面文件一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WORD格式)。

  第二十二条 各类应急预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应急预案演练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发布后,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完善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实战,适应需求”的原则,按照计划准备、组织实施、评估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第二十五条 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原则上三年组织一次。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原则上二年组织一次。基层应急预案演练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演练可适时组织。演练可采取实战演练、模拟演练、桌面推演、计算机演练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 市、县应急办根据辖区内各部门、单位上报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统筹安排本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演练计划,并派员参加演练活动。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前,组织实施演练的部门、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演练方案应当包括演练名称、演练队伍及人员、演练装备、器材、物资保障标准、演练经费来源、演练程序与方法、演练目标等内容。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应当在演练开始前20天报同级政府应急办审核。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组织实施单位应当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于15日内报同级政府应急办和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针对应急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适时进行修订,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第三十条 修订中涉及组织职责、工作流程、预警和事件等级指标等变化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应急预案的程序办理;其他修订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将变更部分报本级应急办备案。

  

第六章 应急预案宣传与培训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工作,使各级领导、应急管理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掌握、了解应急预案内容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部门应在应急预案批准发布20天内,将该应急预案的要点解读、宣传通稿和应急预案简本报本级政府应急办,由应急办会同同级宣传部门审核,经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批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其他应急预案,由起草部门或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简本,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公务员培训的内容,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

  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原则上纳入应急管理业务培训计划,由各级应急办商本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章 应急预案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应急办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预案编制、指挥机构、应急准备、应急保障、宣传演练、信息报送和常态管理等。

  第三十五条 建立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评比考核机制,将其纳入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内容,表彰奖励先进。

  第三十六条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修订应急预案的,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