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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时间:2024-06-26 13:15: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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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乌鲁木齐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4年6月3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具体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本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东山区的市区及乌鲁木齐县的大湾乡、二工乡、七道湾乡、地窝堡乡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具体界限由市公安局划定。
第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生产、零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储存、批发和在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须经市公安局批准。
第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给予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第七条 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局或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至二万罚款。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被处以罚款或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未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收入的行为人,罚款或赔偿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
第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对非法销售、燃放、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二条 重大节日、庆祝、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1994年9月24日

关于同意收取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关于同意收取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4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申报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人社部函〔2010〕2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组织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务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考生收取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费。
  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水平证书,不得收取证书工本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二、上述考务、考试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务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人事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121号)的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费,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上述考务、考试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4款50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4目“考试考务费”。相关单位组织考试的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5)133号
1995年9月25日


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商品公路开发总公司、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建行:

晋长二级公路晋城段是由上级政府投资,并由市政府担保向社会发行债券和向银行贷款修建的一条高标准公路,它的建成对改善我市经济环境起到了巨大作用。为了切实加强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管理,保证债券和贷款的按期还本付息,特制定《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政府委托市商品公路开发总公司代征的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是市政府集中用于归还晋长二级商品公路建设债券、银行贷款和晋长二级商品公路养护的预算外专项资金,是取之于路,用之于路,发展我市公路事业的重要资金来源。加强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和管理,对于促进全市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公安、交警、交通、财政等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协助、配合市商品公路开发总公司,通过改善服务态度,扩大服务领域,规范征收行为来加强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

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管理,根据《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厅晋市政办发(95)7号《关于印发市级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市政府委托商品公路开发总公司代收、代交的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按市政府预算外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对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资金所有权不变、资金征收渠道不变、资金用途不变、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市政府审批使用、财政拨款监督”的管理办法。

二、市商品公路开发总公司一九九五年九月三十日帐面滚存结余应全额交入财政专户,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

三、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原有的征收渠道不变,继续由市商品公路开发总公司,在公安交警等部门的配合下,按照现行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负责定点设站组织代收、代交。市商品路开发总公司应配备专职征收人员文明规范值勤,保证车辆通行费足额征收,不得漏收。所收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市商品路开发总公司应填写《预算外资金收入专用交款书》由市建行按日监交,全额存入市财政局在建行开设的“市级预算外专项资金集中代管帐户”内,市商品路开发总公司不再在银行开设收入过渡帐户。

四、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开支范围

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本着“取之于路,用之于路”的原则,主要用于:

1、征费、养护、管理人员经费。

2、归还债券、贷款。

3、补助交警值勤人员经费不足。

4、公路养护材料和设备购置。

5、晋长二级路中小修理。

五、审批程序和权限

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安排使用,实行由市交通局、财政局测算提报使用建议计划,市政府审批的管理办法。首先由市商品公路开发总公司提出用款申请,由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现行开支标准审核、测算,向市政府提报支出建设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后,财政拨付资金,监督使用。

六、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的会计核算

1、记帐基础和记帐方法

晋长二级商品公路车辆通行费的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

2、市商品公路开发总公司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略)。

七、凡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