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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二轻集体经济若干政策的规定

时间:2024-05-18 16:40: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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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二轻集体经济若干政策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二轻集体经济若干政策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积极扶持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集体企业要由共负盈亏变为自负盈亏
1、集体企业由共负盈亏改为自负盈亏,一定要认真处理遗留问题。对于共负盈亏期间的财产,要进行彻底清理,分清联社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对共负盈亏期间出现的经济“包袱”,原则上由主管部门承担。
所有共负盈亏改为自负盈亏的企业,都要认真进行清产核资,对流动资产盘盈部分,可以转入企业自有资金;盘亏部分,可以冲减企业自有资金。固定资产盘盈或盘亏,可增加或减少企业固定资产。
2、划小核算单位,一般实行厂、班组两级核算。对行业混杂,不便管理的企业,要经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划小。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可单独在银行建立帐户。流动资金不足的,可以申请贷款。银行要给予支持。
3、集体企业的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要全部留给企业。企业的主管部门,对上述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监督。
4、集体企业实行入股分红和劳动分红制度。入股的股金一般每个职工一股,原则上劳动分红要高于入股分红的比例。分红基金,从企业年终税后利润中按规定比例提取。职工集资,实行有偿使用,并参照银行储蓄付息标准付给利息。企业经营成果好的,付息标准可以高些,但最高不
得超过应付利息的百分之五十。按标准所付利息列企业产品成本,超过标准部分由税后利润支付。
5、所有集体企业都要实行经营承包,取消“大锅饭”。在拟定经营承包方案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做到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主管部门要按承包合同进行严格监督。
6、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原则上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合作事业基金,上缴给主管部门;百分之七十五留给企业。对于利润较少或微利企业,留给企业的比例可高一些或全部留给企业。留给企业部分,百分之五十五作为生产发展基金,百分之二十五作为福利基金,百分之二十作为分红基金
和奖励基金。
7、对生产无方向,产品无销路,或原材料、能源来源断绝,确实活不下去的企业,根据企业申请,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关闭、停业、合并、分立或转产。关闭企业的财产,要按国家规定处理,人员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妥善安置。
二、按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管理集体企业
8、集体企业的职工工资收入,要实行按劳分配,不搞平均主义。根据企业或班组完成承包情况和个人的劳动成果,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分配形式灵活多样,可实行浮动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以及计分制、包工制等等。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奖金总额,由主管部门按
承包合同加以控制,做到“上下封顶,下不保底”,但劳动部门和银行要进行严格监督。
集体企业职工的医疗费、病假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支付标准,要根据企业的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
9、集体企业要实行民主管理。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实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最高权利机构,企业一切重大问题,都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企业领导要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不能违背企业职工的意志擅自决定重大问题。
10、集体企业的干部都要实行民主选举,也可以采取招聘办法。对新选上的企业领导干部,可以实行职务津贴。集体企业干部落选时,可回车间当工人或另行安排工作。选派到集体企业工作的国家干部落选时,可由上级部门调出另行安排;不能调出的,也可就地安排做其他工作。企
业内部的机构设置和中层以下干部任免,均由企业自行决定。
11、要切实尊重集体企业的自主权。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企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安排生产、调整生产方向;在当地政府统筹规划下,企业有权择优录用新工人和招聘技术人员;有权对犯错误职工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厂籍。
集体企业生产的产品,除按计划由商业部门收购外,允许各级二轻销售部门和企业自销、联销、批发、零售以及进入集市贸易、走街串巷等多种形式开展销售工作;在城镇要积极开辟小商品市场,加强对小商品的销售;也可采取工商联利联销办法,抓大宗产品销售。
12、集体企业对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评定工程师、会计师、技师、技术员等技术职称。
对已到退休年龄的有专长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老技术工人,鼓励他们继续留在岗位上搞好传帮带,并允许其子女按条件接班或学艺。已退休的可以组织起来,担当技术顾问,也可请他们讲课、传授技术,酌发一些奖金或技术补贴。
三、保护集体经济利益
13、集体企业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集体企业的职工,是工人阶级队伍的一个方面军,国家保护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4、为扶持微利企业发展生产,在上缴所得税以后,对于城市维护费、人防费、环保费,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酌情予以照顾。
15、集体企业财产受法律保护。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发〔1982〕133号《国务院颁发关于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1981〕27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向企事业行政等单位摊派资金、物资和任意罚款的通知》的各项规定,
任何部门不准向企业乱摊乱派,如有摊派,企业有权拒付。
16、对集体企业的资金、设备、原材料和劳动力等,以及各级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集体资财,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进行平调。对一九七八年行业归口时划出的企业,要按照黑政发〔1981〕15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工交会议纪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划
到其他部门的集体企业(指用合作事业基金投资建设的),用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五,逐年退还原二轻主管部门,直至还清其当时的全部自有资金为止。
17、一九八○年以前,各级有关部门专项安排集体企业生产的支农产品,由于不按计划收购,造成产品积压报废的经济损失,哪个部门安排的由哪个部门负责赔偿。
四、在经济上扶持集体企业发展
18、对生产轻纺工业产品的二轻企业,要实行“六优先”原则。所需的国家统配、部管物资,要纳入各级计划。物资分配指标,要与各级二轻工业主管部门研究分配。省对某些重点产品所需物资,可戴帽下达,谁也不得挤占或挪用。钢材、木材、塑料等大宗物资供应,凡有条件的要
实行直供。
19、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25号文件规定,凡生产小商品、儿童用品、中小农具、少数民族用品的微利或亏损企业,经当地税务、银行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税务、银行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和低息贷款照顾。
20、对集体企业技术改造所需的贷款,经省经委、税务局或地方政府批准,符合用贷款项目投产增加利润税前还款条件的,按财政部和银行贷款的规定办理。
21、为鼓励发展新产品,对二轻企业上报的新产品项目,由省二轻厅会同省科委共同审查批准,发给新产品证书,税务部门按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22、对亏损企业要限期扭亏。对一九八二年前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在限期内扭亏为盈的,按盈利额减半征税。对由于原材料、产品国家统一调价造成企业亏损的,经省税务局批准后给予减免税照顾。
23、对于“空壳企业”,要支持它们休养生息,采取特殊措施,使其尽快改变面貌。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24、对企业实行以一九八○年实现利润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减半征税,一定三年不变。企业完成四项经济指标提取企业基金的规定,继续执行。
五、积极改革二轻工业管理体制
25、随着企业实行自负盈亏,二轻工业部门的管理体制要相适应地进行改革。要精简上层机构和管理人员,减少层次,转变作风,改革工作制度,改进工作方法,以便更好地为基层企业服务。
26、各级二轻机构要保持稳定,并要恢复省、市、县手工业联社这一群众性的集体经济联合组织,原则上一套机构、两个牌子。
27、集体企业可以打破行业、地区和所有制界限,组织各种形式的联合,但不得随意上收或升级过渡,也不得改变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28、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了有利于二轻工业的发展,各市、区街工业,都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业管理机构,归省二轻厅统一管理。对城市机关、厂办集体企业,二轻部门也要统一规划,加强指导。
本规定除了超基数减半征税以外,原则上也适用于城镇其他集体工业企业以及区街办的集体企业。




1983年6月3日

关于切实加强暑期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切实加强暑期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旅办发[200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进入6月以来,各地相继发生了5起旅游交通事故,造成10名游客死亡,62人受伤。6月2日,一马来西亚旅游团在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4名游客死亡,1人重伤,12人轻伤;6月7日,一广西旅游团在天津返京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4名游客重伤,12人轻伤;6月8日,一香港旅游团在湖北省兴山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3名游客死亡,3人重伤,14人轻伤;6月9日,一浙江旅游团在北京八达岭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4名游客受伤。6月14日,一长春旅游团在吉林辉南县境内发生旅游交通事故,造成3名游客死亡,12人受伤。在连续发生旅游交通事故给旅游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2006年暑期即将来临,学生和城镇居民出游将大量增加,旅游安全形势面临考验。为切实加强暑期旅游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全责任落实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暑期旅游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责任落到实处。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暑期旅游安全形势,针对薄弱环节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要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解决,坚决防止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旅游交通和旅游活动安全管理,确保旅游公共场所安全
  要联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强对旅游交通运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禁车辆和船舶超速、超载和超时等危及游客安全的运输行为,严查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的行为;针对暑期、汛期交通运输的特点,强化重点路段和水路的安全保障措施。要加强重点景区、海滨和营地等旅游场所的安全管理,做好对游船(艇)、缆车、索道、救生等旅游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增加针对学生的安全保护措施;对学生参加带有危险性的登山、越野、漂流、滑翔、蹦极等旅游活动,要制定相应的准入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三、加强旅游公共卫生监督工作,确保游客身体健康
  要联合卫生、检疫等部门,加强对旅游团队和旅游夏令营餐饮卫生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卫生防疫措施落实,防止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要密切关注可能危及游客安全的重大传染疫情动态,遇有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密切配合,妥善处置。
  四、加强防火和防汛等工作,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要加强旅游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排除火灾隐患,确保安全通道畅通和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严禁组织旅游夏令营等团队在林区风景名胜景点野外用火。要加强同气象部门的联系沟通,做好旅游气象信息的对外发布;要密切关注异常气象和地质灾害情况,及时发布旅游预警信息,防范山洪灾害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游客的生命安全。
  五、加强协调与配合,确保信息畅通、快速反应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围绕暑期旅游市场安全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主动协调相关工作,督促相关责任到位,落实相关安全措施。要积极做好各项应急预案的衔接,加强应急处置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要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发布和通报,遇有突发事件必须按规定迅速上报情况,保证信息畅通。


                                国家旅游局
                              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酒政发〔2010〕122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酒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这次印发的《工作规则》,是在2004年印发的《酒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深入学习贯彻《工作规则》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扎实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学习。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工作规则》,严格工作程序,坚持依法行政。同时,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建立、修订和完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工作制度和办法,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和运行机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将学习贯彻《工作规则》情况于10月15日前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六日



  酒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酒泉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省政府的指示和市委的决定,执行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全面履行政府各项职能,努力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及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政为民、忠于职守、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高效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办、局)主任、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由市长或副市长处理;副市长处理的,应及时向市长报告。
  第八条 市长代表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市长或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报告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市长协调市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和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十一条 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主任、局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政府和省审计厅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四条 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五条 加强市场监管职能,特别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六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高度重视民生问题。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依法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七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整合优化公共资源,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与绩效评估制度。提高教育服务水平,增强科技服务能力,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丰富群众文化体育生活。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城乡发展规划、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重大支出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紧急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以全市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由法制机构作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建议方案;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 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报经市委原则同意。
  第二十二条 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公开全市性会议和制发重要规范性文件,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严格依法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市政府审查备案。审查备案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修改、废止;继续执行的,应当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法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九条 全面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实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复议过错责任制。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加强全市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反馈或公布。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人民群众来信,认真执行人民群众来访领导接待日制度,并实行包案办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推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创新绩效评估机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三十六条 实施政务公开,对政府重要决策、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非涉密政务信息,要通过《酒泉政报》、酒泉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布,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主持。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重大改革措施或其他重要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省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形势。
  (四)部署半年或年度工作。
  (五)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和市级有关单位(含省与地方双重领导单位)、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请示的重大事项及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二)讨论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其他事项;研究分配预算内专项经费。
  (三)研究制定或修订规范性文件、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四)研究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分析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五)研究提出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讨论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重要工作会议方案。
  (六)讨论研究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讨论决定对政府系统单位以及单位正副处级行政领导的奖惩和人事任免事项。
  (八)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一般每月召开1-2次,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遇重特大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市长或受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可以决定即时召开或延迟召开会议。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法制办和与议题有关的市直部门、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书面批示提出,归纳后经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确定。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一般应在会前三天送达参会人员。对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安排讨论时间,参会人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由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作出决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会议拟定的事项,应提出建议方案。
  第四十一条 确因特殊原因,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填写请假报告单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办公室负责拟定,经秘书长审核后呈市长或受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新闻稿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秘书长审定。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领导或受市政府领导委托的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不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或秘书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经市长签发。
  第四十四条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应按会议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出请假,未准批准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会前15日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原则上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注重实效。会议要尽可能利用现代通讯技术手段召开。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越级报送、多头分送,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和批转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夹带涉及机构编制和经费安排等事项,凡夹带涉及以上事项的公文和规范性文件,一律退回重新上报。否则不呈送市政府领导签批,不提请市政府研究。
  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安排的事项,按规定程序专题报批。
  第四十九条 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分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分管领导分别分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且能明确答复的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分批后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不能在职权范围内答复的事项,要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办公室,由秘书长呈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五十条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文件,由市长签发。
  第五十一条 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上报的请示性公文和报告,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请示性公文,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重大事项报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发文,可由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签发,签注“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的,需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函件可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副主任签发,一般事务函件可由副秘书长、副主任签发。涉及人财物及重大事项的,需报请秘书长同意后印发。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以及贯彻省政府部门有关工作部署的,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符合要求的公文,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充分运用全市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提高公文办理时效。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公文办理工作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不得逆向流转。各部门对市政府批办的公文要积极承办,不得拖延。涉及面大或一时不能办结的,要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原因。 

第九章 督查落实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成员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要求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批示件,牵头部门要协同相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活动。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专项工作部署,要定期开展督查,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对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部署,要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签订年度工作责任书,每半年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年底进行考核奖惩;对于市政府安排的阶段性工作,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要定期检查落实,适时进行通报。
  第五十七条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经市政府授权由部门办理的事务,必须积极办理,不得行政不作为,推诿扯皮。涉及几个部门或各县(市、区)政府的事项,主办部门要在主动协商或征求县(市、区)政府的意见后办理。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工作实行问责制,开展绩效评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章 公务活动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在市内调研、考察工作,轻车简从,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随行。各县(市、区)要简化接待,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严格控制接待标准,不搞边界迎送。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的调研活动按此原则办理。
  第六十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不出席一般性的礼仪活动。确需参加的活动,应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室,秘书长提出意见,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
  第六十一条 上级部门领导来酒,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后,按规定安排接待。
  第六十二条 改进对会议和市政府领导公务活动的宣传报道。坚持精简务实,注重宣传效果,多报道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和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市政府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和出席重要活动,需要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市政府领导讲话稿件需要公开发表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刊发。市政府领导的重要外事活动,可发新闻通稿。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出访,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他机构负责人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其中主要负责人出访需报市长审批。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外宾,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请示,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呈报审批。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学习新知识,丰富新经验,提高执政能力。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树立“无功就是过错、从政必须有为”的理念,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强化责任感和紧迫感,在抓好落实上下功夫。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统一。对市政府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用权,严格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树立规范服务、廉洁从政、从严执政的新政风。
  第六十九条 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酒参加公务活动,应事先报告市长,享受公休假及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向市长履行请销假手续;部门副职离酒外出或享受公休假及因病因事请假,需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或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七十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抓好分管系统、部门和单位的廉政建设,坚决杜绝违纪违规现象发生。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04年发布的《酒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