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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卷烟厂制丝、卷接、包装、滤嘴成型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2:07: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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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卷烟厂制丝、卷接、包装、滤嘴成型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等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卷烟厂制丝、卷接、包装、滤嘴成型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1993年5月1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学院,郑州烟草研究院:
为了有效地预防各类工伤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在卷烟生产过程中的操作安全,国家局、总公司安委会组织编写了《卷烟厂制丝、卷接、包装、滤嘴成型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特别是企业的领导干部,首先要带头学好用好《规程》,同时要认真抓好《规程》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厂的安技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在岗操作人员认真学习和执行《规程》,并列入安全知识测试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三、各岗位上的操作人员,都必须学懂、记熟《规程》中有关本岗位的条款,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确保操作安全。
四、在新工人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中,要将此《规程》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经学习考试不合格的,严禁上岗进行操作。
五、脱岗时间超过一个月,又重新上岗的人员,必须经过机台组长或车间主任按《规程》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进行操作。
望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好《规程》的学习,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

第一部分 制丝生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虹霓、科马斯制丝生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备料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拉车时应手不离车把,平稳拉运,不斜不歪,车与车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
2.交叉口和转变路口要严格执行“一慢二看三通过”的原则并注意地面路滑,脚步放慢,防止翻包;
3.拉车到磅台时,要轻拉轻放,车辆放稳方可离开;
4.要轻车让重车,转身、倒包时要注意周围的行人;
5.装包时要双人操作,动作要协调,防止扭伤腰,装车、堆放高度合理,防止倾斜伤人。
(二)真空回潮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必须扎入工作帽内;
2.开车前应检查机器各部件是否齐全,润滑是否良好,察看机器周围有无杂物,工作现场是否有人,检查完毕,一切正常时方能开机;
3.在工作中发现机器有异声,应及时停机,并通知维修人员检查处理;
4.检查配电柜按钮及指示表是否正常、完好,启动时细听配电柜和电动机有无异常,发现问题立即停机,找维修工检查处理;
5.在启动烟车进出蒸锅时,注意车池内及蒸锅内是否有人;
6.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拆卸防护罩,严禁在机器运转中打扫机器卫生;
7.工作结束后,搞好机器地面卫生,检查汽、水阀门是否关严,电源总开关是否关闭。
(三)切尖解把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开车前应先检查机器各部件是否齐全,润滑是否良好,工具是否齐全,察看地面及机器是否有杂物,机器周围是否有人,检查完毕,一切正常时方能开机;
3.机器运转时,发现有异声,应立即停车,通知维修人员检查处理;
4.安装圆刀、砂轮时,螺帽必须紧牢,方能开机;
5.安装砂轮和圆刀后,应仔细检查砂轮是否偏重和刀片是否在刀口中间,如果砂轮偏重和刀片偏斜,应重新调整安装,直至维修人员检查处理后并将圆刀防护罩和砂轮防护罩板螺丝拧紧,保证螺栓齐全方可开机;
6.在生产中,砂轮磨刀不得用力过大、过猛,防止砂轮破碎;手持砂轮磨刀时应将砂轮握牢,用力不得过大;
7.在机器运转中不得用手掏刀口上下积存烟叶,应停机用工具清理;
8.不得随意拆卸防护罩,严禁在机器运转中打扫机器卫生;
9.生产结束后,搞好机器地面卫生,将卸下的圆刀和紧刀螺帽放到指定地点,关闭照明开关,待检查完毕后,方可离岗。
(四)润叶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开车前应先检查机器各部件是否齐全,润滑是否良好,察看机器周围地面有无杂物,机器周围是否有人,检查完毕,一切正常时方能开机;
3.检查蒸汽水喷嘴是否畅通,蒸汽压力是否正常;
4.在生产中发现有异声或蒸汽、水阀门、管道漏汽漏水及压力表失灵等问题,应及时报告维修人员检查处理;
5.在搞机器卫生时,不得擅自钻进润筒内,如确需钻进润筒内,必须将配电总电源关闭,并有专人负责监护;
6.不得随意拆卸防护罩,严禁在运转中打扫机器卫生;
7.生产结束后,搞好机器、地面卫生,检查汽、水阀门是否关严,关闭照明开关,待检查完毕后,方可离岗。
(五)打叶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设备运转时严禁开、拆卸罩门,发生物料堵塞现象,必须先停机,并由专人看管,待设备完全停转后方可排除故障;
3.设备检修时,必须关闭相应的现场开关,并固定好保险;如进入筛沙内检修,须关闭电气开关,并挂好“禁止开启”警示牌;
4.排除设备故障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上警示牌,待设备停止运行后处理;非机修工不得拆卸机器设备,非电工不得拆卸电气部分;
5.上班前须对本人操作的设备、安全装置、生产工具及作业场地进行一次检查;开动前须确保无其他人操作或检修设备;运输系统无杂物,以免造成人身、设备事故;机器转动时,不准越过转动部位传递物件;
6.不属于本人工作范围内的电气开关,机台设备不得任意开动;调动新岗位工作前必须经过新岗位安全操作培训;
7.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和保险装置、信号标志和指示器等,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丢弃;没有安全防护保险装置的设备要督促有关领导及时安装,新增设备必须要有安全防护装置;
8.刃具不用时必须刃口向下、向里或装入工具袋(箱),双方面对面使用刃具作业时,要随时注意对方操作;
9.严格遵守登高安全操作规定;
10.除电工、机修工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控制柜门,以免发生危险。
11.启动前应先发出信号,方可顺序开机。
(六)切丝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开车前应先检查机器各部件是否齐全,润滑是否良好,察看机器和周围地面有无杂物,机器周围是否有人,砂轮往复及双排链手摇把是否取下,察看刀门,然后用手拭盘皮带,使刀滚动一周,待检查后方可开机;
3.严禁违章操作,不准搬动刀头离合器,开动电源磨刀,停车换刀,必须关闭液压电源,将控制按钮箱转至机头前面;
4.换刀要在停机停稳后进行,应将刀滚制动好,夹刀板卸下应放置稳当,装好刀片后,夹刀板螺母应上紧,螺丝松紧要一致,盖好防护板,再进行磨刀;
5.安装砂轮时,砂轮紧固,螺帽要上紧,然后检查砂轮与金刚石接触距离,使砂轮能够往返,盖好砂轮防护板,再进行试车;
6.更换保险销子应用工具顶销尾,禁止用手指顶尾销,在顶出断裂的销头后应开退料按钮,取出链条上的销子,然后开机运行;
7.安装刀门时应等刀头停稳后,再打开机头进行安装,不得带转动操作;
8.液压装置不经允许,非操作人员不得乱动,再调整液压表时,压力必须保持在正常工作范围内,不得超压;
9.在生产中发现机器有异声或者转动部位有发热现象,应立即停机并报告维修人员检查处理;
10.不得随意拆卸防护罩,严禁在机器运转中打扫机器卫生;
11.生产结束后,搞好机器地面卫生,关闭电源总开关。
(七)压梗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开车前应先检查机器各部件是否齐全,润滑是否良好,并检查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察看机器和周围地面有无杂物,机器周围是否有人,待检查后方可开机;
3.开机前调定两轧辊间隙,并盖好防护门,开机后检查轧辊瓦座循环水是否正常;
4.开机后,前轧辊两手盘轮,旋紧要用力均匀,进给一致,生产结束后,应松开两轧辊;
5.在生产中发现机器有异声,应停机并及时报告维修人员检查处理;
6.在生产中机器周围散落的烟梗、烟片清扫后,必须经清检处理后掺对,以防止硬杂物进入机器损坏设备;
7.在生产中,因烟梗流量不稳,堵塞轧辊,应立即停车处理,不能开车掏烟梗,防止发生人身事故;
8.不得随意拆卸防护罩,严禁在机器运转中打扫机器卫生;
9.生产结束后,搞好机器卫生,检查循环及喷雾水阀门是否关严,关闭照明开关,待检查完毕,方能离岗。
(八)烤丝、烘梗、加香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开车前应先检查机器各部件是否正常,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3.开机前必须做好各润滑部位的加油工作,并空车运转1-2分钟,如发现异常或杂音时,应立即停车,并报告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4.开机应先扬声(或按信号),其他人员站在安全地方后方可开机;
5.机器运行中,如发现运转不正常或有异常声音,应立即停车检查,待故障排除后方能开机操作;
6.机器运转时,不得加油、扫机、用棉纱擦机,不得用手接触运转部位,不得排除故障,如需要排除故障,必须先停机并关闭汽阀后进行;
7.电气设备如有故障,应通知电工检修,自己不得擅自拆除修理;
8.需入机内进行维修,必须切断电源、汽源,另挂上警示牌,待设备冷却后才能入机维修;
9.下班前关闭电闸、汽门,做好交接班记录工作。
(九)制丝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开机时必须注意贮叶柜上下有无人员,做到前后呼应;
3.在控制柜内、柜上做清扫工作时,必须切断电源,并在开关上挂好警示牌;
4.在生产时间内不准随意打开或拆卸设备罩门,发生物料堵塞或设备检修时,如进入回潮筒、贮叶柜、烘丝筒或混合筒内,除关闭电器开关外,还要关闭相应的现场开关,并在机旁开关上挂上“禁止启动”牌并由专人看管;
5.蒸汽管道应包扎好,开蒸汽时需要由小到大,如果发现漏汽、漏水应及时向设备管理人员联系;
6.在机器运转时,发现皮带下滑或断裂故障时,必须先停机并在电器开关上挂上“禁止启动”警示牌,然后再排除故障;
7.当超级回潮进口发生物料堵塞时,必须注意带刺的运输带,以免手被划破;
8.摆箱工、挂钩工注意空箱、铁架是否损坏,已损坏的空箱、铁架不能再使用;
9.摆箱工要注意拉车工的动态,警惕被撞伤;
10.挂钩上架时注意把烟丝箱的四角上下对齐,防止翻倒;
11.挂钩上架时,外档一人伸手示意,通知吊箱工起吊;
12.搭箱必须坚持双人操作。
(十)冷加香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开车前检查设备运转和润滑状况,检查空压机耐腐蚀泵和液料喷嘴机进气阀是否正常;
3.操作设备时要按烟丝牌别打开贮料罐进气阀,启动空气压缩机,当烟丝流量与料液留量相符合后,关闭压缩机等烟丝进入烟筒打开出料阀并启动压缩机调整适度压力;

4.先将冷筒开启转动,再开烟丝下料器和磁性除杂滚筒托布;
5.随时将除杂筛选的烟丝倒入除杂滚筒托布上,将杂物彻底剔除;
6.生产结束后,先关闭风力送丝,再关闭冷筒;
7.将冷筒内部及滤尘器清除干净。
二、莱格制丝生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真空回潮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必须扎入工作帽内;
2.操作人员不得佩戴项链、耳坠等装饰物品上岗;
3.接班时必须认真查看交接班记录,对上一班的设备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不安全隐患必须了解清楚并进行排除;要检查循环水箱和冷却塔水位是否符合要求,对于与安全密切关系的蒸汽压力、压缩空气压力、水压压力要按要求认真检查;
4.清理真空仓及小车轨道,认真检查工作场所是否畅通,一切正常才能开机;
5.在工作中应经常检查蒸汽管道、压力表、安全阀、配电柜、电动机及各种指示仪表是否正常、完好,发现问题立即停机,并及时报告维修工处理;
6.在启动烟包车进入真空仓前,应认真检查真空回潮筒内是否有人,不经检查不得开机操作;
7.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拆卸防护装置,打扫卫生时不得对运转部分进行清扫;
8.工作结束后,应搞好机器和地面卫生,检查水、汽阀门是否关严、电源总开关是否关闭。
(二)打叶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接班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必须扎入工作帽内;
2.操作人员不得佩戴项链、耳坠等装饰物品上岗;
3.开机时必须将电控柜上的工作方式选择开关旋钮置自动位置,报警示意后,依次启动风分系统,运行5—10分钟,方可投料工作;
4.上班前须对本人操作的设备安全装置、生产工具及作业场所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开动设备前须确保机台无闲杂人员,运输系统无杂物,以免造成事故;机器运转时不准越过转动部分传递物件;
5.设备运转时严禁开、拆罩门;发生物料堵塞现象,必须先停机,开关处挂上警示标志,并由专人监护,待设备完全停转后方可排除故障;
6.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和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和指示器等,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丢弃;新增设备必须要有安全防护装置;
7.操作设备应严格控制和掌握来料流量,根据工艺技术规范要求及时调整风速,修整手动风门;操作时站姿要稳,精力要集中,用力要适度。
(三)切尖解把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必须扎入工作帽内;
2.操作人员不得佩戴项链、耳坠等装饰物品上岗;
3.开机前先检查机器各种部件是否完好,润滑是否良好,工具是否齐全,察看地面及机器是否有杂物,机器周围是否有人,检查完毕,一切正常时方能开机;
4.机器运转时,发现有异声,应立即停车并通知维修人员检查处理;
5.安装圆刀、砂轮时,螺帽必须紧牢方能开机;在装卸砂轮和圆刀时,使用扳手的挟口要挟牢螺帽,操作位置要得当,用力要均匀;
6.安装砂轮和圆刀后,应仔细检查砂轮是否偏重和刀片是否在刀口中间,如果砂轮偏重或刀片偏斜,应重新调整安装,直至维修人员检查处理后并将圆刀防护罩和砂轮防护罩板螺丝拧紧,保证螺栓齐全方可开机;
7.在生产中,砂轮磨刀不得用力过大、过猛,防止砂轮破碎;手持砂轮磨刀时应将砂轮握牢,用力不得过大;
8.在机器运转中不得用手掏刀口上下积存烟叶,应停机后用钩来清理;
9.不得随意拆卸防护罩,严禁在机器运转中打扫机器卫生;
10.生产结束后,搞好机器及地面卫生,关闭电源开关,填好交接班记录,方可离岗。
(四)润叶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必须扎入工作帽内;
2.操作人员不得佩戴项链、耳坠装饰等物品上岗;
3.开机前先检查蒸汽压力、空气压力和水压附件是否完好,机器各部件是否齐全,安全防护装置是否良好,蒸汽管道包扎是否有缺损,能否达到工作标准和安全要求;
4.工作地面要平坦,无水、油污和其他杂物,操作时站立姿势要适当,用力要均匀,加配料时不能用力过猛,上下阶梯须谨慎;
5.运行中要严格控制来料量,使之趋于恒定值,并随时检查进出口温度、水分、机器磨擦转动部位;发现阀门、管道漏汽、漏水及压力表失灵等问题,要及时通知维修人员检查处理;
6.在搞机器卫生时,不得擅自钻进润筒内,如确需进入筒内,必须将总电源关闭,并有专人负责监护;
7.运行时不得随意拆卸防护罩;操作时严禁对机器运转部分打扫卫生;
8.下班时要使滚筒内余叶走尽,关闭水、蒸汽阀门,进行常规滚筒清洗,然后关闭电源将本机与电控系统隔离,方可离岗。
(五)贮叶(梗)柜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必须扎入工作帽内;
2.操作人员不得佩戴项链、耳坠等装饰物品上班;
3.启动设备前,要认真检查机器周围和贮叶柜内有无杂物和人员活动,经确定后才能进行操作;
4.操作时要认真检查辅料行车、链板输送带、送叶器工作是否正常,输送带有否跑偏、各种安全装置是否完好;
5.操作人员在巡查设备时,巡回线路必须畅通,上下扶梯必须要牢靠、工作平台要符合安全要求;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处理;
6.贮叶柜上的安全联锁装置,不得随意拆卸或用其他方法迫使其功能失效;
7.设备运行时,不得在设备顶端或在不安全的位置行走或打扫卫生;
8.操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柜内打扫卫生和处理故障,必须进入时,一定要先停机,在操作台挂“有人工作”警示牌,并有人监护,方能进入柜内;
9.工作结束时必须关闭电源,打扫好周围卫生,填写好交接班记录,方能离开。
(六)润梗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必须扎入工作帽内;
2.操作人员不得佩戴项链、耳坠等装饰物品上岗;
3.开机前先检查蒸汽和空气压力和水压附件是否完好,机器各部件是否齐全,安全防护装置是否良好,蒸汽管道包扎是否有缺损,能否达到工作标准和安全要求;
4.工作地面要平坦,无水、油污和其他杂物;
5.运行中要严格控制来料量,使之趋于恒定值,并随时检查进出口温度、水分、机器磨擦转动部位;发现阀门、管道漏汽、漏水及压力表失灵等问题,要及时通知维修人员检查处理;
6.设备运行时不得随意拆卸防护罩;操作时严禁对机器运转部分打扫卫生;上下工作平台要谨慎,防止滑倒;
7.下班时待滚筒内余梗走尽,并闭水、蒸汽阀门,待滚筒冷却后再停机,然后关闭电源将本机与电控系统隔离,方可离岗。
(七)压梗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必须扎入工作帽内;
2.操作人员不得佩戴项链、耳坠等装饰物品上岗;
3.接班时必须察看交接班记录,检查压缩空气压力、喷嘴、齿轮箱油位是否正常、干净、符合安全规范;
4.开机前必须插入安全阀门钥匙、检查刮刀板工作位置,调整好两轧辊之间的间隙,并将防护罩锁好;
5.在工作中应注意观察清洁轧辊用水的喷射情况,刮刀板的工作位置,如需要调整应关闭电源、压缩空气,停车处理;
6.当两轧辊被硬物卡住时,应及时手动调整两轧辊自行张开,剔除硬物;操作中如压梗机自动停止工作,则应查找原因,排除后方可投入工作;
7.下班前关闭电源,将本机与电控系统隔离,打扫周围卫生,填写好交接班记录,方可离岗。
(八)切丝(梗)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必须轧入工作帽内;
2.操作人员不得佩戴项链、耳坠等装饰物品上岗;
3.开机前先检查机器各部件是否齐全,润滑是否良好,工具是否齐全,察看机器周围地面有无杂物,机器周围是否有人,检查压缩空气,待各项符合要求后,才能入安全阀钥匙,调节各开关到正确位置;
4.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和设备操作规程,操作检查设备各部分,同时做好润滑加油工作,并空车试运1至2分钟,如发现异状或杂音,应立即停机,通知设备维修人员处理;
5.不经允许,非操作人员不得乱动气压装置;
6.换刀片要在机器停稳后进行,应将刀片制动好,夹刀板卸下后应放置稳当;装上刀片后,夹刀螺母应上紧,螺丝松紧要一致,盖好防护罩,再进行磨刀;
7.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机器有异声或发热现象,应立即停机,通知维修人员处理;
8.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不准随意拆卸防护罩,严禁在机器运转过程中打扫卫生;
9.生产结束后,应搞好机台及地面卫生,关闭电源,填写好交接班记录。
(九)超级回潮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必须扎入工作帽内;
2.操作人员不得佩戴项链、耳坠等装饰物品上岗;
3.开机前先检查蒸汽压力、压缩空气压力、水压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各种压力是否达到工艺要求;
4.超级回潮机应先于切丝(梗)机5—10分钟启动,检查筒体升温情况,设备运转情况,刮除器、风机马达的工作情况,并根据进出口物料的工艺标准要求,掌握好来料流量,及时、适当地调整蒸汽用量和水用量;
5.运行中注意观察温度控制器指示、汽水压表的工作情况,勿使温度过高;
6.工作结束时待余料走尽,关闭水、主蒸汽阀,进行常规滚筒清洗,停机后并关闭总电源,将本机与电控系统隔离,清理设备及环境卫生。
(十)烘丝(梗)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必须扎入工作帽内;
2.操作人员不得佩戴项链、耳坠等装饰物品上岗;
3.开机前先检查蒸汽压力、压缩空气压力是否符合工艺及安全要求;
4.接通电源后,打开蒸汽阀门,使干燥机升温到80—90℃,然后检查设备各部分运转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响声、管道是否漏汽、阀门是否畅通;
5.运行中注意观察温度控制器指示、汽水压表的工作情况,勿使温度过高;
6.工作结束时待余料走尽,关闭水、主蒸汽阀,需观察筒温,在100℃以下才允许关机;
7.关闭电源,将本机与电控系统隔离,按例行保养内容与要求进行设备保养。
(十一)加香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必须扎入工作帽内;
2.操作人员不得佩戴项链、耳坠等装饰物品上岗;
3.开机前查看好交接班记录,检查喷料嘴及料管是否干净畅通、压缩空气是否符合工作标准;
4.操作中应注意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并报告维修人员进行修理;
5.工作结束时,要检查烟丝是否全部流出滚筒,然后关闭香料和压缩空气阀门。
(十二)贮丝柜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必须扎入工作帽内;
2.在来料前10分钟,启动设备,检查辅料行车、链板输送带、松丝器、缓冲器是否正常、输送带是否跑偏,做好来料前的准备工作;
3.将工作方式选择旋钮置自动位置;工作中随时检查进料水分、温度、香精均匀度,加强对上下工序联系,确保来料烟丝符合安全、工艺要求;
4.当工作方式选择旋钮置手动时,应注意操作安全,加强对设备的巡查,随时检查辅料行车布料情况,保证辅料掺兑均匀,层次分明,提高配方质量,保证安全运行;

5.工作结束后关闭电源,将本机与电控系统隔离,清扫设备及环境卫生,按例行保养内容与要求进行设备保养;严禁开车搞设备卫生;
6.将隔离开关复位,填写好交接班记录,方能离开岗位。
三、白肋烟叶处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白肋烟贮柜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必须扎入工作帽内;
2.启动设备前,查看交接班记录,检查门销开关是否锁紧,贮叶柜内有无杂物;
3.提前10分钟启动设备,检查辅料行车、链板输送带、松丝器、缓冲器是否正常,输送带是否跑偏,将工作方式选择旋钮置自动位置,做好来料前的准备工作;
4.工作中随时检查进出口水分、温度、56B刮板筒的工作情况;注意操作安全,不合格产品严禁入柜;
5.当工作方式选择旋钮置手动时,应加强上下工序的联系,并随时巡查设备工作情况,保证正常运行;
6.工作结束后关闭电源,将本机与电控系统隔离,必要时挂“有人工作”警示牌;清扫设备及环境卫生,按例行保养内容与要求进行设备保养;
7.严禁设备运行时在设备顶部不安全位置行走或清理卫生;
8.将隔离开关复位,填写好交接班记录,方能离开岗位。
(二)白肋烟润叶加(里)料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查看交接班记录,检查蒸汽、水压压力是否符合工艺及安全要求;
2.清洗加料筒及搅拌器片,检查料液喷嘴、滤网是否干净、畅通,排放清洗筒内及夹层的冷凝水;
3.开启定量喂料机,待物料进入筒后,开启蒸汽阀和料液喷射阀;
4.经常检查物料进出口水分、温度、流量,根据来料情况调整料液输出量和用水量,使料液与叶片流量相吻合;
5.加强对上下工序联系,工作中注意观察各仪表的显示情况,适时调整,按安全、工艺要求做好加料工作;
6.工作结束后关闭电源,将本机与电控系统隔离,按例行保养内容与要求进行设备保养;严禁开车搞设备卫生;
7.将隔离开关复位,填写好交接班记录,方能离开岗位。
(三)白肋烟干燥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查看交接班记录,检查蒸汽压力、水压压力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打开干燥、冷却、回潮室门,查看室内有无积烟叶、积水和异物,清洗水汽喷嘴,拭净温度检测头和散热器,修正喷嘴位置,保证喷射面积;
3.查看输送链条是否跑偏和松紧度情况,喷嘴喷出的水汽是否雾化,关闭各段室门;
4.根据产品的工艺要求,设定干燥段、回潮段温度,待温度达到指定值,开启喂料机投料工作,干燥段温度严禁超过180℃,严防火灾发生;
5.喂料后检查物料流量、进出口水分、温度是否符合来料标准,进出口水分、温度是否符合制造规格以及设备工作运转是否正常;
6.随时检查干燥效果和各段物料的水分和温度,如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可适当调整叶片厚度、输送速度、供水量;
7.平时正常工作时严禁动用白肋烟干燥机消防门;
8.工作结束后关闭电源,将本机与电控系统隔离,清理设备及环境卫生,填写好交接班记录。

第二部分 卷接、包装、滤嘴成型生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卷 接
(一)普鲁托期(PROTOS)卷接机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长发外露;
2.严格按照工艺和设备操作规程要求操作,持证上岗,开机前认真检查各部位防护门(罩)及联锁保护装置;
3.开机扬声,注意机组人员动向后再点动试运行;中途停机排除故障,开机前也应扬声;
4.卷接机电烙铁周围,严禁堆放纸屑、抹布、棉纱及易燃物,防止高温引燃失火;
5.一切二轮、一切三轮、过桥轮、调头轮、分离轮等,如有烟支、纸堵塞或胶水粘结时,必须停机清理,严禁不停机或在防护门缝处进行暗摸清理;
6.生产时集中精力,细心观察设备运转中有否异常情况,注意显示屏、信号灯的各种报警及联锁保护装置的急停情况,发现后应立即停机,并通知电工或机修人员修理;

7.主挡车工需要暂时离开岗位时,要与副挡车工打招呼,严禁设备在无人看管状态下运转;
8.设备原设置的各部分电气联锁保护,是安全生产的特殊装置,如有故障或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停机修理,严禁带病运行,更不准以任何借口把联锁保护装置短接或拆除;
9.机组人员在清扫时,对各种电眼、联锁开关,要小心谨慎,防止碰撞损坏或移动位置而导致失灵失效,造成事故;
10.精心爱护设备,工具要按规定位置摆放,辅料及辅助工具要严格按定置管理堆放,保持机台及周围整齐清洁;
11.每班清理的废烟支、废纸等易燃物,必须及时移放到指定地点,不得留在机台旁边及车间内;
12.机长必须按照机台生产日志的各项内容,详细、准确地填写记录,无人接班时,要关闭总电源。
(二)MK9、MK9-5卷接机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长发外露;
2.严格按照工艺和设备操作规程要求操作,持证上岗,开机前认真检查各部位防护门(罩)及联锁保护装置;
3.开机扬声,注意机组人员动向,点动试运行;中途停机排除故障,开机前也应扬声;
4.卷接机电烙铁周围,严禁堆放纸屑、抹布、棉纱等易燃物,防止高温引燃失火;
5.卷烟机刀头堵塞时,必须待机停妥后才进行清理,严禁车未停定用手去摸;
6.接嘴机的反转轮、过桥轮、一切二轮等转动部位,如有烟支、纸堵塞或其他杂粘接时,必须停机清理,严禁机未停定或不停机用手清理;
7.设备原有各部位安全防护联锁装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短接或拆除,损坏的要及时修复,更不准带病运行;
8.机台在运转时发现有异声或电器部分有故障时,应立即停机,及时通知机修工或电工进行修理;
9.机台运转中严禁清扫,停机后必须把刀头箱内及其他部位的废烟支、废纸等清扫干净并移放到指定地方;
10.机组人员必须集中精神,细心观察详细地填写好生产日志记录,无人接班时,要关闭总电源。
(三)LOGA/MAXD卷接机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长发外露;
2.严格按照工艺和设备操作规程要求操作,持证上岗,开机前认真检查各部位防护门(罩)及联锁保护装置,盘车检查机器各部位是否正常;
3.开机扬声,注意机组人员动向,点动试运行;中途停机排除故障,开机前也应扬声;
4.一切二轮、一切三轮、过桥轮、分离轮等,如有烟支、纸堵塞时,必须停机后才能清理;
5.注意停机时,电烙铁能否自行抬起,防止烫坏烟支、布带。电烙铁周围严禁堆放纸、抹布、棉纱及易燃物,防止高温引燃失火;
6.机台运行时注意搓板轮的电烙铁温控器是否失灵,及时修复;装载废支的内箱要勤清理,避免热电偶温控失灵,高温引燃起火;
7.生产时集中精力,细心观察设备运转中有否异常情况,发现有异声或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停机检查,并及时通知机修工或电工进行修理;
8.机台的安全联锁防护装置如发现有失灵、失效,应立即修复,不得带病运行,更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短接或拆除;
9.机台运转时不准在各转动部位进行清扫、加油,当班清理后的废烟支、废纸等,要及时移放到指定地点,不准堆放在机台旁;
10.机长(挡车)须按照生产日志各项要求详细地填写记录,无人接班时,要关闭总电源。
(四)MK8/MAXIII、YJ14/YJ23卷接机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长发外露;
2.严格按照工艺和设备操作规程要求操作,持证上岗,开机前认真检查各部位防护门(罩)及联锁保护装置;
3.开机扬声,注意机组人员动向后,点动试运行;中途停机排除故障,开机前也应扬声;
4.停机时如发现电烙铁不能自动抬起,应及时请电工修复,以免烫焦布带、烟丝,防止高温引燃失火;
5.一切二轮、一切三轮、切纸轮、搓烟轮等,如有烟支、废纸堵塞时,待机停稳后再行处理;
6.卷烟机电烙铁周围,严禁堆放纸屑、抹布、棉纱等易燃物,防止高温失火;
7.生产中,发现机台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机检查,并通知机修工或电工进行修理;
8.机台运转时不准在各转动部位进行清扫,班后应把清理出来的废烟支、废纸等及时移放到指定地点;
9.生产时集中精力,细心观察设备运转情况,机长(主挡车)应按生产日志内容各项规定,详细填写生产日志,无人接班时,要关闭总电源。
二、包 装
(一)ALFA(软包)、FOCKE(硬盒)包装机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必须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开机前必须认真检查机台各部位防护罩、安全门联锁装置、电器设备、检测按钮、紧急按钮及指示灯完好情况,并用手轮盘动,确认无误后方能开机;
2.启动开机时,机组人员必须相互招呼,思想集中,不准在机台周围堆放有碍操作的杂物;
3.机器运转中如发现异声、异味或各种辅料堵塞、故障等现象,必须立即停机,并通知维修工、电工检修,不得擅自拆卸;
4.工作时必须保持思想集中,机台上的皮带、齿轮、链条、连杆等任何传动部件及各种切纸刀口严禁用手摸;不准用手触摸加热器;
5.调整包装纸圈时应及时紧固,防止坠落;调衬纸和装条盒纸时应注意装卸安全,严禁在条盒出口处用手剔除不合格条盒;
6.注意用电安全,烙铁必须放置在指定搁架上,防止烫伤人或因烫坏电线引起触电事故;工作完毕应及时切断电源,尚有余热的烙铁和烙铁板应放置在规定部位,严禁和纸张等易燃物放在一起。
7.在检修或做机台清洁保养工作时,必须用手轮盘车,严禁点车或开车,以防误伤;
8.下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机台各部位安全状况,并把运转及安全情况填写在交接班日志上。
(二)GDX8000包装机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必须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开机前认真检查机台各部位防护罩、安全门联锁装置、电器设备、检测按钮、紧急按钮及指示灯完好情况,并用手轮盘动,确认无误后方能开机;
2.启动开机时,机组人员必须相互招呼;调试车时必须观察是否正常运行,如无异常情况,即可置于自动位置正式投入生产;不准在机台周围堆放有碍操作的杂物;
3.机器运转中如发现异声、异味或各种辅料堵塞、故障等现象,必须立即停机,并通知维修工、电工检修,不得擅自拆卸;
4.工作时必须保持思想集中,机台上的皮带、齿轮、链条、连杆等任何传动部件及各种切纸刀口严禁用手摸;不准用手触摸加热器;
5.调换衬纸时应注意装卸安全,严禁在条盒出口处用手剔除不合格条盒;
6.在检修或做机台清洁保养工作时,必须用手轮盘车,严禁点车或开车,以防误伤;
7.下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机台各部位安全状况,并把运转及安全情况填写在交接班日志上;
8.最后一班停机下班时,必须检查并切断机台所有电源。
(三)SASIB3000、5000、6000包装机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接班前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开机前必须认真检查机台各部位防护罩、安全门、电器设备开关、指示灯及紧急按钮完好情况,并用手轮盘动,确认无误后方能开机;
2.启动开机或检修后重新开机时,机组人员必须相互招呼,思想集中,不准在机台周围堆放有碍操作的杂物;
3.机器运转时,如遇烟支不顺、衬纸、小封签等堵塞,必须停机后再作处理;如采用点车方式清理铝箔纸、商标纸时,必须思想集中,待设备停稳后再行处理,严禁运转时用手或用夹钳钳等违章动作;
4.调换铝箔纸、衬纸、油封纸筒时应注意安全,防止滑落砸伤;
5.机器在运转时如发现异声、异味或电器开关、指示灯失灵等现象,必须立即停机,并通知维修工、电工检修;
6.AC6机械手活动范围内不准站人,以免砸伤;装盘操作时,应站立正面,防止手被链钩钩入致伤;
7.使用烙铁时,应检查烙铁插头、插座完好无损,烙铁必须放置在指定搁架上,防止烫伤人或因烫坏电线引起触电事故;工作完毕应及时切断电源,尚有余热的烙铁和烙铁板应放置在规定部位,严禁和纸张等易燃物放在一起;
8.在检修或做机台清洁保养工作时,必须用手轮盘车,严禁点车或开车,以防误伤;
9.下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机台各部位安全状况,并把运转及安全情况填写在交接班日志上;
10.最后一班停机下班时,必须检查并切断机台所有电源。
三、滤嘴成型
(一)KDF2、DR2-5、FR4成型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专人专机,不准私动他人机台;
2.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女工必须戴工作帽(长发盘入帽内);
3.打开电源开关后,检查机台各仪表是否正常;
4.开机前认真检查机器各部位有无异声、油路是否畅通,并运转1—2分钟;
5.由当班挡车检查车上各类防护罩是否完好、有效;
6.挡车工开车前应通知机台人员,待人员全部到岗就位后才能开机;
7.开机后应经常检查机器上各种防护装置的完好状态;
8.开机时不准将手伸入螺纹开送辊组、比例辊组及预紧辊轮内清除废丝;
9.机器运转中,严禁用手或铁器接触机器转动部位;
10.机器运转中发现异声,应立即停机,并通知维修人员检修,挡车工不得擅自处理;
11.加注热溶胶时一定要戴好防护手套;
12.排除故障时必须停车,机器运转时严禁用手排除故障;停机修理(特别机内部、传动等部件)应挂好警示牌,防止有人启动;
13.经常检查刀片是否需更换,并及时清除刀头箱内杂物,防止堆积起火;
14.使用“天那水”擦拭烟枪时,要防止明火,擦拭完毕应把天那水瓶盖拧紧,谨防泄漏;
15.不准私自拆卸设备各线路管道及各部位安全罩,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16.机器周围严禁乱置乱放,应实行定置管理,并保持环境清洁、整齐;
17.下班前认真检查机器各部位安全状态,并把运转及安全情况填写在交接班日志上;
18.如无人接班,必须切断总电源,并清除净机器各部位杂物。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市府办发[2007]102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五日






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政府网站的建设水平,规范管理,保证高效运行,提升我市各级政务机关的便民服务水平,特制定《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政府网站的定义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精神,赣州市政府网站包括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

门户网站:赣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子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和市直(属)、驻市各单位的网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

第三条 “赣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由赣州市人民政府主办,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子网站由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四条 赣州市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政府网站的建设

第一节 网站定位

第五条 门户网站是政务公开的窗口,联系社会公众、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的纽带,开展电子政务的载体,其主要目的是整合子网站的信息资源,为社会公众、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获取政务信息和享受政府网上服务提供便利。具体体现为“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三大功能。

第六条 子网站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窗口,及时将可对外公开的政策文件上网公布,推动政务公开工作;作为政民互动的纽带,以互联网为媒介了解社情民意,解答公众咨询,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桥梁,整合网上办事项目,为社会公众、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提供公共服务。

第二节 网站规划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国家、省、市有关电子政务发展的要求,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业务、技术、人员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根据本办法,遵循“科学规范、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网站规划方案。

网站规划方案应当包括网站建设的背景和现状,网站建设的需求分析,网站建设的目标、内容和风格,网站的功能设计,网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发展等各个方面。

第三节 网站内容

第八条 政府网站要以便民为宗旨,针对服务对象的需求,开展网站内容的组织、信息编排和功能设计,力求操作简单,使用户能在最短时间内达到访问目的。

第九条 政府网站要围绕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等发布政务信息,体现自身特点,满足社会公众、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的信息需求。

第十条 网站内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全面性:即政府网站内容应全面、系统,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不属于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都应该在政府网站上发布。

2、完整性:即网站发布的信息要素应齐全,内容应完整、详实。

3、时效性:即经常性工作应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及时清除或变更失效信息。

4、准确性:即网站发布的内容必须严谨准确,不能发布失真和有歧义的信息。摘要、节选或综述性的政务信息应准确把握。

第四节 网站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的总体要求包括网站可用性、兼容性、安全性、可扩展性、先进性、标准性、内容合法性等。

1、网站可用性:指政府网站必须提供24小时正常访问和服务,并制定监控制度,进行定期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导致网站不可访问的各类事件。

2、网站兼容性:指服务程序应尽可能兼容基于多种操作系统的各类浏览器,无特殊情况不应对运行环境有特殊要求,确实对运行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显著位置加以标注。

3、网站安全性:指政府网站应制定安全解决方案,定期对网站安全进行测评、检查和改进,并做好安全记录。

4、网站扩展性:指政府网站应基于可扩充的平台建设,采用跨平台的数据库,选用与平台无关的应用组件,采用标准的服务接口规范。设计中要有扩充余量,为日后的扩展和集成留有扩充空间。

5、网站先进性:指在设计思想、系统架构、技术选型、平台选用上均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在充分考虑技术先进性的同时,尽量采用技术成熟、市场占有率高的产品。

6、网站标准性:指政府网站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达标情况的检测结果作为网站评测结果的一部分。

7、内容合法性是指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发布内容的合法性。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既要保持统一的政府形象,又要体现自身特色,给人以大方、美观的视觉效果;网页内容使用规范的格式进行编排,使用标准字体。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整体结构要层级有序,结构清晰简洁,各层级页面布局和风格应统一。栏目设计要以用户为中心,内容分类合理,层次分明,符合大部分人的阅读习惯;页面层级深度要适度,遵循“三次点击”原则,使用户能迅速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的频道、栏目设置应体现内容、服务等功能区域的划分,应对具有相同性质和类别的频道或栏目进行分类管理,根据所在机构的工作特点和主要业务范围,建立健全相应的内容与服务等功能区域。

在保证网站美观的同时,尽量简化图形,严格控制首页图片的大小,让用户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浏览网站的首页。

支持纯文字浏览方式,方便浏览速度慢的用户,支持以多种分辨率浏览网站。

政府网站应尽量支持动画、视频、音频等多媒体表现形式。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拥有中文网站名称、英文译名、域名、网站标志、宣传语等5个基本要素在内的完整的网站标识系统。各级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必须在首页顶部放置“赣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标识链接。网站标识系统要满足以下要求:

1、中文名称应突出网站性质,简洁易记,有特色;

2、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相对应,便于记忆;

3、网站域名应规范,符合规则,便于记忆,并放置在页面的显著位置;

4、网站标志包括网站logo、网站群标志和网站备案标志;

5、网站宣传语应简洁易记,宣传意图清晰,并呈现在网站的显著位置。

第五节 网站功能与设计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应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特点和业务需要,逐步具备信息发布、网上互动、在线服务、网站导航、信息检索、多语种、统计和分析、个性化功能、多媒体访问服务、无障碍网页建设、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接入功能等系统功能,并根据实际情况扩充完善。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功能是指政府网站应具备文字、图片、多媒体等信息发布系统,能够实现动态信息的采编、审核、发布、检索等管理功能,具备完善的编、核、审、发等流程,能支持多种文件格式。

在硬件许可的前提下,支持信息的永久存储,提供对海量历史信息简便、灵活和可自定义的展现方式和查询手段。

第十八条 网上互动功能是指政府网站应具有沟通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交流反馈信息的平台,使用户能通过这一平台的各种互动方式查询政务信息、咨询政策和办理各项业务。网上互动平台应提供领导信箱、部门信箱、在线调查和热点问题讨论等系统,使政府网站成为各部门、各单位接受社会监督、提供服务的重要渠道。

政府门户网站应为注册用户提供个性化订制、信息订阅、网上调查、政务论坛等各种基本服务和一些如医保、社保等各项专门服务。

其他政府网站应提供网站信息查询、政策咨询、公告系统、政务论坛、在线调查、政务信箱等互动信息功能。

第十九条 在线服务功能是指政府网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本部门、本单位可公开的所有办事项目,包括详尽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和在线受理等。

各部门、各单位应把面向社会公众的业务,特别是行政许可事项,由市政府专门机构负责整合,提供 “一站式”电子政务服务,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和公众的满意程度。

政府网站应对在线服务项目提供用户指南,包括以下内容:办事项目名称、办事部门(如果是跨部门办理的事项,应列明该事项的上游单位和下游单位)、服务内容概述、办事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期限和服务承诺、办事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申请书(表格)及示范文本、办事流程、办事状态告知、用户操作须知、联系电话、办公地址和受理窗口、办事网址、投诉电话、投诉处理期限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政府网站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从初级到高级的各类在线服务,包括相关文档下载;网上网下结合的服务,如网上提交材料和报表,网下进行审核、确认的服务;在线全程办理等。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在线服务尽可能简化服务程序,减少用户到政府机关所在地的次数和时间。

服务办理反馈应达到以下要求:提供网站栏目、Email、电话等一种或多种服务反馈途径;在事务办理结束之前,告知用户处理状态;在承诺时间内通知用户处理结果,因特殊情况未完成的,告知用户原因及其他必要信息;长期保存原始记录,以备查询。

第二十条 网站导航包括网站站内导航和网站站外导航。

网站站内导航:政府网站必须具有详尽的网站地图指引用户浏览网站,在各页面固定位置设置风格统一的导航栏,各层级和同级间的网页导航便捷,导航文字准确、直观、易识别。

网站站外导航:政府网站应该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上级和同级部门网站的导航,导航摘要准确、链接地址正确,导航方式简洁直观,便于使用。

第二十一条 信息检索功能是指政府网站必须为用户提供详尽便利、及时全面的信息服务,提供站内信息全文检索功能和相关业务信息的搜索服务。检索应支持各种文件格式的信息,包括OFFICE文档、HTML页面、PDF文件等广泛的数据源。

第二十二条 多语种功能是指政府网站应根据实际需求,提供多语种服务。

服务海外华人读者的网站,应具有中文简繁体转换功能,实现网站简繁体双版本的自动发布。

服务对象涉及外国或外国人的政府网站应至少设立英文版,英文版应包含概况、简介和本部门或本单位外事机构联系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统计和分析功能是指政府网站应定期对各内部用户的信息加载量、信息审核、信息发布量等数据,各层次用户工作数据,以及各类信息进行统计和汇总,生成网站监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个性化功能是指政府网站应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个性化服务。根据用户的特点,量身定制不同内容、不同风格的个性化频道和栏目,并提供用户自行定制网站结构、页面内容、显示风格和检索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多媒体访问服务是指政府网站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多媒体系统,以多种形式、多种载体向社会公众、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传播信息。鼓励有条件的政府网站采用视频、短信消息、移动终端、语音等方式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无障碍网页建设是指政府网站应根据实际需要,加强无障碍网页建设,符合无障碍网页的设计标准和规范,使社会各阶层包括残疾人都可以无障碍地浏览,享受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 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功能是指政府网站应对用户姓名、口令、性别、身份证号、职业、居住地址、工作单位、职务等信息进行登记,建立用户信息的使用、保存、维护、保密等相关措施和制度,提供用户个人信息的查询、变更、删除等功能。

政府网站之间应共享虚拟注册的用户信息,在网站群内实现统一身份认证和单点登录。

政府网站应统一使用赣州市政府数字认证中心颁发的数字证书。

第二十八条 接入功能是指为保证政府网站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和办事项目整合,政府网站在建设和规划时,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1、数据标准化:发布的信息应遵循国家、行业或地方颁布的相关数据标准、信息分类标准、编码标准等,提供数据的访问途径应包括数据存储、访问方式、访问权限等。

2、应用系统接入:提供标准化的访问途径,包括功能说明、访问方式、服务使用说明,以及数据和服务的目录等。

第三章 网站运行与管理

第一节 域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应采用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英文或拼音缩写作为域名,统一以“.gov.cn”为后缀。

网站域名的规范如下:

1、地级市人民政府域名的基本规范为:

www.地市级地名的全称.gov.cn

如:赣州市人民政府 www.ganzhou.gov.cn

2、市级政府机构域名的基本规范为:

www.gz+政府机构缩写.gov.cn

如: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www.gzxxb.gov.cn

3、县区级人民政府域名的基本规范为:

www.省级缩写+县区级地名全称.gov.cn

如:北京海淀区人民政府 www.bjhaidian.gov.cn

4、各乡(镇)政府网站域名的基本规范为:

www.省级缩写+乡镇级地名全称.gov.cn

如: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周庄镇 www.jszhouzhuang.gov.cn

5、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域名的基本规范为:

www.开发区地名简称+etdz.gov.cn

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www.csetdz.gov.cn

第三十条 政府网站申请赣州市和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名,必须报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批,经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同意和授权后,才能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办理有关域名申请和注册手续。鼓励各政府网站根据实际需要,申请中文域名。

第三十一条 各子网站申请、注册或变更域名时,必须向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并备案。

第二节 运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监测由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监测内容包括网站运行的有效性、稳定性、安全性和网站内容的及时性、全面性、保密性,实行日常监测和抽样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日常监测由网站建设维护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抽样监测由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织进行。

政府网站的日常监测工作由赣州市公安局网监支队、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第三十三条 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政府网站运行监测制度,组织对政府网站群运行进行监测。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制定各自网站的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对各自网站发布的信息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网站如发现有重大错误、失效及非法信息内容,应及时更正,并尽快通知引用了该信息的政府网站予以更正。

第三十五条 赣州市公安局网监支队、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定期通报监测情况。

第三节 安全体系

第三十六条 政府网站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采取各种先进可靠的安全技术,以保证网站安全。

第三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定期进行安全测评,安全测评可以由内部或外部的机构实施,可视情况进行第三方安全测评。

第三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改进安全措施,并保存安全日志。

第三十九条 政府网站应制定应急响应预案,保证在紧急情况下,最快地恢复网站的数据和服务。

第四节 服务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 政府网站要根据相关业务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网上公共服务制度,严格按制度在网上受理、办理相关业务,指定专人对网上公共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检查情况上报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相应措施,对政府网站的公共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监测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节 网站服务器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政府网站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模式,共享赣州市政府信息平台资源。

1、利用综合门户网站子站生成系统建设网站;

2、租用信息平台虚拟服务器空间;

3、服务器托管。

各网站要办理主机托管或虚拟主机业务,必须选择具有政务信息网出口、符合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的运营商。

第四十三条 政府网站必须向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网站ICP备案,在网站首页的底部放置本网站的ICP备案号。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四条 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赣州市政府网站的考核工作。

第四十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网站内容服务指标、网站功能服务指标、网站建设质量指标等。

第四十六条 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赣州市政府网站的评估指标,并组织第三方权威机构对全市政府网站进行评估,每年一次,评估结果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其 它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河南省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省政府

(省政府令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加强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费用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条 商品使用标价签标价,收费使用价目表标价。标价签、价目表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标价签或价目表中标明人民币金额采用元、角、分为单位,大宗巨额交易的商品标价时可用“万元”为单位。
标价签、价目表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四条 商品标价签一般应包括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单价、物价人员签章等内容。价目表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五条 商品标价签和价目表统一由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监制。企业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作标价签或价目表,但必须经市(地)以上物价检查机构批准和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增减标价签内容或实行不同标价方式,以及特殊商品(如艺术珍品、古董等)不宜标价的,必须经当地物价检查机构批准。
第六条 标价签、价目表的填写和使用,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摆放醒目,相同种类、品名、规格、产地、等级、价格的货物可以使用同一个标价签。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高于标价出售商品和收取费用。收取费用应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标准。先消费后结算的,必须出具结算单据,不得另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第七条 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在售货发票和标价签或价目表上标明品名、产地、等级、计价单位、批发价格等内容。
第八条 从事零售业务的,应当使用统一标价签。自选商场(自选柜),可以在每件商品上标明价格,不受统一价签内容的限制。削价处理商品,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表示,以区别正常商品的价格。
第九条 生产资料市场交易(含生产资料供销单位)的商品,除按规定的内容标价外,对国家规定有最高限价的商品,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最高限价。
第十条 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房、地产,应当标明其座落位置、结构、规格、计价单位、面积和销售(出租)价格。
第十一条 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的单位,必须在收购点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对国家规定有最低收购保护价的农副产品,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最低保护价。
第十二条 集贸市场按规定允许上市的商品和有固定摊位的,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国家对某些商品规定的销售限价和参考价。
集贸市场明码标价,由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和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实施。鲜活市场和流动摊位也可使用市场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标价牌。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由物价监督检查机构或市场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除应当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表外,还应在收费场所悬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有多处收费场所的,可悬挂收费许可证副本或复印件。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在门诊、住院收费处、药房及有关科室的醒目位置公布常用和贵重药品、检查、治疗、手术等收费价目表。个体行医者应当在行医处所醒目位置公布各项收费价目表。
第十五条 经营性收费单位按以下办法实行明码标价:
(一)铁路、公路、城市公共客运(含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必须在售票处或其他业务发生处公布客运票价、货物运价及杂费价目表。公路客运车辆应当在车厢内醒目位置悬挂营运路段内各到站价目一览表。
(二)旅馆(含宾馆、饭店、招待所等)须在住宿登记处悬挂价目表,标明各类客房的设备和每套房(床位)的收费标准。执行浮动价、季节差价时,应当随时变动价目表。涉外星级饭店应当在醒目位置摆放中英文对照的各类客房价目表和印有各类客房和其他服务设施的画册(折页)。
(三)饮食服务业(含饮食店、咖啡屋、音乐茶座、舞厅、卡拉OK厅、冷饮店点、理发店、照像馆点、美容店、浴池、洗染店等),可根据服务品种和项目情况,在醒目地方公布价目表,具体标明服务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
(四)邮政、电信、影剧院、旅游点、公园(含动物园、游乐园等)、体育比赛场所、维修及服务单位、存车场点以及其他有偿服务单位或场所,均须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或价目牌。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一)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
(二)对国家定价、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的商品不如实标明价格或收费标准的;
(三)超出标价金额销售商品或收取费用的;
(四)利用标价签或价止有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有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物价检查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不按规定的内容填写标价签的,每签处以3元的罚款;
(二)部分商品或收费项目不实行明码标价的,每缺一签(项)处以5元罚款,罚款金额总数不超过2000元;
(三)全部商品或收费项目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处以8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和农副产品收购场所不公布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货签不对位或标价签、价目表不悬挂(摆放)在醒目位置的,每签(项)处以3元的罚款;
(六)未经物价检查机构同意,擅自印制、使用标价签和价目表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自制的标价签或价目表予以没收;
(七)对不按照明码标价结算的,超出标价金额以上的非法所得,应退还消费者,不能退还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在接受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九)对利用标价签或价目表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欺诈顾客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对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单位,还可分别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但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对确属初犯、情节轻微且经检查后主动改正的,可以从轻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批评,并责令停业整改;拒不整改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检查证件。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告知违法的事实和处罚的依据,按照规定的办案程序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主动协助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对妨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交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物价检查机构可以通知有关银行予以划拨。在银行无帐户或帐户内无资金的,物价检查机构可以没收与罚款等值的物品变卖抵缴。
罚款、没收财物应当按照《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技术监督、监察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物价检查机构做好明码标价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在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物价检查机构应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