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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0 07:40: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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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72号



《无锡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毛小平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无锡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促进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特殊商品的条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无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物品编码机构负责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商品条码的应用工作。鼓励、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提高商品的自动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可以自愿申请注册商品条码。
第七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方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应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有关申请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
第八条 物品编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商品条码注册材料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并经国家批准后,颁发证书;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商品条码持有者首次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备存。
第十条 商品条码持有者变更其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商品条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商品条码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物品编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商品条码。
第十二条 商品条码持有者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停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商品条码持有者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已被注销商品条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四条 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应当具备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使用者的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境外商品条码注册证件或者相关资料;
(三)使用者与注册者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审核持有者有效的商品条码证书或者合法使用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企业印制商品条码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印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条码。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
(二)使用已注销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商品条码;
(三)转让商品条码使用权。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20日起施行。

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4〕25号     2004年8月1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四年五月八日 

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路工 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 目管理权限,负责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监察等行政主管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 目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国 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出不进行招标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公 路工程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 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 主导地位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等原因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务院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 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 招标,分别报国务院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 地位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 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
招标人具有国家规定的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 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 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 宜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所代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相 适应的资格。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 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7日前,向有关交通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其中,采用邀请招标,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有关机关审批;
(二)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其中,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考察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 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 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 及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开始 发出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 不得少于14日。
编制勘察设计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1日。
编制施工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 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 少于20日。

第十二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 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时,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底的各单项工程费用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标底在开标前保密。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 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 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发出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 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 审查。

第十五条 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资格预审取得投标资格后,即可参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拟将投标项目部分非主 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 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工作量不能超过30%。分包单位的 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分包单位不得再分 包。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的法人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与拟承担公 路工程建设项目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应当在资格预 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 体协议。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八条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开标地点为招标投标有形市场。

第十九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 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 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 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 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 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 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 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 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评标办法,按照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 报告和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 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 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 提交履约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 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 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 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一个标段少于3个投标人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
(四)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 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 投标人。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有关交 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和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
(三)开标现场记录和投标人签到名单;
(四)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起 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交通、建设、监察等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 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路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 有权向项目审批部门或者交通、建设、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举报或者投诉。
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投诉者保密,并在20日内依法处理,书面答复举报、投诉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 员会成员和中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 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警 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四)干涉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的;
(五)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 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 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国家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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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城市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意见

教育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等


关于改革城市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意见
教育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计委




为了贯彻党的十二大精神,使改革城市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工作更快、更顺利地进行下去,应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提高认识,确立职业技术教育应有的地位
发展生产,搞现代化建设,不仅需要高级专门人才,而且需要大批初、中级技术、管理人才和大批有文化、有技术知识的劳动后备力量。因此,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既是刻不容缓的任务,又是长期的历史任务。
长期以来,我们忽视职业技术教育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没有把职业技术教育摆在应有的地位。普通高中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教材内容基本上是为升大学、培养少量高级专门人才服务的。中等教育双重任务中培养劳动后备力量的要求没有很好体现。这种状况如不加以改革,不
仅不符合大多数中学生的实际,更严重的是不能适应四化建设对人才的多方面需要,将会影响在本世纪末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中等教育结构的改革,归根结底是使教育如何更好地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各项建设事业服务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对于青少年一
代的健康成长、社会风气的好转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如果继续忽视,不给予应有的地位和积极扶持,将会贻误建设事业。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把这项工作作为实现四化奋斗目标的智力开发的一项重大措施,认真抓好。加强对办学思想的正确指导,做好宣传工作,克服单纯追求升学率和轻视职业技术教育的倾向,使职业技术教育逐步发展成为与普通教育并行的体系。
二、进一步明确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方向、途径和要求
城市中等教育结构改革,主要是改革高中阶段的教育,使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多方面的需要,适应经济体制、产业结构、劳动就业等变化的需要。实行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并举,全日制学校与半工半读学校、业余学校并举,国家办学与业务部门、厂矿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
单位办学并举的方针。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以及个人办学,应给予鼓励。城市高中阶段教育的学制、结构和办学形式都要实行多样化。
改革的主要途径是:(1)将部分普通高中改办为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或在普通高中设职业班,这类学校和班,可由教育部门自己办;也可以与其他业务部门、企事业单位联合办,隶属关系不变。(2)发动各行各业举办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或举办学制长短不一的职
业技术培训班。(3)普通高中要有计划地增设职业技术教育课。努力使今后的中学毕业生不仅具有一般的普通文化知识,还能初步掌握一点建设本领。还可举办职业技术教育中心。(4)改革和办好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普通高中保留多少、改多少,要从教育事业发展的全局考虑,根据改革中等教育结构的目标,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作好人才需求和各级各类学校发展中普通高中应有比重的预测工作,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力争到1990年,使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与普通高中在校生的比例大
体相当。
三、切实落实“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和择优录用的招工政策
实践证明,“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和择优录用的招工政策不落实,职业技术教育很难发展起来。即使发展了,也很难巩固。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必须逐步做到先培训后就业。目前可采取以下过渡措施:(1)对职业中学
、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国家不统包统配,毕业时按“三结合”的就业方针,或由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或由劳动服务公司帮助他们组织起来就业,或鼓励学生自谋职业。鼓励学生到农村为农民服务。(2)不论全民所有制单位,还是城市区以上举办的集体所有制单
位,按计划从社会招工(包括招收合同制工人)时,都要实行公开招工,自愿报名,全面考核(包括专业),择优录用。(3)对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也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允许办学单位对所办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有优先录用权。(
4)用人单位对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要实行不少于一年的见习期(包括招收试用期在内),享受见习期待遇。期满后,经过全面考核合格者,一般应按国家规定定级,对其中极少数优异者,经当地的市、地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高定一级;不合格者,用人单位可
以延长见习期或予以辞退。(5)按规定招收的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要到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也必须经过职业技术训练,经考核合格再上岗位。
四、切实解决好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几个条件
(一)经费。国务院国发〔1980〕25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应认真贯彻执行。为支持城乡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1983年中央财政对教育部门办的职业技术教育追加一次性补助费5,000万元,分配原则由教育部、财政部商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地方财政支出指标时,也
应积极支持发展此项教育事业。要大力提倡勤工俭学、半工半读,所得收入,部分作为办学经费,部分用于师生福利,以便逐步做到经费部分自给,减轻国家负担。
(二)师资。各业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单位举办的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的师资,由办学单位自行解决,教育部门给予协助。普通中学改办的,专业课教师由有关业务部门和协作单位帮助解决,也可聘请部分兼课教师。教育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要有计
划地为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师资。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可试办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有关大专院校应承担职业技术教育的专业课师资培训任务。各地师范院校和各级教育学院应开办为职业技术教育服务的新专业和举办专业课教师培训班。从今年开始要分配一定比例的大专院校、中专毕
业生给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
(三)教材。现各地已编写出版了专业课教材几百种,在此基础上,教育部门要会同或委托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好专业设置,制定出教学大纲,组织编审和推荐教材。争取在1985年前,大部分专业都有一套适用的教材。文化课教材,由教育部组织或委托各地编写。
五、加强对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领导
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涉及到计划、教育、劳动人事、财政、经济等许多部门的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事业。希望各级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搞好协作。教育部门要设立职业技术教育机构,与计委、劳动人事部门一起,制订职业技
术教育的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专业目录;负责制订职业技术教育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和教学计划。计划部门要把职业技术教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劳动人事部门要把职业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班)的毕业生正式列为劳动力资源的一部分,按照“三结合”的就业方
针进行统筹安排,并负责综合管理技工学校和就业前的各种职业训练班。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的落实。



198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