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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近郊区开征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的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09 04:49: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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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近郊区开征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的试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近郊区开征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的试行办法
市政府


中共中央〔1978〕13号文件批转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在全国四十七个城市试行从上年工商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五,作为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我市从一九八一年起已经从国营工商企业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五,没有从集体所有制企业提取
。我市城近郊区集体服务事业(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校外活动站、红医站、居民医院以及居民委员会等)的经费,不属于国家预算开支范围,没有固定的资金来源。为了保证这些集体服务事业的正常开支并适当发展,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决定从集体所有制企业利润中征收百分之五
的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
一、征收范围
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燕山等十个区范围内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一律按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五征收,由市集中掌握,分配各区、用于集体服务事业。
区生产服务联社及劳动服务公司所属企业和个体户,原则上也征收百分之五的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但市不集中,由各区自行安排使用。缴纳有困难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
二、征收方法
为了减化手续,及时入库,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随同所得税一并征收。
以上试行办法,自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八一年七月六日



1981年7月6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关于对部分省市粮食市场管理情况进行交叉检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关于对部分省市粮食市场管理情况进行交叉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狠抓粮食市场管理,不能有松懈情绪”、“切实管好粮食收购市场,搞活销售市场,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等指示和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王众孚局长在济南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检查、督促和指导各地粮食市场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坚决管住粮食市场,维护粮食收购秩序,我司决定从6月上旬开始对部分粮食主产、主销省份粮食市场管理情况开展交叉检查。方案如下:
一、交叉检查的目的
了解各地在粮食市场管理中采取的措施以及监管执法存在的问题。通过检查进一步巩固粮食市场管理中取得的成果,推动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交叉检查的内容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思想认识、组织、人员、机构、措施、舆论宣传是否到位,是否认真开展打击不法粮商、维护粮食收购秩序的专项斗争。
2、当地在整顿和各类粮食加工企业特别是打击个体私营加工厂直接或变相收购农民粮食行为中,开展了哪些工作,各加工企业是否都建立经营台账、经营行为得到规范。
3、当地是否加强了对粮食加工企业、用粮大户、粮食批发交易市场、集贸市场等粮源的管理,粮食市场是否管住。
4、各地查处的违法收购运销粮食以及抗拒监管执法的典型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管执法中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交叉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具体安排
此次交叉检查共分四个工作组进行,每个工作组3-5人,负责3个省的检查。每个组由国家局的司领导带队,同时抽调部分省份工商局市场处长(或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处长)组成。
工作组成员、检查省份及有关安排如下:
第一组,检查省份:黑龙江、吉林、辽宁
1、国家工商局司2个(司领导带一名干部)
2、福建、湖南、广西工商局市场处各1人。
第二组,检查省份:安徽、河南、湖北
1、国家工商局司2人(司领导带一名干部)
2、辽宁、吉林、广东工商局市场处各1人
第三组,检查省份:湖南、江西、福建
1、国家工商局司2人(司领导带一名干部)
2、四川、河南、湖北工商局市场处各1人
第四组,检查省份:四川、广西、广东
1、国家工商局司2人(司领导带一名干部)
2、安徽、黑龙江、江西工商局市场处各1人
检查时间拟定为6月上旬。
(拟请个体司、法制司各抽一名司领导和一名干部参加检查)
四、各检查组成员集中报到时间为1999年6月上旬,分组报到。检查时间10天左右。
五、检查情况的总结
交叉检查工作结束后,各检查组分别写出情况报告,认真研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以这次检查为契机,狠抓大要案件,继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使粮食市场管理再掀高潮。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





邮电部关于重申按规定缴纳无线电管理费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重申按规定缴纳无线电管理费的通知
1993年8月27日,邮电部

最近,不少省(区、市)邮电部门反映,一些地方无委在收取国家公众移动通信网的无线电管理费时,没有严格执行国家无委印发的(1989)无管字3号文和(1989)无管字11号文的有关规定,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加重了邮电企业的负担,不利于无线通信的发展。
根据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无线电管理收费属于该通知明确须要修改的十七项中的第十一项,需待修改后,由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门共同审核并联合发文,方可继续执行。部已建议国家无委尽快会同相关部门,对原“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进行修改补充,使之更加完善、合理、科学。同时要制订相应的统一计算方法,做到全国统一。
鉴于目前无线电管理收费不统一的情况,在国家无委新的收费规定和计算方法公布之前,为使各地处理好收缴费时所遇到的一些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无委(1989)无管字3号和11号文件。11号文是针对如何贯彻3号文而印发的,对多信道超短波(30-1000MHZ)无线电通信网收费问题和公众通信网减半缴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请各局按照文件规定及时缴费。
二、对各地自行制定的超出3号文和11号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中央精神,停止执行。有矛盾时,邮电部门可申明理由,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请地方政府出面协调解决,并及时将情况报部。要防止在未经政府协调的情况下,再次发生强行征收的事件,以免给政府的协调增加难度。
三、严格执行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邮电部门所有单位均不得参与拍卖无线电频率的活动,也不要高价购买无线电频率。需增配频率时,按规定向相关无委办提出申请。
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要认真履行通信行业管理的职责,与当地无委部门密切合作,共同维护好空中电波秩序和无线通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