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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药材价格管理的联合通知

时间:2024-07-07 16:16: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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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药材价格管理的联合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物价局


关于加强中药材价格管理的联合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物价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物价局(物委):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中药材购销政策的调整,中药材价格已陆续放开。为了更好地发展中药材生产,指导供求,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加强对中药材价格管理,根据价格放开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作以下通知:
一、中药材收购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价和议价两种基本形式。
(1)对麝香的购销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对甘草收购实行最高限价,由国家物价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杜仲、厚朴的收购实行指导价,由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上述四种中药材必须加强管理。由药材公司统一收购,统一经营。
(2)人参、三七、黄连等二十一种中药材(品种见目录),根据成本、比价和供求情况,由中国药材公司每年组织主产区商定协调价格,以指导生产和经营。除上述品种外全部放开。各地视具体情况,对重点品种也应积极做好价格衔接,协调工作,具体品种自行确定。
(3)为防止出现价格暴涨暴跌、生产大上大下和资源遭受破坏,各级物价和医药主管部门对放开的品种,要及时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以保护正常生产和供应。
二、中药材议销价格,采取统一规定进销差价、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的办法进行控制。掌握以下几项原则:
(1)中药材的购销必须坚持正常的商品流向,销售价在1983年国家医药局药材字(83)第336号规定原则内除加直接费用,再加综合差率。产地县12%,各销地10%。为鼓励产销地区直接购销,减少中间环节,对于因减少环节而节省下来的费用,可以允许销地适当扩大
进销差价或降低一些批发价格。
(2)中药材(包括饮片)的批零差率仍执行原规定的25——35%。但应根据不同品种,分类掌握。大宗常用和价值高的品种,差率掌握紧些,数量零星、价值低、损耗大的冷背小品种,差率应该大些。
(3)中药饮片要贯彻优质优价、分等订价的原则。在原作价办法基础上,可根据加工品种的难易,加4——7%的利润,不得再扩大。
(4)系统内部调拨、调剂中药材(不包括进口药材),在不突破上述规定的差率幅度的原则一,由购销双方协商定价。
(5)为了保证市场配方的需要,对生产零星、分散、拣拾、价值低用量小以及罕用的小药材的销售价格,可不受规定差率的限制。其具体品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材公司确定。
(6)京、津、沪以及保留现行经营环节的省、自治区仍可按现行规定的差率(即:国药字(83)第336号,下同)掌握。
(7)同一城市有几个药材经营单位的,互相之间调拨成交的中药材,为了保持价格的稳定,应本着对二级站、批发和零售三兼顾的原则,不得扩大差率,结合具体情况,由各地自行安排。
(8)进口药材和中成药的作价,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以上规定,凡符合《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中药的单位和个人,不分隶属关系,经济成分,一律严格遵照执行。凡从药材(医药)公司进货的零售、医疗单位,必须执行当地统一规定的零售价格,自行进货的,要按地区差必须服从质量差的原则,制订销售价格,
不得抬价购销,不准转手批发,倒卖,从中渔利。
各级医药、物价管理部门,要同工商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监督检查,有违必究,共同做好中药价格管理工作。
附件:中药材价格管理目录
附件:中药材价格管理目录:
国家指导价格品种:
麝香、甘草、杜仲、厚朴
中国药材公司协调价格品种
黄连、当归、川芎、生地、白术、白芍、茯苓、麦冬、黄芪、贝母、银花、菊花、牛膝、元胡、桔梗、连翘、芋肉、三七、人参(包括野山参)、牛黄。



1986年4月11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市政发〔2007〕79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白银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6月4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白银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建设工程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单位工程建筑节能专项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白银城区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平川区、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工作由工程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市、县区建设行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实施监督、检查和备案。
第六条 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技术资料;
㈢有与建筑物围护结构相关的热工性能检测报告、外门窗三性(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变形)检测报告、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及相关材料、部品的检测报告等;
㈣所使用的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材料应提供省墙改办签发的《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
㈤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节能专项质量合格材料;
2007年6月1日以后开工的建设项目,验收时还应提供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节能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
第七条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外墙外保温、内墙内保温等隐蔽的建筑节能项目在完工前应请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管理机构审检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审查结果将做为节能专项验收的依据。
㈡工程节能专项达到验收条件的,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在完成自查自评工作后,向建设单位申请验收。
㈢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节能专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工程节能专项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国家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情况,并申请节能验收。
㈣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管理机构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节能专项质量验收报告和设计、施工、监理各环节的相关资料,并对工程进行实地检查,对工程节能质量做出整体评价。评价合格的出具工程节能专项验收报告。评价不合格的,出具整改意见通知书,重新检查、评价。
第八条 未取得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所缴纳墙改基金不予退还,不得参加与工程建设有关奖项的推荐、评选。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房屋的节能措施、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在住宅单元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6个 月。
第十一条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样本由白银市建设局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白银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白银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










白银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建筑面积 采暖面积
项 目 节能验收结论 主体构造及保温材质与厚度
屋 项
外 墙
外 窗 封阳台
不封或无阳台
阳台下部芯板
不采暖楼梯间 隔墙
户门
地 板 接触室外空气
地板
不采暖地下室
上部地板
地 面 周边地面
非周边地面
采暖制冷系统情况
验 收
单 位 建设单位
(盖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盖章)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盖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意见





年 月 日





教育部关于下达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5号)精神,为加快西部大开发战略步伐,培养和造就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高级专门人才,切实促进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2000年,中央部委所
属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人数扩大到3000人左右,办学重点是逐步提高办班的层次与质量。现将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由教育部商国家计委、财政部后统一下达。少数民族预科班生源为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考试的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
2、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录取工作,要严格按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少数民族预科班的通知》(教民〔1999〕3号)的规定执行。少数民族预科班由本(专)科招生学校在该校本(专)科录取同批次进行录取,预科培养学校要提前将该校的入学须知等
有关材料寄到相应的本(专)科招生学校。录取标准不得低于各有关高等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80分。
3、普通高等教育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的待遇以及收费等问题参照学生所在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央财政对承担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标准,拨给正常的事业经费。
4、承担培养少数民族预科班任务的高等学校,要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努力办好预科班。预科班教学统一使用原国家教委1996年重新颁布的普通高校少数民族预科教学大纲和统编少数民族预科教材组织教学,严格要求。重点上好汉语文、数学、英语三门主要基础课。预科结业考试
由各预科办班学校组织。
5、预科生升入各高校本科计划,由招生学校纳入各校当年招生计划,安排他们在民族地区各项建设事业急需的专业学习。要采取特殊措施,创造条件,选拔部分优秀少数民族学生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
6、民族班学生为定向招生,毕业后一律回到原籍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积极接受民族班毕业生,注意优才优用,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7、举办民族班,是保证边远、贫困民族地区能多出高级专门人才的特殊有效措施,对加强民族团结,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具有重大意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高等学校要加强领导,密切合作,严格执行有关招生规定和招生计划,不得以少数民族预科计划招收非少数民族
学生。
8、200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见教育部《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教发〔2000〕89号文附件八);国务院所属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按《2000年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
班招生计划表》(见附件)执行。
在招生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民族教育司联系。
附件:2000年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表(略)



2000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