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7-22 16:32: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0]2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精神,支持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现就地质勘查单位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后,其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由中央财政划拨转为地方财政划拨的,在其改革为企业以前,仍执行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
二、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后,由事业单位改革为企业的,自财政不再划拨其经费起的3年内,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继续享受原属事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但最长不超过2004年12月31日。
三、对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之前已经实行自收自支或者已经注册为企业的,适用国家对企业的统一税收政策。
四、为鼓励和支持地质勘查单位下岗职工通过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实现再就业,地质勘查单位下岗职工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执行。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严格执行国家给予地质勘查单位的税收政策,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00年2月1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4月份以来,总行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坚决制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72号)、《关于做好夏季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39号)等文件,各级行要认真贯彻执行。根据近来有些分行反映的问题,为保证总行政策规
定得到正确贯彻落实,现就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资金测算和调度工作,做到收购时按规定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资金。按照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是国家保护和支持农业发展的一项基本政策,及时供应收购资金是支持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的重要保证,农发行各级行要高度重视。要切实按照“收多少粮发放多少贷款”
的原则,搞好金融服务,做好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按计划和收购进度及时发放收购资金贷款。
二、关于收购资金筹措问题。为了保证收购资金贷款能够及时足额供应,各级分支行要狠抓收购贷款的收回工作。要积极督促落实政府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收购资金筹措责任制,正确区分财政、企业资金是应归还的贷款还是自筹资金。对于应收回的贷款,农发行先要及时足额收回,收
回后再用于发放新的贷款。一是要切实管好企业销粮收入,严格按照“销售多少粮食收回多少贷款”的原则及时如数收回相应的贷款本息;二是要积极清收企业过去挤占挪用和其他不合理占用的贷款;三是督促财政部门将欠拨的消化1991粮食年度前的政策性财务挂账的资金和有关补贴款项
拨补到位,并归还相应占用的农发行贷款。按规定收回原来发放的贷款,是我行收购资金的重要来源,各级行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收回再贷工作。财政、企业按规定归还上述贷款之后,再拿出来用于收购的资金(例如企业新增资本金、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收购的资金等)才是自
筹的收购资金,可直接用于收购。如果财政、企业自筹收购资金有困难,可由农发行按规定全额供应收购资金。企业一时还不了过去挤占挪用的贷款或财政部门消化老挂账资金一时没有归还,农发行要催收,但不能停止贷款。实施停贷等制裁措施,必须严格按国务院和总行有关文件规定执
行。
三、关于收购贷款计划的测算。1998年,总行对各分行测算、核定的收购贷款计划的方法是:
(一)预测收购资金需求总量。公式为:收购资金需求总量=预计收购量×(单位收购价格+单位收购费用)
(二)预测可从销售收入中收回的贷款。公式为:可从销售款中收回的贷款=销售的粮棉油在收购时发生的贷款(收购价款+收购费用)×95%(做计划时留有余地,按95%计算;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将应收回的贷款全部收回)
(三)预测财政、企业归还老的亏损挂账和其他不合理资金占用的贷款。根据各省财政与农发行共同盖章确认并上报总行的数字预测。
(四)收购贷款计划增加额=预测收购资金需求总量-可从销售收入中收回的贷款-财政、企业归还老的亏损挂账和不合理资金占用的贷款
各分行计划部门必须认真按照以上办法测算、核定各分支行的收购贷款计划。不要再笼统地使用“农发行到位多少”、“财政、企业到位多少,垫付多少”等概念。
四、关于收购贷款计划管理的办法。从1998年夏季开始,总行对收购贷款计划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和改进。一是收购贷款计划一次核定,分次下达,即在收购开始前,统一测算、核定各分行收购贷款计划,然后根据收购进度或库存的变化情况分次下达计划。对核定的各项贷款计划各级行
必须层层落实分解到基层行。严格收购贷款计划管理,未经总行批准,不得超计划发放贷款,若计划不足,必须及时向总行说明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二是粮油和棉花贷款计划分别下达和管理,不得相互调剂使用。三是国家专储任务按国家下达的储备计划单独下达贷款
计划。四是对于农发行系统内开户企业间粮棉油的调出、调入、移库、进口转储备等贷款需求,由总行按“此增彼减”办法下达给有关分行。
五、关于收购资金的供应。收购资金供应必须坚持“既要保证收购的需要,又不能造成资金闲置”的原则。供应办法是:收购开始前一周,各分行向总行提出申请,总行核定并下达各分行收购铺底资金,此后,根据各分行的贷款计划、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主要指标统计月(旬)报表及项目
电报所反映的信贷投放情况,适时下拨资金。收购结束后,收回多余的资金。各分行计划部门也必须按照这样的办法对下级行供应收购资金。
各级行务必注意,不得占用上级行下拨的收购资金归还系统内借款利息,也不得占用从企业收回的利息资金发放贷款。由于占用总行下拨的收购资金归还系统内借款利息引起的收购资金短缺,总行不予供应资金。
六、关于收购贷款的发放。收购贷款的发放要严格执行“收多少粮,发放多少贷款”的原则。做到当期新发放的收购贷款与新收购的粮棉油库存值相一致。信贷部门可在收购开始前,视不同情况先给收购企业发放1~3日的收购贷款,作为铺底资金,然后,逐日核对企业收购粮棉油的凭
证,根据收购进度,陆续发放贷款,既要保证对农民及时结付价款,又要防止收购资金被企业挤占挪用。不得让企业先通过拆借、集资等办法自筹资金收购,后发放收购贷款;也绝对不允许一次性大量发放收购贷款存放在企业存款账户,任其支取。
七、继续狠抓收贷收息工作。各级行在收购季节,一方面要根据收购进度严格核定、及时供应收购资金,另一方面要做好收贷收息工作。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回贷款本息是封闭运行的基本要求,也是及时供应收购资金的重要保证,各级行务必不能松懈。
在强化企业销售收入管理中,要按国家规定严格监督粮食收储企业执行顺价销售的政策,如发现违规降价亏本销售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经上级行核准后停止发放贷款。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总行。
要正确理解收贷与收回系统内借款的不同涵义。收贷是指企业销售收入回到其基本账户后银行相应收回贷款,以及清收企业其他挤占挪用贷款和财政、企业消化挂账的资金;归还系统内借款是指银行内部下级行归还向上级行借款。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绝不能将收回系统内借款任
务等同于收贷任务下达。总行重申,凡是销货款归行后都要按规定及时如数收回相应贷款本息,对此不能下什么收贷指标任务。凡有此种情况的要立即纠正。今后,总行将按照信贷净投放与归还系统内借款相一致的原则来考核各分行资金管理工作。
八、明确收购费用的概念与计算方法。我行发放的收购贷款中,包括相应的必要的收购费用。收购费用特指收购企业在粮棉油入库前(即收购环节)所发生的、与粮棉油收购直接相关的费用。安排计划时,收购费用按粮食每斤0.03元、食油每斤0.15元、棉花每担185.65元计算。各地在实
际发放贷款时,要按照《关于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有关问题的批复》(农发行字[1998]1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收购费用参照专储粮规定,按粮食每斤0.025元严格掌握,确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0.03元。各级分支行一定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从严控制,以利收购资金封闭
运行。收购费用所需的贷款原则上与收购贷款同时发放,特殊情况下也可在收购开始前提前发放,但要严格监督企业合理使用,不得挪用,期末根据实际收购量进行考核。
九、要认真填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主要指标统计月(旬)报报表》。各级行填报时,要做到数据准确、上报及时,并附分析说明材料,经主管行长的审核、签字上报。该报表要做为收购资金供应与贷款发放的主要依据。各级行都要重视统计分析工作,从报表数据分
析工作状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上级行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十、切实加强管理、改善金融服务。收购旺季即将到来,我们既要保证收购资金及时供应,不能影响收购;又要按“收多少粮贷多少款”的要求严格核定收购贷款数额,防止被挤占挪用和亏损挂账,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的任务艰巨,也很光荣,各级行领导务必高度重视,要以高度
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做好工作,各级行干部职工首先要学懂弄通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和总行一系列文件精神,准确掌握各项政策。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各级行领导要带头深入基层支行,深入粮食收储企业,加强管理。各级行的信贷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到企业和收购现场开展工作。要
大力改善金融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要积极主动搞好部门协调,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求得各方面对我行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接文后,要迅速将文件转发各基层行,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尽快向总行报告。



1998年6月8日

民政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收养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收养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2年4月10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今年四月一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民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的规定。在此规定发布之前,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暂按如下办法办理收养登记:
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外国人以及送养人必须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指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二、外国人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亲自到该孤儿所在的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了解收养人的有关情况,对具备收养条件者,与其本人订立书面协议。
三、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外国人须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 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等);
(二)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三)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四)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五)符合其所在国收养法律规定的证明;
(六)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的,应出具其委托收养书。
以上(四)、(五)项材料和委托收养书须经收养人所在国公证机关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四)、 (五)项材料和委托收养书还须附有其所在国官方中译文。
四、送养人是公民的,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和与被送养人的身份关系证明。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出具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须出具该社会福利机构作为被送养人监护人的证明。
五、收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证件齐全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本办法的,准予登记,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收养证》,并报民政部备案。
六、国际领养组织不得直接与社会福利机构联系领养事务,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