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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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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政发〔2002〕24号

(二○○二年三月十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办事处负责人任主任,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社区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由居委会主任、居民小组长、治安巡逻人员组成的社区消防工作小组。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除市、区(市)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重点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和社区居委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三)负责辖区非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的建设和公用消防器材的维护和管理;
  (六)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非消防重点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签定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七)建立健全社区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完善社区消防档案;(八)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按照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二)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发现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三)负责辖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四)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档案;(五)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为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六)辖区发生火灾,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协助消防部门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辖区列管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工作;(二)加强对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消防业务指导;(三)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社区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专业培训;(四)帮助社区消防组织建立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完善消防业务档案;(五)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验;(六)把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社区民警职责,作为评比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应当对管理单位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单位、部位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有关消防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是否完备;(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四)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五)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维护情况;(六)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时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单位整改,较大火灾隐患或解决不了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上报辖区公安派出所或区(市)公安消防机构查处。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对辖区的消防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居民住宅的楼院、通道的消防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居民家庭随时进行防火提示。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建立消防巡逻制度。巡查的内容包括:(一)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二)小区消防车道或住宅楼通道是否畅通;(三)消除火灾险情,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利用现有灭火器材,实施有效处置。
  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记录巡查的内容、部位、频次及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较大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查处。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建立社区消防宣传阵地,通过在社区内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消防宣传橱窗,在居民楼道设置消防警示牌等形式,营造社区消防安全氛围。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对有关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按照部署组织好本辖区每年一度的“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第十六条 社区应当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学生放假期间,加强对辖区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 城市消防站应当定期向社区开放,流动消防宣传车应当深入社区,开展流动消防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组织群众到消防站参观,开展火场逃生演练,提高群众的消防素质。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培训。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消防工作室,消防工作室内应当悬挂张贴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消防建设示意图、社区消防组织网络建设图及社区消防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室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一)社区基本情况档案;(二)辖区重点单位名册和基本情况档案;(三)火灾隐患档案;(四)火灾统计档案;(五)防火检查档案;(六)消防宣传教育档案;(七)消防会议记录;(八)消防培训档案;(九)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签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十)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一)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档案;(二)辖区特护人员及家庭基本情况档案;(三)防火检查档案(四)消防巡查档案;(五)消防器材配备档案;(六)居委会与各居民签定的《居民防火公约》档案;(七)消防宣传活动档案;(八)消防会议记录;(九)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三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作为社区年度综合检查、考核、评比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机构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影剧场(院)试行超场补贴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文化局 市财政局


关于影剧场(院)试行超场补贴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文化局 市财政局



北京市文化局附属剧场:
根据财政部,文化部文计字(85)第728号关于颁发《剧场会计制度》的科目规定,剧场可以发放超场补贴。为了鼓励剧场多为群众演出,多增加剧场收入,结合市文化局所属影剧场(院)的实际情况,经请示财政部同意,对超场补贴特作如下规定。
1.超场场次的计算:所谓超场场次是指各影剧场在局下达的1986年人员控制数的基础上完成每月定额场次105场指标以外,所增加的演出场次,月定额105场系指105场电影场。
如因特殊情况,经文化局批准剧场停业时,可由文化局按平均日场(105场÷30天=3.5场)或月场,相应核减场次指标和利润指标。
超场场次计算公式:
全年超场场次=全年演出场次-定额场次(105场×12个月)
+经批准核减的场次
2.折合场次的计算方法:
演一场戏曲折合2场电影;租场在2.5小时以上的折合两场电影,2.5小时以下的折合一场电影;故事片和新闻记录片一起放映,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算为一场电影;如果连续演出几个短片,时间超过1.5小时的可算为一场电影。
3.超场补贴必须与超场的经济效益挂钩。
超场补贴数额:根据超场场次与每场平均利润(每场平均利润=计算期实现利润÷计算期演出总场次)相乘后的超场利润,在不超过超场利润的30%内计算提取(所依据的利润是在不提大修基金和折旧的情况下)。超场补贴发放时间,可在每月终了后按当月利润情况(不包括房租收
入)进行预发,亏损月不得发放超场补贴,半年结算,年终决算。
4.发放超场补贴开支可在“营业费用”项下的“业务费”项目内设“超场补贴”节级科目列支。
5.本办法自1988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修订。



1988年1月19日
第五节 实例解析

许建添


案例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概念
【案情介绍】
  自诉人包某(上海某大学学生)与被告人季某某(与包某同一学校学生)的男朋友杨某某(诉讼中两人已分手)于某年10月在本大学校园里的俱乐部跳舞中相识,此后往来较多,关系密切,为此,引起了季某某的不满。次年1月10日,季某某带着寝室里比较好的姐妹共4人,以捉奸为由,来到包某在校外所租的房子,破门而入,在包某的房内未发现有人以后,季某某留下一张“今来捉奸,气愤之际将门打坏,改日再来”的字据后离去。1月15日晚11时许,季某某又带上龚某某、胡某某、唐某某、叶某某等 (均为社会上的无业青年)来到包某从学校去校外住处必经之路某日用化工厂门口时,碰到包某上晚自习返回,季某某便与同伙一同抓打包某。季某某用手将包某的双侧脸颊抓伤,为此,包某将季某某右手中指末端咬伤,包某被打倒在地后,季某某又用砖头砸了包某,被及时直至的某日用化工厂保卫人员制止。当晚,双方均到校医院就诊,包某后转至上海华东医院住院治疗了3个多月。此后,双方的伤情经上海市长宁区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包某和季某某对事情发生经过的陈述。
2、 上海市长宁区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心对包某和季某某的伤情分别作出的法医鉴定书。
3、 某日化厂保卫科保卫人员李某某的妻子陈某某陈述的曾听李某某说起的关于包某和季某某在其厂门前互相抓打经过的证人证言。
4、 证人龚某某、胡某某、唐某某、叶某某关于包某和季某某在某日化工厂门前互相抓打经过的证人证言(其中唐某某、叶某某未出庭作证,只提供了书面证言)。
5、 包某出示的于案发后所拍摄的作为技术合作工具的砖头的照片。
6、 上海某大学校医院门诊部,上海华东医院为包某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病情诊断书复印件。
【问题】
  什么是原始证据?什么是传来证据?上述本案中的证据各属于这两种类别的哪一种?
【评析】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概念,请参阅本章第一节。
  本案中,包某、季某某的陈述,法医鉴定书、证人龚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属于原始证据;陈某某的陈述(转述李某某之言)、砖头的照片(由原始物证砖头经过拍摄而来),医药费、住院费、病情诊断书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
案例二: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
【案情介绍】
  2004年5月,被告人刘某曾因为农田灌溉争水把本村村民张某打伤(已处理)。2005年2月15日下午5时许,张某酒后持菜刀在张某门前吵骂,引起许多村民旁观。被告人刘某从姐姐家走亲戚回来后,听说张某吵骂之事,遂起要教训张某的念头。当晚7时左右,被告人刘某取出自制的火药枪,闭上火药和钢珠去找张某。当刘某行至张某家门口时,恰遇张某夫妇从胡同中往外走。二人说了一句话,话音未落,刘某举枪照张某上半身射击,打中张某面部左眼下脸颊。邻居人朱某听到枪声,赶快从家中跑出,恰遇张某,听张某说:“刘某用枪打着我了”;张某妻亦哭着说,刘某用枪打了她丈夫。朱某遂立即找到村医生孙某,告诉,刘某用枪将赵某打伤了,请孙某去看看。当晚,张某被送往县医院治疗。经手术取出钢珠一枚,住院治疗15天。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为轻伤。
在诉讼证明中,控方出示的证据包括以下内容:
1、 被害人张某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2005年2月15日晚7点左右,我和妻子去岳父家接孩子,刚走到胡同口,看到胡同南头往北走来一个人。当我们相距两米多远时,我问‘谁呀?’那人回答‘我’。话音刚落,枪就响了,我‘哎哟’一声,跑到朱某家。那人向正北方向跑了。但根据说话声音,我知道是刘某,而且,借枪响的火光,我也辩认出是他。因此,一见到朱某,我就对他说,‘刘某用枪打了我’,并让他赶快叫医生。”
2、 证人朱某之妻的证言与被害人刘某陈述的事实一致。
3、 证人朱某的证言:“2005年2月15日傍晚,我正在厨房,突然听到一声枪响,就赶紧跑了出来,问,‘咋了?’张某捂着脸对我说,‘刘某用枪打着我了,快叫医生’。他妻子也哭着说,刘某用枪打了张某,我就将村医生孙某找了来。后来就去了医院。”
4、 证人孙某的证言:“2005年2月15日晚,朱某跑来找我,说刘某用枪将张某打伤了,叫我赶快去看看。我跟着跑到他家,见张某满脸是血,肿得老高。我问他:‘咋了?’他说,刘某用枪打了他。我看情形严重,就叫他去县医院看。”
5、 证人严某证言:“那天我值班。张某被人送来是,我一边给他打麻药,一边问他怎么回事,病人说被别人打了。”
6、 证人刘某(被告人之子)证言:“2005年2月15日下午,我父亲回家后,我母亲和我叔叔一块回来,同我父亲说了一会儿话,叔叔走了。我去厨房吃了饭,吃完饭回堂屋时,父亲不在。我找了一会儿书,坐下来看了有五六分钟,我父亲从外边进来,开始坐在沙发上喝水,我问他吃不吃饭,他说不吃。他喝了一会儿茶,我们就睡了。”
7、 多名村民证明,当天傍晚,张某曾酒后去刘某家骂大街。
8、 县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
9、 法医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
  另外,控方还出示了被告人刘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中,供述的内容与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涉及的案发的时间、地点,对话的内容,打枪后向北逃跑等细节一致。而且,被告人供认,当晚在堂屋东沙发上喝茶的细节也与其子证言所说部分吻合。
【问题】
  本案的焦点是什么?各证据的证明价值如何判断?
【评析】
  本案证明的焦点在于开枪的人是否确实是刘某。根据控方提出的证据,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张某之妻的证言、邻居朱某的证言、村医生孙某的证言、医生严某的证言都涉及了刘某开枪打伤张某的事实,由此看出,能够证明刘某开枪打伤张某的证据似乎在数量上什么充足。但是,这里的关键是,运用这些证据认定待证事实时,必须明确各证据的证明价值或证明力。
根据上述证据,我们可以看出,前述各个证人尽管都亲身感知了案件的事实,但是除张某之妻外,其他人都只感知了张某受伤的事实,至于是否是刘某开的枪,则并没有亲身经历。因此,在运用这些证据认定案情时,我们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 在这些证言中,尽管有关被害人张某受伤的内容属于亲身感知的原始证据,但是,其证言中有关“刘某开枪”的证言则属于传来证据。
第二, 就“刘某开枪打伤张某”这一待证事实而言,邻居朱某、村医生孙某、医生严某等的证言中有关此待证事实的知识都源于被害人张某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刘某开枪打伤张某”这一事实是否真实。
第三, 这些证言中有关“刘某开枪”的内容,可以用以证明如下事实:被害人张某被打伤后,立即辨认出开枪人是刘某;被害人张某被打伤后,曾多次说“刘某用枪打了我”的话,这些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证明被害人张某在受伤时就立刻认出了开枪人。
因此,在本案中,能证明“刘某开枪打伤了张某”的证据,其实就只有被害人陈述。尽管与其他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被害人张某确实立即断定开枪人为刘某,但是此判断是否准确却有待进一步查验。尤其应当审查被害人张某与被告人刘某的熟悉程度,是否能够根据说话声音、走路姿势等准确地辨认出被告人刘某。同时,在本案中唯一的原始证据的提供者是与被告人之前有矛盾。这对该原始证据的可信度会有影响。
案例三: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作用
【案情介绍】
  某市发生一起犯罪集团持刀抢劫案。案发时附近有一位捡破烂的年已80岁的李婆婆恰好看到了全过程,成为该案的目击证人。回家后,李婆婆就将刚才所看到的告诉了自己的儿子薛非。公安机关在侦查此案件时,找到了李婆婆,向她询问当时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其指认犯罪嫌疑人。李婆婆因记忆力退化,加之心理紧张,对一些细节问题已经忘记,有些问题的陈述不清。薛非就将李婆婆当晚所讲的情形向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傻子转述,使李婆婆向公安人员陈述中遗漏的部分得到了补充。公安机关根据李婆婆和其儿子薛非的陈述,很快将该犯罪团伙抓获,侦破此案。
【问题】
1、 传来证据的作用有哪些?
2、 本案中的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有哪些?它们如何发挥作用的?
【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