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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实施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0 01:21: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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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实施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实施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等



第一条 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
第二条 “两费”的征收维持现行办法不变。
第三条 “两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两费”实行专用票据制度,专用票据的印制,使用、管理按市财政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按照规定将征收的“两费”90%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其余10%上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市财政局指定的帐号于每季末十日内将各区县和市工商局机关(含局属分局、所)上缴的
“两费”存入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第六条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的“两费”,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经同级财政批准的收支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两费”的入库情况及时办理拨款手续,用于保证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支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财政部门的拨款后应按照规定的用途
使用。
有关汇交和下拨“两费”的开户银行以及帐号的设置,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 “两费”实行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京财综(1997)90号文件规定编制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市场管理和个体工商户管理的业务支出,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两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密会计核算手续,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对于截留、坐支和挪用、转移“两费”收入和隐瞒不报以及不经许可拖
欠的单位,一经查出,没收全部违纪金额,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商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开支范围
一、临时人员经费:包括经市政府批准的未纳入公务员系列的市场管理人员及临时雇请的人员的费用开支。
二、业务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水电费、办公房租赁费、取暖费、维修费、燃料费、养路费、保险费等。
三、资料印刷费:包括证、照、表册、票据、帐、卡、统计资料、档案盒(袋),以及法规文件汇编、资料等印制购置费的开支。
四、会议费:包括各种会议的开支。
五、着装及劳保费:包括着装费及劳保用品费。
六、教育培训及宣传费:包括职工教育费、业务培训费以及宣传用书刊、公告、图片制作、展览等费用开支。
七、设备购置费: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印制器具、计算机、通讯工具、车辆等购置费。
八、市场规划补助费:根据政府统一规划的要求,用于市场的拆迁改扩建的费用补助。
九、房屋建设维修费: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屋建设投资及维修费用。
十、集体福利及奖励:按规定开支的集体福利和奖励等。
十一、个协经费:指拨付给个体劳动者协会的费用。
十二:办案经费:包括办案人员的差旅费、补助费,对案件举报人、协助办案单位或个人奖励等。
十三、其它



1997年6月20日
上海、广东两地有关工资规定之比较

作者:金泽清 上海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会员,外企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经理。



上海与广东都是中国市场经济发达地区,据劳动保障部门的统计,用人单位所遇到的众多劳动争议中,与工资支付有关的占到70%左右,各地劳动法规对工资支付的原则、标准、方式、法律责任、处罚等一一明确,将为有效解决人事工作中有关薪资福利以及特殊工资支付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以及当地立法思路不同,因此各地纷纷在《劳动法》规定的基础上,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地方性法规。

为帮助企业正确理解、灵活运用,老金看法为您详尽阐述比较各地劳动法规(工资部分),希望理论实践相结合,为企业解决棘手的问题。

本文是针对分支机构遍布沪粤两地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在进行统一人事管理中需要掌握不同地区的特点,以免人事部门片面引用总部所在地的人事政策,造成工作上的认识错误导致不必要的麻烦。同时本文也是通过各地劳动法规制定的特点进行比较分析,希望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在进行立法工作能够取长补短,从而更好地协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法权益!

本文主要引用都是尚在有效执行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以下简称上海办法)2003年4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广东条例)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文纲要

一、 假期工资规定区别
1. 对于假期工资是否可以约定上,上海办法比较灵活
2. 对于假期工资计算基数上,广东条例规定相比偏高
3. 假期工资标准是否可以适用其他工资基数
实务分析——广东条例关于假期工资标准的规定实在有些略失公平!
二、 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导致扣除工资处理区别
1. 那些情况属于劳动者赔偿范围?
2. 对于劳动者赔偿的主观要件规定上,广东条例更为客观公平!
3. 对于因获得劳动者赔偿而扣除工资的处理程序规定上,广东条例比较合理
4. 赔偿扣除工资标准上,上海《办法》比较明确
实务分析——销售人员回笼货款不及时导致坏帐不可以要求赔偿?
三、 其他特殊情况工资支付规定区别
1. 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时期工资处理区别
2. 停产停工期间工资计算标准区别
附记:法律法规不是简单的“紧箍咒”!


金泽清
完成于2005年6月6日星期一晚12点
一、 假期工资规定区别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但是,无论法律(此处单指《劳动法》而言)还是部门规章都没有明确详细说明,因此缺乏可执行性,为此各地方都进行地方性法规进行补充规定,以便于实务操作。

1. 对于假期工资是否可以约定上,上海办法比较灵活

上海办法规定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也就是说上海规定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假期工资进行约定,当然为了防止许多用人单位采取不签订书面合同企图规避法规,因此特别在该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了下限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由此可见,上海办法规定双方可以就假期工资(实际上加班工资基数就是参照该标准执行的)进行约定,但是确定了最低的标准——正常劳动下的劳动者月工资的70%。而广东条例没有这方面的允许约定规定,过于强调法定标准。相比较就用人单位而言,上海办法因允许在月薪70%上进行约定所以操作起来比较灵活。

2. 对于假期工资计算基数上,广东条例规定相比偏高

上海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这个规定主要是过去工资计算中是区分基本工资与奖金,但是当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内没有明确进行厘分的情况下,上海市劳动局曾经规定可以把职工收入中70%作为工资,30%作为奖金。
表演者的权利


问 题:
1。马某是著名的戏曲表演艺术家,由其塑造的抗金英雄艺术形象深入人心,获得群众认可。在偶然的机会看到一则中药广告,使用他扮演的抗金英雄的形象(未经许可)。更令人气愤的是此家中药厂是生产状阳药品的。
2.张某是名歌唱演员,她来信问:我演唱的歌曲商场作为背景音乐播放,是否侵害了我的权利?
回 答:
首先了解我国《著作权》的相关规定:
一.表演者的概念:著作权法所称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剧团等)。
二.表演者的权利简称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包括演出和专为制作音像制品而进行的表演)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著作权中其性质为邻接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拥有以下权利:(1)表明身份权、(2)保护表演形象权、(3)许可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权、(4)许可录音录像权、(5)许可复制、发行权、(6)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表明身份及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两项权利属于精神权利(人身权)的范围。其他的属于财产权。
问题1.中药厂家侵犯了表明身份权及保护表演形象权。
表明身份权类似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署名权。在实践中,表明表演者的身份的方式通常有如下几种:(1)在演出广告、宣传栏、节目单或者文艺刊物刊登的剧照上标明表演剧团和演员的名称;(2)表演之前由主持人介绍表演者的姓名;(3)由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报表演者的姓名;(4)在电影、电视和录像制品的片头或者片尾显示表演者的姓名。(5)通过字幕显示表演者的姓名等。
保护表演形象权。表演形象是表演者在现场演出时塑造出来的艺术形象,反映了其水平和艺术风格,与表演者密不可分。因此任何人不得对表演形象进行歪曲,否则就侵害了演员的表演形象权。
表演形象被歪曲的情况有:在转播时通过技术手段对表演形象进行歪曲、丑化或者以不健康的方式表现表演形象等。比如,有的中药厂把身体键硕的影视演员的表演剧照,拿来作强身壮体中药的宣传广告,严重歪曲了表演者所饰演的艺术形象,并且损害了该演员的名誉和声望,侵犯了表演者的名誉权。

问题2.首先,演员的表演不是音乐作品,而是对音乐作品的表达和再现,属于邻接权的客体。演员的表演包含两部分人的劳动,即词曲作者的劳动和演员的劳动。前者的劳动成果是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后者的劳动是对音乐作品的再现和传播,属于邻接权的保护对象。
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播放属于机械表演权的范畴。机械表演权即二次使用的权利,是指表演者表演的歌曲、戏曲等制成录音录像制品后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电视机、DVD播放机等公开播放所获取收益的权利。录音录像制品发行以后,一部分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饭店、酒吧、歌厅、机场、车站、飞机等场所,成为这些部门和场所通过机械表演而获取利润的手段。按著作权法的原则,表演者只拥有邻接权,没有著作权。著作权人从中享有表演权,而作为演员没有机械表演权。除非歌曲系演员本人作词、谱曲。 所以张某如果未参与写作只是演唱的话,没有机械表演权,即商场未侵权。

尹伟 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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