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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农村籍义务兵等优抚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0:48: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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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农村籍义务兵等优抚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农村籍义务兵等优抚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
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总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含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的决定,为了更好的解决义务兵、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晚年的后顾之忧,实现老有所养,现就上述人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籍义务兵、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是农村人口的一部分,其养老保险,应统一参加政府主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过去已经在其他部门或单位投保的,可维持现状,不再发展。从一九九三年起,应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承办。可以分期投保,也可以一次性投保。在集体补
助上,可适当予以优待。
二、农村籍义务兵等优抚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尊重本人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在征兵工作中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办事,不能把是否投保作为批准入伍的必要条件。
三、农村籍义务兵服现役期间提干或选取为志愿兵的,可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轨道,或将其个人交纳的全部本息退还给本人。具体可按民政部颁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民政部门和兵役机关要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共同努力,相互配合,把这项利国利军利民的工作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要精心组织,热情服务,取信于民。



1993年5月28日

铁路药物消毒、杀虫、灭鼠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药物消毒、杀虫、灭鼠暂行办法

1958年1月1日,铁道部

为了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蔓延,消灭病媒虫兽的孳生与繁殖,在群众性卫生清扫和经常性监督的基础上,执行药物消毒、杀虫、灭鼠工作。
一、除在传染病发生时、及铁路卫生防疫站(队)认为在某一地区必须进行预防和防疫的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外,悉依本办法规定办理之。
二、站、车消毒
(1)车站侯车室的痰盂、厕所及洗脸设备每日进行药物消毒一次。
(2)旅客列车的痰盂、厕所及洗脸设备在运行途中每日进行药物消毒一次,及旅客列车出库前,对上述设备进行一次消毒。
(3)加强车站候车室及旅客列车内的经常保洁和定时通风换气。认真执行湿式清扫,随脏随扫,勤擦拭的工作方法,以保持站、车内清洁卫生。
(4)旅客列车被传染病患者污染时、或某种传染病流行期间,根据具体情况,由卫生防疫站机构决定进行必要的消毒措施。
(5)棚车代用客车(在军用车、大批移民及工人移转用代用客车时)每次运行前消毒一次。
(6)开往肺结核疗养所的所有疗养列车的客车,于每次运行后,不论编组站、折返站均应进行消毒。
三、药物杀虫
(1)室内及床位杀虫:集体宿舍(单身宿舍、学生宿舍)、乘务员公寓、招待所及工棚的室内及床位杀虫,各局根据气候情况自行规定。
(2)客车杀虫:客车根据旅客、乘务员的反映及消毒员每次检查所见进行杀虫、杀虫次数各局自行规定,每年不得少四次。
(3)以上规定室内、床们琢客车的杀虫,如检查确无有害昆虫及药物有残存时,可以不进行药物杀虫工作。集体宿舍、工棚的杀虫范围由各局卫生处(科)根据人力自行规定。
四、车辆灭鼠:客车灭鼠,各局可根据情况自行规定,每年1—2次,如随时发现时,可根据旅客、乘务员及消毒员每次检查所见进行之,如经检查确无鼠时,也可以不进行药物灭鼠工作。
五、站、车内痰盂厕所、洗脸设备的消毒,由列车乘务员、车站服务员及车辆段清扫员分别负责,棚车代用客车的消毒,由车务部门于开车前12小时通知铁路卫生防疫站进行消毒,在消毒前车箱应清扫或洗刷,冬季在车箱内应有适当的温度时进行消毒。其余药物杀虫灭鼠,各有关单位与铁路卫生防疫站(队)订立合同,由其执行,如本单位有卫生人员能自行杀虫、灭鼠时,可不订立合同,但须接受卫生防疫人员之检查。卫生防疫人员应随时进行指导与监督。
六、消毒、杀虫、灭鼠使用的药物种类、浓度、用量及方法,由各局卫生处(科)自行规定。
七、关于使用药物价格,各局卫生处(科)依照当地医药公司牌价,自行制定公布。
八、关于药物消毒、杀虫、灭鼠费用负担规定
(1)车站及旅客列车中的痰盂、厕所及洗脸设备消毒的费用由客运部门负担,在10.37科目列支。
(2)客车及代用客车(移民及工人移转用)药物消毒、杀虫、灭鼠的费用,由车辆部门在171科目列支。
(3)棚车代用客车(军运用)消毒的费用,由货运部门负担,在1科目列支。
(4)铁路大、中、小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学生宿舍药物杀虫的费用,由教育部门负担,在预算支出公杂费有关节内列支。
(5)新建铁路工程局、公司处集体宿舍,招待所及工棚药物杀虫的费用,由地区防疫费内列支。
(6)各管理局集体宿舍、招待所、乘务员公寓药物杀虫的费用,由各被杀虫单位负担。
(7)铁路其他各部门预防性杀虫费用及旅客列车被传染病污染时的消毒,在卫生经费列支。
九、消毒、杀虫、灭鼠的费用,由铁路卫生防疫站(队)向该单位收取,然后送缴卫生处(科),有关收费手续由各局自行规定。
十、本办法由铁道部颁布,其修改亦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2008年3月1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以及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上届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又作了进一步审查。国务院根据审查意见对预算报告作了修改。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07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好的。2007年,全国财政收入51304.03亿元,超过预算7239.18亿元,完成预算的116.4%;全国财政支出49565.4亿元,超过预算3050.55亿元,完成预算的106.6%。中央财政收入28589.49亿元,超过预算4168.41亿元,完成预算的117.1%;中央财政支出29557.49亿元,超过预算2686.41亿元,完成预算的110%。另有1032亿元列作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央财政赤字2000亿元,比预算减少450亿元,财政赤字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为0.8%。2007年末,中央财政国债余额为52074.65亿元,在全国人大批准的53365.53亿元限额之内。地方财政收支相抵,结转或结余2706.63亿元。

  2007年12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中央财政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中央财政超收收入主要用于增加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增加农业、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改善民生和加强薄弱环节方面的支出,削减财政赤字,增加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

  2007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落实中共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和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加强和改善财政宏观调控,稳步推进财税改革。财政收入持续较快增长,财政对重点支出的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国家财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必须看到,预算执行和财政运行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认真解决的问题。主要是:预算编制的预见性和准确性不够;部门预算制度不完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年初分配到项目的到位率比较低,预算执行中追加较多的问题仍然突出;支出进度不均衡,资金使用效益仍需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尽合理,专项转移支付比重偏高;财政管理不够精细,铺张浪费现象比较严重等。

  二、2008年的预算安排,全国财政收入58486亿元,比上年增加7181.97亿元,增长14%;全国财政支出60786亿元,比上年增加11220.6亿元,增长22.6%。中央财政收入32531.72亿元,比上年增加3942.23亿元,增长13.8%,在这个安排的基础上,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调入500亿元纳入预算安排;中央财政支出34831.72亿元,比上年增加5274.23亿元,增长17.8%。中央财政收支相抵,赤字1800亿元。2008年末,中央财政国债余额限额55185.85亿元。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08年中央预算草案,贯彻了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体现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继续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加大了对公共服务的投入,坚持深化财税改革,加强财政管理。预算草案是可行的。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08年中央预算草案。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三、为更好地完成2008年预算,做好财政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收入征管

  要加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坚持依法征管,努力做到应收尽收。认真贯彻企业所得税法,做好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的征收管理和有关政策衔接工作。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健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改进纳税服务手段和方式,提高办税效率。要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对非税收入项目要严格清理,依法规范。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在2011年实现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二)加快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扩大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集中财力办大事,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要继续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加强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生产条件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对农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提高义务教育保障水平。要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支持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适时增加对低收入群众的补贴力度,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支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大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投入力度。鉴于今年初部分地区发生了严重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各级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调整支出结构,集中部分财力,加大对受灾地区的救助、重建和生产恢复工作。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应急体系和机制建设,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加强预算管理

  要切实改进收入预算测算方法,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编制2009年政府预算时,关系民生、社会发展等重点支出要按新的收支科目编列到“款”。加快完善项目库建设,切实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等项目的年初预算到位率。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体系。切实控制行政经费增长。继续做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编工作,加快建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进一步研究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研究建立全口径政府预算收支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政府预算及部门预算的公开透明。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重视化解政府债务问题,防范财政风险。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一切事业。

  (四)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要加快研究确定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水平和支出标准。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重点,建立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在2008年内,研究提出初步方案。要以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标准为核心,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设立,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及时下达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以利于地方编制完整的预算,接受同级人大监督。研究和改革税收制度,健全税收法律制度。尽快出台新的资源税。认真总结增值税转型试点工作,争取2009年在全国推开。要积极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促进省内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加快建立县乡财政最低支出保障机制和省对下财力差异调控机制,促进财力向基层倾斜。

  (五)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

  要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审计。在2007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要重点报告人大批准的预算的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对部门决算的审签工作,逐步扩大审签范围,强化对部门执行预算的责任追究。加强绩效审计,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把查处问题与促进改革、完善制度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注重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建设性作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200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