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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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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分金库,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92)财预字第102号〕、《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9号〕、《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预字〔1996〕25号)下发以来,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预算级次、缴库规定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一些地方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其他企业和个人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的预算级次还是不很清楚。为了有利于分税制财政管
理体制的顺利实施,保证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及时准确缴库,现就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由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其他企业(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下同)和个人(包括社会公众股、内部职工股等,下同)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中央和地方所占的股份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
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中央预算收入按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占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地方预算收入按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占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其他企业和
个人投资部分不计入中央或地方分享税收的计算比例。
二、由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和个人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中央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缴入中央国库。
三、由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和个人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缴入地方国库。
四、由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其他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
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按中央与地方投资比例共享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中央预算收入按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占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地方预算收入按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占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其他企业投资
部分不计入中央或地方分享税收的计算比例。
五、由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中央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缴入中央国库。
六、由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以及由其他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缴入地方国库。
七、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缴纳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预算级次与本通知不符的,应当按本通知的规定予以调整。



1997年9月5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谢旭人
二0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的要求以及我部“第十次财政法规清理工作方案”,我部在前九次财政法规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5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十次全面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559件,其中,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98件,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61件。现将这559件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
(559件)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98件)

综合类

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2004年11月22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04]85号)

2.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4月18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财综字[2000]34号)

3.关于同意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事业单位收取有关收费的函
(1999年11月4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81号)

4.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
(1999年10月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财综字[1999]150号)

5.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住房基金专用账户的通知
(1999年8月5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118号)

6.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1999年8月4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117号)

7.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17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96号)

8.关于会计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1999年1月18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4号)

9.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11月20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57号)

10.关于批准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函
(1997年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50号)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1996年1月21日财政部财综字[1996]1号)

12.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1995年1月26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财综字[1995]10号)

13.对《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4年6月8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4]80号)

14.关于颁发《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93)财综字第73号)

15.关于颁发《中央财政集中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林价(育林基金)收入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11月30日财政部(91)财农字第333号)

16.关于对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罚没收入”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0年9月3日财政部(90)财预字第100号)

17.关于加强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和保证办案经费的通知
(1990年8月13日财政部(90)财预字第79号)

税收类

18.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5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6号)

19.关于恢复河南油田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2005年5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62号)

20.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5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48号)

21.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2005年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1号)

22.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2005年1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9号)

23.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3号)

24.关于调整山东省济宁市枣庄市境内部分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4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17号)

25.关于调整山东省济宁市枣庄市境内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4年4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80号)

26.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4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5号)

27.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2004年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45号)

28.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2004年3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42号)

29.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4年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8号)

30.关于综合类科技报纸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月6日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财税[2004]26号)

31.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2004年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号)

32.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4年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号)

33.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66号)

34.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2003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44号)

35.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39号)

36.关于三线企业破产重组及改组改制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3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3号)

37.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3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52号)

38.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28号)

39.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3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5号)

40.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3年6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90号)

41.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2002年1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86号)

42.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2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47号)

43.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38号)

44.关于调整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2001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6号)

45.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2002年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7号)

46.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001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208号)

47.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1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81号)

48.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1年11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76号)

49.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7号)

50.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10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1号)

51.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22号)

52.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6号)

53.关于调整新疆部分油田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1年7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02号)

54.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2001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89号)

55.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88号)

56.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2号)

57.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2001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1号)

58.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69号)

59.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56号)

60.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 , , 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50号)

61.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5号)

62.关于调整四川境内部分天然气产区资源税税额的批复
(2001年3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29号)

63.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145号)

64.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的通知
(2000年9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85号)

65.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5号)

66.关于调整山西大同矿务局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0年8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62号)

67.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8号)

68.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5号)

69.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2000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26号)

70.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5号)

71.关于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199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05号)

72.关于恢复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1999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9]289号)

73.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1999年8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9]227号)

74.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9年8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5号)

75.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00号)

76.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3号)

77.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
(1999年3月19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9]34号)

78.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1999年3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3号)

79.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9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7号)

80.关于更正财税字[1998]53号文附件所列部分企业名称的通知
(1998年6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70号)

81.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8年6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07号)

82.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8年6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02号)

83.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5号)

84.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
(1998年3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8]53号)

85.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1998年3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4号)

86.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号)

87.关于调整陕西省黄陵市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1998年3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号)

88.关于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7号)

89.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8年1月7日财政部财税字[1997]180号)

90.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126号)

91.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7号)

92.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0号)

93.关于调整内蒙古伊克昭盟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的通知
(1997年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号)

94.关于调整新疆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1997年1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号)

95.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
(1997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2号)

96.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还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2号)

97.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1996年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

98.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1995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1号)

99.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6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6号)

100.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1995年7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0号)

101.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5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号)

102.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1995年1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6号)

103.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1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8号)

104.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
(1994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法字第53号)

105.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1994年6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第039号)

106.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第003号)

107.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1988年11月2日财政部(88)财税字第260号)

108.关于补偿贸易涉及专有技术使用费补偿的征税问题的批复
(1987年5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132号)

109.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1987年3月7日财政部(87)财税字第035号)

110.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1987年9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20号)

111.关于“港作船”、“工程船”的解释
(1987年9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19号)

112.关于对武警部队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1987年7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13号)

113.关于对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1987年5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征字第007号)

114.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
(1986年11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11号)

115.关于调整对台湾省直接贸易运进大陆产品征收的调节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86)财税字第51号)

116.关于对中外合作经营的外方有两个合作者应分别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1985年11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252号)

117.关于摘要转发《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85年6月5日财政部(85)财税字第148号)

118.关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解答
(1985年3月27日财政部(85)财税字第084号)

119.关于从台湾省进行直接贸易运进内地的涤纶加工丝减征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85)财税字第321号)

120.关于征免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83)财税字第52号)


121.关于用产品偿还设备价款、利息和专有技术使用费免征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83年3月9日财政部(83)财税字第065号)

122.关于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以后再用于来华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的批复
(1981年9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1)财税外字第82号)

关税类

123.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2005年9月2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5]28号)

124.关于进一步明确《澳门安排》第二批零关税产品清单的通知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4]15号)

125.关于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第二批实施零关税产品清单的通知
(2004年8月10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4]11号)

126.关于对钢铁最终保障措施中部分产品配额到量后不加征关税的决定
(2003年11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3]23号)

127.关于部分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通知
(2002年11月1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2]10号)

128.关, 于企, 业(, 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1年6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2号)

129.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
(2001年6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01年第1号)

130.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
(2001年6月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1]3号)

131.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1]186号)

132.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1999年11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财税字[1999]287号)

133.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35号)

134.关于印发《关于运用关税手段促进轻型客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1月15日国务院税委会、国家计委、机械工业部、海关总署税委会[1997]19号)

135.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1994年8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94)财税政字第158号)

136.关于明确无线电话机为国家控制进口产品范围的函
(1991年1月1日海关总署关税司、国家计委技改司(1991)税则0507号)

137.关于部分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等问题的通知
(1986年7月1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6)财税字第152号)

138.关于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等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1986年5月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6)财税字第103号)

139.关于电冰箱等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1986年4月1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6)财税字第93号)

140.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合作经营企业和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1985年4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5)财税字第92号)

141.关于经贸部所属企业设立的维修服务站进口货物征税问题的通知
(1984年7月2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4)财税字第179号)

142.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设备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1983年1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3)财税字第30号)

143.关于进口商品征税问题的通知
(1979年5月14日财政部、对外贸易部(79)财税字第54号)

预算类

144.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5年3月11日财政部财预[2005]46号)

145.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5月13日财政部财预[2004]84号)

146.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2002年7月26日财政部财预[2002]468号)

147.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2002年6月19日财政部财预[2002]355号)

148.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2002年5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313号)

149.关于在全国乡镇财政所建立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2000年8月2日财政部财预字[2000]125号)

150.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
(1999年12月2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9]584号)

151.关于修改《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2年11月14日财政部(92)财预字第111号)

152.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0年7月23日财政部(90)财预字第69号)

国库类

153.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月1日财政部财库[2000]24号)

154.关于印发《交通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1年1月1日财政部交通部财库[2000]23号)

155.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预字[1994]117号)

156.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和《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93)财国债字第100号)

157.关于禁止买卖流通和携带邮寄出境国库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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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铜陵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补贴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铜陵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补贴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07〕9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委、市财政局《铜陵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补贴及奖励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铜陵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代偿补贴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开展业务,特别是加大对创业型、成长性民营工业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的融资担保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代偿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进行贷款担保,业务到期后,因该企业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担保机构以担保资金偿还贷款损失。
第三条 代偿补贴指市财政运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向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生产加工型项目进行担保,所发生的代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四条 申请奖励或代偿补贴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范围内依法注册,担保业务开展1年以上,并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登记备案的各类担保机构。
(二)管理规范、建立较为完善的风险控制与财务管理等专项制度,其中,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有担保资金的10倍;对单户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额一般不超过担保资金总额的10%。
(三)年度代偿总额小于注册资本的10%,年度代偿实际损失额小于注册资本的4%。
(四)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五)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为主营业务,年担保总额与在保余额均达到注册资金的3倍以上。
(六)年累计为10户以上(含10户)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创业型生产加工企业提供担保融资。
第五条 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实施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财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条件,同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创业型、扩大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外向型工业企业。
(三)守法经营,在工商、税务、金融、质监、司法、安全、环保等部门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其中创业型生产加工企业的注册时间在2年以内,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
第六条 代偿补贴比例:
(一)代偿比例=(当年生产加工型项目代偿金额/当年生产加工型项目累计解除金额)×100%
(二)补贴比例根据代偿比例确定:
1.代偿比例在1%(含1%)以内,补贴比例为40%;
2.代偿比例在1%—3%(含3%),补贴比例为30%;
3.代偿比例在3%—5%(含5%),补贴比例为20%;
4.代偿比例超过5%,按5%计算。
(三)补贴金额=生产加工型项目代偿金额×补贴比例
(四)对单个担保机构每年度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代偿补贴用于充实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接受补贴后,担保机构应继续积极追索债权,并将追索情况即时报市中小企业发展局。
第九条 如担保机构当年生产加工型项目担保笔数超过当年累计担保笔数的50%,且生产加工型项目担保额比上年净增30%以上,同时连续两年实收资本增幅超过10%并未产生损帐,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条 担保机构可提取奖励资金总额的30%用于奖励为担保机构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其余70%用于增加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中小企业发展局申请代偿补贴或奖励。
第十二条 申请代偿补贴或奖励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年度工作总结;
(三)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形成代偿的担保合同及履行情况材料;
(五)贷款银行要求担保机构代偿的担保履约通知书,以及确认担保机构已履行代偿义务的有效凭证;
(六)担保机构取得债权并进行追索的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发展局接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查核实,确定补贴比例、金额或奖励金额后,将资金划拨到担保机构帐户。整个审核、资金拨付工作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
第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负责建立担保机构损帐补贴及奖励情况档案,并将其作为补贴比例的依据。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对补贴、奖励资金应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对恶意骗取补贴或奖励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资格并收回补贴或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