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卫生部关于协调全国个人辐射剂量监测管理、放射病诊断标准分委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3:25: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协调全国个人辐射剂量监测管理、放射病诊断标准分委会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协调全国个人辐射剂量监测管理、放射病诊断标准分委会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6月7日)


为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逐步理顺体制,现决定:将全国个人辐射剂量监测管理工作交由卫生部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监测所负责;全国放射病诊断标准分委会挂靠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请两所按上述调整意见尽快做好交接工作。



1994年6月7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湖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政办发〔2008〕100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湖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湖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湖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一、为规范有序地开展对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援助工作,加强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堵塞漏洞,充分发挥救灾款物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省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支援灾区节约活动加强捐赠款物的管理》、《浙江省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8〕52号)、省纪委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纪发〔2008〕12号文件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的通知》(浙纪发〔2008〕1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市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以及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的不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社会组织以救灾名义接收的社会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四川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各部门和单位接收捐赠款物时,必须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目清楚、账款相符,并向捐赠者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四、市民政部门以政府名义接收的捐赠资金一律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市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接收的捐赠资金必须全部存入向社会公布的接受捐赠资金的财政专户,接收的捐赠物资要及时登记入账,专人保管。

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以及报经批准组织开展义演、义赛、义卖所募集的捐赠资金要及时移交市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统一管理。各单位要主动移交或督促下属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移交,不得滞留。市级单位接到本通知后5日内将接受的捐赠款物移交给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在移交时,要说明募捐活动的开展情况,包括组织接收资金物资数量、已使用资金物资和留存资金管理等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

五、市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要认真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统计工作,按照捐赠人意愿,分清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市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应按要求及时汇总统计本地区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并由民政部门统一汇总,按相关要求定期报送上级机关和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应予以积极配合,及时向市民政部门提供救灾款物的收、支和结余情况。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支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捐赠款物应全部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无关的任何支出,不得提取任何费用,不得转增各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对捐赠人有意愿的定向捐赠,要按其意愿定向使用;如属意愿相同或用于同一目的的捐赠资金,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由当地政府统筹项目。不定向的捐赠资金,安排使用捐赠资金遵循以下顺序:一是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二是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设备;三是对特困群众、“两孤一残”人员等特殊群体的生活补助;四是农村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应用于抗震救灾过程中的伤员救治和解决灾民的吃、穿、住、饮水、医疗等生活问题,以及灾后的恢复重建等。具体包括:1.购买向灾区派遣抢险、医疗救援人员所需的设备、仪器、药品等物资;2.运往灾区解决灾民吃、穿、住、饮水、医疗等生活、医疗用品的采购、运输费用;3.市接受省下达各项抗震救灾援助任务的相关支出;4.市政府批准的抗震救灾其他支出。

七、捐赠款物的使用要按照灾区的需求和省下达我市的各项援助任务计划,实行统一调配,统筹使用,确保捐赠款物真正用于青川灾区恢复重建。各区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接收的不定向的捐赠资金除上交省集中统筹任务后的结余资金,按市政府下达的援建计划任务全部用于我市对口支援的青川县马鹿乡灾区恢复重建。

八、捐赠款物拨付使用的审批程序:按照第六条所列项目的开支范围,根据省下达的捐赠资金款物拨付计划任务和各项抗震救灾援建任务,统筹市捐赠资金,相关部门及时提出使用分配方案,与财政部门会商后,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从相应的捐赠资金专户及时向救灾物资(劳务)供应单位和灾区拨付资金和物资。

对根据捐赠人意愿定向使用的捐赠资金,应由各接收捐赠单位将具体的使用项目及金额报上级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九、动用捐赠资金进行抗震救灾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财库〔2008〕43号)规定执行。

十、市民政部门、慈善总会和红十字会要切实履行职责,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建立部门监管协调配合机制,完善制度,加强监督,规范程序,确保严格按规定、按程序使用捐赠款物。要督促不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将接受的捐赠资金及时移交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应将接收的捐赠资金及时缴入专户,移交双方要定期核对汇缴账目。要对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贪污和浪费救灾款物的违法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十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县可参照执行。





文化部关于2001年音像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2001年音像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市发(2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新闻出版署关于2001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00〕29号),在“十五”计划的开局之年进一步提高民族音像业竞争力,促进音像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2001年音像市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今年的音像市场工作要以文化部确定的音像市场管理和发展的指导思想为基础(见文市发〔2000〕19号),以贯彻实施修订后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相关文件为契机,以“压缩总量、调整结构、规范发展”为重点,大力整顿市场秩序,为提高民族音像业竞争力创造良好环境。
(一)压缩总量。要逐步改变全国许多地区音像经营单位过小过滥的状况。今年内要基本完成关闭剩余的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的任务。继续压缩整顿录像放映厅。文化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全国城市音像制品经营单位量化调控的指导性意见。各地也要制定量化调控的规划,使音像流通能力与音像出版生产力和群众消费水平相适应。
(二)调整结构。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优化音像业结构,快速壮大民族音像经营单位的实力,应对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的国际音像业的挑战。要择优扶强,吸引社会资本进入音像业。一方面扶持音像专营单位发展城市及跨地区连锁经营、区域性批销中心、超市以及电子商务等经营形式;另一方面支持新华书店、百货业超市连锁和邮政等系统开拓发展音像经营业务。
(三)规范发展。要通过一系列规范措施,大力促进民族音像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对全国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按照新的规定进行重新审核登记,淘汰一批规模小、经营差、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单位。认真执行音像单位仓库登记备案等项制度,特别要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音像发行单位的经营行为。举办音像市场建设成果推展活动,开展创优、评优和扶优活动,推动音像市场的基础建设和规范发展。
二、工作安排
(一)根据中央“扫黄”“打非”工作部署,1-3月对应在3月前完成关闭和整顿工作的集中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此基础上,文化部将制定今年关闭集中经营场所的计划。6-7月,开展第二阶段“扫黄”“打非”集中行动,重点打击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和盗版盗印活动,迎接和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80周年。
(二)3月,启动开展全国音像批发、零售单位创优、评优、扶优活动,下半年评选表彰优秀音像批发和零售单位。
(三)5月,开展第三届全国音像市场法制宣传周活动。
(四)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在上海和广东举办音像市场建设成果推展活动,介绍、推广上海和广东音像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先进经验。
(五)配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修改,修订和发布文化部制定的有关文件。筹备召开全国音像市场管理工作会议,部署音像市场的治理和发展工作。
(六)加强音像制品进口管理,改组文化部音像制品内容专家审查委员会。
(七)10-12月,全面检查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关闭情况。
(八)不断完善中国音像市场网,并利用该网推进音像市场管理的信息化和规范化。
三、工作要求
今年的音像市场管理工作是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重点,要按照新的法规文件改革管理体制和机制,调整市场结构,整顿市场秩序,特别是取缔关闭集中经营场所的工作已进入最后的攻坚阶段,任务繁重,难度增大。各级文化和音像市场行政部门要充分争取和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
(一)按照中办发〔2001〕29号文件和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落实音像市场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文化、音像市场行政部门及其稽查机构要探索试行定人、定点、定时检查制度。特别是基层管理部门要在机构改革中理顺管理体制,对音像市场实现归口管理。要巩固和加强基层稽查队伍建设。
(二)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凡发现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传播内容的音像制品的,除作出行政处罚外,应当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发现经营其他非法音像制品1500张(盒)以上的,除作出行政处罚外,应当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发现5万张(盒)以上非法音像制品仓库的,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发现10万张(盒)以上的,报文化部备案,并提请公安机关追根溯源,追查犯罪嫌疑人。
(三)对今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和文化部确定取缔关闭的集中经营场所,必须按期全部清场。对限期整治的市场,文化部和有关省级音像市场管理部门要采取明察暗访方式进行检查。凡发现1家经营淫秽、反动音像制品,或3家以上经营走私、盗版音像制品的,即为整治不达标,必须予以关闭。
(四)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文化部有关通知要求,对利用互联网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音像市场行政部门应当在2001年4月1日前配备有关设备,落实负责人员,开展监管工作。落实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备案(E-mail:yx@ccnt.gov.cn)。文化部通过其主办的中国音像市场网(av.ccnt.com.cn)发布音像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信息和各地工作情况,请各地做好有关信息的上报工作。
(五)改进和完善音像制品运输传递管理措施。广东省文化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公路、铁路、航空托运站场音像制品托运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整顿结束后可采取招标等办法对音像制品托运实行定点管理,明确主管部门、委托人、托运站场和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切实堵住非法音像制品流通渠道,保护合法音像制品货畅其流。具体方案报文化部同意后实施。


200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