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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00:10: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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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研究[2004]834号




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厅局、委管各协会:

  现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委内有关厅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制定工作实施细则。请直管协会商代管协会制定代管办法,报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八月三十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的工作,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交由国资委联系的行业协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主要采用以下形式:国资委直接联系一部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直管协会);国资委委托直管协会联系其他行业协会、学会、基金会(以下简称代管协会)。

  第四条 国资委履行行业协会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为行业协会开展业务、发挥作用提供服务和创造条件,引导和促进行业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改革和规范发展,加快实现自主、自立、自养、自强。

  第五条 行业协会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和开展工作。

第二章 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和其他重要精神。

  (二)负责行业协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和支持行业协会推进改革和规范发展。

  (四)负责行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筹备申请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年检的初审,承担应由主管单位审查的有关重要事项。

  (五)负责行业协会的人事管理。

  (六)负责指导行业协会的外事工作。

  (七)负责行业协会公开出版物的指导与监督。

  (八)负责行业协会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九)监督检查行业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行业协会的违规行为,受理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干部及其他副局级以上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案件。

  (十)负责向国务院报告行业协会反映的重大问题和提出的重要建议。

  (十一)承担国家规定的行业协会主管单位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国资委支持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自主开展业务活动,鼓励行业协会接受和完成政府部门、有关机构委托的有关事项,为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帮助行业协会解决调整、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履行行业协会主管单位应尽的义务。

第三章 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的内部分工

  第八条 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实行委内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的责任制度。建立各有关厅局参加的联系行业协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研究室(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负责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行业协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筹备申请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年检的初审;负责行业协会申请社团编制的审查;监督行业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依据行业协会章程开展活动;会同委内有关厅局监督直管协会对国资委委托职责的履行;指导行业协会改革、调整,促进行业协会规范发展;负责上报行业协会反映的重大问题和提出的重要建议。

  (二)办公厅负责直管协会有关文件、资料的传送和有关会议、活动的通知等。

  (三)宣传局负责行业协会公开出版物的指导与监督。

  (四)外事局负责指导直管协会的外事工作。负责直管协会副部级以上领导人员出访、直管协会参加国际组织或召开大型国际会议及邀请国外正部级或前政要来访请示件的报批;负责无外事审批权的直管协会副部级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赴台和邀请国(境)外相关人员来华的审批;负责直管协会引进国外智力、出国培训的申报工作。

  (五)人事局负责行业协会的人事工作。直管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根据协会章程选举产生,选举之前其人选须报国资委同意,选举之后秘书长以上协会负责人报国资委备案。属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协会负责人,按中组部《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第55号)办理。

  (六)直属机关党委负责直管协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直管协会党委和纪委正、副书记的审批、任免;负责审议、上报直管协会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的处理决定(原由中组部管理的行业协会党员干部,按管理权限报批);指导直管协会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和统战、工青妇组织工作。

  (七)纪委监察局负责对直管协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查处直管协会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直管协会负责人,以及直管协会和由直管协会代管的代管协会、事业单位中原国务院各部委、国家局党组任命的部委司局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受理对直管协会和上述人员的举报控告;受理直管协会和上述人员的申诉。

  (八)机关服务管理局负责有财政预算管理关系直管协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代管协会和事业单位实施财务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直管协会、代管协会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股)权管理、产权登记、资产划转、评估、报废、拍卖、对外投资管理、担保、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清产核资、土地登记及资产信息报送等管理工作,以及改制、改组、股份制改造、转换机制的审核管理工作和行业协会注册资金变更登记前的审查。

第四章 直管协会的代管职责

  第九条 国资委委托直管协会对代管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向代管协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国资委及有关部门的文件、会议精神等。

  (二)监督检查代管协会、事业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受理查处代管协会、事业单位及副局级以下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三)负责代管协会、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负责代管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和申请社团编制以及年检的前期审查并向国资委报告意见。

  (五)协助国资委管理与指导代管协会、事业单位的公开出版物。

  (六)负责代管协会和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审查、批准代管协会按章程提出并报送的秘书长以上人选和法定代表人。

  (七)被授予外事审批权的直管协会行使本协会及代管 协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副部级以上领导人员)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权、护照签证自办权、邀请外国相关人员和民间组织及副部级以下官员来华签证通知权;负责本协会及代管协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赴台的审核、报批。

  (八)协助国资委做好对代管协会和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和国有资产日常监管工作。

  (九)承担国资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直管协会与代管协会之间无行政隶属关系,直管协会、代管协会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社团法人责任,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直管协会在国资委委托的职责范围内对代管协会和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不干预代管协会依据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和依法开展的各项内部管理工作。代管协会要支持和服从直管协会在国资委委托职责范围内开展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决定精神,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印发了《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自2005年5月开始,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为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达到预期整治目标,现就有关内容和主要措施通告如下:

一、此次整治工作,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特别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广告。

严厉查处以下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

1、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2、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保健食

品、药品、医疗、化妆品广告;

3、宣传治疗作用或夸大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

4、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药品广告;

5、夸大功能、保证治愈的医疗广告;

6、夸大功能、虚假宣传的化妆品及美容服务广告。

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通告发布后,仍然继续从事虚假违法广告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理:

1、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宣传,或要求其停业整顿,从重处罚。

2、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发布者,依法予以从重罚款、停止(或限制)广告发布、停业整顿、缴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媒介单位相关责任人,同时由有关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凡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由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有关部门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或互联网络等形式,对

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予以曝光。公布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名单,开展违法广告警示活动。

对被处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时录入工商企业信用监管系统,采取警示、年检时重点审查、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公开曝光其违法行为、降低信用等级等监管措施。必要时进行跨地域联合监管或重点监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因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被依法处罚的,将失去参加中国广告协会“争创广告行业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四、按照《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对此次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采取有力措施,对严重或典型虚假违法广告进行重点打击。信息产业、卫生、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医药管理等部门也将采取相应的行业管理措施,从源头上加强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治理。

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履行法律义务,

建立和落实广告基本管理制度,加强广告内容审查。对广告基本管理制度不落实、虚假违法广告发布严重的单位,除依法处罚外,可采取告诫整改、对有关负责人进行法规培训、公告为广告重点监管单位等管理措施。

六、各有关单位开展广告活动,必须依法经营,树立诚信

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认识虚假违法广告的严重危害性,加强法律法规学习,针对本单位存在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自查自纠,净化广告市场经营环境。

特此通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章)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佛山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5]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的《佛山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佛山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全市火灾隐患举报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辖区内火灾隐患举报的受理、查处和实施奖励。

第三条 各区应设立火灾隐患举报中心,采取多种举报形式,包括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网上举报以及举报人直接举报等,并报市公安消防局备案,每年向社会公告不少于一次。具体举报、投诉电话和地址以公布为准。

第四条 火灾隐患的举报范围和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经查证属实,奖励500元;

(二)举报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经查证属实,奖励200元;

(三)举报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没有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奖励200元;

(四)举报建筑工程(含装饰工程)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经审核、验收不合格擅自施工、使用的,经查证属实,奖励100元;

(五)举报擅自停止使用自动消防设施的,经查证属实,奖励100元;

(六)对举报的同一单位、同一宗火灾隐患,不实施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七)安监、消防系统在职公职人员不能参与有奖举报;

第五条 各区公安消防大队对于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举报,在查证属实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要及时回复举报人,并按规定给予奖励。举报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到辖区指定单位领取奖金。

第六条 对举报人进行严格保密,防止举报人被打击报复,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举报人严重后果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者党纪处分。

第七条 对怀有恶意的诬告,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八条 在实施过程中,火灾隐患举报中心要做好详细记录,具体包括:举报情况、核查情况、回复情况以及奖励情况等,年底由各区汇总至市公安消防局。

第九条 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由各辖区负责解决。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