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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第四批医疗队赴乍得工作的议定书

时间:2024-07-13 01:37: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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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第四批医疗队赴乍得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乍得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第四批医疗队赴乍得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3年5月21日 生效日期1993年5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为了继续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乍得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乍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九名人员组成的第四批医疗队赴乍得工作,具体科别及人数为:针灸医生二名,内科医生一名,妇产科医生二名,儿科医生一名,麻醉科(兼苏醒)医生一名,翻译一名及厨师一名。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乍得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恩贾梅纳中央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乍得工作期间所需的主要药品、器械由中方无偿提供,其运费由中方负担。这些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乍方向医疗队提供它所拥有的一般药品。

  第五条 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九名人员往返于中国与乍得之间的国际旅费及他们的工资:
  教授及主任级医生每人每月工资3500美元
  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工资3000美元

  第六条 乍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员的住房(包括水、电、家具)和两辆汽车(包括油料和司机),住房的维修费由乍方负担。汽车维修费由中方负担。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进口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医疗队的生活用品),将免除缴纳各种税款。

  第八条 医疗队在乍得工作期间,乍方将为中国医疗队队员免除直接税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和生活上的必要便利。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乍得政府规定的法律和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乍方应保护中国医疗队队员在乍方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享有中国政府和乍得政府规定的节假日。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自第四批中国医疗队到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乍方如要求延长本议定书的期限,应于六个月前通知中方。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在恩贾梅纳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
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乍得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郭天民                  罗米扬
    (签字)                 (签字)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国资发〔2008〕3号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监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

监事会职工监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监事在监事会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出资人委派监事会成员的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绝对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监事,是指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监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二章 职工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职工监事代表职工参加监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监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按照《公司法》、《条例》、《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履行职务,职工监事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在会议上充分反映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二)了解和反映与监事会工作有关的公司情况,并客观、真实地提出意见、建议;

(三)完成监事会内部分工或授权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职工监事应加强业务学习,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熟悉公司业务,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第八条 职工监事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履行职工监事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和考核。

第九条 法律法规对职工监事的权利、义务、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职工监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担任职工监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坚持原则,公正廉洁,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具备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自觉遵纪守法,保守公司秘密和监事会工作秘密;

(三)熟悉公司业务,具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能力,能承担相对独立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维护出资人利益;

(四)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善于表达职工的意见和意愿,忠实代表职工利益;

(五)新任职工监事任职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届;

(六)与本公司有正式劳动关系;

(七)身体健康;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职工监事: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公司总裁(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

(三)公司财务、资产经营等部门的负责人;

(四)其他不宜担任职工监事的人员。

第四章 职工监事的产生

第十二条 职工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或职工自荐方式产生,经公司党委审核同意,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十三条 职工监事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过应到会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职工监事选举前,应征得省国资委同意;选举后应报上级工会组织和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 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监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职工监事在任期内因调离或本人辞职等原因出缺,应按规定及时补选,并履行相关程序。补选的职工监事任期为该届的剩余任期。

第五章 职工监事的管理

第十七条 出资人及公司应加强对职工监事的业务培训,提高职工监事的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为职工监事提供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职工监事履行监事职责,公司应当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职工监事的劳动合同在监事任期内到期的,可修改劳动合同延长至监事任期结束(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条 职工监事任职期间和离任两年内,公司不得因其履行监事职务的原因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不利于其就业的岗位变动,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条例》和《暂行办法》等规定,支持职工监事的履职行为,维护其正当权益,任期内成绩显著的,可建议省国资委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监事会工作需要,职工监事需较长时间脱离企业本职岗位时,监事会主席应事先与公司主要负责人协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三条 职工监事未经监事会或监事会主席授权和批准,不得以监事身份组织和开展在公司中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职工监事在履职中遇到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时应提出回避,经监事会主席批准后,不出席有关会议,不阅看有关资料,不听取有关汇报,支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职工监事须遵循《条例》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守监事会工作秘密,不得向监事会以外人员通报、汇报、议论监事会涉密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对职工监事的考评制度,切实加强对职工监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监事,经由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或十分之一以上全体职工联名提议,可以提出罢免:

(一)无特殊原因,不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履职情况或连续两次不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二)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隐匿不报或参与公司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考评不称职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应予罢免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职工监事在履行监事职务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经监事会会议决定可对其提出罢免建议。

第二十九条 罢免职工监事,须经公司党委审核;讨论罢免职工监事事项时,职工监事有权提出申辩;罢免职工监事需经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或职工大会过应到会半数通过;罢免结果报上级工会和省国资委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公司对所属企业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其他省属国有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政办〔2002〕74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北海市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


北海市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

为了使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信息的传递及时、准确、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市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信息渠道畅通。
二、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要按程序办理,除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有规定的外,县、区和市直各部门不得擅自越级向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报送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以免因信息不准确而误导领导的决策。对一般事故要逐级上报当地政府;对重特大事故,报送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由市政府办公室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信息报送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在信息报送前,要认真进行核实,确认准确无误后再上报。同时,对重要信息要做到随到随报,不得拖延,更不允许隐瞒不报。国务院和自治区领导对重大信息所作的重要批示,有关部门务必及时反馈市有关领导。
四、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信息工作责任制。坚持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信息工作的管理。对不负责任、不认真核实、错报、漏报、不按规定程序报送和不及时反馈领导重要批示,以及隐瞒不报的,要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发生下列特别重大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电话报告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值班室,4小时内书面报市政府值班室,同时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和综合科。并及时续报处理进展情况,直到处理完毕。
(一)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以上)事故。
(二)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三)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
(四)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五)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六)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六、发生下列重大事故,必须以最快的速度,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电话报告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值班室,8小时内报书面材料并及时续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直到事故调查处理完结。
(一)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企业生产事故。
(二)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一次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受灾20户以上的重大及重大以上火灾事故。
(四)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重大船舶交通事故。
(五)一次死亡和重伤5人以上的重大铁路路外伤亡事故。
(六)飞机坠毁事故。
(七)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30人以上的重大急性中毒事故。
(八)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七、发生下列事故,必须以最快的速度,最迟不得超过20小时报告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生产、交通、消防、渔港四个有关委员会,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和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并及时续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一)死亡1人以上或致重伤1人以上的企业生产事故。
(二)一次造成重伤1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一次造成重伤2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火灾事故。
(四)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船舶交通事故。
(五)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八、市安全生产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及生产、交通、消防、渔港四个委员会办公室必须在接到上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后,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并向市经贸委、监察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通报。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同时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九、事故信息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组织抢救情况等。
十、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电话为: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5151、2020629-3284,市人民政府值班室2020692、2020629-3276,传真:2021407;自治区安委办电话:0771-5847060,
562461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下发的《北海市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与本《规定》有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