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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办法

时间:2024-07-23 12:14: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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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办发〔2004〕33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业机械报废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障农业机械安全性能和技术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适应我区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及其他行业的各种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农用自走式动力机械和配套作业机械,小型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管理、使用及维修的单位、服务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动机额定功率小于14.71千瓦(即20马力)的小型轮式拖拉机;功率在14.71千瓦(含14.71千瓦即20马力)以上,小于36.78千瓦(含36.78千瓦即50马力)的中型轮式拖拉机;功率在36.78千瓦(即50马力)以上的大型轮式拖拉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一、小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在12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1.4万小时);
  二、中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在14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1.6万小时);
  三、大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在16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1.8万小时);
  四、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
  五、耗油率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的;
  六、机车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的;
  七、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技术状态恶化,影响安全使用的;
  八、国家规定明令淘汰的机型。
  第五条 链轨式拖拉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报废:
  一、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1万小时);
  二、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
  三、耗油率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的;
  四、机车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的;
  五、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技术状态恶化,影响安全使用的;
  六、国家规定明令淘汰的机型。
  第六条 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包括稻麦、玉米、棉花、牧草等收获机械),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报废:
  一、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9000小时);
  二、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
  三、耗油率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的;
  四、机车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的;五、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技术状态恶化,影响安全使用的;六、国家规定明令淘汰的机型。
  第七条 配套农机具(包括挂车),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报废:
  一、与73.55千瓦(即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配套使用的农田作业机具的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
  二、与73.55千瓦(即100马力)以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农田作业机具的使用年限在8年以上的;
  三、农用挂车使用年限15年以上的;
  四、排灌机械及喷灌机械的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
  五、农业基本建设机械(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开沟机等)的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
  六、谷物脱粒、饲草料加工机械的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
  七、种子加工设备(包括种子包衣机、种子清选机等)的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
  八、小型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的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
  第八条 农用运输车的报废办法标准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国经贸源〔2001〕234号)执行。
  第九条 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所有者应当持身份证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报废手续;农业机械所有者未办理报废手续的,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通知农业机械所有者。
  农业机械所有者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报废的农业机械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或者使用证。报废农业机械的号牌和与之相应的行驶证或者使用证已经遗失的,应当公告作废。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标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报废手续仍在继续使用的,由县(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报废。
  第十二条 对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但确属技术状况良好的农业机械,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1~16151.13-1996)的,由农业机械所有者提出申请,经地(州)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批,可准予延缓报废期限1—3年,到期后应立即报废。
  第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延期报废的农业机械每年检验2次,每次检验有效期为6个月,检验合格的,在定期检验表备注栏中注明“检验合格延期报废”。并在农业机械登记表异动栏内和行驶证或使用证副证检验加盖“延缓报废至××××年××月有效×××(×)”字样的条形章。
  第十四条 严禁给已报废的农业机械办理注册登记。对延期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准办理过户、转籍、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秦皇岛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和考核办法》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秦皇岛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和考核办法》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秦政办 [2005] 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察[2004]442号)精神,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实际,为了进一步有效评价各县、区(开发区)食品安全工作,推进《秦皇岛市2004-2007年食品安全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和考核办法〉和〈秦皇岛市市直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秦政[2005]7号)中的《秦皇岛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和考核办法》的管理和检测指标评价占综合评价的比重做如下调整:
(一)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食品安全管理指标评价占综合评价比重由60%调整为40%;
(二)县、区(开发区)食品质量重点品种检测指标评价占综合评价比重由25%调整为45%;
(三)消费者对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满意度指标占综合评价比重15%不变。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现根据国务院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规定如下:
一、考试对象
凡在我省的公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愿为祖国四化建设贡献力量者,不受学历、年龄限制,均可按照本规定申请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在职人员应尽可能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报考对口专业。
二、报考手续
在职人员持单位证明和本人工作证,城镇待业人员持街道办事处理证明和本人户口,农村人员持乡人民政府证明,现役军人持师以上政治机关证明,按规定时间,在户口所在市、地、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站 (点)办理报名手续,领取准考证。
报考者每次可报考一科,也可报考几科。报名时应缴纳报名费和考试费。
因工作需要,未迁户口而长期在我省工作的省外人员,持原工作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证明,经当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同意,在就近所在市、地、州报考。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单科合格证书者,因工作调动,户口已迁移到我省,其已取得的单科合格证书继续有效。自学者可持调出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的证明信件、单科合格证书和单位证明及本人工作证,向调入市、地、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申请,办理准考手续,可
以免试已取得单科合格证书的相同科目,如无相同专业,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批准,可改考相近专业。原来未考过的科目,均应按我省专业考试计划要求参加考试。
同时报考两个专业的,按专业分别办理报名手续。两个专业共有的科目的考试成绩,可同时作为两个专业的该科成绩。
三、考试办法
考试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会同主考高等院校统一组织,一般每年举行两次。由市、地、州主持考试,考场应适当集中,县以下的区、乡不设考场。
主考高等院、校拟定的专业自学考试计划,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审查并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公布实施。主考院、校编写的各科考试大纲,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织审查后公布。考试命题范围以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公布的大纲为限。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分为本科、基础科、专修科,以基础科和专修科为主。考试水平与普通高等学校四年制本科和二、三年制专修科的同类专业相同。基础科是大学的基础部分,其学历和专修科相同。基础科可以与本科衔接起来,使自学考试既有阶段性,又有连续性。
命题要严格掌握标准。按各科自学考试大纲进行命题,使单科考试合格者,能达到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同专业、同学制该科结业的水平。基础科和本、专科衔接的专修科各科要达到本科同科结业水平,命题应注意考察应试者是否全面理解、掌握所学知识和综合分析及实际运用的学知识
的能力,覆盖面要宽,分布要合理,难易要适度。
考试一律采取笔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六十分为及格。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取学分累计制办法,按照专业考试计划要求,分科进行考试。单科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成绩合格证书 (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以后该科的考试,每科在数年内将考多次)。学分累计达到规定的毕业要求者,经所在单位进行政治思想鉴定后,由省高等教育自? Э际灾傅嘉被岷椭骺佳7⒏弦抵な椤? 凡规定应考试的科目,报考者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免试,过去在各类学校所取得的成绩,均不得代替自学考试的成绩。
报考者的学籍档案,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管理。
四、考试纪律
自学考试是关系到为四化建设选拨合格人才的国家考试,必须严肃对待,严密组织,严格纪律,对违反纪律和在考试上舞弊者,必须从严处理。凡犯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者,不管何种情况,一律取消该次考试资格,下一年内不准报考,在职人员还要由所在单位
给予纪律处分。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考场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者,请公安部门以破坏社会治安论处,参与这类事件的应考者三年内不准报考。对失职、泄密、徇私的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从严处理。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学历、待遇
根据国发[1981]8号文件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获得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在职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他们的工作;待业人员,由省计划、劳动、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工
作需要并结合所学专业,择优安排适当工作。其定级工资和临时工资待遇,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相同;在职职工原工资高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定级工作标准的不变。
六、组织领导
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任务是: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确定开考专业;指定考试专业或科目的主考高等院、校;审定并公布专业考试计划和各科考试大纲;

组织编审自学辅导资料;组织考试;颁发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开展自学考试工作的各市、地、州、县应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地的报名、考试、登分、统计、填证、建档、发证、宣传和成绩资料管理等工作。
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领导下,成立各开考专业的专业指导小组,负责掌握该专业的考试标准和考试质量。其职责是:审查专业考试计划、各科考试大纲;研究命题原则和命题范围,审定试题;检查评卷质量;编辑、审查自学辅导资料;开展考试科学研究等。
七、主考院、校
承担自学考试主考任务的高等院、校,必须将自学考试纳入学校的工作计划,在分管的校、院长领导下,成立自学考试领导小组,设立自学考试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三至七人。
主考高等院、校的任务是:提出开考专业的自学考试计划草案;选编自学书目;编写自学考试大纲和自学辅导资料;制作指导自学的音、像教材;对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性环节提出学习要求;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领导下,参与命题、组织阅卷、实验等;在单科成绩合格
证书和毕业证书上副署;
保证质量,是自学考试的关键,是主考高等院、校的首要职责。制订大纲、命题和阅卷评分等都必须坚持标准,严肃认真,严格细致。
参加自学考试工作的教师,可根据本校的情况,计算一定的教学工作量。
八、经费
自学考试经费,属省里开支的,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年初编制预算,由省财政厅专项下达;属地 (市、州)、县开展自考工作开支的经费,由地 (市、州)、县财政部门专项拨给,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不向地 (市、州)、县 (市、区)下拨经费

报考者缴纳的报名费和考试费,除一部分上缴省以外,主要用于地方组织考试。

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主考高等院、校制订计划、大纲及命题、评卷付给报酬;对编写辅导资料、撰写稿件等,按规定付给稿酬;主考院校的日常办公用费和教师、干部外出开会旅差费等,由学校开支。
报考者的报名费、考试费、往返路费、住宿费由本人自理。
九、社会助学与自学指导
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助学是帮助自学者进行学习,不是助考。社会助学辅导,经贯彻对考生负责、为考生服务的精神,保证质量,合理收费。各级自考机构要逐步加强对助学的指导和管理。
各单位要积极支持自学考试。在职人员报名和考试所需的时间,由单位给假,不扣工资、奖金,并在考试前给以复习准备时间。对不误工作,自学考试成绩优秀者,单位可给以奖励,以鼓励在工作岗位上自学成才。
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配合省高教电教中心和主考院、校,按自学考试大纲,逐步制作和发行自学考试各科课程的音、像教材。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把参加自学考试的人员组织起来,以利用现代电化教学手段指导自学,提高自学效果。



198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