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已经2009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郭金龙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日
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补偿单位和个人因保护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受到本市确定给予补偿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补偿。
前款所称确定给予补偿的野生动物范围,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失情况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预防控制、宣传培训和损失补偿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的补偿费用,由区(县)财政负担。发生较大范围野生动物损害造成较大数额财产损失的,市级财政对相关区(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组织开展相关野生动物物种资源调查,制定防范措施;
(二)设置警示牌,发放宣传手册,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保护防护知识;
(三)组织开展有关野生动物生物习性、防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工作;
(四)研究并综合运用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损失的工程技术和生物技术。
对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扶持。
第六条 当事人发现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损毁、圈养的家禽家畜受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偿申请。
当事人提出补偿申请,应当填写全市统一制式的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损失的财产种类、数量、所在地点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二)财产损失现场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接到补偿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调查;损失情况调查清楚的,应当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转报本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确认,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并将意见内容在本部门网站和损害事件发生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重新组织调查。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由损害事件发生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补偿决定,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偿费。
第九条 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的补偿费,根据预防控制措施采取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农作物损失,按照核实的损失量和当地区(县)上一年度该类农作物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60%至80%;
(二)家禽家畜受伤的,补偿实际发生治疗费的50%至70%,最高额不超过该类家禽家畜价值的50%;
(三)家禽家畜死亡的,补偿费按该类家禽家畜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60%至80%。
第十条 因保护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依法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当地民政部门应当适时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 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补偿、调查勘验、宣传培训、预防控制等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刁难、拖延、不按规定时限调查野生动物造成损害事件或者发放补偿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徇私舞弊,为他人虚报、冒领补偿费提供帮助的;
(三)渎职、失职,造成补偿费被冒领的;
(四)贪污挪用补偿费的。
第十三条 虚报、冒领补偿费的,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拒不退回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
第十四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编制2002年-2010年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行业[20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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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2002年-2010年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煤炭管理部门,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
为落实《煤炭工业“十五”规划》,针对近年来依法关闭、淘汰和整顿小煤矿的实际,进一步优化煤炭工业生产技术结构,确保我国中长期煤炭产需基本平衡,我委决定编制2002年-2010年全国和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现就规划编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煤炭产需基本平衡,确保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
(二)坚持促进产业升级,优化煤炭生产布局和生产技术结构。
(三)坚持优化煤炭行业结构,发展大型煤炭企业或企业集团,促进中小煤矿联合改造和有序发展。
(四)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贯彻煤炭产业政策,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二、组织编制
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协助我委组织编制,具体工作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研究咨询中心承担。
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编制提纲见附件),煤炭管理部门归各地经贸委管理的,由各地经贸委负责编制;煤炭管理部门隶属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编制。
有关煤炭企业的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参照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编制提纲进行编制,并按煤矿属地做好与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编制的衔接工作。
三、工作进度
2002年4月-6月,完成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草案)编制工作,并报我委(行业司)。
2002年7月,我委召开规划(草案)汇报论证会,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地区和有关企业煤炭生产开发规划(草案)进行论证。
2002年8月-9月,在汇总和分析地区、企业煤炭生产开发规划(草案)的基础上,完成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草案)编制工作。
2002年10月,分析论证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草案)。
2002年11月-12月,依据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修订地区、企业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四、有关事项
各单位要精心组织,落实规划编制机构及人员,按工作进度完成编制工作。没有煤矿的地区,要重点做好煤炭需求预测和煤炭调运规划。
为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工作衔接与协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确定1-2名联络员,并将人员名单及电话报我委行业司。
联系人:国家经贸委行业司 严天科,电话:010-63193477;
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研究咨询中心 李瑞峰,电话:010-64463492。
附件:2002年-2010年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编制提纲及附表(表1-表7)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02年-2010年地区煤炭生产
开发规划编制提纲
一、地方经济发展和能源生产、消费概况
(一)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发展规划概述;
(二)能源生产与消费总量、结构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2005年、2010年一次能源消费总量及煤炭所占比重;
(三)主要耗煤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规划概述。
二、煤炭需求量现状和预测
(一)2001年煤炭消费总量,主要耗煤行业煤炭消费量;
(二)2001年-2010年影响煤炭消费的因素分析,主要耗煤项目建设规划概述;
(三)2005年、2010年煤炭消费总量预测,主要耗煤行业煤炭消费量预测。
三、煤炭资源量
(一)截止2001年底煤炭保有储量,其中:精查(详终)储量,详查储量;
(二)在精查(详终)和详查储量中,生产、在建矿已占用储量,尚未利用储量;
(三)按煤种划分保有储量及利用情况;
(四)保有储量对煤炭生产开发保证程度的分析;
(五)详、精查地质勘探工作进展和计划。
四、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一)煤炭生产现状及变化趋势
1、2001年产量和年末生产能力。按现行统计口径划分,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处数、产量和年末生产能力;按井型划分,大型煤矿(核定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中型煤矿(核定年生产能力大于30万吨、小于120万吨)、小型煤矿(核定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上、30万吨及以下)的处数、产量及年末生产能力,无生产能力煤矿处数、产量。
2、生产变化趋势分析。2001年底在籍国有煤矿中,2002年-2010年期间报废、关闭的处数,减少能力和减少产量。2001年底乡镇煤矿的处数和能力(或产量),2002年整顿验收结束后,保留的乡镇煤矿处数和能力(或产量),2002年-2010年期间乡镇煤矿生产量变化趋势。
(二)煤炭生产开发思路、目标和重点
1、生产开发思路。生产开发布局原则,煤炭生产开发重点及大型煤炭基地生产建设进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生产建设、调整思路与发展趋势;小型(乡镇)煤矿的定位和发展思路。
2、生产开发目标。2005年、2010年煤炭产量及年末生产能力。按现行统计口径划分,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的处数、产量及年末生产能力;按井型划分,大型、中型、小型煤矿生产能力及产量。2002年-2005年期间煤矿建设规模,其中2001年底在建煤矿规模(新建及扩建),2002年--2005年期间新开工煤矿建设规模、投产规模;2006年-2010年期间新开工煤矿建设规模、投产规模。
3、生产开发重点。确定开发布局,分析重点建设项目及内、外部条件。2002年-2010年期间,大中型煤矿建设项目及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对小型煤矿(含乡镇煤矿)联合改造的要点及政策措施,关闭、淘汰的政策措施。
五、煤炭调运
(一)煤炭运输条件现状、在建和计划建设情况及对煤炭运输的影响;
(二)2001年实际调出(入)煤炭量,其中:铁路、公路、水路(海运、长江、内河)等方式的调出(入)量;
(三)2005年、2010年预计调出(入)煤炭量,其中:铁路、公路、水路(海运、长江、内河)等方式的调出(入)量。
六、问题与建议
(一)煤炭生产开发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对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编制的建议;
(三)煤炭生产开发建设政策建议。
煤炭消费量、产量及调出(入)量规划
表1 单位:万吨
1995年 2001年 2005年 2010年
统计数 统计数 分析数* 预测 预测
一次能源消费量(折标)
其中:煤炭(%)
一、煤炭消费量
其中:1、电力
(1)发电
(2)供热
2、冶金
3、建材
4、化工
5、民用
6、其他
二、煤炭产量
按现统计口径划分:
1、国有重点矿
2、国有地方矿
3、乡镇矿
按井型划分:
1、大型煤矿
2、中型煤矿
3、小型煤矿(含乡镇矿)
三、煤炭净调入(调出)量
1、调入量(+)
其中:铁路
公路
水路
2、调出量(-)
其中:铁路
公路
水路
分析数*:在2001年消费量与煤炭产量、库存变化量和调出(入)量之间平衡差较大时,提出产需基本平衡的分析数。
2001年在籍国有重点煤矿产量规划
表2 单位:万吨
企业名称
2001年实际 2002年预计
产量
2005年预计
产量
2010年预计
产量
处数(个)
核定能力
(万吨/年)
产量
合 计
1、***企业
2、***企业
……
……
……
注:本表填写数量时不考虑煤矿扩建和技术改造后的增量。
2001年在籍国有地方煤矿产量规划
表3 单位:万吨
地(市)名称
2001年实际 2002年预计
产量
2005年预计
产量
2010年预计
产量
处数(个)
核定能力
(万吨/年)
产量
合 计
1、***地(市)
2、***地(市)
……
……
注:本表填写数量时不考虑煤矿扩建和技术改造后的增量。
乡镇煤矿处数和产量规划
表4 单位:万吨
2001年实际 2002年整顿验收
工作结束后
2005年预计
产量
2010年预计
产量
处数(个)
产量
处数(个)
预计全
年产量
处数(个)
产量
处数
(个)
产量
合 计
1、***地(市)
2、***地(市)
……
……
2001年底在建新矿和扩建矿情况及产量规划
表5 单位:万吨
煤矿名称
设计能力
(万吨/年)
煤种
开工
时间
投产
时间
类别
2005年预测
产量
2010年预测
产量
合 计
一、新建矿
1、***矿
2、***矿
……
二、扩建矿
1、***矿
2、***矿
……
注:1、类别指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或乡镇煤矿的一种。
2、扩建矿中对应的设计能力栏填写扩建前核定能力/扩建后设计能力、产量填写新产量。
2001-2010年规划新建和扩建矿情况和产量规划
表6 单位:万吨
煤矿名称
所在
矿区
开发
单位
勘探
程度
保有储量
(亿吨)
煤种
设计能力
(万吨/年)
开工
时间
投产
时间
总投资
(万元)
2005年预测产量
2010年预测产量
合 计
一、新建矿
1、***矿
2、***矿
……
二、扩建矿
1、***矿
2、***矿
……
注:扩建矿对应的设计能力栏中填写扩建前核定生产能力/扩建后生产能力、产量栏中填写新增产量。
2002年-2001年报废和关闭矿情况
表7 单位:万吨
煤矿名称
核定能力
(万吨/年)
煤种
剩余
储量
(亿吨)
2001
年产量
报废/关闭
时间
2005年
预测
产量
2010年
预测
产量
报废/关闭原因
合 计
1、***矿
2、***矿
3、***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