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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5:31: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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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关于严格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

  近几年来,随着乡镇经济的发展,有些地方乡镇企业、私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
劳动法规和《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擅自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严重地影响他们
的学习和身心健康。使用童工,是我们社会主义制度所不容许的违法行为,必须采取有效措
施,予以坚决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年龄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当工人。

  二、乡镇企业、私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工人,要报当地有关部门(城市报区政府有
关部门,农村报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三、劳动部门要检查乡镇企业、私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用工情况,发现有招用童工的,
要立即责令其清退,妥善安置;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至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诱骗虐待童工的包工头,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和“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意
见的通知”。对让适龄少年、儿童辍学当童工的父母或监护人,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
正错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八条中“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证照”的内容。
二、删除第四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1989年10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民字(1989)138号《关于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梁剑文等四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翁舜慧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的问题。经研究认为,鉴于此案情况比较复杂,现行法律对此类问题又无明确规定,如何适用法律,需要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进行研究。因此,此案不宜采用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