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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5 11:29: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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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第16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26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七月十二日



马鞍山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 停车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五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市容(行政执法)、建设、工商、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公安交通和市容管理部门应根据马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市区停车场专项规划。经批准的停车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区、大型商场、商业街(区)、旅游区、批发市场等,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设计、建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配套建设专用停车场。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竣工后,项目竣工验收应有公安交通和市容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投资专项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议定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停车场应当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车位。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停车场的用途。确需变更用途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意见,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停车场。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并报经规划管理部门与市容管理部门会商后确认。
第十五条 开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先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收费标准应当经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权可以有偿转让,产权可以出售。
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佩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标志,上岗实施管理。
公共停车场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经营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的,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的,由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停车场或改变使用性质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停车场的用途;逾期不改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无证经营停车业务,停车场不按规定收费、不使用统一税务发票的,由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分别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2008年2月29日以粤建管字〔2008〕30号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厅为本省二级建造师的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核发由建设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定期公布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情况。

  第四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其中,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申请及材料报送程序如下:

  (一)填报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填报申请表,并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

  聘用企业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核实申请表无误后,上传和打印个人申请表及企业申请汇总表,整理、装订和集中上报所有书面申请材料。

  (二)接收申请材料

  广东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接收中央直属驻粤企业、省属企业上报的书面申请材料;地级及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企业上报的书面申请材料。以上部门统称为申请材料接收部门。

  (三)核验申请材料

  1.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材料接收部门要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验,查验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原件经核验后退回。

  2.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材料不齐全的,申请材料接收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否则当即退回。

  3.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材料不齐全,被当即退回的,接收材料部门应在《企业申请汇总表》上注明。

  (四)报批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接收部门向注册机关报批下列申请材料:

  1.经核验的申请人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复印件合订本一份(按每个申请人单独装订);

  2.企业申请汇总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按地区汇总装订,另一份附于每个企业的申请材料中。

  第六条 初始注册

  (一)申请人自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二)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一式二份;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聘用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下条款规定相同),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一式二份;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变更注册

  (一)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原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二级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二)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一式二份;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3)新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5.二级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九条 增项注册

  二级建造师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

  (一)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一式二份;

  2.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3.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4.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二)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第十条 注销注册

  (一)二级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申请人或其聘用企业提交下列材料,直接向注册机关申请。

  1.《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一式二份;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应当办理注销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及所在企业,须及时申办注销注册手续;违反本规定未申办注销注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

  第十一条 重新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申请重新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一式二份;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二级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直接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补办: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一式二份;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直接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换: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一式二份;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十四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三)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四)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五)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较大或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且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未达到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七)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八)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九)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注册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注册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销毁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跨省变更的,由二级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经原注册所在地注册机关同意后,由本省注册机关审查办理。

  第十八条 具有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注册机关交回原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注册机关负责证书销毁,并将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销毁情况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 执业印章的收费按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产业带办规〔2008〕2号

各片区管理机构,各有关部门: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七日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高新技术产业带(特区外片区)企业(或项目)入区资格审查

  02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审查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高新技术产业带(特区外片区)企业(或项目)入区资格审查

  一、审批内容

  (一)投标或竞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

  (二)次受让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

  (三)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

  (四)租用(包括增租、迁址)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

  前述厂房暂不包括非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和原村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已建厂房。

  二、设定依据

  (一)投标或竞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次受让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及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

  1.《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2007年10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发布)第十八条;

  2.《批转市产业带办 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审核与用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3〕225号)第一条。

  (二)租用(包括增租、迁址)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

  《批转市产业带办 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审核与用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一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投标或竞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次受让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及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的,申请人及申请项目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拟建项目符合市产业带的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2.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审查通过的高新技术项目;

  3.申请企业或新设企业的发起股东从事出让地块准入行业生产经营3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4.项目资金来源明确,有相应的资金保障和银行资信证明,且自有资金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符合深圳市和市产业带的相关指标和要求,各项内容应具有真实性、合理性;

  6.符合拟出让地块的其他要求。

  法律依据:《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资格审查与监管办法》(深产业带办规〔2008〕1号)第八条。

  (二)申请租用(包括增租、迁址)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的,申请人及申请项目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所从事项目符合市产业带产业发展规划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规定;

  2.为产业带企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投标或竞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次受让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及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的: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入区资格申请书(原件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投资项目的决议(原件1份,应列明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进度、资金保障等内容);

  5.按规范格式编写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新设企业提供其非自然人大股东相关材料(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7.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份);

  8.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和员工社保情况证明,新设企业提供其非自然人大股东相关材料(原件各1份);

  9.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市产业带管理机构根据拟出让地块的具体情况,在招拍挂公告中明确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资格审查与监管办法》第十条。

  (二)申请租用(包括增租、迁址)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的: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入区资格申请书(原件1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2.项目情况简介(原件1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者与厂房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意向书(原件)及业主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新设立企业需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视申请内容不同分别填写《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入区资格申请书》(见附件1、2、3),该表格可在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站(网址:www.ship.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申请投标或竞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次受让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及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单栋厂房资格的,由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受理。

  申请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单栋厂房的部分面积或租用(包括增租、迁址)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的,由市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受理。

  法律依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申请投标或竞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次受让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及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单栋厂房资格的,由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审查并做出决定。

  申请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单栋厂房的部分面积资格或租用(包括增租、迁址)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的,由市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审查并做出决定。

  法律依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九、审批程序

  (一)投标或竞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及次受让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审查、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单栋厂房资格审查程序:

  1.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2.市产业带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3.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做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决定。

  (二)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单栋厂房部分面积的资格审查:

  1.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的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2.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3.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做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决定;

  4.在资格审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将资格审查结果送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备案。

  (三)租用(包括增租、迁址)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审查:

  1.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的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2.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3.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做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决定;

  4.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按月将资格审查结果送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备案。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审批时限

  申请投标或竞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次受让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及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资格审查意见。

  申请租用(包括增租、迁址)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资格审查意见。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投标或竞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次受让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及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的审查意见,有效期为6个月。
  租用(包括增租、迁址)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的资格审查意见,有效期为6个月。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一)申请投标或竞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通过审查的,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出具的资格审查意见作为申请人参与投标或竞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的依据;

  (二)申请次受让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通过审查的,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出具的资格审查意见作为申请人受让或竞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资格的依据;

  (三)申请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单栋厂房资格:通过审查的,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出具的资格审查意见作为申请人与产权单位签订购买合同及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等其他相关事宜的依据;申请购买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单栋厂房部分面积资格:通过审查的,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出具的资格审查意见作为申请人与产权单位签订购买合同及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等其他相关事宜的依据;

  (四)申请租用(包括增租、迁址)产业带(特区外片区)厂房资格:通过审查的,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出具的资格审查意见作为申请人与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及办理租赁登记等其他相关事宜的依据。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1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入区资格申请书

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资格
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次受让资格

地块区域位置:

地块宗地编号: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手 机:          传真:         

E-mail:          http: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2008版)

填表说明

  一、封面

  “编号”不用填写,其他各项须填写完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划定的区域,包括下列范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留仙洞、大学城、石岩、光明、观澜、龙华、坂雪岗、宝龙-碧岭、市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葵涌、大鹏和生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特区外片区。

  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一)“经营范围”、“成立时间”按照营业执照填写。

  (二)“行业代码”和“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中类填写。

  三、项目情况

  (一)该部分主要填写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在合理范围内的预测数据。

  (二)“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项目的建筑物和设备投资额及地价款。

  “土地产出率”=项目年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年工业增加值(收入法)包括员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请登录www.ship.gov.cn网站查看工业增加值具体计算方法)。

  四、其他

  (一)请登录www.ship.gov.cn网站下载本申请书电子版,填好后将打印稿及电子版提交。

  (二)申请单位应在本申请书加盖骑缝章。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行业代码 所属行业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经营方式 □ 研究开发 □ 生产 □ 销售 □ 其他:
企业性质 □ 国有企业 □ 民营企业 □ 三资企业 □ 其他:
成立时间 年 月 现有生产、
办公建筑面积 自有: ㎡
注册资本 万元 租用: ㎡
经营范围 自有工业用地面积: ㎡
是否高新技术企业 是否中国名牌、驰名商标 拥有专利数量



构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




员工总数: 人 其中 硕士以上 人 占员工总数 %
大专以上 人 占员工总数 %
研发人员 人 占员工总数 %
已办理社保人员 人 占员工总数 %
主要产品
序号 产品名称 年产值(万元) 销售额(万元) 出口额(万美元)



合计
上年度( 年)主要经济指标
总资产 万元 固定资产 万元 净资产 万元
销售收入 万元 工业总产值 万元 工业增加值 万元
净利润 万元 纳税总额 万元 研发经费 万元

二、申请用地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所属行业及代码
投资总额 万元 是否高新技术项目
项目技术状况 □ 国际先进 □ 国内领先 □ 省内领先 □ 一般水平 □ 自主知识产权
项目专利情况 □ 国内取得 □ 国外取得
取得国家 专利类别 □ 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资金来源 1.自有资金 万元;
2.其他资金 万元,其中:
□ 银行借款: 万元;  □ 股东增资: 万元;
□ 引进投资: 万元;  □ 其他: 万元。
项目技术实施现状 □ 未生产 □ 小规模生产 □ 规模生产
总用地面积 ㎡ 固定资产投资 地价款 万元
建筑物、构筑物
及堆场占地面积 ㎡ 建筑系数 建筑物 万元
行政办公及生活
服务设施占地面积 ㎡ 占总用地
比重 设备 万元
总建筑面积 ㎡ 容积率 合计 万元
项目流动资金 万元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元/㎡
预计工业增加值 万元 预计年产值 万元
预计年净利润 万元 预计年纳税额 万元
土地产出率 元/㎡ 预计达产年限 年
主要产品
序号 产品名称 预计年产值
(万元) 预计年销售额
(万元) 预计年出口额
(万美元)




合 计
能耗情况
年用水量 吨 年用电量 万度 年用气量 吨


是否有下列污染排放(有划“√”,无划“×”)
废气 废水 废渣 粉尘 异味
放射性 噪音 震动 电磁波 其他
上述污染源
每月的排放量
其他环保情况

节能减排措施 □ 修建污染防治设施:需占地 ㎡;需投资 万元;
□ 其他措施:
□ 成效:
申请用地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市场前景、建设内容及进度阐述













(如本栏不够填写,可另附A4纸续页)


三、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声 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及本表所填报的信息完全属实,如存在瞒报、假报等不实情况,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亲笔)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入区资格申请书

单栋厂房购买资格
单栋厂房部分面积购买资格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签章):



联系人:          电话:        

手 机:          传真:         

E-mail:          http: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2008版)

填表说明

  一、封面

  “编号”不用填写,其他各项须填写完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划定的区域,包括下列范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留仙洞、大学城、石岩、光明、观澜、龙华、坂雪岗、宝龙-碧岭、市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葵涌、大鹏和生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特区外片区。

  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一)“经营范围”、“成立时间”按照营业执照填写。

  (一)“行业代码”和“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中类填写。

  三、项目情况

  (一)该部分主要填写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在合理范围内的预测数据。

  (二)“建筑投资密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建筑面积。

  “建筑产出密度”=项目年工业增加值/建筑面积。其中:项目年工业增加值(收入法)包括员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请登录 www.ship.gov.cn网站查看工业增加值具体计算方法)。

  (三)“自有资金”,指实际可用于项目投资的所有者权益,即企业最近一年内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剔除无形资产、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后实际可用于项目投资的部分。

  四、其他

  (一)请登录www.ship.gov.cn网站下载本申请书电子版,填好后将打印稿及电子版提交。

  (二)申请单位应在本申请书加盖骑缝章。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行业代码 所属行业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经营方式 □ 研究开发 □ 生产 □ 销售 □ 其他:
企业性质 □ 国有企业 □ 民营企业 □ 三资企业 □ 其他:
成立时间 年 月 现有生产、
办公建筑面积 自有: ㎡
注册资本 万元 租用: ㎡
经营范围 自有工业用地面积: ㎡
是否高新技术企业 是否中国名牌、驰名商标 拥有专利数量



构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




员工总数: 人 其中 硕士以上 人 占员工总数 %
大专以上 人 占员工总数 %
研发人员 人 占员工总数 %
已办理社保人员 人 占员工总数 %
主要产品
序号 产品名称 年产值(万元) 销售额(万元) 出口额(万美元)



合计
上年度( 年)主要经济指标
总资产 万元 固定资产 万元 净资产 万元
销售收入 万元 工业总产值 万元 工业增加值 万元
净利润 万元 纳税总额 万元 研发经费 万元

二、申请入区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所属行业及代码
投资总额 万元 是否高新技术项目
项目技术状况 □ 国际先进 □ 国内领先 □ 省内领先 □ 一般水平 □ 自主知识产权
项目专利情况 □ 国内取得 □ 国外取得
取得国家 专利类别 □ 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资金来源 1.自有资金 万元;
2.其他资金 万元,其中:
□ 银行借款: 万元; □ 股东增资: 万元;
□ 引进投资: 万元; □ 其他: 万元。
项目技术实施现状 □ 未生产 □ 小规模生产 □ 规模生产
申请的建筑物厂房和研发建筑面积 ㎡ 总建筑面积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 ㎡
项目流动资金 万元 建筑投资密度 元/㎡
预计工业增加值 万元 预计年产值 万元
预计年净利润 万元 预计年纳税额 万元
建筑产出密度 元/㎡ 预计达产年限 年
主要产品
序号 产品名称 预计年产值(万元) 预计年销售额(万元) 预计年出口额(万美元)



合 计
能耗情况
年用水量 吨 年用电量 万度 年用气量 吨
是否有下列污染排放(有划“√”,无划“×”)
废气 废水 废渣 粉尘 异味
放射性 噪音 震动 电磁波 其他
上述污染源
每月的排放量
其他环保情况
节能减排措施 □ 措施:
□ 成效:

三、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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