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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7:45: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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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4月14日  证监发字[1998]56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8]55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

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

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

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

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办法(2004年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办法(修正)
颁布机关: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备  注: (1988年5月2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2004年6 月11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内  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补充任命、推选和决定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委会任命、通过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推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代理人选、补充任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决定市人民政府市长代理人选、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代理人选、决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理人选。
  第五条 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
  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
  第六条 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主任)。
  第七条 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八条 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市辖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九条 决定撤销下列人员职务: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职务;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职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请求。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缺位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副主任中推选一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代理主任,代理主任行使职权到主任能够担任职务或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主任为止。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充任命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本级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免去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职务,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任免。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分别在该国家机关副职中提名代理人选,如果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的人选,由主任会议提名,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决定任命为副职,再决定其代理职务。决定的代理检察长须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代理市长、代理院长行使职权到市长、院长能够担任职务或者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市长、院长为止。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到检察长能够担任职务或者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检察长被批准任职为止。
  第十三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十四条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批准任免,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的人员,应当具备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和任命的人选,未获通过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由提请人向下一次常委会会议继续提名,常委会连续两次表决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请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除选举产生者外,一般应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未变动的不再办理任命手续。
  第十七条 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的议案,分别由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职务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撤销个别副市长和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书面陈述意见;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向提出议案的组成人员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职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提出辞职的,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二十一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撤销、批准辞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提请人或提请机关书面提出议案。提请任命的需附被任命人员的简历、考核材料及相关说明;提请免职、决定免职、批准免职的,附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材料;提出撤销职务的,提请机关或提请人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撤销职务的理由;请求辞职的人员,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人事任免案一般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五日之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由提请人或者提请机关向主任会议介绍拟任免人员、拟撤销职务人员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拟提职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都需在任前向社会公示。由主任会议根据公示反映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人或受提请人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介绍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任免理由,回答询问。
在常委会会议任命表决之前,拟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必须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发言,回答询问。
  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意见不一致时,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可以提请会议表决,也可以暂不付表决。
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或撤销职务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进行逐项逐人表决。
  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任免逐项逐人进行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决定代理、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补充任命、推选、决定撤销和接受辞职,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提请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但不能另提他人。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颁发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第二十六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撤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由市人大常委会行文在媒体公布,并以市人大常委会文件通知提请单位。需要上报备案、下达批复或通知的,由提请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任免前不得到职或离职,不得对外公布,本人不得以拟任职务行使职权。
  凡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内部调整或任职年龄到限的,由提请机关提请常委会免职后,再离职或者办理离、退休手续。在任职期间逝世的,由原提请任命的机关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任职机构名称改变或者撤销、合并时原任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须由原提请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名称改变或合并后的机构,其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提请机关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
  第二十九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受行政处分的,由处理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地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琼人劳保专[2006]79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地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土环境资源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定后的《海南省土地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和《海南省土地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人事教育处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二00六年八月 日

主题词:人事 土地工程 专业技术资格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8月 日印发
(共印100份)
海南省土地管理工程
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地籍工程、土地规划工程、土地监测工程、地产评估工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以及土地信息工程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并取得工程师资格;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6、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 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基础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学科有较深入研究,具有较高的水平。
2、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掌握现代土地管理的方法,具有主持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4、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具有主持开展重大课题的能力。
5、能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和工作。
(二) 实践经验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独立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大、中型土地
资源调查、规划、开发整理、监测、地产评估或土地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并通过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验收或鉴定。
2、解决两项以上行业技术难题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一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3、主持过省(部)级大、中型项目的立项调查、方案论证、实验研究、生产大纲编写等工作,并提出过有价值的建议,得到认可与采纳。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省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2、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3、获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4、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省、市县级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工作,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出具证明)。
(四)论文、著作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项目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六)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土地管理工程
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地籍工程、土地规划工程、土地监测工程、地产评估工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以及土地信息工程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本专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6、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前四名),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 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
2、了解本专业的国内现状和发展趋势。
3、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
4、基本掌握现代土地管理的方法,具有独立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独立开展单项课题的能力。
5、能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
(二)实践经验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下之一:
1、 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大、中型土地资源
调查、规划、开发整理、监测、地产评估或土地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
2、参加过2项以上或主持1项以上技术项目的方案制定、操作过程以及技术总结报告的编写。
3、参与解决工作中难度较大、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完成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获地厅以上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2、获县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参与市县级2项或省级1项的大、中型技术项目研究,并在成果报告中完成主要章节的编写,或主笔编写专题报告2份以上。
4、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省、市县级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工作,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的(单位出具证明)。
(四)论文、报告
任现职以来,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高水平的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2、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由评委会办事机构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四)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其中一篇为第一作者。
(五)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六)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七)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