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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法官调任政府法制机构工作担任诉讼代理人是否适用〈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时间:2024-07-05 19:15: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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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法官调任政府法制机构工作担任诉讼代理人是否适用〈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图务院


对《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法官调任政府法制机构工作担任诉讼代理人是否适用〈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2004年6月1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16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法官调任政府法制机构工作担任诉讼代理人是否适用〈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请示》收悉。经商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函复如下:

《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其中的担任“诉讼代理人”包括担任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代理人。因此,法官从人民法院调任(包括调离)后,不论担任何种职务,都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包括不得代表政府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附: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法官调任政府法制机构工作担任诉讼代理人是否适用《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请示

(2004年3月10日 浙府法[2004]2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代理本级政府参加有关诉讼案件的审理,是地方政府法制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目前,我省不少市、县政府为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从当地法院的法官中选调业务骨干,充实人员力量。但在代理本级政府参与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问题上,我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其理由是国家《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最高人民法院[2000]95号《关于适用〈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规定的“离任”,包括离休、退休、调动、辞职、辞退、开除情形。我们认为,法官调入政府法制机构担任本级政府的诉讼代理人是职务行为,与以律师或个人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有区别。对此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特此请示,请予以答复。



印发云浮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云浮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云浮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规范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云浮市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若干意见》(云府办[2011]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我市技术标准战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参与国际、国内和广东省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企业标准化人才培训,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建设等予以经费资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云浮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专项资助经费。

第二章 资助的原则、范围和额度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助经费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之一:
(一)符合云浮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云浮的竞争力;
(三)有利于促进云浮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有利于提升云浮产品在国际、国内、省内市场的竞争力;
(五)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六)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帮助云浮产品跨越国外技术贸易壁垒;
(七)有利于提升现代农业、服务业整体水平,促进标准化体系建设;
(八)其他。
第六条 专项经费资助范围:
(一)技术标准研制。
1、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联盟标准;
2、承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1、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3、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的工作;
4、承办国际、国家、省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
5、承办省、市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
(三)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企业标准化人才培训。
1、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和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并取得相关证书或资格认可等;
2、通过联合高校,开展培训班等形式培训企事业标准化技术人才。
(四)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1、建立云浮市范围技术标准数据库;
2、建立云浮市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体系;
3、建立云浮市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五)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建设。
1、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2、现代服务业标准化试点;
3、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
4、其他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
第七条 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资助额度。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
1、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2、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3、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4、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地方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5、在专业镇及产业集群中,每主导制定一项企业联盟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修订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资助。
(二)标准化科研项目。
1、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2、承担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3、承担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第八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导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两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定、修订者视为协助制定单位。
第十条 企业联盟标准原则上由行业协会(商会)负责制定或修订。
第十一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三)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四)对牵头承办国际、国家、省和市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由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企业标准化人才培训项目资助额度。
(一)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单位,取得国家AAAA级证书,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取得国家AAA级证书,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二)联合高校,培训企事业标准化技术人才,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三条 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项目资助额度。
(一)建立云浮市范围技术标准数据库,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二)建立云浮市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体系,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三)建立云浮市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第十四条 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建设。
(一)各类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的承担单位,通过验收后,一次性资助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二)各类省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的承担单位,通过验收后,一次性资助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三)各类市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的承担单位,通过验收后,一次性资助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第十五条 对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或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市质监局和市财政局协商确定。

第三章 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
第十六条 每年3月31日前接受上一年度资助项目的申请。各县(市)质监局受理辖区内的申报项目材料,经初审后,向市质监局推荐申报;市直及云城区申报项目材料直接由市质监局进行初审。
第十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浮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申请国际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申请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
(七)申请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和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项目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文件或认证证书。
(八)申请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拟实施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
(九)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验收报告;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由市质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已受理的资助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择优选择资助项目,并在专项资金总额内确定资助额度。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三)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资助范围的;
(四)申请单位是在云浮市辖区范围外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五)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每年由市质监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接受资助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和内容的,应报市质监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注重绩效,并按规定每年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质监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当责令其将获得资助的费用全额退还市财政,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及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资助项目予以审查,如发现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环境技术援助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环境技术援助项目)
(签订日期1993年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借款人在确认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之后,已请求协会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鉴于协会同意以上述情况为基础,协会今同意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除3.02节最后一句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定义为:
  (a)“中国科学院”系指借款人的中国科学院,它是经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并于一九四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建立的一个独立的机构;
  (b)“中国科学院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i)所提及的账户;
  (c)EIAS系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EIA系指任一个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d)“中间金融机构”系指附件六B部分所提及的中间金融机构,一家依据一个章程建立并运营的专业银行。
  (e)“金融代理委托协议”系指按照本协定附件六B部分国家环保局与作为金融代理机构的中间金融机构所达成的用以完成B部分4中的分贷款的协议;
  (f)工业示范项目系指包括在试验的基础上的用于示范目的减轻工业污染的新技术和方法的投资,其来源于项目B.4部分下的信贷资金。“工业示范项目”亦指任一工业示范子项目。
  (g)“执行机构”系指国家环保局指导下负责实施B.9,C1和C2部分子项目的借款人的单独的部门或机构;“执行机构”还系指国家环保局选择的负责实施B.9,C1和C2部分子项目的借款人几个部门或机构;
  (h)“国家环保局”系指借款人的国家环保局,成立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三日的借款人国务院下属的独立机构;
  (i)“环保局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2.02节所提及的专用账户;
  (j)“项目计划文件”系指由借款人提供给协会为技术援助,咨询和设备提出的十份详细计划,项目A2,A3,B.1,B.2,B.3,B.4,B.5,B.6,B.7,和C部分各一份,并经协会同意文件可以随时修改。项目计划文件中任何一份;
  (k)“分借款人”系指为实施工业清洁示范项目接受提供的或建议提供的分贷款的工业企业。
  (l)“分贷款”系指从信贷中提供或建议提供一笔总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由信贷资金资助的一工业清洁示范项目的贷款;以及
  (m)“专用账户”系指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环保局专用账户。专用账户还指任一专用账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3530万个特别提款权(SDR)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为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以及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协会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包括适当地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账户。专用账户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该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
  (i)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第六十天(起算日)起始算,计算至借款人从信贷账户中提取款项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以及
  (ii)按发生日前的最后一个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应适用于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一个付款日。
  (c)承诺费应:
  (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
  (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以及
  (iii)使用本协定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所选定的货币,或按该节规定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
  2.07节 (a)尽管有下列(b)段和(c)段的规定,借款人应自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始至二0二八年六月一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的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在二0一三年六月一日以前,包括该期付款日在内,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以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借款人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及(ii)银行认为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将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修订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修订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即可要求借款人对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而不要求其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
  (c)在根据上述(b)段的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如果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而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 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指定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确定的本项目目标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促使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环保局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分别实施项目A部分实施项目B和C部分,并按照项目行动计划以及适当的财务,技术和行政管理及时提供或促使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以及其他资源。
  (b)不仅限于本节a段,除非借款人另行同意:借款人将促使(i)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环保局分别按照本协定附件4的执行计划实施的A部分实施的B和C部分(B.4部分除外),及(ii)国家环保局通过一家中间金融机构执行项目B.4分贷款应按照本协定附件6的规定实施。
  (c)借款人应按下述主要的条款和条件,向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环保局为分别实施项目A部分和B,C部分转贷本信贷资金:
  (i)转贷期限不超过二十年,其中包括五年宽限期;
  (ii)利息按不时变动的已提取但尚未偿还本金的1.0%年率交付;
  (iii)项目A部分发生支出的外汇风险由中国科学院承担,项目B和C部分发生支出的外汇风险由国家环保局承担。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用于项目下的货物采购及咨询专家聘请的信贷资金的使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促使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环保局分别按照健全的会计原则保存项目A部分、B和C部分能够适当地反映有关运营、资金和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b)借款人应:
  (i)促使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记录和账目,包括与专用账户有关的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促使尽快,但最迟不应超过该财政年度后六个月,向协会提交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其范围及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审计报告副本;
  (iii)促使向协会提交协会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记录、账目及审计的其他材料。
  (c)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贷款账户提款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i)促使根据惯用的会计惯例,保存或促使保存反映这类支出的所有记录和账目;
  (ii)保存或促使保存所有从信贷账户里提款的所有证明这类支出的记录(合同、定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证明文件),直到协会收到完成最后一次从信贷账户提款才出具的该财政年度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该记录。以及:
  (vi)保证这些记录和账目包括在本节B段所提交的年度审计,这些年度审计报告包括所提交所提审计师单独的意见:费用报表是否在此财政年度期间已经提交,连同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可以证明相应的提款。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按照《通则》第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a)任一方未能履行金融代理协议中规定的其应尽的义务;
  (b)借款人或任何其他有司法权的机构已采取任何解除或取消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环保局的行动,或任何中止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环保局的劳务。
  5.02节 按照《通则》第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发生了本协定第5.01节(a)段规定的任何事件,且在协会就该情况通知借款人后继续持续了六十天;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开发信贷协定》。
  6.02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按照《通则》11.03节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按照《通则》11.01节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100820
  财政部
  电报挂号:北京 FINANMIN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特区 20433,西北区 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华盛顿特区 INDEVAS
  电传号:248423(RCA) 82987(FTCC) 64145(WUI)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六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赵锡欣                   伯 基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