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4:39: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9月29日 )

深民〔2005〕126号

   《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6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变更登记
   2 全市性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变更
   3 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4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5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初审)
   6 公墓(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中外合资公墓)建设(初审)

01号 许可事项: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行业协会的筹备、成立执行《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143号)〕;全市性社会团体登记事项 变更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成立登记: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2款规定);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没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予批准筹备的情形。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
   (二)变更登记:
   经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申请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变更登 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备:
   1.筹备申请书(含《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原件1份,见附表1);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3.发 起人名册(原件1份,单位会员应填写《 社会团体筹备主要 发起单位情况表》 见附表2);个人会员应填写《 社会团体筹备主要 发起人情况表》(见附表3);
   4.拟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章程草案(原件1份,按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规范草拟)。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二)申请成立:
   1.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验资报告(原件1份);
   3.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
   5.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原件1份,章程需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6.《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1份,见附表4);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5);
   8.《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6);
   9.《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1份,见附表7)。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变更登记:
   1.变更申请书(盖会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1份);
   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盖会章,原件1份);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1份);
   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8);
  社会团体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的除提交上述 1至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交章程和《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 1份,见附表4,章程需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的除提交上述 1至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供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要写清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复印件1份,验原件);
   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除提交上述 1至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6);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1份,见附表7)。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成立登记需填写:
   1.《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见附表1,表格代码:1201);
   2.《社会团体筹备主要发起单位情况表》(见附表2);
   3.《 社会团体筹备主要 发起人情况表》(见附表3);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见附表4,表格代码:1215);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见附表5,表格代码:1203);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见附表6,表格代码:1204);
   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见附表7,表格代码:1205)。
  (二)变更登记需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见附表 8,表格代码:1211);
  社会团体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的,还需填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填写《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办公室领取,或登陆网站( http://www.szmz.sz.gov.cn:8080 )免费下载,在民间组织管理登记系统电子政务平台申报。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成立程序:申请筹备——受理——批准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审核——许可——发证——公告。
   变更程序:申请变更——受理——审核——许可——发证——公告。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筹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日内作出决定。
   (二)申请成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三)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批准筹备通知书,有效期 6个月。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不规定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可以开立临时帐户,办理有关验资、租赁场地等社会团体筹备活动。
   (二)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年度检查。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关于印发《陇南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陇南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陇政办发〔2010〕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陇南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2010年5月10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陇南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方面的突出问题,提高健康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根据《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甘政令[2009]6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区)级政府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将医疗救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条 县(区)级民政部门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拔和监管工作。卫生、药品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与大病救助的原则;

(二)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结合的原则;

(三)国家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四)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

(五)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筀构地区违)

第六条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当地户口,因患重大疾病造成负债较重,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其主要包括: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应当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以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参保参合救助和其它救助为辅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30%-60%比例,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救助资金。具体比例由县区自行确定。

1、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各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扣除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保险金、社会各界帮扶给予的救助金、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

2、对城乡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按各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扣除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保险金、社会各界帮扶给予的救助金、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后,救助对象需自付的医疗费用,按30%-60%的比例予以救助,累计救助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

3、对患有癌症(恶性肿瘤)、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心脏病发作)、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严重烧伤、败血病、暴发性肝炎、股骨头坏死等重大疾病(以下简称十种重大疾病)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按30%-60%的比例予以救助,累计救助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0元。

(二)门诊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治疗费用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其中,对城市低保家庭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农村五保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门诊救助资金。具体数额由县(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三)参保参合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一、二类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负担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第八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住院和门诊治疗期间,应当享受经济困难床和相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医疗救助申请人持村(居)民委会证明、携带户口薄、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诊断书、费用治疗明细单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单证明材料,到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医疗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并签署审核意见,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乡镇政府报送的医疗救助对象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审,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签注理由后退回申请人。

第十条 县(区)民政部门应坚持医疗救助审核、审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县(区)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档案,一户一档,做到医疗救助对象申请书、审批表、诊断书、医疗费发票等资料齐全,规范化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救助制度。定点医疗机构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相一致。

第十三条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资金按以下渠道筹集:

(一)省级下拨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二)县(区)人民政府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按照当地城乡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支;

(三)县(区)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1%;

(四)社会捐赠、慈善机构资助金。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多种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医院和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卫生部门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九条 对截留、侵占、挪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民政、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各县区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原《陇南市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陇南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挖掘埋藏白银归属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挖掘埋藏白银归属问题的批复

1988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8〕冀法定民字第1号关于刘士庚诉定州市东赵庄乡东赵庄村委会白银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争执的白银系刘土庚的祖父刘洛纯所埋。土改时,刘洛纯被定为地主,其被没收的房屋由东赵庄村委会使用至今。1986年10月,刘士庚之夫刘运凯向定州市政府提出,其妻刘士庚的祖父临终前告诉他们,在被没收的3间南房东头屋内埋有白银一坛,要求挖掘。经市、区、乡政府同意,刘运凯等前往东赵庄村与村委会干部一同挖掘未获。村委会经向知情人调查了后,即组织人员在南房西头一间内挖出白银一坛,计2401块。刘士庚为白银的归属与村委会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掘获的银元。
经我们研究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及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的精神,争执的白银应归埋藏人刘洛纯所有,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在处理时,对挖掘过程中提供过条件、帮助的单位和个人,可酌情予以适当的补偿。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