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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时间:2024-06-30 22:01: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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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1996年4月1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企业管理,不断提高水泥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水泥标准,参照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
第三条 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建立健全质量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实行质量否决权,设立质量基金,应用全面质量管理、方针目标管理等先进方法,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质量调度,及时排除影响质量的因素,确保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符合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
第四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标准,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积极采用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体系文件,确保有效运行。
第五条 厂长(经理)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厂长(经理)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化验室主任在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
第六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七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企业应设立以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和符合《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的化验室,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各车间、部门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部分的质量管理工作。化验室内设控制组、分析组、物检组和质量管理组等,分别负责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的检验、控制、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组织制订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编制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质量体系文件;
(三)制订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并考核工作质量;
(四)组织企业内部质量审核(含化验室工作质量的审核);
(五)选择适用的统计技术,负责好文件和资料的控制;
(六)负责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七)监督企业质量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八)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
第九条 化验室的职责:
(一)质量检验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和试验。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二)质量控制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订原燃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标准,强化过程控制,运用统计技术等科学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和预防能力,认真做好进厂原燃材料、半成品和不合格品的控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三)出厂水泥的确认、验证
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出厂水泥进行确认,按供需双方合同的规定进行交货验收,杜绝不合格品和废品水泥出厂。
(四)质量统计
用正确、科学的数理统计方法,及时进行质量统计并做好分析总结工作。
(五)试验研究
根据产品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等需要,积极开展科研工作。
第十条 化验室的权限:
(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受控状态,有权制止各种违章行为,采取纠正措施预防和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
(二)参与制订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评价各车间(部门)的过程质量,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行使质量否决权。
(三)有权越级汇报企业质量情况,提出并坚持正确的管理措施。
(四)有水泥出厂决定权。
企业领导不得无理干预化验室的职权,更不能借故打击报复,违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化验室人员配备:
(一)化验室应配备主任、工艺、质量调度、统计及科研、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检验人员人数必须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原则上不得低于全厂生产职工总数的4%(最少不得低于12人);
(二)水泥粉磨站与钢渣水泥厂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三)化验室人员素质
化验室主任: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多年从事化验室工作,熟悉水泥生产工艺,具有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思想觉悟高,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坚持原则,熟知与本企业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
工艺技术人员: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思想好,经过专业训练,掌握水泥生产理论知识和检验技术,熟知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认真负责。
检验员: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思想好,熟悉岗位的操作规程、控制项目、指标范围及检验方法,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石材主管部门或省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报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方企业报上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报同级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化验室内业务骨干的调动应征得化验室主任同意。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按本规程要求,参照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制订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程序,编制生产流程质量控制图表和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术条件;制定质量责任制及奖惩办法;内部质量审核及管理评审制度;不合格品的控制及处理制度;内部验证程序以及统计技术和文件资料控制的规定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化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检验制度,包括:
(一)各组职责范围、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三)抽查对比制度(包括与上级对比验证和内部抽查对比);
(四)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的管理制度;
(五)标准溶液专人管理和复标制度;
(六)质量文件管理制度;
(七)样品管理制度;
(八)检验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九)检验原始记录、台帐与检验报告填写、编制、审核制度。
第十四条 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的管理要求:
(一)化验室的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必须按产品标准和本规程要求配置齐全,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制定和执行仪器的检定、校验制度,要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型号、编号、存放地点、检定、校验周期、校验方法、验收标准以及发现问题时应采取的措施;
(二)保证检验、试验和校准有适宜的环境条件,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应带有表明其校准状态的标识或记录、保存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的校准、维护和使用记录,严禁使用未经校准或检验不合格的仪器设备;
(三)检验用的化学试剂应验证其生产企业名称、产品等级、执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的编号,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化学试剂。
第十五条 产品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对比的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按《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向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各级建材(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寄(送)样品,进行对比验证检验,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同时接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结果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结果为准,凡无故不按规定寄(送)样品者,对比合格率按零统计;
(二)为了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复演性,化验室对各检验岗位人员要组织定期密码抽查和操作考核。
抽查次数:生产控制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化学全分析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单项物理检验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强度检验岗位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同一岗位的对比检验(操作)每月应进行1次。
(三)认真参加国家或省级质检机构组织的物理检验和化学分析大对比。各企业检验中所用标准物质,凡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能提供的,则一律使用中心的标准物质。
(四)水泥及原燃材料质量的各种试验、检验方法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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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验类别│ │ │ ┃
┃\ \ │ 同一试验室 │ 不同试验室 │ ┃
┃ \允许误 \ │ 不大于 │ 不大于 │误差类别┃
┃试验\ 差范围 \ │ │ │ ┃
┃项目 \ │ │ │ ┃
┠─────────┼────────┼────────┼────┨
┃ 水泥密度 │ ±2.0% │ ±2.0% │相对误差┃
┠─────────┼────────┼────────┼────┨
┃ 水泥比表面积 │ ±3.0% │ ±5.0% │ ┃
┠─────────┼────────┼────────┼────┨
┃ │ 筛余≤5.0% │ 筛余≤5.0%│ ┃
┃ 水泥细度 │ 的为±0.5% │ 的为±1.0%│绝对误差┃
┃ │ 筛余>5.0% │ 筛余>5.0%│ ┃
┃ │ 的为±1.0% │ 的为±1.5%│ ┃
┠─────────┼────────┼────────┼────┨
┃ 标准稠度用水量 │ ±3.0% │ ±5.0% │相对误差┃
┠─────────┼────────┼────────┼────┨
┃ │ 初凝±15分钟│ 初凝±20分钟│绝对误差┃
┃ 凝结时间 │ 初凝±30分钟│ 初凝±45分钟│ ┃
┠─────────┼────────┼────────┼────┨
┃ 抗折强度 │ ±7.0% │ ±9.0% │绝对误差┃
┠─────────┼────────┼────────┤ ┃
┃ 抗压强度 │ ±5.0% │ ±7.0% │ ┃
┠─────────┼────────┼────────┼────┨
┃ 水化热 │ 8.36J/g │12.54J/g│ ┃
┃ │(2CaI/g)│(3CaI/g)│ ┃
┠─────────┼────────┼────────┤ ┃
┃ 白度 │ ±0.5% │ ±1.5% │ ┃
┠─────────┼────────┼────────┤ ┃
┃ 胶砂流动度 │ ±5mm │ ±8mm │绝对误差┃
┠─────────┼────────┼────────┤ ┃
┃ 生料细度 │ ±1.0% │ - │ ┃
┠─────────┼────────┼────────┤ ┃
┃ 生料水份(湿法)│ ±0.5% │ - │ ┃
┠─────────┼────────┼────────┼────┨
┃ │ ±0.30% │ ±0.40% │ ┃
┃ 碳酸钙(氧化钙)│(±0.25%)│ │ ┃
┠─────────┼────────┼────────┼绝对误差┃
┃ 氧化铁 │ ±0.15% │ ±0.20% │简易分析┃
┠─────────┼────────┼────────┤ ┃
┃ 立窑(全黑生料) │ ±0.30% │ │ ┃
┃ 碳酸钙 │ │ │ ┃
┠─────────┼────────┼────────┼────┨
┃ 水泥烧失量 │ ±0.15% │ ±0.30% │绝对误差┃
┠─────────┼────────┼────────┼────┨
┃ 稠化时间 │ 2min │ 4min │绝对误差┃
┗━━━━━━━━━┷━━━━━━━━┷━━━━━━━━┷━━━━┛
其它化学分析允许误差按有关标准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质量记录、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及上报的要求:
(一)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要求,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原始记录和台帐应使用统一的表格,各项检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并按月装订成册,由专人保管,保存期为3年,台帐应按期存技术档案室,长期保存。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微机质量管理数据库;
(二)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的填写、必须清晰,不得任意涂改。当笔误时,须在笔误数据中央划两横杠,在其上方更正并加盖修改人印章,重要检验记录的更正应有化验室主任签字;
(三)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整理分析,每月有分析小结,全年应有专题总结;
(四)质量月报、年报要按统一表格填报齐全,月报于每月10日前,年报于下年2月10日前报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抄报与之进行对比验证检验的质检机构;
(五)上级发布的有关质量方面的通报和文件,必须认真学习贯彻,除及时归档外,质量及主要生产部门应有相应的复制件,以便使用。
第十七条 检验人员培训和考核的要求:
(一)提高企业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每年要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
(二)每年要按计划对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建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考核成绩应作为评价其技术素质的依据之一,对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检岗位。

第四章 原燃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合格的分承包方,建立并保存合格分承包方的档案,采购合同应经审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燃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燃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
第十九条 原燃材料的质量应能满足工艺技术条件的要求,混合材及石膏的质量应符合技术标准,并按质分别存放,存放应有标识和记录,避免混杂。坚持“先检验,预均化(或按质搭配),后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 矿山开采必须执行《水泥企业矿山管理规程》,制定开采计划及质量指标时,首先要满足配料要求,不同品位的矿石要分别开采,按化验室规定的比例搭配进厂。
第二十一条 凡企业初次使用有标准或技术条件的混合材,必须经过试验,确认能保证产品质量方可使用。企业启用新俊①的混合材生产复合水泥,必须按“启用新俊①的混合材料的规定”执行。改变石膏品种时应进行试验,以掌握其对水泥性能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原燃材料应保持合理的贮存量,其最低可用贮存量为:石灰石5天(外购石灰石10天),粘土或砂岩、页岩、燃料、混合材10天,铁粉、石膏20天。
当低于最低可用贮存量时,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应积极采取包括限产在内的各种措施,限期补足。

第五章 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化验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料方案,经总工程师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执行。化验室负责监督、检查配料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生料质量是熟料质量的基础。巍ⅲ证生料质量,入磨物料粒度、水份要严格控制,配料岗位应根据化验室下达的物料配比通知单配料。配料要严格、计量要准确,操作要精心,力求配料均匀、稳定。入磨物料及出磨生物的质量控制要求见“过程质量控制指标一览表”(简称控制表,下同)。掺加矿化剂的企业要增加相应的检测项目,矿化剂的掺入必须均匀、准确。
第二十五条 出磨生料不得直接入窑,应按化验室指定的库号入、出库。要采取必要的均化措施,并保持合理库存量,其最低可用贮量,旋窑为2天,立窑为4天(有生料均化库的生产线,库存量可不受可用贮量限制,但要满足均化效果要求),确保入窑生料成份适宜、均匀、稳定。
湿法窑入窑料浆水份应尽量降低并减少波动。立窑和立波尔窑企业要不断提高料球质量,料球水份要适宜,一般控制在13%左右,颗料要均齐,热稳定性要好。入窑生料(生料球)的质量控制要求见“控制表”。
第二十六条 入窑煤粉质量相对稳定。立窑入窑生料配煤要配有专门的精确的煤、料流量计量控制设备和满足均匀要求的混合设备,以保证配比准确、均匀。应合理选择煤的粉碎设备,加强碎煤系统管理,严格控制入窑煤的粒度。燃煤的质量控制要求见“控制表”。
第二十七条 熟料质量是确保水泥质量的关键。保持窑的热工制度稳定及提高看火工操作水平是保证熟料质量的关键环节。为此,看火工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机立窑需取得操作合格证)方能上岗操作。窑的热工制度必须稳定,入窑料煤等参数必须合理,操作必须统一,并根据窑情及时采取调整措施,防止欠烧料、生烧料的出现。
第二十八条 加强出窑熟料的率值控制,缩小熟料强度标准偏差(控制要求见“控制表”)。强度检验使用统一试验小磨,入磨物料粒度要小于7毫米,石膏要采用SO3含量大于35%的天然二水石膏,加入量控制为水泥的SO3总含量不超过3.5%。比表面积控制为300±10m2/kg,80μm方孔筛筛余不小于3.0%。熟料实际平均标号的计算方法按原建材部水泥局(79)材水字63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出窑熟料按化验室指定的贮库(部位)存放,不得直接入磨,必须搭配均化后使用,并应保持合理贮量,其最低可用贮量应保证5天的使用量。熟料中不得混有杂物,质量差的熟料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经化验室检验后方可按规定比例使用。
第三十条 水泥磨头喂料设备应能满足物料配比的计量要求,确保配比准确。发生断料或不能保证物料配比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化验室对熟料、石膏和各种混合材的配比要有书面通知。
第三十一条 入磨熟料温度应控制在100℃以下,出磨水泥温度控制在135℃以下,超过此温度应停磨或采鹊温措施,防止石膏脱水而影响水泥性能。
第三十二条 应按生产计划组织生产、不允许碰标号。出磨水泥的质量控制要求见“控制表”。
第三十三条 水泥库应有明显标识,出磨水泥必须送入化验室指定的库内,不允许上入下出或在磨尾直接包装。同一库不得混装不同品种、标号的水泥。生产中改品种、标号或由低标号改磨高标号时,应用高标号水泥洗磨、输送设备和包装设备,清洗的水泥全部作低标号水泥处理。低标号库改装高标号水泥时,必须进行清库。专用水泥或特性水泥必须用专用库贮存。每班必须准确测定各水泥库的库存量并做好记录,按化验室要求做好出入库管理工作。出磨水泥最低摇持5天的贮存量。
第三十四条 出磨水泥必须按产品标准中技术要求规定的物理性能检验。项目、频次见“控制表”。出磨水泥的检验数据不能作为出厂水泥的质量检验数据。
第三十五条 主要过程中重要质量指标3小时以上或连续3次检测数据不合格,属于过程质量事故,化验室应及时向车间警告,车间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迅速扭转,做好记录并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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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类│物│ 控制项目 │ 指 标 │合格率% │ 频次 │取样 │ 备 注 ┃
┃号│别│料│ │ │ │ │方式 │ ┃
┠─┼─┼─┼───────┼────────┼─────┼────┼───┼──────┨
┃ │ │石│ 粒度 │<25mm │≮80 │ 自定 │瞬时 │ ┃
┃ │ │灰├───────┼────────┼─────┼────┼───┼──────┦
┃ │ │石│ 水份 │<1.0% │≮80 │ 自定 │瞬时 │ 湿法工艺 ┃
┃ │ │ │ │ │ │ │ │烘干磨除外 ┃
┠─┼─┼─┼───────┼────────┼─────┼────┼───┼──────┨
┃ │ │粘│ 水份 │<2.0% │≮80 │ 自定 │瞬时 │ 湿法工艺 ┃
┃ │ │度│ │ │ │ │ │烘干磨除外 ┃
┃ │入├─┼───────┼────────┼─────┼────┼───┼──────┨
┃ │ │混│ 水份 │<2.0% │≮90 │ 自定 │瞬时 │ 湿法工艺 ┃
┃ │ │材│ │ │ │ │ │烘干磨除外 ┃
┃ │磨├─┼───────┼────────┼─────┼────┼───┼──────┨
┃ │ │原│ 水份 │<4.0% │≮80 │ 自定 │瞬时 │ 风扫磨指 ┃
┃1│ │煤│ │ │ │ │ │ 标自定 ┃
┃ │原├─┼───────┼────────┼─────┼────┼───┼──────┨
┃ │ │ │ 粒度 │<30mm │ │ 自定 │瞬时 │ ┃
┃ │ │熟├───────┼────────┼─────┼────┼───┼──────┦
┃ │料│ │ │ │ │24小时│ │产品标准对熟┃
┃ │ │料│ MgO │<5% │100 │ 1次 │瞬时 │料中MgO有┃
┃ │ │ │ │ │ │ │ │规定的检测 ┃
┃ │ ├─┼───────┼────────┼─────┼────┼───┼──────┨
┃ │ │石│ 石膏 │ 粒度 │<30mm │ 自定 │瞬时 │ ┃
┃ │ │膏│ │ │ │ │ │ ┃
┠─┼─┼─┼───────┼────────┼─────┼────┼───┼──────┨
┃ │ │ │ CaO │K±0.3% │≮60 │分磨1小│瞬时或│ ┃
┃ │ │ │TCaCO3 │(K±0.5%)│ │ 时1次 │ 连续 │ ┃
┃ │出│ ├───────┼────────┼─────┼────┼───┼──────┨
┃ │ │生│ 细度 │ K±2.0% │≮87.5│分磨1小│瞬时或│80μm方 ┃
┃ │ │ │ │ │ │ 时1次 │ 连续 │孔筛筛余 ┃
┃ │磨│ ├───────┼────────┼─────┼────┼───┼──────┨
┃2│ │ │Fe203 │ K±0.2% │≮80 │分磨2小│瞬时或│ ┃
┃ │ │ │ │ │ │ 时1次 │ 连续 │ ┃
┃ │生│ ├───────┼────────┼─────┼────┼───┼──────┨
┃ │ │料│ 含煤量 │ K±0.5% │≮80 │分磨4小│瞬时或│ 立窑 ┃
┃ │ │ │ │ │ │ 时1次 │ 连续 │ ┃
┃ │料│ ├───────┼────────┼─────┼────┼───┼──────┨
┃ │ │ │ 全分析 │ -- │ -- │ 自定 │瞬时或│ ┃
┃ │ │ │ │ │ │ │ 连续 │ ┃
┠─┼─┼─┼───────┼────────┼─────┼────┼───┼──────┨
┃ │ │ │ CaO │ K±0.3% │≮80 │24小时│瞬时或│ ┃
┃ │ │生│TCaCO3 │ K±0.5% │ │ 1次 │ 连续 │ ┃
┃ │入│料├───────┼────────┼─────┼────┼───┼──────┨
┃ │ │ │ 全分析 │ -- │ -- │每天一次│连续 │ ┃
┃ │窑├─┼───────┼────────┼─────┼────┼───┼──────┨
┃3│ │ │ 水份 │ K±0.5% │ 100 │ 自定 │ 瞬时 │ ┃
┃ │生│生├───────┼────────┼─────┼────┼───┼──────┨
┃ │ │ │ 粒度分布 │ Φ5 ̄12mm│≮90 │ 自定 │ 瞬时 │ ┃
┃ │料│料├───────┼────────┼─────┼────┼───┼──────┨
┃ │ │ │ 高温暴破率 │ <10% │ -- │ 自定 │ 瞬时 │ ┃
┃ │ │球├───────┼────────┼─────┼────┼───┼──────┨
┃ │ │ │ 耐压力 │>500克/个 │/100 │ 自定 │ 瞬时 │ ┃
┠─┼─┼─┼───────┼────────┼─────┼────┼───┼──────┨
┃ │ │ │ 水份 │≤2.0% │ 100 │ 4小时 │瞬时或│ ┃
┃ │ │ │ │ │ │ 1次 │ 连续 │ ┃
┃ │入│ ├───────┼────────┼─────┼────┼───┼──────┨
┃ │ │煤│ 细度 │≯12% │≮80 │ 4小时 │瞬时或│80μm方孔┃
┃ │窑│ │ │ │ │ 1次 │ 连续 │ 筛筛余 ┃
┃4│ │ ├───────┼────────┼─────┼────┼───┼──────┨
┃ │煤│ │ 灰份 │ 相邻2次 │≮70 │ 8小时 │瞬时或│ ┃
┃ │ │粉│ │ ±2.0% │ │ 1次 │ 连续 │ ┃
┃ │粉│ ├───────┼────────┼─────┼────┼───┼──────┨
┃ │ │ │ 挥发份 │ 相邻2次 │≮70 │ 8小时 │瞬时或│ ┃
┃ │ │ │ │ ±2.0% │ │ 1次 │ 连续 │ ┃
┠─┼─┼─┼───────┼────────┼─────┼────┼───┼──────┨
┃ │ │ │ 粒度 │<5mm │ 100 │ 自定 │ 瞬时 │全黑生料除外┃
┃ │立│ ├───────┼────────┼─────┼────┼───┼──────┨
┃ │窑│煤│ 粒度 │<3mm │≮90 │ 自定 │ 瞬时 │ ┃
┃5│入│ ├───────┼────────┼─────┼────┼───┼──────┨
┃ │窑│ │ 煤流量 │ K±3.0% │ 100 │ 1小时 │ 瞬时 │ ┃
┃ │煤│ │ │ │ │ 1次 │ │ ┃
┃ │料├─┼───────┼────────┼─────┼────┼───┼──────┨
┃ │ │生│ 生料流量 │ K±4.0% │ 100 │1小时 │ 瞬时 │ ┃
┃ │ │料│ │ │ │ 1次 │ │ ┃
┗━┷━┷━┷━━━━━━━┷━━━━━━━━┷━━━━━┷━━━━┷━━━┷━━━━━━┛
┏━┯━┯━┯━━━━━━━┯━━━━━━━━┯━━━━━┯━━━━┯━━━┯━━━━━━┓
┃序│类│物│ 控制项目 │ 指 标 │合格率% │ 频次 │取样 │ 备 注 ┃
┃号│别│料│ │ │ │ │方式 │ ┃
┠─┼─┼─┼───────┼────────┼─────┼────┼───┼──────┨
┃ │ │ │ │ │ │ │ │粒度:5-7┃
┃ │ │ │ │ K±75G/L │ │ 1小时 │ │mm,半干法┃
┃ │ │ │ 容 量 │ │ ≮85 │ 1次 │ 瞬时 │窑5-10m┃
┃ │ │ │ │ │ │ │ │m。控制与否┃
┃ │ │ │ │ │ │ │ │自定 ┃
┃ │ │ ├───────┼────────┼─────┼────┼───┼──────┨
┃ │ │ │ │ <1.5% │≮85 │ 自定 │瞬时或│ 旋窑 ┃
┃ │ │ │ │ │ │ │ 综合 │ ┃
┃ │ │ ├───────┼────────┼─────┼────┼───┼──────┨
┃ │ │ │ │ <3.0% │≮85 │ 4小时 │瞬时或│ 立窑 ┃
┃ │ │ │ │ │ │ 1次 │ 综合 │ ┃
┃ │ │ ├───────┼────────┼─────┼────┼───┼──────┨
┃ │ │ │ │ <1.0% │ ≮85 │ 2小时 │瞬时或│ 油井水泥 ┃
┃ │ │ │ │ │ │ 1次 │ 综合 │ ┃
┃ │ │ ├───────┼────────┼─────┼────┼───┼──────┨
┃ │ │ │f-CaO │ <1.5% │≮85 │ 2小时 │瞬时或│ 快硬水泥 ┃
┃ │ │ │ │ │ │ 1次 │ 综合 │ ┃
┃ │ │ ├───────┼────────┼─────┼────┼───┼──────┨
┃ │ │ │ │ <3.0% │≮85 │ 2小时 │瞬时或│ 白水泥 ┃
┃ │ │ │ │ │ │ 1次 │ 综合 │ ┃
┃ │ │ ├───────┼────────┼─────┼────┼───┼──────┨
┃ │ │ │ │ <1.0% │≮85 │ 2小时 │瞬时或│ 中热水泥 ┃
┃ │ │ │ │ │ │ 1次 │ 综合 │ ┃
┃ │ │ ├───────┼────────┼─────┼────┼───┼──────┨
┃ │ │ │ │ <1。2% │≮85 │2小时 │瞬时或│ 低热水泥 ┃
┃ │ │ │ │ │ │ 1次 │ 综合 │ ┃
┃ │ │ ├───────┼────────┼─────┼────┼───┼──────┨
┃ │出│熟│ 化学成分 │ / │ / │分窑24│瞬时或│取样点在破碎┃
┃ │ │ │ │ │ │小时1次│ 综合 │机出口 ┃
┃ │窑│ ├───────┼────────┼─────┼────┼───┼──────┨
┃6│ │ │ 物理性能 │ / │ / │分窑24│瞬时或│取样点在破碎┃
┃ │熟│ │ │ │ │小时1次│ 综合 │机出口 ┃
┃ │ │料├───────┼────────┼─────┼────┼───┼──────┨
┃ │料│ │ │ │ │ │ │湿法旋窑及日┃
┃ │ │ │ KH │ K±0.02 │ ≮80 │ │ │产2000吨┃
┃ │ │ │ │ │ │ │ │(含)以上窑┃
┃ │ │ │ │ │ │ │ │外分解窑 ┃
┃ │ │ ├───────┼────────┼─────┤ 每 ├───┼──────┨
┃ │ │ │ KH │ K±0.02 │ ≮70 │ │ │上一栏以外的┃
┃ │ │ │ │ │ │ 月 │ │窑型 ┃
┃ │ │ ├───────┼────────┼─────┤ ├───┼──────┨
┃ │ │ │KH标准偏差 │ ≯0.020 │ │ 统 │ │ 旋窑 ┃
┃ │ │ │ │ │ │ │ │ ┃
┃ │ │ ├───────┼────────┼─────┤ 计 ├───┼──────┨
┃ │ │ │KH标准偏差 │ ≯0.030 │ │ │ │ 立窑 ┃
┃ │ │ │ │ │ │ 一 │ │ ┃
┃ │ │ ├───────┼────────┼─────┤ ├───┼──────┨
┃ │ │ │ n │ K±0.10 │ ≮85 │ 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p │ K±0.10 │ ≮8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标号 │ ≥575# │ / │ │ │ 旋窑 ┃
┃ │ │ │ │ │ │ │ │ ┃
┃ │ │ ├───────┼────────┼─────┤ ├───┼──────┨
┃ │ │ │ 标号 │ ≥550# │ / │ │ │ 立窑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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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类│物│ 控制项目 │ 指 标 │合格率% │ 频次 │取样 │ 备 注 ┃
┃号│别│料│ │ │ │ │方式 │ ┃
┠─┼─┼─┼───────┼────────┼─────┼────┼───┼──────┨
┃ │ │ │ 细度 │ K±1.0% │ ≮85 │分磨1小│连续或│80μm方孔┃
┃ │ │ │ │ │ │ 时1次 │ 瞬时 │ 筛筛余 ┃
┃ │ │ ├───────┼────────┼─────┼────┼───┼──────┨
┃ │出│水│ 比表面积 │ K±15 │ ≮85 │分磨1小│连续或│产品标准有要┃
┃ │ │ │ │ m/kg │ │ 时1次 │ 瞬时 │ 求的检测 ┃
┃ │磨│ ├───────┼────────┼─────┼────┼───┼──────┨
┃7│ │ │混合材掺入量 │ K±2.0% │ ≮80 │ 4小时 │连续或│ ┃
┃ │水│泥│ │ │ │ 1次 │ 瞬时 │ ┃
┃ │ │ ├───────┼────────┼─────┼────┼───┼──────┨
┃ │泥│ │ SO3 │ ± │ ≮70 │ 2小时 │连续或│ ┃
┃ │ │ │ │ │ │ 1次 │ 瞬时 │ ┃
┃ │ │ ├───────┼────────┼─────┼────┼───┼──────┨
┃ │ │ │ 物理性能 │ / │ / │24小时│连续 │ ┃
┃ │ │ │ │ │ │ 1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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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企业控制值

第六章 出厂水泥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决定水泥出厂的权力属于化验室。化验室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水泥出厂的管理等有关事宜。出厂水泥质量必须按相关的水泥标准严格检验和控制,经确认水泥各项质量指标及包装质量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具水泥出厂通知单。
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确保出厂水泥质量达到出厂水泥合格率与28天(快硬水泥3天)抗压富裕强度合格率2个100%,努力提高一等品率和优等品率。出厂水泥不合格属于重大质量事故,应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并要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要加强出厂水泥的质量控制,其内控指标必须高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以保证出厂水泥的实物质量。出厂水泥质量的主要要求是:
(一)出厂水泥合格率100%。
(二)28天(快硬水泥3天)抗压富裕强度合格率100%。
通用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2.5MPa
白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1.0MPa
中、低热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1.0MPa
道路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2。5MPa
快硬水泥3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2。0MPa
钢渣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2.5MPa
(三)袋装水泥20包的总重量不小于1000kg,单包净重不小于40kg,合格率100%。
(四)28天抗压强度控制值≥水泥国家(行业)标准规定值+富裕强度值+3S。
S=Σ(RI-R〔TX-〕)2[]n-1
式中:S——月(或一统计期)平均28天抗压强度标准偏差;
RI——试样28天抗压强度值(MPa);
R——全月(或全统计期)样品28天抗压强度平均值(MPa);
n——样品数,n≥10,当小于10时与下月合并计算。
(五)28天抗压强度月(或一统计期)平均变异系数(C-V)目标值不大于3.3%。
C-V=〔SX(〕S〔〕R〔TX-〕[SX)]×100%
(六)均匀性试验的28天抗压强度变异系数(C-V)目标值不大于3.0%
(七)专用水泥和特性水泥其它特性指标的目标值要求:
1白水泥富裕白度0。5%。
2A级油井水泥稠化时间为:标准值+5分钟,
G级油井水泥稠化时间为:
90分钟标准值+5分钟,
120分钟标准值-5分钟,
3中热硅酸盐水泥水化热为:标准值-8KJ/kg,
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水化热为:标准值-6KJ/kg,
4道路硅酸盐水泥磨损量为:标准-0.5kg/m2,
5钢渣水泥比表面积为:标准值+30m2/kg
第三十八条 要加强水泥的均化,采用空气搅拌、机械倒库或多库搭配等均化措施,提高均匀性,缩小标准偏差,企业每季度首月要进行1次水泥均匀性试验,努力实现单包水泥各项质量指标达到产品标准要求。
第三十九条 严禁无均化功能的水泥库单库包装,要严格按照化验室签发的书面通知,按库号和比例放库,决不允许随意改变库号和比例。
水泥库要定期清理和维修,卸料设备摇ⅲ持完好,保证正常出库。
第四十条 水泥入散装库前必须经过均化,确保散装水泥的均匀性,出厂散装水泥各项技术要求必须达到控制值。
第四十一条 水泥包装标志必须齐全、清晰,与内装的出厂水泥品种、质量相符。包装物也必须符合GB9774《水泥包装用袋》的规定。
企业要建立包装质量抽查制度,每班每台包装机至少抽查20包,其包装重量和标志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处理。散装水泥应出具与袋装水泥包装标志内容相同的卡片。
成品库存存入1个月以上的袋装水泥,化验室应发出停止该批水泥出厂通知,并现场标识。经重新取样检验,确认符合标准规定后方能重新签发水泥出厂通知单。
第四十二条 出厂水泥必须按标准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出厂水泥编号的吨数,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禁止超吨位包装。出厂水泥在进行出厂检验的同时要留封存样,封存样要妥善保管,防止受潮,保管期为3个月,不应提前倒掉。
第四十三条 出厂水泥质量的验收交货必须严格执行各相关标准与GB175—92、GB1344—92标准第一号修改单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不合格水泥的处理:
(一)出厂水泥的自检结果中任一项指标不合符时,应立即电告用户停止使用该批水泥,同时向国家、省(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经国家或省级建材主管部门批准后,将该编号封存养寄(送)国家水泥质检中心(省级站)进行复检,以复验结果为准,经复验不合格则属于重大质量事故。
按合同要求进行实物质量验受中,双方共同签封的养品在有效期内被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检机构判为不合格品或废品的,也属于中大质量事故,企业要向本地行业主管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检查报告。
(二)出厂水泥自检或经复验,富裕强度不足,术于未遂质量事故,企业要及时查明原因,制定纠正措施。
(三)因水泥安定性不合格或某项质量指标未达到产品标准而借地存放的,一律按废品或不合格品处理。外单位在水泥企业内建设的由水泥企业负责管理的专用仓库,水泥企业的专用码头、铁路中转站内专用栈、库与企业水泥栈台等同对待。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建立和坚持访问用户制度。企业每年至少要信访或走访有代表性的用户2次以上,广泛征询对水泥质量、性能、包装、运输及执行合同等方面的意见,建立用户档案,制定改进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经报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备案的日产2000吨(含)以上的窑外分解窑生产企业,其原燃材料、生料和熟料的质量控制及检验人员配备,可根据本企业生产工艺状况和检验设备自动化程度,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应的内控指标。
第四十七条 专用水泥和特性水泥生产企业,原燃材料、生料的质量控制,可根据水泥的特性要求,制定不低于本规程要求的内控指标。
未列入本规程的专用水泥和特性水泥生产企业应参照本规程制定企业的质量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原《旋窑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和《立窑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同时废止。
《水泥企业工艺管理规程》中有关质量管理的内容与本规程抵触之处,以本规程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协调司负责解释。


能源部关于印发《加强电网调峰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加强电网调峰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1990年12月31日,能源部

现将《关于加强电网调峰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发电厂调峰技术和安全导则》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部电力司、通调局备案后执行。
各单位在工作中执行《规定》和《导则》时,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部电力司、通调局。

附:关于加强电网调峰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网用电负荷的变化及电力负荷的峰谷差不断增大的需要,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供电质量,合理利用资源和能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调峰工作是电力生产最基本的工作之一,对保证全网发电设备安全运行、电网正常稳定运行和用户用电质量有重要作用。各电网应高度重视电网调峰工作并根据电网具体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行政、经济、技术等方面措施加强调峰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跨省电网、供电局及并网运行的全部发电厂(包括集资、合资、地方和企业自备发电厂)。电力行业的规划、设计、基建、调度等部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所有并网的发电厂都有责任、有义务参加电网调峰。电网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经济调度的原则实行全网统一调度。
第五条 当电网情况发生变化时,电网调度部门应及时修改发用电计划以保证电网运行的经济合理性,下级调度部门要严格按照修改后的计划运行。
第六条 各电管局、电力局要根据本规定的要求与各电网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建立相应的调峰工作责任制与奖惩办法。实施细则等应报能源部备案。
第七条 各电网在制定电网发展规划、发电设备选型、审定非局属电厂(包括委托代管电厂)并网协议时,应充分考虑电网调峰工作的需要。新建火力发电厂除燃用劣质煤外,其调峰能力不应低于额定电负荷的35%~40%。在主辅设备选型时,应避免采用影响机组达到上述调峰能力的设备。如转子材料脆性转变温度高的汽轮机,调峰能力差的直流炉和三排汽20万千瓦机组等。
第八条 中小型水电站应优先开发有调节性能的水库,梯级连续开发应先建上游龙头水库。
第九条 各电网可选择煤质较好、较稳定的地区有计划地建设或改造一些重点调峰厂,配以调峰性能较强的主辅设备及必要的混煤、配煤设施。由于电网稳定性或地区负荷等电网结构原因影响机组调峰能力发挥的地区,应在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安排电网建设或改造项目予以解决。
第十条 在调峰矛盾比较突出的地区,在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后应建设一些调峰能力强的发电工程,如抽水蓄能电站,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站等。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能源部。

第二章 电网调峰的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计划,根据电网调峰基本原则、经济调度原则和省网间互供电协议,由网、省局制定每日送、受电计划。
第十三条 省网间交换的电力、电量应按每日送、受电计划进行统计和考核。
第十四条 省网联络线交换电力、电量的考核与结算应与电网频率挂钩。频率低于规定值时,超受或少送电量者要扣减相应售电量,少受或多送者要追加相应售电量作为奖励且联络线电量按实际结算。频率高于规定值时,多送或少受电量者扣减相应售电量且联络线电量按计划结算,多受或少送电量者追加售电量。
第十五条 省网间互供电价,应实行高峰低谷电价和丰、枯季节差价。各局可根据现行互供电价作价原则和多种电价实施办法规定提出方案,报部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跨省电网必须配备网间联络线计量自动化装置,并要保证其准确性。

第三章 发电厂调峰管理
第十七条 各电管局、电力局应对所有并网运行的发电设备定期核定其调峰能力,明确最高、最低出力和负荷变化率,以及主要调峰运行方式,作为电网调度和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核定机组调峰能力应做到:设备制造或电厂设计已规定调峰能力的机组应达到设计调峰能力。
中低压凝汽机组原则上应具备两班制或停炉不停机进行调峰的能力。按基本负荷设计的10万千瓦以上的机组在近期应达到以下调峰能力。
--------------------------------------------------------------------
| |可燃基挥发分| 低位发热量 |机组不投油助燃的降负|
| 燃料种类 | | | |
| |V1,(%)|(MJ/kg)|荷幅度%额定电负荷 |
|------------|------------|--------------|--------------------|
| | | >19 | 30~35 |
| | |--------------|--------------------|
|烟煤、贫煤 | >19 | >16 | 30 |
| | |--------------|--------------------|
| | | <16 | 25~30 |
|------------|------------|--------------|--------------------|
| | | >18 | 20~25 |
|贫煤、无烟煤| 9~19 |--------------|--------------------|
| | | <18 | 15~20 |
|------------|------------|--------------|--------------------|
| | | >20 | 15 |
| 无烟煤 | <9 |--------------|--------------------|
| | | <20 | 10 |
|------------|------------|--------------|--------------------|
| 褐煤 | >40 | >12 | 35 |
|------------|------------|--------------|--------------------|
| 油 | | | 45 |
--------------------------------------------------------------------
第十九条 各电管局、电力局应根据电网设备的具体情况与峰谷差的要求,有计划地安排提高水、火电设备调峰能力的技术改造与科学试验。
第二十条 各电管局、电力局和发电厂应高度重视调峰运行机组的安全性,制订必要的调峰机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设备进行必要完善和改造,加强运行管理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电网应结合推行内部经济责任制,采用追加和扣减上网电量、峰谷电价和分时考核电量等办法对发电厂调峰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 各电管局、电力局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火电机组参与调峰后发电量指标、煤耗指标、燃油指标、检修间隔、检修费用、临检次数及各项安全指标等项内容的内部补偿政策,并根据设备实际调峰情况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 在丰水期,应尽可能减少水电厂弃水调峰损失,火电厂应采取特殊措施扩大调峰能力。应采用丰枯电价鼓励火电调峰,多发水电。要制定相应措施将多发水电的收益对火电厂进行适当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各电管局、电力局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加强对并网运行非局属电厂的调峰管理,同时注意保证非局属电厂的合理经济权益。
非局属电厂在初步设计与设备选型时应征得所在局的同意。对调峰能力低于电网平均峰谷差的发电设备并网运行应向电网交纳相应的调峰补偿费用。
非局属发电厂并网前应签订包含调峰内容的并网协议,并按并网协议进行调峰考核,并可采用追加扣减上网电量的办法对非局属电厂调峰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对并网运行的非局属火电厂可采用峰谷分时调峰电价,以正常核定的上网电价为基础,按具体情况上浮或下浮,峰谷电价比值呆为2~3倍。对并网运行的非局属水电厂可采取丰水的弃水期、枯水期不同季节的分时调峰电价。丰水的弃水期上网电价可比正常上网电价低30%至50%,枯水期上网电价可比正常上网电价高30%至50%。
峰谷和丰枯浮动电价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梯级水电厂应实行统一调度,实行梯级优化调度和经济运行。

第四章 加 强 用 电 管 理
第二十六条 各电管局、电力局应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推行高峰低谷用电价格。在水电比重大的电网,对用户试行丰枯季节差价。用经济与行政相结合的办法,促进用户削峰、填谷,共同做好电网调荷节电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电管局、电力局应根据情况制订适当办法,开放低谷用电,对有条件的用户鼓励其低谷用电。
第二十八条 各省局要核定各供电局的用电负荷率等指标,以加强供电局的用电管理。在采用内部电价对购网电量进行结算时,应实行峰谷差价。
第二十九条 各供电局购网电量计量点和大用户应装设分时电度表,并保证其准确性。


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农办发[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渔业、农垦、农机化)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规则(试行)》,业经2003年6月12日农业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
2.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规则(试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1: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工作,根据《农业部常务会议纪要》(二OO三年第16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保留的农业部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应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
第三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领导小组,作为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部党组的领导下,研究制定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基本制度,确定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行政审批事项,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作为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业务受理,督察督办,咨询服务。
第五条 承办行政审批业务的部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综合处处长(办公室主任)或相关处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综合办之间的联络工作。
第六条 承担专业性较强、业务量较大行政审批工作的单位,可作为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分支机构。业务分支机构应执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规章制度,业务上接受综合办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设立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信息发布系统、触摸屏查询系统和业务处理系统。业务分支机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与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信息系统联网。
第八条 综合办负责编写《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对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部机关各司局主管的行政审批事项如有调整,应及时通报综合办。
第十条 实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后,原承办单位职能不变。凡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综合办统一受理和回复。
第十一条 综合办对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过程,实行全程跟踪、督察督办,并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 综合办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为申报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7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附件2: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规则(试行)

本着精简、规范、效能的原则,根据《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一、简单事项实行即时办理制
对办事条件、办理程序简单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即时办理制。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依据《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审批后,打印《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结通知书》,与审批结果一并回复申报单位。
二、复杂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
对只涉及一个承办单位,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比较复杂,不能即时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
综合办依据《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后,填写打印《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受理通知书》交申报单位,同时打印《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随申报材料交承办单位,另一份综合办留存。
承办单位接到《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理通知书》和申报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复审并作出批复或答复。
承办单位完成全部工作流程后,在《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理通知书》上填写审批意见,与审批结果一并交综合办。综合办打印《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结通知书》,与审批结果一并回复申报单位。
三、相关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
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比较复杂,不能即时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
综合办依据《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后,填写打印《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受理通知书》交申报单位,同时打印《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随申报材料交主要承办单位,另一份综合办留存。
主要承办单位接到《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理通知书》和申报材料后进行复审,并确认分办单位,按分办单位分别填写打印《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分办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随申报材料交分办单位,另一份主要承办单位留存。分办单位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在《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分办通知书》上填写审批意见后,由主要承办单位汇总并作出批复或答复。
主要承办单位完成全部工作流程后,在《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理通知书》上填写审批意见,与审批结果及分办单位意见一并交综合办。综合办打印《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结通知书》,与审批结果一并回复申报单位。
四、特殊事项实行协调办理制
对办理职责不清或联合办理意见分歧较大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协调办理制,由综合办直接办理。
综合办依据《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后,填写打印《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受理通知书》交申报单位,并确认承办单位,按承办单位分别填写打印《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协调办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随申报材料交承办单位,另一份综合办留存。承办单位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在《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协调办理通知书》上填写审批意见后,由综合办汇总并作出批复或答复。
综合办完成全部工作流程后,填写打印《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结通知书》,与审批结果一并回复申报单位。
五、承诺时限报警和责任追究制
按照《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规定的承诺时限,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信息系统对已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程监控,接近承诺时限时系统自动报警,提示承办单位及时办理。
承办单位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完成审批工作,需要说明情况;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将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规则由农业部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