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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5:23: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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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5]26号 印发《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二月六日
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路桥收费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实行年票制和次票制。 通行费年票制是指按车型类别对照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一次性缴交全年路桥通行费,凭通行费年票通行本市路桥收费站(高速公路收费站除外);通行费次票制是指按次缴纳路桥通行费,凭通行费次票通过本市路桥收费站。 在中山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必须实行通行费年票制。 在本市以外地区登记上牌的机动车及我市登记上牌的摩托车实行次票制。 第三条 中山市交通局负责本市路桥收费站管理。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路桥公司)具体负责通行费的征收工作。市公安、物价、财政、审计、公路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路桥公司委托市公路局公路规费征稽所(站)代收通行费年票款。 第五条 通行费要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征收点要实行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收取通行费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入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路桥公司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及时做好通行费的收取和上缴工作。 第七条 军车、警车、消防车、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标志车、救护车、殡葬车、抢险车、外国领事馆用车以及省政府规定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免收通行费的车辆,每年可凭车辆所属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市路桥公司办理免缴通行费年票款手续。 第八条 实行通行费年票制的机动车,自2006年起通行费年票款必须按公路养路费按年统缴缴费时间缴纳;2005年度的通行费年票款在车牌号码尾数对应月份(车牌号码尾数为3至9的对应月份为3至9月份,0至2的对应为10至12月份)前缴纳。 新登记入户车辆及外地迁入车辆(摩托车除外)在机动车行驶证发证日期次日起30天内缴交通行费年票款。通行费年票款的计征日期从机动车行驶证发证日期次日起算。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年票款的车主,由市路桥公司通知其限期补缴。对逾期缴纳通行费年票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 第十条 市路桥公司应向缴纳通行费年票款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广东省车辆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广东省车辆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如有遗失,必须持机动车行驶证到市路桥公司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 通行费年票款的计退: (一)报废车辆的通行费年票款计退日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登记的报废日期计算; (二)迁出车辆的通行费年票款计退日期以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的日期计算; (三)公路养路费报停车辆的通行费年票款计退期限以公路局出具的车辆报停单上的报停期计算; (四)被盗、抢车辆的通行费年票款计退日期按公安部门出具的被盗、被抢机动车辆报案登记表中的立案日期计算; (五)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或被执法部门查封车辆(停驶1个月以上的)的通行费年票款计退期限以上述有关部门出具的扣车证明和放车证明上所载的日期计算。 第十二条 办理通行费年票退款手续的车主凭《广东省车辆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和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到市路桥公司办理退费手续。公路养路费报停的车辆应在每年1月份办理上年度的通行费年票报停退费手续(报停车辆一年计退金额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三条 市交通稽查执法人员依法对机动车辆通行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 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年审、新车入户、车辆迁入迁出和车辆报废时协助检查通行费年票制缴纳情况。 第十四条 严禁借用、冒用和伪造通行费年票缴费凭证,对借用、冒用和伪造者,应责令其补交通行费年票款,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通行费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阻碍、围攻、漫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稽查人员的或违反本办法需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通行费征收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印发〈中山市路桥收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3]56号)、《关于实施路桥收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府办[2003]62号)以及《关于修改〈中山市路桥收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中府[2003]12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中国 阿富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胡锦涛邀请,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卡尔扎伊于2012年6月5日至8日出席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访华。6月8日,胡锦涛主席和卡尔扎伊总统在坦诚、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两国元首全面回顾了中阿关系发展历程,一致认为,自1955年1月20日建交以来,两国一直恪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支持,传统友谊不断加深。2002年阿富汗启动和平重建进程以来,中阿关系掀开新的一页,政治互信不断加强,双边合作不断拓展和深化,两国睦邻友好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顺利发展。

  两国元首一致认为,当前国际地区形势正发生深刻复杂变化,为共同应对挑战,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两国应从战略和长远角度看待和发展双边关系。鉴此,两国决定,建立中阿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指定双方外交部牵头,制定落实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行动计划。

  为确定这一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内涵和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声明如下:

  一、双方愿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恪守2006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及其他双边文件确定的双边关系各项基本原则,建立中阿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双方一致认为,中阿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将是两国之间持久和全面的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进一步巩固两国传统友谊和拓展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安全在内的各领域合作,也有利于本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二、双方一致同意,政治、经济、人文、安全以及国际地区事务合作是构成中阿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五大支柱。

  三、双方认为,高层交往对双边关系发展具有特殊重要意义,政治互信是中阿关系的基础。双方将积极推动两国领导人交往,利用国际多边场合举行两国领导人会晤,就双边关系和国际地区重大问题交换意见,加强战略沟通。双方将进一步促进两国政府、议会和政党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

  双方承诺在涉及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问题上给予对方坚定支持,不允许各自领土用于从事反对对方的任何活动。阿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坚定支持中方在台湾、涉藏、涉疆等涉及中国核心利益的重大问题上的立场。中方重申其尊重阿富汗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的承诺,尊重阿富汗人民根据自身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支持阿富汗民族和解进程,并相信,有阿富汗人民的决心和其国际地区伙伴的支持及合作,阿富汗一定会早日实现和平、稳定与发展。

  四、双方一致同意,在2006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基础上,继续探讨扩大和深化两国经贸投资合作的新途径和新方式。双方同意继续在资源和能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农业等领域加强务实合作。中方重申支持阿富汗和平重建进程,将一如既往地向阿富汗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继续鼓励有实力的中资企业赴阿参与建设和开发。中方宣布,2012年中国政府将向阿方提供1.5亿元人民币无偿援助。阿方感谢中方长期以来为阿富汗和平重建提供的无私帮助,感谢中方提供的新援助承诺。

  五、双方指出,两国友好往来历史悠久,中阿传统友谊源远流长,开展两国人文交流具有良好基础和重要意义。双方将大力促进文化、教育、卫生、新闻媒体等领域交流与合作,开展形式多样的人文交流,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双方将为深化与拓展上述交流与合作创造一切有利条件。中方将继续为阿富汗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为更多阿富汗青年来华留学提供包括政府奖学金在内的便利,支持阿富汗国家发展。

  六、双方强烈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以及有组织犯罪行为。双方商定,加强两国安全领域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恐怖主义、非法移民、非法贩运武器和毒品等跨境威胁活动,加强情报交流和边境管控,加强预防传染病、防灾减灾等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中方坚定支持阿方为打击恐怖主义和毒品走私、维护国家稳定所做的努力,呼吁国际社会支持这一努力。阿方重申在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三股势力”方面继续坚定支持中方,将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在阿中资机构与人员的安全保障。

  七、双方指出,当前国际地区形势正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双方将加强在联合国等多边框架内的协调与合作,就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保持沟通,协调立场。双方愿加强在南盟框架下的协调合作。中方欢迎阿富汗在上海合作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包括其作为上海合作组织观察员国的新作用,支持阿富汗改善和发展同本地区国家关系的努力。双方强调致力于继续在伊斯坦布尔进程中开展合作,这有助于在地区层面建立信任,促进阿富汗乃至整个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八、中阿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旨在进一步深化中阿传统友谊与合作,将充分尊重和照顾本地区国家的合理关切和利益,促进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不针对任何第三方。

  九、卡尔扎伊总统感谢胡锦涛主席邀请其出席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访华,祝贺会议成功召开。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于北京




关于印发池州市齐山平天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池州市齐山平天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池政〔2008〕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齐山平天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第42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


池州市齐山平天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开发利用和保护齐山平天湖丰富的旅游资源,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齐山平天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和资源利用,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注重特色、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保障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三条 根据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度假区四至范围为:平天湖路、九华山大道、齐山大道以东,清溪大道、人民路以南,牧之路以西,陵阳大道以北区域,面积约37平方公里。
第四条 度假区以发展旅游产业为主,适当发展为旅游业服务的加工型企业。
第五条 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度假区内投资、开发、经营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
第六条 度假区开发建设资金可以通过招商引资、政府投融资、资源有偿使用等渠道筹集,具体筹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度假区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池州市有关度假区的管理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设立齐山平天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市政府领导下,对度假区实施统一管理。
第九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池州市有关度假区的具体管理规定;
(二)编制度假区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报市政府同意审批度假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保护度假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和资源,依法做好规划、土地、房产、建设管理等有关工作,合理开发、科学利用资源;
(五)发展度假区旅游产业,依法做好度假区内旅游业的综合管理工作;
(六)负责度假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依法做好度假区内的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林业资源保护与管理、园林绿化和水资源保护等工作;
(七)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市旅游、建设、国土、水务、环保、农业、林业、工商、劳动保障、民政、公安、海事等部门,应加强对管委会的业务指导,支持管委会对度假区实行统一管理。
贵池区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法配合管委会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和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经批准均可在度假区内采取联合、合作、独资等方式兴办旅游及相关企业,投资开发旅游设施和经营旅游及相关项目。
第十二条 度假区鼓励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下列项目:
(一)旅游观光、游览、娱乐、文化、体育项目;
(二)旅游饭店、餐饮和购物等服务项目;
(三)与旅游相关的商务服务及会展中心项目;
(四)为旅游业服务的生产型企业和观光农业等三产项目;
(五)旅行社及其相关的服务项目;
(六)与度假区相配套的公用、基础设施和建设项目;
(七)与度假区相适应的科研院所项目;
(八)其他旅游和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度假区内不得兴办下列项目:
(一)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
(二)国家、省和市政府禁止的项目。
第十四条 在度假区内投资项目应向管委会提出申请,批准后按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旅游度假区相关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除公益性项目外,度假区经营性资源项目实行市场化配置,其开发权、使用权和经营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拍、挂等有偿出让方式依法确定。
第十六条 度假区经营性资源项目有偿出让前,由管委会拟定具体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度假区应加强规划管理,度假区总体规划应与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度假区总体规划是度假区开发、建设、资源利用和管理的依据。管委会应根据度假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度假区的建筑物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条 度假区内的居民应在统一规划的居民点内建设,并对其建筑规模、风格、样式、用地面积实行严格控制。
第二十一条 平天湖正常湖水位为12.8m(吴淞高程),具体控制管理按《池州市平天湖水位控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度假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度假区内从事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林地、湿地资源活动;
(二)在度假区内乱搭乱建;
(三)在度假区水域内从事人工养殖活动;
(四)在度假区水域内的船舶、浮动设施未经许可从事经营、作业、停泊等活动;
(五)向度假区内倾倒土石、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或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废水、废气和粉尘;
(六)在度假区内繁育、栽培未经检疫的林木种子,以及砍伐、损伤林木,猎捕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活动;
(七)其他破坏度假区自然资源和开发管理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应在施工方案中制定具体措施,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环境。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创业服务窗口,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在度假区内投资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应加强度假区内的治安、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设施,保护游客安全和景物完好,维护度假区内的公共秩序。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应采取措施,依法做好度假区内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应根据度假区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各景区、景点的浏览线路,统一组织建设度假区内的服务网点,创造浏览服务条件。
第二十八条 在度假区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指定地点,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者强行提供服务。经营场所的指示标牌,应按照管委会规定的式样、规格制作,并在指定的地点安置。
禁止在度假区内违反规定设立、张贴广告。
第二十九条 进入度假区内的营运车辆,应经管委会批准,按照核定的营运路线行驶,并在核定的站点停靠。
进入度假区的非营运车辆,应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十条 违反度假区管理规定,在度假区规划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及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度假区管理工作中应依法行政,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齐山省级风景名胜区资源的开发、建设和利用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风景区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度假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