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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探析/张弟

时间:2024-07-12 16:01: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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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张弟
指导教师:王瑞山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探析
                     摘要

劳动教养制度自上世界50年代在我国建立起来,在这半个多世界的历史长河中,其在维护我国社会治安秩序,社会稳定和预防犯罪中有着重大的贡献。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劳动教养自身的弊端也日益显露出来。我国自2003年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以后,社会各界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废”、“立”的争议便一直不断,而最近由于一些与劳动教养密切相关的一些事件使得劳动教养的缺陷的显现更加突出,虽然这从侧面也体现除了我国人民的法律素养不断在提高人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劳动教养何去何从才能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更好的发挥其维护我国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重要任务是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立足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和劳动教养自身的历史与现状,通过对有关劳动的教养制度“废立之争”的评论和剖析,旨在为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做一些有效探析,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做参考,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贡献。


[关键词] 劳动教养 法制 司法 社区矫正


Probe into the reform of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Abstract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from the last 50 years the world was established in China, in which more than half a century of history, in the maintenance of China's social order, and it contributes to social stability and the prevention of crime. However, as China's political, economic, cultural level unceasing enhancement, the socialistic legal system perfection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its defects are also increasingly exposed. China sent since 2003 after the detention was abolished, social all circles about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waste", "Li" controversy has been continuously, and recently because of some events and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defects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appear more prominent, although this also from the side reflects in addition to legal literacy in China People's increasing awareness of human rights is increasing, but decide on what path to follow in order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in China, the maintenance of social stability in our country, the important task of prevention and reduction of crime is an important problem in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the special conditions and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history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ir own based on in our country, based on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dethronement contend for" review and analysis, aims to do some effective exploration for the reform of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as a refere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in China and perfect, make contributions to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in china.

Key words: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Justice Legal system Community correction

目录

导言 ………………………………………………………1
一、 劳动教养的历史……………………………………….1
(一) 劳动教养的建立发展………………………………….2
(二) 劳动教养的恢复发展………………………………..3
二、劳动教养的现状…………………………………………4
(一) 劳动教养的对象不明确…………………………………4
(二) 劳动教养的规定与相关法律存在严重冲突……………4
(三) 劳动教养处罚与刑罚相矛盾……………………………5
(四) 劳动教养立法主体混杂…………………………………5
(五) 劳动教养的审批和监督存在严重缺陷…………………5
(六) 劳动教养制度与我国参加的国际人权公约冲突………6
三、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建议……………………………7
(一) 制定《劳动教养法》使劳动教养制度法律化…………7
(二) 将劳动教养制度刑事司法化……………………………7
(三) 劳动教养制度与社区矫正相结合………………………8
结语…………………………………………………………9
参考文献…………………………………………………10
谢辞………………………………………………………11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探析

导言

劳动教养制度自建立以来,已经过了半个多世界,在这六十多年的历史长河中,为维护国家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法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本身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特别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加入到国际事物中,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不断上升,这对我国来说是一个机会也是一个挑战。因此,只有把我国的各项制度顺利的与国际接轨才能促进我国的发展了,特别是我国的法治领域。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建成,但在法律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还有待解决,如何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能效结合便是我国当前法治的重要问题,而法治、人权问话题在国际交流和国际事务中的犹如家常便饭一般,因此在国际社会中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由于自身的一些缺陷而经常遭受到其他国家的攻击和指责,而近年来国内出现的一系列公共事件又与劳动教养有关,劳动教养制度迅速成为社会的焦点,在社会上引起了热议。本课题便是立足于此而产生的。
本课题的意义在于:通过研究劳动教养制度历史和现状,找出其本身的缺点,从而对症下药,解决该制度的法治危机。使其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能够更好的保障人权和维护国内社会稳定。

行政诉讼程序不具有审理婚姻效力的“合法资格”

——靠几例“歪打正着”的案件,撑不起婚姻效力纠纷行政诉讼制度的大厦

王礼仁

目前处理婚姻效力纠纷的立法和司法机制在其职能定位、执法权力配置、诉讼路径选择等方面均存在明显错误。一是行政权与司法权混淆;二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混淆;三是部门之间职能混淆。解决婚姻效力纠纷的部门重叠,职能交叉,既有分工不明,也有分工错误;既有重复交叉,越权越位,又有盲点死角,该管的案件无人管。处理婚姻效力纠纷虽然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三大机制,但由于权力配置不合理,庞大的机构体系却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婚姻效力纠纷诉讼难与裁判乱的现象十分严重。对此必须改革。改革的重点是婚姻效力纠纷管辖权应当再分配。要进一步优化执法资源,整合执法机关,消除诉讼岔路,建立直达诉讼专线,以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方便当事人诉讼。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彻底废除婚姻效力纠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凡涉及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的案件,统一由法院主管,按民事程序处理。对此,我在《反婚姻诉讼分裂法》一文有论述。[1] 这里不再赘述。

但行政诉讼这种判决一直在延续。今天(2013年10月24日)《人民法院报》还 刊登了《法院对离婚登记行政案件应遵循的审查原则——河南南阳中院判决唐某诉内乡民政局离婚登记行政案》(“案例指导”)一文,该文肯定了一、二审法院撤销限制行为人离婚证的判决。[2]

这个案件的实体处理与程序均有问题。即使没有问题,靠几例“歪打正着”的案件,也撑不起婚姻效力纠纷行政诉讼制度的大厦。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瑕疵婚姻被强行通过行政诉讼撤销了,有人便据此认为行政诉讼可以解决瑕疵婚姻,并加以论证和推广。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是“一案障目”。且不说其受理和撤销婚姻是否正确或符合法律,假设所受理和撤销的某一婚姻没有法律障碍,那也仅仅是一种巧合,属于“歪打正着”。因为所谓行政诉讼可以解决瑕疵婚姻效力纠纷,往往具有偶然性,即只有在某些特定条件才有可能。这些特殊条件至少有:

第一,婚姻登记机关必须存在过错或违法。如果婚姻登记机关不存在过错或违法,将这样的案件作为行政案件,登记机关则成为“无责被告”。这样的行政审判显然偏离了行政诉讼的宗旨,丧失了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机关的意义。

第二,没有超过行政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行政诉讼期限,行政诉讼则无法受理。

第三,婚姻登记违法行为属于足以否认其婚姻效力的情形。如果违法行为不足以否认其婚姻效力,行政诉讼既要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又要确认婚姻有效,其判决功能难以实现。

第四,不存在与之相关的其他婚姻形态需要同时确认的情形。如果在同一婚姻中存在登记婚姻与事实婚姻两种交叉形态,撤销登记婚姻时,需要对事实婚姻进行确认;或者登记离婚后一方再婚,是否撤销离婚登记,则需要对再婚是否善意进行判断后才能决定时,对此,行政诉讼则不具有这种功能,根本无法承载此类诉讼案件。

第五,不存在民政机关拒不举证、拒不到庭等情形。如果存在民政机关拒不举证、拒不到庭情形,按照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则将直接认定婚姻登记缺乏根据而撤销登记。这将会导致不应当撤销的婚姻被撤销。

然而,在婚姻登记瑕疵案件中,同时具备上述几种情形的案件并不多。从整体案例看,有90%以上的行政登记机关尽到了法定注意义务,并不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有95%以上的超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效;有80%以上的婚姻瑕疵,不影响婚姻效力;在瑕疵婚姻中,不乏有登记婚姻与事实婚姻交叉并存、登记离婚后再婚的现象;民政机关拒不举证、拒不到庭的情形也时有发生。那么,在上述登记机关无过错等诸多情形中都无法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或者行政诉讼无法解决。可见,行政诉讼解决瑕疵婚姻具有偶然性、局限性、有限性、不彻底性、不合法性。

作为解决某一具体纠纷的诉讼机制,不仅要与其性质相符,而且必须适用于某类纠纷的全部情形,具有普遍适用价值或指导意义。瑕疵婚姻行政诉讼不仅与其性质不合,而且只能适用少数特殊情形,这样的诉讼机制或制度,显然无法承载或完成其应有的诉讼使命,不具有担当某一具体纠纷诉讼制度的“合法资格”,不符合一项诉讼制度存在的价值,不能成为解决瑕疵婚姻纠纷的选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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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详见《反婚姻诉讼分裂法》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9336.shtml



[2] 见《法院对离婚登记行政案件应遵循的审查原则——河南南阳中院判决唐某诉内乡民政局离婚登记行政案》,载2013年10月24日《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这篇文章观点的问题很多,这里只就撤销限制行为人协议离婚这一个实体问题进行讨论。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1995年7月3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推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16号},现就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既是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现代企业制度取得成功的基本保证。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巩固和壮大国有经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做好试点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清产核资的政策规定完成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核实国有资产价值总量、核定国家资本金的工作。同时,对产权关系不清的,应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和《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原则来进行界定和处理。
(二)参与试点企业《实施方案》的论证审批工作。主要是按政府的要求,对试点企业(国务院确定的百户试点企业中的地方企业和地方政府确定的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确定提出意见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投资主体对企业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运营效益;按照国家法律规范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行为。
在确定投资主体时,要明确其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国有资产收益要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要与国有资产经营体制的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相配套,统筹考虑;要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促进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把每一户单个企业都确定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作法。
(三)协助企业落实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批准后,企业面临着改组、改制等资产重组和产权管理、经营形式的变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同时,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帮助企业出主意、想办法、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1.在涉及产权转让时,应按照《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规定办理,并坚持以下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优化配置国有资产,巩固和壮大国有经济;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2.产权出让方必须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国家授权的部门没有明确前,可暂由政府主管部门代行职能),以及对企业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被出让企业不得成为产权转让主体。产权转让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收入按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工字第295号〕规定执行。国家禁止出让产权的企业和行业,不得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越权审批产权转让。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制度创新工作,由于试点的配套文件《关于确定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办法》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暂行办法》尚未出台,对试点工作中涉及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政策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向政府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中涉及国务院确定的百户试点企业的,要及时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报告,国家局将对各地提出的带有共性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认真研究后,提出指导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