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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

时间:2024-06-17 21:12: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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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と嗣窠】担莨矣泄胤伞⒎ü妫岷媳臼∈导是榭觯贫ū景旆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建制市的建成区、对外开放的旅游区范围内进行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条三条 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容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市容卫生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为本办法的监督执行部门,负责协调、组织、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具体施行。

第二章 市容卫生
第五条 市区道路要保持平整干净。严禁在街巷、人行道和公共场所堆物、作业、焚烧废物。沿街建筑施工和临时占用、开挖街道的,须报经建设、公安部门批准,并与当地街道办事处签订卫生责任书。
第六条 主要街道沿街单位和居民户,要保持建筑物的整洁,不准乱放、乱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不准在建筑物、电线杆、树木及其它公用设施上乱贴、乱画。
第七条 市区内不准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准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动物尸体等污物;禁止随地吐痰和便溺。
第八条 市政、公用、供电、通讯、交通等各种专用、公用设施和标志,要由设置单位负责保持经常完好和整洁。
第九条 保持街巷下水道畅通,下水道口干净。清理窨井掏出的污泥必须当即清除。
第十条 单位和居民要按照当地街道办事处统一布置、做好室内外和街巷保洁工作,开展“除四害”活动。
第十一条 沿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要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遗留的渣土、枝叶,必须立即清除。
第十二条 厕所、垃圾台(站)要有专人管理,经常保持清洁。粪便、垃圾定期清运,不得外溢、堆积,污染环境。
医疗、放射性等垃圾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垃圾堆放场地必须经常进行卫生处理,保持清洁。
第十三条 公共厕所、垃圾台(站)、果皮箱等公共卫生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拆除。需要移位、拆迁时,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办理,不得影响居民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运输垃圾、粪便、沙石、煤灰等易撒、漏、飞扬物料时,要装载适量、复盖严密,不得沿途抛撒、飞扬。
进入市区的畜力车,要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禁止遗撒畜粪和饲料。
第十五条 集贸市场流动摊点的卫生由工商行政部门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做到环境、场地干净、整齐。
第十六条 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影剧院、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风景旅游区等公共场所,要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搞好环境卫生,保持经常整洁。
第十七条 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饲养科研用犬、警犬,必须报经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并实施检疫、免疫。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市容卫生实行市、区(镇)和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的安排布置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城建、卫生、公安、工商、公交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城市要有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街巷和厕所、垃圾台(站)等 处保洁和清运工作。沿街单位和住户实行自搞门前卫生、自育门前花木自护门前设施、自管门前秩序和责任承包(简称“四自一包”)的卫生责任制。采取专业队伍与群众保洁相结合的办法,做好市容卫生工
作。
第二十一条 各市要根据需要建立市容卫生监督队伍,负责做好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
市容 卫生监督员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证章,执行处罚时必须出示监督证。监督证和证章由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制作。
第二十二条 市容卫生监督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卫生科学知识,进行市容卫生法制教育;
(二)动员组织群众维护市容卫生;
(三)监督检查管辖地区的市容卫生;
(四)制止和处理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市容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由市、区(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罚款五角至一元;
(二)在沿街建筑物上乱放、乱挂、乱贴、乱画、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污物,乱扔动物尸体,焚烧废物的,罚款二元至二十元;
(三)在街巷、人行道乱放物料、任意作业,不按规定及时清除废渣、废土、污泥、工程废料、剪弃的树枝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昼夜罚款一元,对单位并处直接责任者五元至二十元罚款;
(四)遗撒散体、流体物品,遗弃牲畜粪便的,罚款五元至二十元;
(五)对非法饲养家畜家禽的,罚款五至二十元,没收其家畜家禽;
(六)对不按当地街道办事处统一布置开展市容卫生和“除四害”活动,违反“四自一包”卫生责任制的对单位罚款十元至一百元,并处直接责任者五元至十五元罚款;
(七)公厕、垃圾台(站)不清洁,造成粪便外溢、垃圾堆积,处责任单位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并处直接责任者五元至二十元罚款。
(八)倾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医疗、放射性等垃圾,乱倒生产、经营性垃圾或基建工程废土的,对单位处二百至四百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九)占用、破坏、偷窃、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任意改变其位置、形态和使用性质的,除照价赔偿或者恢复其位置、形态和使用性质外,处责任单位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处直接责任者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侮辱、谩骂、殴打市容卫生监督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个人罚款金额一次最高不得超过五十元,对单位一欠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百元。
五元以下的罚款,由市容卫生监督员凭证当场处罚;六元至五十元的罚款,由街道办事处裁决;五十元以上的罚款,由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裁决。
罚款应开具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和没收物资全部上交当地财政。
第二十七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处罚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容卫生管理和监督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打击报复,枉法裁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市容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6月22日
学校给学生投保,身故保险金应当给谁

泰康人寿平顶山公司 马河峰


案情简介:
王天龙,男,7岁,系平顶山某矿子弟小学一年级的学生,父母因感情不和,母亲离家出走多年,父亲在煤矿打工且不务正业,王天龙跟随爷爷王大成一起生活。2003年9月学校组织在某保险公司为学生投保了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交保险费20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000元;投保时没有指定身故受益人。2004年5月的一个下午,王天龙的父亲来学校接他回家,晚上父子二人在街上吃完饭王天龙的父亲想起了离家出走多年的妻子,想着夫妻关系的破裂及妻子的离家出走肯定是岳父家人从中作梗有关,于是就想给岳父家一些教训,晚上22:00左右将王天龙骗到他外公家门口将王天龙杀死,并将王天龙的尸体放到王天龙外公家楼下;在第二天早上王天龙的尸体被人发现,经公安机关侦破在王天龙三天父亲就被公安机关抓获。
2004年6月王天龙的爷爷王大成到保险公司申请王天龙的身故保险金理赔。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王天龙自从父母离婚后就一直跟随爷爷生活,王天龙的父亲对王天龙生活照顾很少。
理赔结论:
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因王天龙属于保险法第64条规定的没有指定受益人,按照法律规定属于法定继承,王天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亲、母亲;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王天龙的父亲将其杀害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丧失受益权;王天龙的母亲下落不明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对被保险人王天龙的爷爷王大成的保险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按照没有申请资格为由,不予赔付王天龙的身故保险金。
mahefeng@taikang.com
(2005年4月27日)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规定

(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障横琴新区的开发建设,加快横琴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批准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横琴新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是“一国两制”下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深化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的先行区、促进珠江口西岸地区产业升级的新平台。

第三条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横琴新区管委会)是横琴的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横琴新区内的经济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规划, 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市级管理权限管理投资项目;

(三)按市级管理权限行使土地、规划、建设、交通、环保、水务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行政管理权;

(四)实行一级财政管理;

(五)负责各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横琴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行使市一级行政管理权的实际情况,提请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政府规章,支持和保障横琴新区的发展。

第五条横琴新区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机构,可以对相关职权进行整合,并通过相对集中行使相关职权,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等方式提高行政效率。

第六条横琴新区管委会依法承担履行相关职权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和横琴新区管委会可以就横琴新区制度改革和创新制定相关文件,在横琴新区先行先试。

第八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法支持和保障横琴新区改革发展和创新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